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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材料(60311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其他 2 1138.18 5.656
2 QFII 1 98.30 0.489
3 基金 1 19.80 0.098
2023-09-30 1 其他 2 1620.46 8.053
2023-06-30 1 其他 2 1623.46 8.068
2 基金 1 -- 不足0.001
2023-03-31 1 其他 2 1623.46 8.068
2022-12-31 1 其他 2 1697.33 8.435
2 基金 2 0.13 0.00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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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0-19 27.70 30.66 -9.65 30.00 831.00

买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江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杭州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02 24.84 28.64 -13.27 8.06 200.21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郁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02 24.84 28.64 -13.27 8.06 200.21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郁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02 24.84 28.64 -13.27 86.88 2158.10

买方: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花园石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02 24.84 28.64 -13.27 18.00 447.12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01 24.61 27.30 -9.85 8.50 209.19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3-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朱君斐)
发文单位 云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朱君斐
公告日期 2017-12-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上海恒信包装有限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发文单位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上海恒信包装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7-04-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发文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朱君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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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3-11

处罚对象:

朱君斐

行政处罚决定书(朱君斐)
      当事人:朱君斐,女,1963年3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根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朱君斐内幕交易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材料)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后在听证会召开前书面撤回听证申请。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朱君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22年1月,东方材料控股股东、董事长许某彬与Nokia Solutions and Networks GmbH&Co.KG(以下简称Nokia)方接触后,Nokia方表达了出售TD TECH HOLDING LIMITED(以下简称TD TECH)51%股权的意向,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双方就该事项进行了多轮沟通商讨。
2023年1月27日,东方材料向Nokia方发出终版报价函,就本次交易达成初步收购意向。2023年2月至3月,双方多次就本次交易的具体条款进行商讨,东方材料方主要由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陆某作为代表推进谈判。
2023年3月13日至15日,双方在香港进行谈判,东方材料董事长许某彬、时任董事会秘书陆某、董办主任安某等人参与谈判,此次谈判就收购事项基本条款达成一致,TD TECH51%股权收购事项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此次谈判过后东方材料及中介机构开始准备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相关材料。3月22日至3月28日,董办主任安某、证券事务代表田某等人准备相关会议材料待审批。
