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田丰储存危险品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024年4月7日,高邮市应急管理局向其出具了(苏扬邮)应急罚〔20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对德田丰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处罚决定如下:德田丰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一十六条应裁量为一档: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纠违态度措施0.8:一是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二是立即采取措施纠正、三是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四是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决定给予德田丰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规定、细则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田丰上述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严重情形发生。德田丰针对上述行政处罚所列的问题均已积极完成整改,且已于2024年4月15日缴清行政处罚所列罚款。根据高邮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德田丰经查后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前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