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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花王(60300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2 13264.96 37.913
2023-06-30 1 其他 2 13264.96 38.273
2023-03-31 1 其他 4 13651.29 40.343
2022-12-31 1 其他 2 13548.68 40.637
2022-09-30 1 其他 3 14273.97 42.81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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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12-16 4.36 4.64 -6.03 44.91 195.81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2022-12-15 4.39 4.59 -4.36 49.99 219.4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2022-12-15 4.39 4.59 -4.36 49.99 219.4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2022-12-15 4.39 4.59 -4.36 45.50 199.75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2022-12-14 4.33 4.62 -6.28 49.99 216.4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2022-12-14 4.33 4.62 -6.28 49.99 216.4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3-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花王: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肖国强
公告日期 2024-03-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肖国强)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肖国强
公告日期 2024-01-0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花王:关于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洪斌,肖国强,肖杰俊,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4-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花王: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林晓珺,肖国强,肖姣君,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4-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ST花王)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林晓珺,肖国强,肖姣君,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ST花王: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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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3-08

处罚对象:

肖国强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 花王公告编号:2024-026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公
告了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
通知书》(编号:渝证调查字 2021005 号),主要内容为因其涉嫌内幕交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详见公
司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14 号)。
    实际控制人肖国强先生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处罚字【2021】85 号),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发布的《关于
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
107)。
    实际控制人肖国强先生于 2024 年 3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4】22 号),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当事人:肖国强,男,1970 年 9 月出生,时任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花王股份)董事长。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肖国强内幕交易“花王股份”行为进行了立
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肖国强的要求我会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举行了听证
会,听取了肖国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肖国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6 年 12 月初,花王股份时任董事长肖国强打算将“花王股份”“高送转”
事项提上工作日程。肖国强和董事会秘书李某斌商议后,安排李某斌向负责公司
发行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咨询“高送
转”事项,并让中泰证券汇总园林行业分红和转增股本情况,结合花王股份的情
况制定预案。李某斌随即与时任中泰证券保荐代表人的郭某杰联系,向其咨询上
市公司“高送转”的有关情况,并请郭某杰准备花王股份“高送转”相关方案。
    2016 年 12 月 6 日 15 点 49 分 58 秒,郭某杰给中泰证券深圳投资银行部副
总裁蒋某打电话,安排其准备花王股份“高送转”预案的相关资料。
    2016 年 12 月 26 日,蒋某将《利润分配与转增方案》的 PPT 材料通过电子
邮件发送给郭某杰审阅。2017 年 1 月 7 日,郭某杰与肖国强、李某斌在花王股
份 4 楼会议室讨论花王股份“高送转”方案,初步确定送转方案为 10 送 15 股。
2017 年 1 月 8 日,郭某杰将《利润分配与转增方案》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某斌
和花王股份证券事务代表肖某俊。
    2017 年 2 月 17 日,肖国强安排人员以大股东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花王集团)的名义向花王股份董事会提交了《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提议及承诺函》,提议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 0.6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股本 15 股。2017 年 2 月 20 日,花王股份临时停牌。当天,花王集团将现金分
红从每 10 股派 0.6 元修改为每 10 股派 1.45 元并重新提交了《关于花王生态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提议及承诺函》。
    2017 年 2 月 21 日,花王股份发布连续停牌公告。当天,花王股份召开了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2017 年 2 月 20 日花王集团修改后提交
的《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
案提议》。
    2017 年 2 月 22 日,花王股份发布《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预案的预披露公告》,拟以 2016 年度经审计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45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 股。
    花王股份筹划现金分红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信息属于 2005 年《证券法》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情形,属于内幕
信息。该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下午 4 点,公开时间为 2017 年
2 月 22 日,肖国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肖国强内幕交易“花王股份”情况
    (一)涉案账户开立、资金往来及控制情况
    1.账户开立情况
    “戴某武”证券账户于 2007 年 8 月 17 日开立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丹阳
中新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 40xxxxx17,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 A59xxxxx60 和
一个深圳股东账户 01xxxxx99。“吕某峰”证券账户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开立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正东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 51xxxxx42,下挂一个
上海股东账户 A66xxxxx49 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 01xxxxx68。“马某梧”证券账户
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开立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山东路营业部,资金账
号 10xxxxx01 , 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 A38xxxxx20 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
01xxxxx64。
    2.资金往来情况
    “戴某武”证券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戴某武农业银行 62xxxxx15 账
户。“戴某武”证券账户交易“花王股份”的 2,000 万元资金来源于肖国强实际控
制的丹阳市延陵镇得惠五金商行丹阳农商行 32xxxxx72 账户。“吕某峰”证券账
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为吕某峰招商银行 62xxxxx66 账户、“马某梧”证券账
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为马某梧交通银行 62xxxxx96 账户,上述两个证券账户
交易“花王股份”总计 3,000 万元资金均来源于肖国强向镇江市京口区新民洲港
口产业园区文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文广农资社)的借款。两个证券
账户卖出“花王股份”后所得资金,有 1,483.24 万元转至文广农资社工商银行
11xxxxx34 账户、1,576 万元转至文广农资社总经理蒋某平工商银行 62xxxxx36
账户,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其余 931 万元资金转至肖国强实际控制的丹阳市延陵
镇得惠五金商行丹阳农商行 32xxxxx72 账户。
    3.控制关系
    上述三个账户系肖国强为买入“花王股份”借用的账户,三个账户的实际控
制人为肖国强,戴某武为操作人。上述三个涉案证券账户交易“花王股份”的方
式均是网上委托和手机委托。网上委托 MAC 地址主要为 F04xxxxx36,系戴某武
使用的家用台式电脑;手机委托号码为 13xxxxx89,系戴某武使用的手机。
    (二)涉案账户交易“花王股份”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戴某武”证券账户买入“花王股份”403,839 股,成交
金额 19,958,514.60 元,2017 年 4 月 6 日卖出 100 股,“戴某武”证券账户交易
“花王股份”亏损 1,184,917.13 元;“吕某峰”证券账户买入“花王股份”588,900
股,成交金额 26,628,009 元,敏感期后全部卖出,获利 9,293,029.33 元;“马某
梧”证券账户买入“花王股份”60,000 股,成交金额 2,996,674 元,敏感期后全
部卖出,获利 682,131.36 元。上述账户合计获利 8,790,243.56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花王股份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其他材料、花王股份的公告、
相关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的交易记录、涉案电脑的 MAC 地址、相关人员询问笔
录、通讯记录、交易所违法所得计算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肖国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
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
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肖国强没收违法所得 8,790,243.56 元,并处以 26,370,730.68 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
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处罚决定仅涉及肖国强先生个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
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8 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肖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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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3-01

