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
当事人:徐琍玲,女,1957年7月出生,住址为杭州市滨江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徐琍玲内幕交易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医疗)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徐琍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及敏感期
2016年10月下旬,润达医疗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刘某在国金证券王某东陪同下,与某基金执行董事骆某进行了礼节性的会面沟通,其间曾提及该基金控股了瑞莱生物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莱生物)。之后,刘某认为瑞莱生物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遂与骆某开始洽谈接触。
2016年12月2日,刘某、王某东与骆某等人以电话会议形式就收购瑞莱生物事项进行了洽谈,商讨内容主要包括瑞莱生物的基本情况、交易框架以及合作的保密事项等,双方初步达成合作意向。当晚,骆某通过电子邮件把《投资框架性协议》(草稿)以及《保密协议》发给王某东,内容涉及润达医疗收购瑞莱生物100%股权、交易对价及支付安排和保密事项等。次日,王某东把此邮件转发给项目团队成员陈某亮,并让其转发给润达医疗的刘某和董事会秘书陆某艳。
2016年12月26日,双方正式达成合作意向,国金证券等中介机构启动尽职调查。
2017年2月8日,润达医疗和瑞莱生物的股东方(Fantasy Art Limited)签署了《投资框架性协议》。
2017年2月9日,润达医疗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因正在筹划收购资产的重大事项,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自2017年2月9日起停牌。
2017年5月9日,润达医疗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和摘要,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瑞莱生物100%股权,并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综上,润达医疗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瑞莱生物100%股权,并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信息,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2016年12月2日,刘某、王某东与骆某等以电话会议形式就收购瑞莱生物事项初步达成合作意向,该时点为润达医疗收购瑞莱生物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2017年5月9日,润达医疗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和摘要,该时点为润达医疗收购瑞莱生物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终点。骆某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徐琍玲内幕交易“润达医疗”情况
徐琍玲利用本人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首次买入“润达医疗”股票,交易方式为网上交易和手机下单,具有集中、单一交易特征,买入单只股票金额较以往明显放大。其中,2016年12月19日转入资金50万元、12月23日转入10万元、12月28日转入40万元,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1月12日累计买入“润达医疗”股票成交32,100股,成交金额997,039元,成交均价31.06元。上述资金转入、股票买入时点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基本一致,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上述股票在敏感期内全部卖出,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亏损31,204.75元。
上述事实有润达医疗公告、相关方提供的说明、账户交易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询问笔录、设备硬件信息等证据为证。
徐琍玲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骆某系母子关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联络接触。徐琍玲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润达医疗”股票的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
鉴于徐琍玲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已卖出全部“润达医疗”股票,没有违法所得,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徐琍玲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