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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脉科技(60304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3-26 10157.90 1471.98 0 0 0
2024-03-25 10556.38 2505.10 0 0 0
2024-03-22 10773.40 4651.30 0 0 0
2024-03-21 9582.03 3677.96 0 0 0
2024-03-20 9246.60 1980.09 0 0 0
2024-03-19 8608.39 1211.74 0 0 0
2024-03-18 8431.98 936.73 0 0 0
2024-03-15 8572.78 558.31 0 0 0
2024-03-14 8392.70 591.89 0 0 0
2024-03-13 8438.23 1091.03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1 69.66 0.434
2023-06-30 1 其他 1 209.00 1.301
2 基金 12 183.19 1.141
2023-03-31 1 其他 2 323.78 2.016
2 QFII 1 69.57 0.433
3 基金 1 12.44 0.077
2022-12-31 1 其他 2 272.30 1.716
2 基金 2 35.79 0.226
2022-09-30 1 其他 1 185.29 1.16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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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3-22 12.50 13.27 -5.80 22.49 281.13

买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02 13.00 15.84 -17.93 90.00 1170.0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新片区分公司

2023-03-02 13.00 15.84 -17.93 15.77 204.97

买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2-07-29 9.40 10.24 -8.20 107.59 1011.39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童卫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2022-07-26 9.20 10.16 -9.45 107.59 989.87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童卫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2022-07-22 9.20 10.15 -9.36 29.20 268.66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童卫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9-2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脉科技: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姜汉斌,王晓甫,胥爱民,黄扬武,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2-0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脉科技: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胥爱民,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2-0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脉科技: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姜汉斌,岳卫星,朱重北,王晓甫,陆玉敏,黄扬武,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0-1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华脉科技: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9-25

处罚对象:

姜汉斌,王晓甫,胥爱民,黄扬武,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31 号
────────────────────────
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华脉科技, A
股证券代码: 603042;
胥爱民,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姜汉斌,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晓甫,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2-
黄扬武,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 2023 年 4 月 20 日,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披露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鉴于 2022 年 5 月陕
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民终 1100 号》《( 2021)
陕民终 1115 号》(以下合称终审判决书)认定,林洋将网上购买
的手机盒冒充真手机交由公司及子公司南京华讯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讯公司)验收,同时安排他人冒充中国电信股份有
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电信)员工进行虚假验收,实
际上该合同未实际履行,不应确认收入,相应年度的财务报表存
在会计差错。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 2017 年年报中,调减总资产 661.14
万元,调减营业收入 7,043.76 万元,调减营业成本 6,347.82 万元,
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
661.14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0.44%、 6.68%、 8.56%、 9.88%;
2018 年年报中,调增归母净利润 661.14 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
6.37%; 2017 年至 2021 年年报中,分别调减应收账款 7,829.14
万元、 1,648.24 万元、 1,648.24 万元、 1,413.24 万元、 4,315.17 万
元,相应调整其他应收款等会计科目。
此外,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 日披露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称,
公司及华讯公司收到前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诉讼
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具有一定影响,公司近期将申请-3-
再审,但未提示判决结果可能导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相关情
况。 2023 年 6 月 22 日,公司披露《关于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报
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 2022 年底公司已放
弃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披露称时任董事长胥爱民、时任副总
经理王晓甫系对相关事项负责的时任董监高人员。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
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
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根据终审判决书认定,公司对案涉合同存
在过错,未能对合同履行尽到充分审慎注意义务,未能准确确认
收入,导致多期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且公司系
根据收到的终审判决书作出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前期财务数据
有较大影响,但未在前期诉讼公告中及时披露相关不确定性,也
未在放弃申请再审时及时披露会计差错相关进展。上述行为违反
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胥爱民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相关事项具体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姜汉斌作为
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分管销售的时任副总经理王晓甫作为相-4-
关事项具体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黄扬武作为财务事项负责人,
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
《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
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南京华
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胥爱民、时任总经理姜汉斌、
时任副总经理王晓甫、时任财务总监黄扬武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5-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21 日

华脉科技: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2-06

处罚对象:

胥爱民,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155 号
───────────────
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华脉科技, A
股证券代码: 603042;
胥爱民,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
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方;
姜汉斌,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2-
黄扬武,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陆玉敏,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朱重北,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王晓甫,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岳卫星,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联方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 以下简称华脉集团) 在规范运作方
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 81 号) 查明的事实,
2018 年 12 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胥爱民名下公司华脉集团因业务
资金需要, 从第三方处借款 8000 万元。 2018 年 12 月 26 日, 在
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前提下,公司时任董事
兼副总经理王晓甫在借条上签字并擅自加盖公司公章, 时任副总
经理岳卫星为借款事项的具体经办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
局的认定,上述行为构成为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本息
合计 11000 万元, 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1.97%。截
至 2020 年 6 月 29 日, 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费用归还,公司
对外担保责任解除。 2021 年 8 月 11 日,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江苏监管局警示函后,方才披露上述事项。- 3-
(二) 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018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称,报
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19,596,542.73 元。 2018 年 8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18 年半年度报告称,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
入 672,274,641.00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
称净利润) 为 12,407,158.53 元。 2018 年 10 月 30 日,公司披
露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称,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911,947,686.82 元,净利润-4,213,780.78 元。
2021 年 4 月 13 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
公告》显示,公司于 2018 年年度报告审计时已将当年 1-9 月与
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工信通(北京)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北京神州高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旭飞光电有限公
司等 4 家客户发生的业务按净额法进行审计调整; 同时, 将 2018
年第二季度与北斗导航位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普天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销售业务不予确认收入成本。但当时未对 2018 年第
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更正。针
对上述业务导致的会计差错,公司对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更
正。
上述差错更正后,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调减
50,456,607.70 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8.75%。 2018
年半年度营业收入调减 170,574,880.34 元, 占更正后营业收入
的比例为 34%, 净利润调减 17,996,092.88 元, 由 12,407,158.53
元 更 正 为 -5,588,934.35 元 , 由 盈 转 亏 ; 净 资 产 调 减- 4-
8,056,837.32 元, 占更正后净资产的比例为 0.94%。 2018 年第
三季度营业收入调减 183,404,966.50 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
比例为 25.17%,净利润调减 17,996,092.88 元,由-4, 213,780.78
元更正为-22,209,873.66 元,净资产调减 8,056,837.32 元,占
更正后净资产的比例为 0.96%。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公司提供大额担保,未按
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相关定
期报告中对应以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的业务使用总额法处理, 导
致 2018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净利
润、净资产等重要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2018 年半年
度报告还出现盈亏性质的重大变化。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 第 2.5 条、 第 9.11 条、第 10.2.6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胥爱民未能规范公司日常运
作与合同、公章管理, 致使有关人员能够绕过公司内部控制程序
对外提供担保。 关联方华脉集团违规接受公司担保,未督促公司
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胥爱民
及关联方华脉集团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指引》(以下简称《行为指引》)第 1.4 条、第 1.5 条、第 2.4 条
等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胥爱
民同时还需对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事项承担责任,其行为还违反- 5-
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其他责任人方面, 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王晓甫、 时任副总经
理岳卫星在未履行公司相关审议程序的前提下,擅自用印对外提
供担保, 为违规担保事项的具体责任人。 时任总经理姜汉斌作为
公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黄扬武、陆玉敏作为公
司财务管理的负责人,未督促公司就具体业务采取恰当的会计处
理,时任董事会秘书朱重北未能有效关注到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并
督促公司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均未能勤勉尽责,需对公司
上述违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 第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
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 公司、华脉集团及有关责任人
均回复无异议。
(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 第 16.3 条、第 16.4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南京华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胥爱民予以公开谴责,对
关联方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时任总经理姜汉斌、时任财务总
监黄扬武、时任财务总监陆玉敏、 时任董事会秘书朱重北、 时任- 6-
董事兼副总经理王晓甫、 时任副总经理岳卫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华脉科技: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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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2-06

处罚对象:

姜汉斌,岳卫星,朱重北,王晓甫,陆玉敏,黄扬武,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155 号
───────────────
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华脉科技, A
股证券代码: 603042;
胥爱民,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
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方;
姜汉斌,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2-
黄扬武,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陆玉敏,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朱重北,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王晓甫,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岳卫星,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联方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 以下简称华脉集团) 在规范运作方
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 81 号) 查明的事实,
2018 年 12 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胥爱民名下公司华脉集团因业务
资金需要, 从第三方处借款 8000 万元。 2018 年 12 月 26 日, 在
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前提下,公司时任董事
兼副总经理王晓甫在借条上签字并擅自加盖公司公章, 时任副总
经理岳卫星为借款事项的具体经办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
局的认定,上述行为构成为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本息
合计 11000 万元, 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1.97%。截
至 2020 年 6 月 29 日, 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费用归还,公司
对外担保责任解除。 2021 年 8 月 11 日,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江苏监管局警示函后,方才披露上述事项。- 3-
(二) 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018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称,报
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19,596,542.73 元。 2018 年 8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18 年半年度报告称,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
入 672,274,641.00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
称净利润) 为 12,407,158.53 元。 2018 年 10 月 30 日,公司披
露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称,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911,947,686.82 元,净利润-4,213,780.78 元。
2021 年 4 月 13 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
公告》显示,公司于 2018 年年度报告审计时已将当年 1-9 月与
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工信通(北京)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北京神州高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旭飞光电有限公
司等 4 家客户发生的业务按净额法进行审计调整; 同时, 将 2018
年第二季度与北斗导航位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普天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销售业务不予确认收入成本。但当时未对 2018 年第
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更正。针
对上述业务导致的会计差错,公司对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更
正。
上述差错更正后,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调减
50,456,607.70 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8.75%。 2018
年半年度营业收入调减 170,574,880.34 元, 占更正后营业收入
的比例为 34%, 净利润调减 17,996,092.88 元, 由 12,407,158.53
元 更 正 为 -5,588,934.35 元 , 由 盈 转 亏 ; 净 资 产 调 减- 4-
8,056,837.32 元, 占更正后净资产的比例为 0.94%。 2018 年第
三季度营业收入调减 183,404,966.50 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
比例为 25.17%,净利润调减 17,996,092.88 元,由-4, 213,780.78
元更正为-22,209,873.66 元,净资产调减 8,056,837.32 元,占
更正后净资产的比例为 0.96%。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公司提供大额担保,未按
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相关定
期报告中对应以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的业务使用总额法处理, 导
致 2018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净利
润、净资产等重要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2018 年半年
度报告还出现盈亏性质的重大变化。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 第 2.5 条、 第 9.11 条、第 10.2.6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胥爱民未能规范公司日常运
作与合同、公章管理, 致使有关人员能够绕过公司内部控制程序
对外提供担保。 关联方华脉集团违规接受公司担保,未督促公司
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胥爱民
及关联方华脉集团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指引》(以下简称《行为指引》)第 1.4 条、第 1.5 条、第 2.4 条
等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胥爱
民同时还需对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事项承担责任,其行为还违反- 5-
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其他责任人方面, 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王晓甫、 时任副总经
理岳卫星在未履行公司相关审议程序的前提下,擅自用印对外提
供担保, 为违规担保事项的具体责任人。 时任总经理姜汉斌作为
公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黄扬武、陆玉敏作为公
司财务管理的负责人,未督促公司就具体业务采取恰当的会计处
理,时任董事会秘书朱重北未能有效关注到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并
督促公司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均未能勤勉尽责,需对公司
上述违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 第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
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 公司、华脉集团及有关责任人
均回复无异议。
(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 第 16.3 条、第 16.4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南京华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胥爱民予以公开谴责,对
关联方南京华脉信息产业集团、时任总经理姜汉斌、时任财务总
监黄扬武、时任财务总监陆玉敏、 时任董事会秘书朱重北、 时任- 6-
董事兼副总经理王晓甫、 时任副总经理岳卫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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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10-10

处罚对象:

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当事人: 
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2019年3月31日,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金融)持有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份15,215,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19%,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2019年4月4-10日,
上海金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
-2- 
 
统减持公司股份132.09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7%。 
上海金融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股份,未按规定
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直至2019年4月12日才
就前述股份买卖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规减持数量较大。 
综上,公司股东上海金融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规
减持数量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
2.2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规定。 
上海金融提出如下异议理由:一是对相关规则不够熟悉。上
海金融曾于2018年7月7日披露减持计划,拟减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2%。截至2019年1月30日,公司实际减持公司总股本的
0.97%,并披露了减持结果公告,减持时间区间届满。由于未能
充分理解减持时间和区间、减持额度、信息披露等相关政策,上
海金融主观认为在前述公告的2%范围之内,相隔上次减持时间
超过90天无需提前公告减持计划即可进行后续减持。二是已意
识到相关问题并积极整改。在意识到上述减持违规后,上海金融
立即停止了减持并主动递交了致歉公告函。上海金融诚恳接受批
评,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相关规则。 
本所认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是上海金
融作为持股5%以上的特定股东,理应在实施减持行为前充分了
解相关减持规则,依照规则实施减持。上海金融前期的减持计划
期间已经届满并已披露完成公告,若欲实施新的减持应当再次预
-3- 
 
先披露减持计划,其主观无故意不构成免责理由。二是上海金融
停止违规属应尽义务,所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构成减轻处分的情
形。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
决定:对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相关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
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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