处罚对象:

肖国强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肖国强)
〔2024〕22号
当事人:肖国强,男,1970年9月出生,时任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股份)董事长,住址:江苏省丹阳市。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肖国强内幕交易“花王股份”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肖国强的要求我会于2021年11月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肖国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肖国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6年12月初,花王股份时任董事长肖国强打算将“花王股份”“高送转”事项提上工作日程。肖国强和董事会秘书李某斌商议后,安排李某斌向负责公司发行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咨询“高送转”事项,并让中泰证券汇总园林行业分红和转增股本情况,结合花王股份的情况制作预案。李某斌随即与时任中泰证券保荐代表人的郭某杰联系,向其咨询上市公司“高送转”的有关情况,并请郭某杰准备花王股份“高送转”相关方案。
2016年12月6日15点49分58秒,郭某杰给中泰证券深圳投资银行部副总裁蒋某打电话,安排其准备花王股份“高送转”预案的相关资料。
2016年12月26日,蒋某将《利润分配与转增方案》的PPT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郭某杰审阅。2017年1月7日,郭某杰与肖国强、李某斌在花王股份4楼会议室讨论花王股份“高送转”方案,初步确定送转方案为10送15股。2017年1月8日,郭某杰将《利润分配与转增方案》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某斌和花王股份证券事务代表肖某俊。
2017年2月17日,肖国强安排人员以大股东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集团)的名义向花王股份董事会提交了《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提议及承诺函》,提议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元,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股本15股。2017年2月20日,花王股份临时停牌。当天,花王集团将现金分红从每10股派0.6元修改为每10股派1.45元并重新提交了《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提议及承诺函》。
2017年2月21日,花王股份发布连续停牌公告。当天,花王股份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7年2月20日花王集团修改后提交的《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提议》。
2017年2月22日,花王股份发布《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预披露公告》,拟以2016年度经审计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
花王股份筹划现金分红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情形,属于内幕信息。该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12月6日下午4点,公开时间为2017年2月22日,肖国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肖国强内幕交易“花王股份”情况
(一)涉案账户开立、资金往来及控制情况
1.账户开立情况
“戴某武”证券账户于2007年8月17日开立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丹阳中新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40×××××17,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59×××××60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99。“吕某峰”证券账户于2016年10月25日开立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正东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51×××××42,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66×××××49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68。“马某梧”证券账户于2014年9月30日开立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山东路营业部,资金账号10×××××01,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38×××××20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64。
2.资金往来情况
“戴某武”证券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戴某武农业银行62×××××15账户。“戴某武”证券账户交易“花王股份”的2,000万元资金来源于肖国强实际控制的丹阳市延陵镇得惠五金商行丹阳农商行32×××××72账户。“吕某峰”证券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为吕某峰招商银行62×××××66账户、“马某梧”证券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为马某梧交通银行62×××××96账户,上述两个证券账户交易“花王股份”总计3,000万元资金均来源于肖国强向镇江市京口区新民洲港口产业园区文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文广农资社)的借款。两个证券账户卖出“花王股份”后所得资金,有1,483.24万元转至文广农资社工商银行11×××××34账户、1,576万元转至文广农资社总经理蒋某平工商银行62×××××36账户,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其余931万元资金转至肖国强实际控制的丹阳市延陵镇得惠五金商行丹阳农商行32×××××72账户。
