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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脉科技(60304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19 12710.51 611.82 0 0 0
2024-11-18 13026.40 336.85 0 0 0
2024-11-15 13199.35 1332.11 0 0 0
2024-11-14 13828.53 1607.07 0 0 0
2024-11-13 13633.98 939.39 0 0 0
2024-11-12 14406.56 2112.15 0 0 0
2024-11-11 13355.39 2537.90 0 0 0
2024-11-08 12114.22 2793.69 0 0 0
2024-11-07 11986.50 1814.93 0 0 0
2024-11-06 11908.38 2273.94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QFII 3 249.91 1.556
2 其他 2 161.00 1.003
3 基金 1 88.12 0.549
2024-06-30 1 QFII 2 154.98 0.965
2 其他 2 140.88 0.877
3 基金 6 112.43 0.700
2024-03-31 1 基金 1 182.38 1.136
2 其他 1 50.69 0.316
2023-12-31 1 上市公司 4 269.66 1.679
2 基金 4 244.97 1.525
3 QFII 1 77.34 0.482
2023-09-30 1 其他 1 69.66 0.43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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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3-22 12.50 13.27 -5.80 22.49 281.13

买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02 13.00 15.84 -17.93 90.00 1170.0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新片区分公司

2023-03-02 13.00 15.84 -17.93 15.77 204.97

买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2-07-29 9.40 10.24 -8.20 107.59 1011.39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童卫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2022-07-26 9.20 10.16 -9.45 107.59 989.87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童卫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2022-07-22 9.20 10.15 -9.36 29.20 268.66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童卫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9-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朱重北等)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瑜,刘继伟,彭发祥,朱重北,陈文俊
公告日期 2024-07-0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脉科技: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姜汉斌,杨位钢,杨勇,陆玉敏,陈革,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9-2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脉科技: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姜汉斌,王晓甫,胥爱民,黄扬武,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2-0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脉科技: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胥爱民,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2-0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脉科技: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姜汉斌,岳卫星,朱重北,王晓甫,陆玉敏,黄扬武,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朱重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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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9-05

处罚对象:

