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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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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陈青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陈青,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
书。
经查明,2019年5月7日,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陈青披露减持计划公告,拟
自2019年5月28日-11月24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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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不超过281,250 股。减持前,陈青持有公司股票
1,12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1%。2019年10月8日,
陈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95,55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0.09%,涉及金额165.21万元。公司于10月9日申报上
述交易,并于10月10日披露。其后,公司于10月26日披露第
三季度报告。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陈青在定期报告
披露前30日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已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减持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违规行为,且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与金额
较大。
陈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3.1.4条、第3.1.7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
第17.4条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美
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陈青予以通报批
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
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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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