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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精达(60308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19 13891.93 483.68 1.45 11.41 0
2024-11-18 14448.29 615.16 1.45 11.11 0
2024-11-15 14546.58 779.91 1.45 11.21 0
2024-11-14 14314.95 643.17 1.45 11.44 0
2024-11-13 15336.18 1867.65 1.45 12.04 0
2024-11-12 14452.45 2497.63 1.45 12.11 0
2024-11-11 13954.17 1283.70 1.45 11.79 0
2024-11-08 13301.80 976.39 1.45 11.38 0
2024-11-07 13095.97 628.89 1.45 11.34 0
2024-11-06 13023.59 597.37 1.45 11.25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5 19453.49 44.660
2024-06-30 1 其他 6 19417.54 44.812
2 基金 69 783.96 1.809
2024-03-31 1 其他 4 19182.01 44.268
2 基金 1 61.45 0.142
2023-12-31 1 其他 4 19182.01 44.268
2 基金 21 667.33 1.540
3 保险 1 590.00 1.362
2023-09-30 1 其他 4 19182.01 44.268
2 基金 6 970.78 2.240
3 保险 1 272.97 0.63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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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7-20 7.10 7.99 -11.14 80.00 568.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2-07-20 7.10 7.99 -11.14 53.00 376.30

买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2-07-20 7.10 7.99 -11.14 75.66 537.19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后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2-07-20 7.10 7.99 -11.14 70.00 497.00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2-07-20 7.10 7.99 -11.14 70.00 497.0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水佑岗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2-07-13 6.66 7.47 -10.84 56.85 378.62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6-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赵奕清)
发文单位 宁波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赵奕清
公告日期 2020-11-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王磊)
发文单位 宁波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磊,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0-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宁波精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宁波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俭芬,郑功,郑良才,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9-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宁波精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宁波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俭芬,赵奕清,郑功,郑良才,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7-0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收购方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暨实际控制人王磊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俭芬,王磊,郑功,郑良才,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赵奕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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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6-08

处罚对象:

赵奕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赵奕清)
时间:2021-06-04 来源:
 
〔2021〕1号
 
当事人:赵奕清,女,1979年3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精达)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赵奕清提出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应当事人赵奕清申请,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形控股)、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投资)、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与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合)签订《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书等协议,约定将郑良才、郑功通过成形控股间接持有的共计2,646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33.08%)以及广达投资、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直接持有的共计2,195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27.44%)在限售期满后全部转让给广州亿合。广州亿合已支付郑良才等人股份转让部分定金及利息合计2.2亿元。
上述协议的签订,涉及宁波精达控制权转让,但宁波精达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其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等公告中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2019年8月21日,宁波精达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首次披露上述协议。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合作协议、相关报告和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宁波精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对宁波精达该项违法行为,时任董事赵奕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赵奕清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当事人从未参与案涉协议的谈判、签署,也不涉及组织、策划、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负责的工作是与案涉交易关联性较低的新交易(即寻找融资方合作收购及寻找新投资项目),在案涉交易的角色极度边缘化。
2.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在收到《签约项目支付及履约情况表》前知悉案涉交易或案涉协议签署情况。
3.对于案涉交易的信息披露,当事人通过向宁波精达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郑功询问、核实是否存在相关交易安排,已尽忠实、勤勉义务。结合当事人职责范围及掌握的信息,当事人对于案涉交易在客观上也不具有披露能力。
4.本案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在全面性、客观性、公正性方面存在一定瑕疵。
5.当事人尊重规则、勤勉尽责,履职记录优良。在近十五年的工作履历中,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在深桑达A任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专员期间,曾获得“先进工作者”“优秀工作者”等称号。
6.客观上,当事人工作存在一定疏忽,请求我局综合考虑在案证据的完备情况及其本人对于案涉交易的角色,减少对其的罚款金额。
经复核,我局认为: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和核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的知情权,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负有法定责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2.当事人作为宁波精达董事,不晚于2018年3月已知悉案涉协议已经签订的事实,未能关注宁波精达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未能积极履职尽责以保证宁波精达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当事人辩称其对于案涉交易在客观上不具有披露能力,与事实不符。当事人辩称其曾向郑功询问、核实是否存在相关交易安排,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勤勉尽责义务。
3.当事人作为宁波精达董事,在知悉案涉协议已经签订后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其承担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的事实基础。当事人辩称其从未参与案涉协议的谈判、签署以及不涉及组织、策划、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影响对其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的认定。
4.在案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赵奕清知悉案涉协议签订情况及其作为宁波精达董事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的事实。
5.当事人在本案中的勤勉尽责情况影响其行政责任的认定,其在本案以外的历史履职记录与本案认定无关。
6.部分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在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职务、职责及其在违法行为中的作用、情节等因素基础上,对罚款金额作适当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赵奕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1年6月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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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1-11

处罚对象:

王磊,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王磊)
〔2020〕6号
 
 
 
 
 
  当事人: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合),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王磊,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宁波精达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形控股)、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投资)、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与广州亿合签订《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书等协议,约定将郑良才、郑功通过成形控股间接持有的共计2,646万股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33.08%)以及广达投资、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直接持有的共计2,195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27.44%)在限售期满后全部转让给广州亿合。广州亿合已支付郑良才等人股份转让部分定金及利息合计2.2亿元。
 
  上述协议的签订,涉及宁波精达控制权转让。广州亿合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达成协议后,未在三日内将该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合作协议、相关报告和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广州亿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所述情形。对广州亿合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任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王磊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对王磊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0年11月11日

宁波精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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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0-21

处罚对象:

徐俭芬,郑功,郑良才,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088        证券简称:宁波精达公告编号:2020-023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编号:甬证调查字 2019067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公
司于 2019 年 11 月 2 日披露的《宁波精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
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9)。
    2020 年 9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甬证监告字[2020]8 号),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披露的(宁波
精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
    2020 年 10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2020]5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精达),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郑良才,男,1949 年 12 月 25 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郑功,男,1974 年 11 月 1 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徐俭芬,女,1948 年 8 月 28 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
有关规定,我局对宁波精达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
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 年 9 月 2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4 日,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成形控股)、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投资)、宁波精微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与广州亿合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合)签订《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
书等协议,约定将郑良才、郑功通过成形控股间接持有的共计 2,646 万股宁波
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 33.08%)以及广达投资、精微投资、郑良才、
郑功、徐俭芬直接持有的共计 2,195 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
27.44%)在限售期满后全部转让给广州亿合。广州亿合已支付郑良才等人股份
转让部分定金及利息合计 2.2 亿元。
    上述协议的签订,涉及宁波精达控制权转让,但宁波精达未及时予以披
露,也未在其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关于股东股份被司
法冻结的进展公告》等公告中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2019 年 8 月 21 日,宁
波精达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首次披露上述协议。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合作协议、相关报告和公告等证据
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宁波精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
七条第二款第八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八项、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
的违法行为。对宁波精达该项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郑良才和时任董事、董事
会秘书、副总经理郑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作为宁
波精达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
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
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1. 对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
       元罚款;
    2. 对郑良才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3. 对郑功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4. 对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作为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合并处以 60 万
       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1 日

宁波精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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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9-29

处罚对象:

徐俭芬,赵奕清,郑功,郑良才,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088 证券简称: 宁波精达 公告编号: 2020-022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任。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调查通知书》
(编号: 甬证调查字 2019067 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详见公
司于 2019 年 11 月 2 日披露的《 宁波精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
查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19-019) .
2020 年 9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甬证监告字[2020]8 号),具体内容如下: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郑良才、郑功、徐俭芬、赵奕清:
你们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
们做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做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
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6 年 9 月 2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4 日,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成形控股)、 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投资)、 宁波精微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与广州亿合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合)签订《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
书等协议,约定将郑良才、郑功通过成形控股间接持有的共计 2,646 万股宁波
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
33.08%) 以及广达投资、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直接持有的共计
2,195 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 27.44%)在限售期满后全部转
让给广州亿合。广州亿合已支付郑良才等人股份转让部分定金及利息合计 2.2
亿元。
上述协议的签订,涉及宁波精达控制权转让,但宁波精达未及时予以披
露,也未在其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关于股东股份被司
法冻结的进展公告》等公告中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 2019 年 8 月 21 日,宁
波精达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首次披露上述协议。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合作协议、相关报告和公告等证据
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宁波精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对宁波
精达该项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郑良才和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郑
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赵奕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郑良才、郑
功、徐俭芬作为宁波精达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
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1. 对宁波精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2. 对郑良才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3. 对郑功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4. 对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作为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合并处以 60 万
元罚款;
5. 对赵奕清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
条等有关规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
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公司高度重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提出的问题,并将提高规范运
作、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水平,严格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努力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
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9 日

关于对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收购方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暨实际控制人王磊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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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7-07

处罚对象:

徐俭芬,王磊,郑功,郑良才,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63 号
───────────────
关于对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收购方广州亿合
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暨实际
控制人王磊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郑良才,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郑 功,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徐俭芬,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实-2-
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实
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实
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
收购方;
王 磊,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暨实际控制
人。
经查明,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精
达或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 上市,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宁波
成形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精微投资有限
公司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郑良才等 6 名股东)。
2019 年 9 月 6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 2016 年 9 月,郑良才等 6
名股东与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合)签订《合
作协议》,约定待郑良才等 6 名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解除限售后,
将向广州亿合转让合计占公司总股本 45.09%的股份。上述交易
完成后,广州亿合将变更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此后,双方分
别于 2016 年 11 月、 12 月和 2017 年 12 月签订了 3 份补充协议,-3-
广州亿合共已支付股份转让部分定金合计 2.2 亿元。
2019 年 8 月 1 日,广州亿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上述
《合作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冻结郑良才等 6 名股东所持 24.57%
公司股份。经监管多次督促,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6 日披露上述
郑良才等 6 名股东筹划控制权转让相关事项的公告。目前,该事
项处于诉讼过程中,法院尚未作出判决。公司同时披露称,上述
股权交易事项,郑良才等 6 名股东及受让方广州亿合均未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及时告知公司。
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转让,关乎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的稳定,
是市场和投资者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理应依法推进、审慎为之,
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披露进展。 郑良才等 6 名股东、拟收购方广
州亿合在明知相关股份处于限售期内的情况下,筹划控制权转让
事项,且未及时就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背了其应尽的
诚信义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王磊作为拟收购方广州亿合的
法定代表人暨实际控制人,是筹划控制权转让事项的主要决策者
和参与人,对上述违规亦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责任主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4 年修订)第九
十四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 2.23 条,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4-4-
条、第 3.4.1 条等相关规定。 对于纪律处分,郑良才等 6 名股东
在规定期限内表示无异议。因公司无法向拟收购方广州亿合及其
法定代表人暨实际控制人王磊送达纪律处分通知,本所通过本所
官方网站履行了公告送达程序,公告期限届满后的 5 个交易日内
未收到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
决定: 对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郑良才、郑
功、 徐俭芬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广达投
资有限公司、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拟收购方广州亿合投资有
限公司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暨实际控制人王磊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
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
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
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公司收购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认真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自觉维护证券市场-5-
秩序;收购人的负责人员应勤勉尽责,保证及时、公平、真实、
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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