刘瑜,刘继伟,彭发祥,朱重北,陈文俊

发文日期	2024年09月05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朱重北等)
〔2024〕97号
当事人:朱重北,男,1956年12月出生,时任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脉科技)副董事长,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刘继伟,男,1983年12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刘瑜,女,1975年5月出生,住址:湖北省仙桃市。
彭发祥,男,1965年1月出生,住址:湖北省仙桃市。
陈文俊,男,1983年7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朱重北泄露内幕信息,刘继伟、刘瑜、彭发祥、陈文俊内幕交易“华脉科技”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朱重北、刘继伟、刘瑜、陈文俊进行陈述和申辩,但未申请听证;根据当事人彭发祥的申请,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彭发祥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朱重北、刘继伟、刘瑜、彭发祥、陈文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2年9、10月,华脉科技副董事长朱重北将深兰人工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兰科技)推荐给胥某民,胥某民开始了解深兰科技情况,并让朱重北安排面谈。
在前期接触、洽谈的基础上,2023年1月18日,华脉科技胥某民、朱重北再次赴上海,同深兰科技陈某波、杨某珂、顾某远深入会谈,深兰科技与华脉科技就业务融合和股权合作达成初步意向,推动深兰科技逐步入主华脉科技。
2023年2月以后,华脉科技与深兰科技进行了多次沟通。
2023年4月3日,华脉科技胥某民、朱重北与深兰科技陈某波、顾某远、杨某珂再次会谈,基本明确了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实现控制权转让。
2023年4月25日,华脉科技朱重北、深兰科技顾某远、某券商相关人员在武汉会谈,商定五一之后某券商赴华脉科技开展尽职调查,以判断是否存在非公开发行障碍。
2023年5月4日,某券商赴华脉科技开展尽职调查,相关人员在尽调完成后起草了定增预案草稿。随后,华脉科技与深兰科技就定增价格、深兰科技产品装入上市公司等事项继续协商。
2023年6月6日,华脉科技、深兰科技、某券商三方再次开会,进一步对通过定增方式收购控制权的具体事宜进行协商;6月16日下午闭市后,华脉科技召开中介协调会,相关中介机构的人员参会。
2023年6月17日,华脉科技发布《关于公司筹划重大事项的停牌公告》,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胥某民正在筹划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事项。
2023年6月21日,华脉科技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暨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提示性公告》,称2023年6月19日,华脉科技与深兰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兰控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深兰控股拟以现金全额认购华脉科技定向发行股份不超过48,176,952股,若完成发行,华脉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深兰控股将成为控股股东,陈某波将成为实际控制人。
华脉科技2023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公司筹划重大事项的停牌公告》、6月21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暨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提示性公告》涉及的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6月17日。其中,朱重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为不晚于2023年1月18日。
二、朱重北向刘继伟泄露内幕信息
刘继伟为朱重北女婿,其曾至少两次向刘继伟提及华脉科技与深兰科技的合作情况。第一次是2022年8、9月份,华脉科技与深兰科技开始接触时,朱重北向刘继伟介绍了当时的情况,并让刘继伟查找了解深兰科技的相关资料;第二次是2023年春节前(1月22日春节),朱重北和刘继伟讨论了华脉科技和深兰科技的合作情况,并表示若合作成功股价一定大涨。此外,在华脉科技与深兰科技洽谈过程中,朱重北时常会向刘继伟咨询有关专业问题,刘继伟知悉双方合作进展情况。
综上,朱重北不晚于2023年1月22日向刘继伟泄露内幕信息,刘继伟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为不晚于2023年1月22日。
三、刘继伟、刘瑜利用“刘瑜”长城证券账户交易“华脉科技”
(一)账户基本情况和交易情况
刘瑜为刘继伟姐姐。“刘瑜”长城证券账户于2015年5月12日开立于长城证券仙桃钱沟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300×××4779、300×××779,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38×××412,下挂深圳股东账户060×××084、018×××035,下挂信用账户E040×××499。综合资金情况、交易下单情况和相关人员陈述,案涉期间“刘瑜”长城证券账户由刘瑜、刘继伟共同控制使用。该账户于2023年2月10日至6月12日买入“华脉科技”1,280,400股,买入金额16,132,700.87元,卖出获利5,155,550.49元。