2023年3月29日,陆某等人与Nokia方在上海就此次交易进行谈判,确定收购TD TECH51%股权事项,此次谈判后双方就收购事项达成最终合意。
2023年3月29日至4月2日,安某、田某、陆某等人与中介机构共同准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TD TECH51%股权收购事项)相关材料及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材料。
2023年4月2日下午,董办主任安某通过电子邮件向东方材料的董事、监事发送会议通知和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材料,同时在董事会、监事会的微信群发送会议通知。
2023年4月4日至6日,证券事务代表田某请公司董事通过易董电子系统签署本次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决议签字,公司董事、总经理庄某鑫等相关董事在易董电子系统上进行了签字。
2023年4月7日,东方材料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等事项,拟发行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30%的股份,募集资金200,000万元用于收购TD TECH51%股权。2023年4月7日,本次交易双方在北京签署相关交易协议。
2023年4月9日晚间,东方材料发布《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公告。
东方材料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TD TECH51%股权事项,系《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及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之重大事项,相关信息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3年1月27日形成,公开于2023年4月9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许某彬、陆某、安某、田某、庄某鑫、李某佳、李某晴等人。
二、朱君斐内幕交易“东方材料”情况
(一)朱君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
    2023年3月14日,朱君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东方材料董事长许某彬、时任董事会秘书陆某、董办主任安某以及北京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佳、李某晴有吃饭见面的联络接触;2023年3月28日,朱君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陆某、东方材料证券事务代表田某有见面的联络接触;2023年4月5日,朱君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东方材料董事、总经理庄某鑫有电话联络接触。
(二)朱君斐控制使用“赵某”、“陈某珅”账户交易“东方材料”,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1.朱君斐控制使用“赵某”、“陈某珅”账户情况
“赵某”账户于2019年10月25日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振兴中路证券营业部开立,“陈某珅”账户于2018年2月12日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环城东路证券营业部开立。
朱君斐实际控制使用“赵某”、“陈某珅”账户。自2022年4月20日至调查日,“赵某”、“陈某珅”证券账户委托交易流水中显示手机号码均为朱君斐本人手机号码。2023年4月3日至4月7日“赵某”、“陈某珅”证券账户委托交易“东方材料”的手机号码、交易设备信息与朱君斐本人手机号码和手机设备信息一致;朱君斐知悉“赵某”、“陈某珅”账户的登录密码,并用其自用手机的同花顺APP登录“赵某”、“陈某珅”账户。“赵某”、“陈某珅”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朱君斐及其配偶樊某驹,转出资金主要流向朱君斐。
2.“赵某”、“陈某珅”账户交易“东方材料”情况
“赵某”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东方材料”股票的情况为:2023年4月3日、4日、6日、7日连续买入“东方材料”7.51万股,成交金额324.55万元。“陈某珅”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东方材料”股票的情况为:2023年4月3日、4日、6日连续买入“东方材料”2.93万股,成交金额128.33万元。经交易所测算,“赵某”、“陈某珅”账户在敏感期内交易“东方材料”股票共亏损1,628,822.48元。
3.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至内幕信息公开前,朱君斐交易“东方材料”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1)朱君斐交易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赵某”账户买入“东方材料”的金额与此前所有股票单只最大投入成本之比放大3.7倍,期间买入金额占比78.91%,期末持股市值占比86.2%;“陈某珅”账户存在空置后买入的异常情形,最近一年内交易均为新股申购以及新股卖出,在买入“东方材料”之前空置超过6个月。“赵某”、“陈某珅”账户存在集中重仓买入“东方材料”、卖出其他股票买入“东方材料”等行为,其中“赵某”账户于4月3日至7日单向买入7.51万股,买入金额324.55万元,其4月6日、7日交易“东方材料”的资金来源为4月6日至7日卖出其他股票后的资金,“陈某珅”账户于4月3日至6日单向买入2.93万股,买入金额128.33万元,买入“东方材料”金额在该期间买入金额占比100%,期末持股市值占比100%,交易量较以往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
