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高玲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高玲,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经查明,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监事高玲在2017年1月15日前未持有公司股票。2017年1月16日至8月23日期间,高玲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分10次累计买入公司股票8,800股,买入总成交额为168,569元;分10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7,800股,卖出总成交额为152,430元。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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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高玲于2017年9月6日离职后,在同年9月7日至11月6日期间分两次买入公司股票1,000股,又分3次将剩余持有的2,000股公司股票全部卖出。上述交易后,高玲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另经查明,高玲因上述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所得收益4,374.00元已全部上缴公司。
作为公司时任监事,高玲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且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同时,高玲在任期内一年卖出持有公司全部股份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监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的规定;其离职后半年内卖出股份的行为,违反了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监事高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高玲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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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诚信档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