(二)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刘瑜”长城证券账户首次交易“华脉科技”发生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刘瑜”工商银行账户开始出现大额的资金转入,在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华脉科技”获利后向刘继伟转账590万元。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该账户持续、大量买入“华脉科技”,且主要通过融资买入,买入意愿坚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过程一致。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四、刘瑜利用“陈文俊”招商证券信用账户交易“华脉科技”
(一)账户基本情况和交易情况
陈文俊为刘瑜表妹的丈夫。“陈文俊”招商证券信用账户于2023年3月24日开立于招商证券南京庐山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997×××919,下挂一个信用证券账户E071×××403。综合资金情况、交易下单情况和相关人员陈述,案涉期间该账户由刘瑜实际控制并使用。该账户于2023年4月21日至6月15日买入“华脉科技”1,013,800股,买入金额13,471,823元,卖出获利6,189,872.63元。
(二)刘瑜与刘继伟联络接触情况
在2023年3月至8月期间,刘瑜手机号码与刘继伟手机号码通话频繁,且在“陈文俊”招商证券信用账户交易的2023年4月21日、5月4日二人均有通话联络。另外,2023年3月17日,刘瑜乘火车到南京旅游,期间居住在刘继伟家。
(三)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该账户开立于2023年3月24日,随后开始转入资金,于2023年4月21日开始并连续买入“华脉科技”,内幕信息公开后,该账户逐步卖出。该账户的开立、转入资金、买入及卖出“华脉科技”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发展过程一致。账户的开立、资金转入、主要交易均发生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且仅交易包括“华脉科技”在内的2只股票,其中买入“华脉科技”金额占比82.31%。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五、陈文俊利用本人招商证券普通账户交易“华脉科技”
(一)账户基本情况和交易情况
“陈文俊”招商证券普通账户于2016年5月16日开立于招商证券南京庐山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000×××428,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516×××623。综合资金情况、交易下单情况和相关人员陈述,案涉期间该账户由陈文俊控制使用。该账户分别于2023年5月4日、5日、9日三笔合计买入“华脉科技”23,200股,买入金额286,382元,于6月30日全部卖出获利296,598.37元。
(二)陈文俊与刘继伟联络接触情况
陈文俊是刘继伟表妹的丈夫,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话4次。2023年2月26日,陈文俊和刘继伟通话2次后,2月27日陈文俊向本人证券账户转入200,000元;5月1日二人通话2次后,该账户于5月4日、5日、9日连续3笔买入“华脉科技”。
(三)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陈文俊”招商证券普通账户于2023年5月4日(当天某券商赴华脉科技开展尽职调查)卖出原持有的股票,并买入“华脉科技”11,700股,于随后的5月5日、9日分别买入“华脉科技”3,000股、3,100股,并在复牌连续涨停打开后卖出,该账户之前从未交易过“华脉科技”,账户交易“华脉科技”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发展过程一致,并与陈文俊和刘继伟的联络接触情况高度吻合。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六、彭发祥利用本人、“欧阳某国”、“郑某明”、“叶某”账户交易“华脉科技”
(一)账户基本情况和交易情况
“彭发祥”长城证券账户于2015年5月12日开立于长城证券仙桃钱沟路营业部,资金账号300×××585,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124×××084,两个深圳股东账户017×××415、024×××545,下挂两个信用账户E050×××590、060×××001。“彭发祥”光大证券账户于2022年2月24日开立于光大证券武汉新华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207×××398,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521×××175,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33×××616。
“欧阳某国”长城证券普通账户于2021年5月28日开立于长城证券仙桃钱沟路营业部,资金账号300×××449,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299×××134;信用账户开立于2023年4月24日,下挂信用账户E072×××015。
“郑某明”长城证券普通账户于2019年4月8日开立于长城证券仙桃钱沟路营业部,资金账号300×××853,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479×××300;信用账户开立于2023年2月27日,下挂信用账户E071×××983。
“叶某”长城证券普通账户于2017年11月16日开立于长城证券仙桃钱沟路营业部,资金账号300×××128,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188×××093。
综合资金情况、交易下单情况和相关人员陈述,案涉期间上述账户由彭发祥控制使用。