3.控制关系
上述三个账户系肖国强为买入“花王股份”借用的账户,三个账户的实际控制人为肖国强,戴某武为操作人。上述三个涉案证券账户交易“花王股份”的方式均是网上委托和手机委托。网上委托MAC地址主要为F04×××××36,系戴某武使用的家用台式电脑;手机委托号码为13×××××89,系戴某武使用的手机。
(二)涉案账户交易“花王股份”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戴某武”证券账户买入“花王股份”403,839股,成交金额19,958,514.60元,2017年4月6日卖出100股,“戴某武”证券账户交易“花王股份”亏损1,184,917.13元;“吕某峰”证券账户买入“花王股份”588,900股,成交金额26,628,009元,敏感期后全部卖出,获利9,293,029.33元;“马某梧”证券账户买入“花王股份”60,000股,成交金额2,996,674元,敏感期后全部卖出,获利682,131.36元。上述账户合计获利8,790,243.5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花王股份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其他材料、花王股份的公告、相关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的交易记录、涉案电脑的MAC地址、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交易所违法所得计算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肖国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肖国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认定不当。在2016年12月6日下午4点前花王股份筹划现金分红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信息并未勾勒出具体轮廓,也不具有相当的可信程度,尚不具备确定性。当事人于2017年1月7日与李某斌、郭某杰讨论花王股份未来发展时提及分红及“高送转”事宜,因此案涉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应不早于2017年1月7日。其二,当事人未实际控制涉案证券账户。“戴某武”证券账户中的资金是戴某武向当事人的借款,该笔借款有借条为证,戴某武在调查阶段所做笔录是不实陈述;“吕某峰”“马某梧”证券账户相关资金的来源是金某强的借款,而不是当事人向文广农资社的借款,之所以相关盈利流向当事人是文广集团为了肖国强后续能履行对金某强借款的名义担保责任而作的特别资金安排;涉案三个证券账户的实际操作人都是戴某武,下单的MAC地址与戴某武的电脑等硬件设施匹配,并且戴某武从未在询问笔录里提到当事人给他打电话下达指令买入花王股份股票。其三,违法所得计算有误。戴某武账户的持股市值应该以调查终结日为基准日期进行计算,《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违法所得金额存在错误。综上,肖国强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我会认为:其一,我会认定内幕信息形成时间正确。在案证据显示,鉴于园林行业注册资本扩大有利于对外经营和回报股东的原因,当事人在花王股份上市前就有分红及“高送转”的想法。上市后,2016年12月初,当事人作为花王股份实际控制人,安排下属向中泰证券咨询“高送转”事项,并让中泰证券汇总园林行业分红和转增股本情况并制作预案,表明涉案信息已进入动议、筹划阶段。2016年12月6日15点49分58秒,中泰证券郭某杰根据花王股份要求,通过电话安排下属准备花王股份“高送转”预案的相关资料,这一事实有中泰证券相关人员通话记录、有关“高送转”电脑PPT文件及有关人员询问笔录予以佐证,故我会认定内幕信息不晚于2016年12月6日下午4点并无不当。
其二,涉案账户由肖国强实际控制。首先,“戴某武”证券账户交易涉案股票的资金来源于肖国强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戴某武在笔录中承认:肖国强因需要证券账户买入“花王股份”借用其账户并向其提供2,000万资金,肖国强为规避监管要求其出具借条。基于以下原因我会采信戴某武的说法:一是借条上的担保人为肖国强本人。若如肖国强在听证阶段所说,“戴某武”证券账户的资金是肖国强提供给戴某武的借款,则肖国强为戴某武向他自己的借款做担保,这明显与正常借贷逻辑不符。二是上述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率、付息方式及付息时间等核心要素,而肖国强在听证阶段提供的与其他人的借款协议相关法律要素都是齐备的。其次,“吕某峰”“马某梧”证券账户交易涉案股票的资金来源于肖国强向文广农资社的借款,卖出后的获利归属于肖国强。文广农资社总经理蒋某平、镇江文化广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广集团,系文广农资社上级主管部门)副总经理蔡某、文广集团下属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金某强等涉案关键人员在笔录里均称“吕某峰”“马某梧”证券账户交易涉案股票的资金来源于肖国强向文广农资社借入的资金。此外,在蒋某平给蔡某汇报工作的微信中也证实了上述情况。上述两个证券账户持有的“花王股份”卖出后所得资金在还本付息后,剩余931万元资金应肖国强要求全部转入肖国强控制的银行账户,即卖出后的获利归属于肖国强。我会对当事人在听证阶段所称剩余931万资金划转给肖国强是为了使其履行金某强借款担保义务的说法不予采信。最后,综合戴某武、蒋某平、蔡某、金某强笔录,戴某武操作上述账户交易“花王股份”是应肖国强要求,且肖国强与戴某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频繁的手机通讯联络也印证了上述事实。综合在案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账户资金来源及资金划转流水、交易终端信息及手机通讯记录等能够相互印证的主客观多方面的证据,足以认定涉案账户由肖国强实际控制。
其三,本案违法所得的计算符合我会统一的执法标准和一贯的计算方法,违法所得计算正确。
综上,我会对肖国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肖国强没收违法所得8,790,243.56元,并处以26,370,730.68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3月1日

