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4日,南通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苏通开)应急罚[2021]116号),(1)南通麦加动火作业未对现场进行可燃气体浓度检测,违反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5.4.1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南通麦加未对承包商统一管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8,333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予以南通麦加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9,3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