上述账户于2023年2月27日至6月14日买入“华脉科技”3,872,800股,买入金额50,255,710.08元,卖出获利9,514,511.99元。
(二)彭发祥与刘继伟联络接触情况
2023年3月3日至6月4日,彭发祥与刘继伟通话11次。其中,2023年3月12日,彭发祥和刘继伟通话后,上述账户在3月14日合计买入69,300股;5月1日、5日共有3次通话,上述账户在2023年5月4日、5日连续大量交易“华脉科技”。
(三)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上述账户首次交易“华脉科技”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之前从未交易过“华脉科技”,其中“欧阳某国”账户、“郑某明”账户还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突击开立信用账户,转入资金大额买入。上述账户于2023年5月4日(当天某券商赴华脉科技开展尽职调查)、5月5日大量交易“华脉科技”,买入2,298,700股,买入金额29,692,049.08元,买入金额占比59.24%。上述账户交易“华脉科技”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发展过程一致,并与彭发祥和刘继伟的联络接触情况高度吻合。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询问笔录、通话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所有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朱重北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刘继伟、刘瑜、陈文俊、彭发祥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华脉科技”。朱重北、刘继伟、刘瑜、彭发祥、陈文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朱重北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申辩人未参与胥某民和陈某波的洽谈。
第二,春节前华脉科技和深兰科技双方仅限于互相了解现状的阶段,并未有实质性进展,申辩人从未和刘继伟“讨论华脉科技与深兰科技的合作事项”,更没有说“若合作成功股价一定大涨”,从未向刘继伟咨询过华脉科技与深兰科技合作的专业问题。申辩人对于刘继伟等人买卖“华脉科技”的情况不知情。
第三,认定申辩人泄露内幕信息与事实不符,处罚过重。
综上,朱重北请求不予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刘继伟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申辩人交易“华脉科技”是基于投资经验,根据自己的公司研究分析框架和个人交易系统所做。
第二,申辩人对于相关事实认定存在异议。
第三,本案不当扩大了盈利计算口径及处罚基数;关于申辩人的罚没款没有参考申辩人的实际交易情况,处罚过重等。
综上,刘继伟请求降低处罚金额。
刘瑜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申辩人买入“华脉科技”的行为系根据以往分析、个人投资经验与操作习惯,并结合公开信息和国家政策而作出,并不知悉任何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申辩人向刘继伟转账590万元为二人之间的借贷。
第二,申辩人的相关行为情节轻微且没造成危害后果,主观上没有过错,且为初犯,积极配合调查。本案处罚过重。
综上,刘瑜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彭发祥及其代理人在其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
第一,申辩人并不是在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买卖“华脉科技”。第二,如认定申辩人构成内幕交易,依法酌情减轻处罚,并准许申辩人分期缴纳罚款。
综上,彭发祥请求不予行政处罚或按照“没一罚一”的罚没比例予以行政处罚。
陈文俊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申辩人买入“华脉科技”是跟着刘瑜买入,符合当时热点和自己的投资标准,是根据自己的经验判断操作。
第二,申辩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刘继伟的4次通话不涉及内幕信息。申辩人对于5月4日相关尽职调查不知情。
第三,处罚过重。
综上,陈文俊请求减轻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本案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对相关人员违法事实足以认定。第二,我会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综上,我会对相关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朱重北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二、对刘继伟、刘瑜利用“刘瑜”长城证券账户内幕交易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155,550.49元,其中由刘继伟承担3,608,885.34元、刘瑜承担1,546,665.15元;处以25,777,752.45元的罚款,其中由刘继伟承担18,044,426.72元、刘瑜承担7,733,325.73元。
三、没收刘瑜利用“陈文俊”招商证券信用账户内幕交易违法所得6,189,872.63元,并处以18,569,617.89元的罚款;
四、没收陈文俊违法所得296,598.37元,并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五、没收彭发祥违法所得9,514,511.99元,并处以28,543,535.97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9月5日