(2)朱君斐控制使用“赵某”、“陈某珅”账户买入“东方材料”的时间与关键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时间高度吻合。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朱君斐于2023年3月14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许某彬、陆某、安某、李某佳、李某晴以及Nokia方有吃饭见面的联络接触,期间许某彬、陆某等人正与Nokia方开展实质性谈判;朱君斐于2023年3月28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陆某、田某有见面的联络接触,期间陆某、田某等人正在准备收购事项相关会议材料,且陆某于3月29日赴上海与Nokia方谈判达成最终收购合意;陆某、安某、田某等人于3月中旬至4月2日持续准备收购事项相关会议材料;2023年4月2日,东方材料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监事发出通知将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事项包括:收购Nokia方持有的TD TECH HOLDING LIMITED 51%股权、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庄某鑫2023年3月中下旬知悉公司大概要收购一个资产,但不清楚具体标的,于4月2日知悉具体收购标的,4月4日通过易董电子系统签署收购事项董事会决议后,于4月5日与朱君斐有1次电话联络。4月9日,公司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及收购事项相关公告。
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多次联络接触后,朱君斐于2023年4月3日、4日、6日、7日,控制使用“赵某”、“陈某珅”账户集中买入“东方材料”共计10.44万股,且在2023年3月14日至4月9日该2个账户除“东方材料”外未买入其他股票,期间买入占比100%。
“赵某”、“陈某珅”账户呈现集中资金单一、大额交易“东方材料”的特点,且资金变化及交易股票的时点与内幕信息自形成、传递到公开的时点具有一致性,朱君斐交易“东方材料”的活动与内幕信息存在高度吻合。
上述事实,有东方材料相关公告和文件、相关人员证券和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所计算数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朱君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朱君斐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当事人不知悉亦未获取涉案内幕信息。第二,当事人交易行为存在合理解释与正当理由。第三,当事人涉案交易行为不存在明显异常。综上,请求认定其涉案交易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不给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朱君斐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朱君斐控制相关账户在2023年4月3日买入“东方材料”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许某彬、陆某、安某、田某、李某佳、李某晴存在联络、接触;2023年4月5日,朱君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庄某鑫存在联络、接触。
其二,朱君斐在申辩中提出其看好东方材料的发展前景买入股票、股价大幅上涨追高买入等解释和理由与其股票交易行为存在矛盾。一是关于看好发展前景。朱君斐所控制账户交易“东方材料”存在多次卖出记录,买入卖出呈现短期化的风格,与其所称看好前景买入不符。二是关于股价大幅上涨追高买入。经对比“东方材料”股价,“东方材料”本轮股价上涨自2023年1月6日32.61元启动,震荡上涨至2023年3月24日最高价46.23元,2023年3月27日至4月7日,股价震荡下调至44.22元,其中4月6日股价下跌至40.20元。在本轮上涨期的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3月24日,朱君斐所控制账户于2023年2月9日买入、2月16日卖出“东方材料”,在2023年3月27日至4月7日股价震荡下调期间于4月3日至7日大幅买入“东方材料”,其“股价大幅上涨追高买入”的理由与其行为不符。
其三,朱君斐交易“东方材料”行为明显异常。朱君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多个时间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多次联络、接触,其控制账户买入“东方材料”的时间与关键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时间高度吻合,且其所控制账户存在集中重仓买入、卖出其他股票买入、空置后买入、买入金额占比较高、交易量较以往明显放大等情形,其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其四,朱君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交易的可能性。
综上,朱君斐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且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在朱君斐未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证明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交易的情况下,我局将其涉案行为认定为内幕交易,并无不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朱君斐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871-65135263)。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2024年3月6日

