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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众股份(60303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1 1865.02 9.793
2024-06-30 1 其他 2 1865.86 9.813
2 基金 11 83.53 0.439
2024-03-31 1 其他 1 1332.16 9.809
2 基金 2 18.35 0.135
2023-12-31 1 其他 2 1615.56 11.895
2 基金 11 34.15 0.251
2023-09-30 1 其他 2 1615.56 11.858
2 基金 4 7.58 0.05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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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021 11.70 13.19 -11.30 59.46 695.68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区沪闵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庆元濛洲街证券营业部

20241021 11.70 13.19 -11.30 91.00 1064.7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未来科技城舒心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庆元濛洲街证券营业部

20241014 11.49 13.03 -11.82 213.54 2453.57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区沪闵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庆元濛洲街证券营业部

20230512 14.86 16.33 -9.00 173.94 2584.75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未来科技城舒心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诸暨东旺路证券营业部

20230505 14.81 16.20 -8.58 26.06 385.95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未来科技城舒心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诸暨东旺路证券营业部

20230113 14.80 16.47 -10.14 200.00 2960.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未来科技城舒心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诸暨东旺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2-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林黎黎,程一凯
公告日期 2024-10-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到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苏消行罚决字[2023]第0054号)
发文单位 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0-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到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第2320210210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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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17

处罚对象:

林黎黎,程一凯

索引号bm56000001/2025-00001023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6号当事人:程一凯,男,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林黎黎,女,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程一凯、林黎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程一凯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林黎黎要求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会。应当事人林黎黎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林黎黎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经查明,程一凯、林黎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程一凯、林黎黎合谋操纵股价2019年下半年,程一凯、林黎黎就股票交易达成合作,程一凯与林黎黎共同决定交易标的,制定交易策略。程一凯提供资金用于相关账户的保证金,林黎黎组织并指挥交易。程一凯与林黎黎约定,林黎黎提取实际获利的10%。二、程一凯、林黎黎控制使用账户和交易情况程一凯、林黎黎实际控制使用26个证券账户,在2020年2月12日到9月9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通过连续交易等方式操纵“亚翔集成”“开开实业”“联明股份”“凯众股份”“红星发展”等股票价格,违法所得共计6,513,191.66元。程一凯、林黎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行为。在听证过程中,林黎黎提出不存在主观故意、认定责任期间错误、情节轻微等理由。经复核,我会对相关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程一凯、林黎黎操纵“亚翔集成”“开开实业”“联明股份”“凯众股份”“红星发展”的共同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513,191.66元,其中由程一凯承担5,861,872.49元、林黎黎承担651,319.17元;并处以13,026,383.32元的罚款,其中由程一凯承担11,723,744.99元、林黎黎承担1,302,638.33元。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证监会2024年12月16日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到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苏消行罚决字[2023]第0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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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0-25

处罚对象: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13 日,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公司出具《行政
处罚决定书》(苏消行罚决字[2023]第 0054 号),子公司凯众江苏在消防检查中
存在问题: 1、仓库内东侧防火分区内的应急照明控制柜未通电,处于停用状
态; 2、室内消防栓泵控制柜电源被关闭,有一个室内消火栓泵出水口阀门处于
关闭状态; 3、办公楼屋顶的排烟风机控制柜处于手动状态。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 3 目之规定,给予凯众江苏罚款人民币 5,000 元的行政处
罚。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到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第2320210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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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0-25

处罚对象: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3 日,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 2320210210 号),因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建业路 813 号办公大楼 2 楼工
程研究室的工作使用的计算机内,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安装
MSCMARC MENTANT 软件 3 套。上述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享有的复制权,构成了未经软件
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行为,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对公司进行警告并罚款 20 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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