华脉科技: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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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7-08

处罚对象:

姜汉斌,杨位钢,杨勇,陆玉敏,陈革,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24 号
────────────────────────
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华脉科技, A
股证券代码: 603042;
杨位钢,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
书;
姜汉斌,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2-
杨勇,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陆玉敏,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陈革,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在信
息披露、 规范运作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 存在如下
违规行为。
( 一) 对外担保进展未及时披露
2022 年 4 月 23 日, 公司披露称, 公司拟为子公司江苏华脉
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脉光电) 提供 3,800 万元连带保
证责任担保。 公司分别召开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
对外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2022 年 12 月, 华脉光电续贷使用
2022年新增的担保额度 2,750 万元, 但公司在上述担保发生时未
及时披露, 迟至 2024 年 5 月 10 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3 年 4 月 20 日, 公司披露公告称, 公司拟为子公司南京
华脉物联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脉物联) 和华脉光电分别提
供 1,000 万元、 3,800 万元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同时, 对于华脉
光电拟开展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 为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
下所欠出租人的全部债务按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分别召开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对外担保预计额
度的议案。 2023 年, 华脉物联对外借款使用 2023 年新增担保额
度 1,000 万元; 2023 年 12 月, 华脉光电续贷使用 2023 年新增的-3-
担保额度 2,750 万元; 2023 年 5 月 30 日, 华脉光电对外签订《融
资租赁合同》, 租金总额为 3,260.87 万元, 公司同日对外签订
《保证合同》, 担保范围为华脉光电《融资租赁合同》 发生全部
债务的 40%。 对于上述担保事项, 公司均未在实际发生担保行
为时予以披露, 迟至 2024 年 5 月 10 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二) 实际对外担保额度超出股东大会审议额度
根据公司公告,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中, 仅华脉光电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 2022 年 4 月 23 日, 公司披露公告称, 拟为华
脉光电提供 3,800 万元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公司分别召开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对外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披露公告称,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 12
个月内, 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华脉光电承担担保责任为 9,245.50
万元, 超过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额度 5,445.50 万元, 超额担
保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5.11%。
2023 年 4 月 20 日, 公司披露公告称, 拟为华脉光电提供
3,800 万元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同时, 对于华脉光电拟开展的售
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 为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欠出租人的
全部债务按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分别召开董
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对外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2023 年 8 月 31 日, 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称, 公司直接或间接为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达
6,864.89 万元。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披露公告称, 华脉光电
售后回租业务使用 2023 年新增担保额度 1,304.39 万元, 扣除该-4-
担保额度后, 公司为华脉光电提供债务担保金额为 5,560.50 万
元, 超过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额度 1,760.50 万元, 超额担保
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81%。
公司上述 2022 年及 2023 年实际为华脉光电提供的担保额度,
均超出前期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超额担保未履行
股东大会决议程序。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未在实际发生担保行为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且实际提供的担保额度超出前期授权的担保额度、
超额担保未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程序, 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
第 2.1.6 条、 第 2.1.7 条、 第 6.1.10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第 6.2.5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杨位钢作为公司主
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时任总经理姜汉斌、 杨勇作
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具体负责人, 时任董事会秘书陆玉
敏、 陈革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对任期内公司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 第 4.3.1
条、 第 4.3.5 条、 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 高
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
( 二) 当事人申辩意见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陆玉敏回复异议, 其他责任主体回复无-5-
异议。 陆玉敏提出, 部分子公司续贷担保时间和其任职期间不重
叠。
( 三) 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上述申辩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陆玉敏任职期间内
相关违规担保持续存在, 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 其作为信息披露事项具体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责
任, 相关异议不构成从轻、 减免违规责任的情形, 且本次纪律处
分未认定其对任期外的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
杨位钢、 时任总经理姜汉斌、 时任总经理杨勇、 时任董事会秘书
陆玉敏、 时任董事会秘书陈革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6-
排查, 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
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
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7 月 4 日

华脉科技: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9-25

处罚对象:

姜汉斌,王晓甫,胥爱民,黄扬武,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31 号
────────────────────────
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华脉科技, A
股证券代码: 603042;
胥爱民,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姜汉斌,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晓甫,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2-
黄扬武,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 2023 年 4 月 20 日,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披露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鉴于 2022 年 5 月陕
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民终 1100 号》《( 2021)
陕民终 1115 号》(以下合称终审判决书)认定,林洋将网上购买
的手机盒冒充真手机交由公司及子公司南京华讯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讯公司)验收,同时安排他人冒充中国电信股份有
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电信)员工进行虚假验收,实
际上该合同未实际履行,不应确认收入,相应年度的财务报表存
在会计差错。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 2017 年年报中,调减总资产 661.14
万元,调减营业收入 7,043.76 万元,调减营业成本 6,347.82 万元,
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
661.14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0.44%、 6.68%、 8.56%、 9.88%;
2018 年年报中,调增归母净利润 661.14 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
6.37%; 2017 年至 2021 年年报中,分别调减应收账款 7,829.14
万元、 1,648.24 万元、 1,648.24 万元、 1,413.24 万元、 4,315.17 万
元,相应调整其他应收款等会计科目。
此外,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 日披露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称,
公司及华讯公司收到前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诉讼
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具有一定影响,公司近期将申请-3-
再审,但未提示判决结果可能导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相关情
况。 2023 年 6 月 22 日,公司披露《关于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报
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 2022 年底公司已放
弃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披露称时任董事长胥爱民、时任副总
经理王晓甫系对相关事项负责的时任董监高人员。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
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
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根据终审判决书认定,公司对案涉合同存
在过错,未能对合同履行尽到充分审慎注意义务,未能准确确认
收入,导致多期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且公司系
根据收到的终审判决书作出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前期财务数据
有较大影响,但未在前期诉讼公告中及时披露相关不确定性,也
未在放弃申请再审时及时披露会计差错相关进展。上述行为违反
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胥爱民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相关事项具体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姜汉斌作为
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分管销售的时任副总经理王晓甫作为相-4-
关事项具体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黄扬武作为财务事项负责人,
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
《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
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南京华
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胥爱民、时任总经理姜汉斌、
时任副总经理王晓甫、时任财务总监黄扬武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5-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21 日

