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0452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56950722000 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文号 〔2025〕4号主题词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
当事人:
傅美卿
,
女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傅美卿
内幕交易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峰科技)股票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
陈述
、
申辩
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
本案现已调查、
办
理终结。
经查明,
傅美卿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内幕信息
情况
2024
年
6
月
28
日晚间,雪峰科技发布《关于控股股东筹划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停牌公告》,雪峰科技披露的控制权变更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雪峰科技控制权变更的内幕信息不晚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形成,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晚间公开。
二、
内幕交易情况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傅美卿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存在联络。
傅美卿使用本人证券账户累计买入“雪峰科技”1,363,500
股,成交金额
8,427,657
元,
截至2025
年
4
月
1
日,傅美卿证券账户合计卖出
1,037,800
股,成交金额
7,689,494
元;经计算,总体盈利
1,821,054.81
元。
傅美卿交易“雪峰科技”的行为存在明显异常,
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
以
上违法
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傅美卿
上述行为
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傅美卿依法处置非法持有的“雪峰科技”股票,没收违法所得1,821,054.81
元,并处以
5,463,164.43
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5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