上海恒信包装有限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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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7-12-06

处罚对象:

上海恒信包装有限公司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澄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上海恒信包装有限公司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查询,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
司、上海恒信包装有限公司失信情况属实;
    ●经本公司核实,截止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和上海恒
信包装有限公司两家客户单位应收账款合计约为 645.17 万元,约占公司当期应收账款余
额的比例为 3.94%(上述数据未经审计),本公司认为以上应收账款不会对公司当期业绩
造成重大影响。但由于两家客户已被列为失信执行人,因此上述应收账款仍存在部分延迟
回收或者无法回收等不确定情况,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上风险。
    一、   传闻简述
    近日,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注到有媒体
刊登题为“东方材料应收账款或存坏账风险,大客户已成失信人”的报道。该报道主要内
容是:针对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油墨”)的两家客
户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申乾”)和上海恒信包装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海恒信”)因经营不善,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并向公众发出 “东方
材料应收账款或存坏账风险”、“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将会产生较大影响”等主观臆断结论,
引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作出澄清说明。
    二、   澄清声明
    针对此报道,公司进行了核实和自查,现将有关情况声明如下:
    1、经自查,江苏申乾和上海恒信均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下
游软包装客户,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并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两家公司均采购本公司油
墨及胶粘剂产品,用于食品软包装产品印刷。
       2、江苏申乾在 2017 年 4 月 27 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上海恒信在
2017 年 12 月 6 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属实,本公司已知悉
相关情况。
       针对江苏申乾的情况,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着重进行了披露,因其回款速度较慢且
存在不确定的风险,本公司根据公司会计政策对其应收帐款按 20%的比例单独计提坏账准
备。并另外与江苏申乾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目前在有效执行中。
       上海恒信于 2017 年 12 月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因此,在招股说明书中并未披露其应
收账款的专项会计处理情况。
       3、与上述两家公司业务往来情况及对公司财务情况的影响
       上述两家客户 2017 年 1-12 月的业务往来情况:
               2017 年 1-12 月     占公司总销售额       2017 年年末        占应收账款余额
客户        销售额(含税:万元)       的比例       应收账款余额(万元)      的比例
江苏申乾           453.16              0.98%              418.82               2.56%
上海恒信           120.48              0.27%              226.35               1.38%
  合计             573.64              1.25%              645.17               3.94%
注:以上数据尚未经审计。
       上述两家客户 2016 年业务往来情况:
               2016 年 1-12 月     占公司总销售额       2016 年年末        占应收账款余额
客户        销售额(含税:万元)       的比例       应收账款余额(万元)       的比例
江苏申乾           364.53               0.8%               990.20              6.58%
上海恒信           470.94              1.04%               369.15              2.45%
  合计             835.47              1.84%              1,359.35             9.03%
       上述两家客户 2015 年业务往来情况:
               2015 年 1-12 月     占公司总销售额       2015 年年末        占应收账款余额
客户
            销售额(含税:万元)      的比例        应收账款余额(万元)       的比例
江苏申乾           483.54              1.1%              1,145.67              7.74%
上海恒信           93.87               0.21%              111.42               0.75%
  合计             577.41              1.31%             1,257.09              8.49%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由于公司客户数量较多,客户较为分散,因此上述两家客户占公
司业务规模的比例不大,对公司财务情况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针对上述两家客户的情况,本公司已作出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在业务往来方面,公司将根据公司的信用政策,与其签订还款协议书,在两家客户承
诺还款并实际履行、应收账款总额不增加的情况下,公司保持产品供应,使其维持正常的
生产,逐渐降低应收账款的绝对值。一旦出现还款违约等情形,公司将不再发货,并将采
取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等措施来确认和追还上述欠款,以降低风险,维护公司合法
权益。
    在会计处理方面,对于江苏申乾的应收账款,公司将继续按照还款协议,督促对方及
时还款,并对其应收账款按 20%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上海恒信的应收账款,公司将本
着审慎原则,根据其经营情况及回款情况,对其进行严格的会计处理。
    本公司后续将重点关注两家客户的还款承诺和履行情况,并与会计师协商按实际情况
计提坏帐准备,在 2017 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5、综上,截止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江苏申乾和上海恒信两家客户的应收账款合计
约为 645.17 万元,约占公司当期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为 3.94%(上述数据未经审计)。因
此,对比 2015 年至 2017 年年末的数据,可以看出,报道中涉及的这两家客户的应收账款,
无论从金额绝对值上还是占公司应收账款比例上,都已明显下降。所以,本公司认为以上
应收账款不会对公司当期业绩造成重大影响。但由于两家客户已被列为失信执行人,因此
上述应收账款仍存在部分延迟回收或者无法回收等不确定情况,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
以上风险。本公司认为江苏申乾和上海恒信的应收账款风险较低,公司已采取措施应对,
上述风险对公司盈利能力不构成重大影响。
    三、重要提醒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3 日

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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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7-04-27

处罚对象:

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澄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上海恒信包装有限公司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查询,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
司、上海恒信包装有限公司失信情况属实;
    ●经本公司核实,截止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和上海恒
信包装有限公司两家客户单位应收账款合计约为 645.17 万元,约占公司当期应收账款余
额的比例为 3.94%(上述数据未经审计),本公司认为以上应收账款不会对公司当期业绩
造成重大影响。但由于两家客户已被列为失信执行人,因此上述应收账款仍存在部分延迟
回收或者无法回收等不确定情况,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上风险。
    一、   传闻简述
    近日,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注到有媒体
刊登题为“东方材料应收账款或存坏账风险,大客户已成失信人”的报道。该报道主要内
容是:针对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油墨”)的两家客
户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申乾”)和上海恒信包装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海恒信”)因经营不善,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并向公众发出 “东方
材料应收账款或存坏账风险”、“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将会产生较大影响”等主观臆断结论,
引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作出澄清说明。
    二、   澄清声明
    针对此报道,公司进行了核实和自查,现将有关情况声明如下:
    1、经自查,江苏申乾和上海恒信均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下
游软包装客户,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并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两家公司均采购本公司油
墨及胶粘剂产品,用于食品软包装产品印刷。
       2、江苏申乾在 2017 年 4 月 27 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上海恒信在
2017 年 12 月 6 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属实,本公司已知悉
相关情况。
       针对江苏申乾的情况,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着重进行了披露,因其回款速度较慢且
存在不确定的风险,本公司根据公司会计政策对其应收帐款按 20%的比例单独计提坏账准
备。并另外与江苏申乾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目前在有效执行中。
       上海恒信于 2017 年 12 月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因此,在招股说明书中并未披露其应
收账款的专项会计处理情况。
       3、与上述两家公司业务往来情况及对公司财务情况的影响
       上述两家客户 2017 年 1-12 月的业务往来情况:
               2017 年 1-12 月     占公司总销售额       2017 年年末        占应收账款余额
客户        销售额(含税:万元)       的比例       应收账款余额(万元)      的比例
江苏申乾           453.16              0.98%              418.82               2.56%
上海恒信           120.48              0.27%              226.35               1.38%
  合计             573.64              1.25%              645.17               3.94%
注:以上数据尚未经审计。
       上述两家客户 2016 年业务往来情况:
               2016 年 1-12 月     占公司总销售额       2016 年年末        占应收账款余额
客户        销售额(含税:万元)       的比例       应收账款余额(万元)       的比例
江苏申乾           364.53               0.8%               990.20              6.58%
上海恒信           470.94              1.04%               369.15              2.45%
  合计             835.47              1.84%              1,359.35             9.03%
       上述两家客户 2015 年业务往来情况:
               2015 年 1-12 月     占公司总销售额       2015 年年末        占应收账款余额
客户
            销售额(含税:万元)      的比例        应收账款余额(万元)       的比例
江苏申乾           483.54              1.1%              1,145.67              7.74%
上海恒信           93.87               0.21%              111.42               0.75%
  合计             577.41              1.31%             1,257.09              8.49%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由于公司客户数量较多,客户较为分散,因此上述两家客户占公
司业务规模的比例不大,对公司财务情况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针对上述两家客户的情况,本公司已作出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在业务往来方面,公司将根据公司的信用政策,与其签订还款协议书,在两家客户承
诺还款并实际履行、应收账款总额不增加的情况下,公司保持产品供应,使其维持正常的
生产,逐渐降低应收账款的绝对值。一旦出现还款违约等情形,公司将不再发货,并将采
取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等措施来确认和追还上述欠款,以降低风险,维护公司合法
权益。
    在会计处理方面,对于江苏申乾的应收账款,公司将继续按照还款协议,督促对方及
时还款,并对其应收账款按 20%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上海恒信的应收账款,公司将本
着审慎原则,根据其经营情况及回款情况,对其进行严格的会计处理。
    本公司后续将重点关注两家客户的还款承诺和履行情况,并与会计师协商按实际情况
计提坏帐准备,在 2017 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5、综上,截止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江苏申乾和上海恒信两家客户的应收账款合计
约为 645.17 万元,约占公司当期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为 3.94%(上述数据未经审计)。因
此,对比 2015 年至 2017 年年末的数据,可以看出,报道中涉及的这两家客户的应收账款,
无论从金额绝对值上还是占公司应收账款比例上,都已明显下降。所以,本公司认为以上
应收账款不会对公司当期业绩造成重大影响。但由于两家客户已被列为失信执行人,因此
上述应收账款仍存在部分延迟回收或者无法回收等不确定情况,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
以上风险。本公司认为江苏申乾和上海恒信的应收账款风险较低,公司已采取措施应对,
上述风险对公司盈利能力不构成重大影响。
    三、重要提醒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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