华脉科技: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2-06

处罚对象:

胥爱民,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155 号
───────────────
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华脉科技, A
股证券代码: 603042;
胥爱民,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
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方;
姜汉斌,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2-
黄扬武,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陆玉敏,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朱重北,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王晓甫,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岳卫星,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联方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 以下简称华脉集团) 在规范运作方
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 81 号) 查明的事实,
2018 年 12 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胥爱民名下公司华脉集团因业务
资金需要, 从第三方处借款 8000 万元。 2018 年 12 月 26 日, 在
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前提下,公司时任董事
兼副总经理王晓甫在借条上签字并擅自加盖公司公章, 时任副总
经理岳卫星为借款事项的具体经办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
局的认定,上述行为构成为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本息
合计 11000 万元, 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1.97%。截
至 2020 年 6 月 29 日, 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费用归还,公司
对外担保责任解除。 2021 年 8 月 11 日,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江苏监管局警示函后,方才披露上述事项。- 3-
(二) 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018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称,报
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19,596,542.73 元。 2018 年 8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18 年半年度报告称,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
入 672,274,641.00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
称净利润) 为 12,407,158.53 元。 2018 年 10 月 30 日,公司披
露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称,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911,947,686.82 元,净利润-4,213,780.78 元。
2021 年 4 月 13 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
公告》显示,公司于 2018 年年度报告审计时已将当年 1-9 月与
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工信通(北京)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北京神州高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旭飞光电有限公
司等 4 家客户发生的业务按净额法进行审计调整; 同时, 将 2018
年第二季度与北斗导航位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普天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销售业务不予确认收入成本。但当时未对 2018 年第
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更正。针
对上述业务导致的会计差错,公司对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更
正。
上述差错更正后,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调减
50,456,607.70 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8.75%。 2018
年半年度营业收入调减 170,574,880.34 元, 占更正后营业收入
的比例为 34%, 净利润调减 17,996,092.88 元, 由 12,407,158.53
元 更 正 为 -5,588,934.35 元 , 由 盈 转 亏 ; 净 资 产 调 减- 4-
8,056,837.32 元, 占更正后净资产的比例为 0.94%。 2018 年第
三季度营业收入调减 183,404,966.50 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
比例为 25.17%,净利润调减 17,996,092.88 元,由-4, 213,780.78
元更正为-22,209,873.66 元,净资产调减 8,056,837.32 元,占
更正后净资产的比例为 0.96%。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公司提供大额担保,未按
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相关定
期报告中对应以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的业务使用总额法处理, 导
致 2018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净利
润、净资产等重要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2018 年半年
度报告还出现盈亏性质的重大变化。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 第 2.5 条、 第 9.11 条、第 10.2.6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胥爱民未能规范公司日常运
作与合同、公章管理, 致使有关人员能够绕过公司内部控制程序
对外提供担保。 关联方华脉集团违规接受公司担保,未督促公司
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胥爱民
及关联方华脉集团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指引》(以下简称《行为指引》)第 1.4 条、第 1.5 条、第 2.4 条
等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胥爱
民同时还需对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事项承担责任,其行为还违反- 5-
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其他责任人方面, 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王晓甫、 时任副总经
理岳卫星在未履行公司相关审议程序的前提下,擅自用印对外提
供担保, 为违规担保事项的具体责任人。 时任总经理姜汉斌作为
公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黄扬武、陆玉敏作为公
司财务管理的负责人,未督促公司就具体业务采取恰当的会计处
理,时任董事会秘书朱重北未能有效关注到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并
督促公司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均未能勤勉尽责,需对公司
上述违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 第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
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 公司、华脉集团及有关责任人
均回复无异议。
(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 第 16.3 条、第 16.4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南京华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胥爱民予以公开谴责,对
关联方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时任总经理姜汉斌、时任财务总
监黄扬武、时任财务总监陆玉敏、 时任董事会秘书朱重北、 时任- 6-
董事兼副总经理王晓甫、 时任副总经理岳卫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华脉科技: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2-06

