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迎驾贡酒(60319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13 26570.01 3306.17 3.02 204.27 0.03
2024-11-12 26615.08 4439.16 4.31 287.43 0.05
2024-11-11 27178.95 3911.10 4.35 287.06 0.24
2024-11-08 26232.31 4538.48 4.11 269.53 0
2024-11-07 30749.81 10589.38 5.37 363.82 1.37
2024-11-06 27205.51 3285.87 4.29 264.22 0.15
2024-11-05 26964.98 2815.18 4.52 278.12 0.20
2024-11-04 26977.85 2131.94 5.15 312.91 0.11
2024-11-01 26688.47 1852.07 5.18 314.84 0.21
2024-10-31 27356.21 2993.90 4.97 299.09 0.12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5 62104.64 77.631
2 基金 131 6622.72 8.278
3 社保 1 322.70 0.403
2024-06-30 1 其他 9 62668.36 78.335
2 基金 453 9898.28 12.373
2024-03-31 1 其他 6 62519.39 78.149
2 基金 101 6745.13 8.431
2023-12-31 1 其他 12 62623.53 78.279
2 基金 409 10907.56 13.634
2023-09-30 1 其他 7 62646.74 78.308
2 基金 147 7485.15 9.35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0-11-12 36.27 36.27 0 132.00 4787.64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州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0-11-10 30.00 30.30 -0.99 106.50 3195.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州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0-11-05 31.35 31.35 0 249.00 7806.15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州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0-11-03 27.91 27.91 0 186.60 5208.01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州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0-10-23 24.54 23.34 5.14 529.50 12993.93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州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0-10-20 23.72 22.88 3.67 337.10 7996.01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州大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19-10-2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拟对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高玲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高玲
公告日期 2019-08-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高玲

关于拟对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高玲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10-25

处罚对象:

高玲

关于对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高玲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高玲,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经查明,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监事高玲在2017年1月15日前未持有公司股票。2017年1月16日至8月23日期间,高玲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分10次累计买入公司股票8,800股,买入总成交额为168,569元;分10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7,800股,卖出总成交额为152,430元。时任
-2-
监事高玲于2017年9月6日离职后,在同年9月7日至11月6日期间分两次买入公司股票1,000股,又分3次将剩余持有的2,000股公司股票全部卖出。上述交易后,高玲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另经查明,高玲因上述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所得收益4,374.00元已全部上缴公司。
作为公司时任监事,高玲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且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同时,高玲在任期内一年卖出持有公司全部股份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监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的规定;其离职后半年内卖出股份的行为,违反了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监事高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高玲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3-
司诚信档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8-30

处罚对象:

高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
当事人:高玲,女,1970年2月出生,住址:安徽省霍山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高玲涉嫌违法买卖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驾贡酒”)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高玲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高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6日,高玲担任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高玲在担任“迎驾贡酒”监事期间,操作“高玲”证券账户多次买卖“迎驾贡酒”股票,买卖行为间隔均短于6个月,累计买入8800股,累计卖出7800股。
  2017年9月7日至2017年11月6日期间(卸任公司监事职务后半年内),高玲操作“高玲”账户交易“迎驾贡酒”股票,累计买入1000股,累计卖出2000股。 
  上述事实有《关于推选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的通报》、劳动合同、证券账户资料、账户交易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基于上述事实,高玲在担任“迎驾贡酒”监事期间,应当遵守《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其多次买卖“迎驾贡酒”股票,买卖行为间隔短于6个月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高玲在卸任监事职务后六个月内卖出“迎驾贡酒”的行为,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及《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构成限制期买卖。
  我局认为,高玲在上述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上缴相关收益。其卸任监事后限制期内的相关卖出行为主要为前期短线交易的延续,且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于高玲限制期买卖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高玲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19年8月29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3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