处罚对象:

姜汉斌,岳卫星,朱重北,王晓甫,陆玉敏,黄扬武,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155 号
───────────────
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华脉科技, A
股证券代码: 603042;
胥爱民,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
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方;
姜汉斌,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2-
黄扬武,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陆玉敏,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朱重北,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王晓甫,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岳卫星,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联方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 以下简称华脉集团) 在规范运作方
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 81 号) 查明的事实,
2018 年 12 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胥爱民名下公司华脉集团因业务
资金需要, 从第三方处借款 8000 万元。 2018 年 12 月 26 日, 在
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前提下,公司时任董事
兼副总经理王晓甫在借条上签字并擅自加盖公司公章, 时任副总
经理岳卫星为借款事项的具体经办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
局的认定,上述行为构成为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本息
合计 11000 万元, 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1.97%。截
至 2020 年 6 月 29 日, 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费用归还,公司
对外担保责任解除。 2021 年 8 月 11 日,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江苏监管局警示函后,方才披露上述事项。- 3-
(二) 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018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称,报
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19,596,542.73 元。 2018 年 8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18 年半年度报告称,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
入 672,274,641.00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
称净利润) 为 12,407,158.53 元。 2018 年 10 月 30 日,公司披
露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称,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911,947,686.82 元,净利润-4,213,780.78 元。
2021 年 4 月 13 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
公告》显示,公司于 2018 年年度报告审计时已将当年 1-9 月与
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工信通(北京)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北京神州高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旭飞光电有限公
司等 4 家客户发生的业务按净额法进行审计调整; 同时, 将 2018
年第二季度与北斗导航位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普天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销售业务不予确认收入成本。但当时未对 2018 年第
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更正。针
对上述业务导致的会计差错,公司对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更
正。
上述差错更正后,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调减
50,456,607.70 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8.75%。 2018
年半年度营业收入调减 170,574,880.34 元, 占更正后营业收入
的比例为 34%, 净利润调减 17,996,092.88 元, 由 12,407,158.53
元 更 正 为 -5,588,934.35 元 , 由 盈 转 亏 ; 净 资 产 调 减- 4-
8,056,837.32 元, 占更正后净资产的比例为 0.94%。 2018 年第
三季度营业收入调减 183,404,966.50 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
比例为 25.17%,净利润调减 17,996,092.88 元,由-4, 213,780.78
元更正为-22,209,873.66 元,净资产调减 8,056,837.32 元,占
更正后净资产的比例为 0.96%。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公司提供大额担保,未按
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相关定
期报告中对应以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的业务使用总额法处理, 导
致 2018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净利
润、净资产等重要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2018 年半年
度报告还出现盈亏性质的重大变化。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 第 2.5 条、 第 9.11 条、第 10.2.6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胥爱民未能规范公司日常运
作与合同、公章管理, 致使有关人员能够绕过公司内部控制程序
对外提供担保。 关联方华脉集团违规接受公司担保,未督促公司
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胥爱民
及关联方华脉集团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指引》(以下简称《行为指引》)第 1.4 条、第 1.5 条、第 2.4 条
等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胥爱
民同时还需对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事项承担责任,其行为还违反- 5-
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其他责任人方面, 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王晓甫、 时任副总经
理岳卫星在未履行公司相关审议程序的前提下,擅自用印对外提
供担保, 为违规担保事项的具体责任人。 时任总经理姜汉斌作为
公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黄扬武、陆玉敏作为公
司财务管理的负责人,未督促公司就具体业务采取恰当的会计处
理,时任董事会秘书朱重北未能有效关注到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并
督促公司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均未能勤勉尽责,需对公司
上述违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 第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
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 公司、华脉集团及有关责任人
均回复无异议。
(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 第 16.3 条、第 16.4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南京华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胥爱民予以公开谴责,对
关联方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时任总经理姜汉斌、时任财务总
监黄扬武、时任财务总监陆玉敏、 时任董事会秘书朱重北、 时任- 6-
董事兼副总经理王晓甫、 时任副总经理岳卫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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