ST花王:关于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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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1-09

处罚对象:

李洪斌,肖国强,肖杰俊,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号
────────────────────────
关于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花王,A股证券代码:603007;
肖国强,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李洪斌,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2-
肖杰俊,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花
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23〕159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2017
年,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购郑州水务
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水务)60%股权,并与郑
州水务原股东签订协议约定,郑州水务在2017 年至2019 年的业
绩承诺期内实现净利润合计不低于1.42 亿元。2018 年4 月、2020
年3 月,公司又与郑州水务原股东签署两份补充协议,其中部分
条款涉及公司承诺后续为郑州水务融资担保、项目承接等事项提
供支持,并将原先业绩承诺实现净利润金额调减1500 万元至1.27
亿元。上述补充协议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签署两份补
充协议事项作为前期收购事项的重要进展,公司未进行临时公
告。
综上,公司对前期收购事项的重要进展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
按规定披露,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 条、第2.3 条、第
7.5 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警示函》认定,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肖国强作为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洪
斌、时任董事会秘书肖杰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
-3-
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肖国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洪斌、时任董事会秘书肖杰俊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4-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1月5日

ST花王: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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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4-04

处罚对象:

林晓珺,肖国强,肖姣君,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 花王         公告编号:2023-018
债券代码:113595            债券简称:花王转债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
告了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2023 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2024 号),
主要内容为因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114 号)。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
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2 号),详见公
司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号)。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3 日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证监罚字
【2023】3 号),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花王或公司)、肖国强、肖姣君、
林晓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ST 花王、肖国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
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 花王的关联人情况
    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集团”)是 ST 花王上市以来的
控股股东,肖国强是 ST 花王和花王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江苏利鑫进出口贸易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鑫进出口”)是花王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肖国
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2007 年颁布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七十
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在 2019 年年报报告期内,肖国强、花王集团、利鑫进出口
是 ST 花王的关联人。
    (二)ST 花王涉嫌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9 年,在肖国强的组织、指使下,ST 花王以项目备用金借款、支付供应
商款项、预付供应商款项的名义划出资金,并通过多个中间方账户最终划转至肖
国强、花王集团及利鑫进出口的账户,导致肖国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共计 8,200 万元,占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6.54%。截至目前,肖国强及其
关联方已归还 7,200 万元占用资金,仍有 1,000 万元占用资金未归还。上述资金
划拨并非基于真实业务,实质构成肖国强及其关联方对 ST 花王资金的非经营性
占用,属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ST 花王未按规定在 2019 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迟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才披露前述非经营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 ST 花王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公司情况说
明、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ST 花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
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
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肖姣君未对公司的资金划转进行充分关注及有效控制,且
直接参与了部分资金划转审批手续;时任财务总监林晓珺知晓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事宜并帮助办理资金划转,两人均是 ST 花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肖国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从事前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2、对肖国强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3、对肖姣君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4、对林晓珺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处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进一
步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4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ST花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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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4-04

处罚对象:

林晓珺,肖国强,肖姣君,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ST花王)
当事人: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花王或公司),住所: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南二环路88号。
肖国强,男,1970年9月出生,ST花王实际控制人,住址:江苏省丹阳市。
肖姣君,女,1991年9月出生,时任ST花王董事长,住址:江苏省丹阳市。
林晓珺:女,1972年9月出生,时任ST花王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丹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花王、肖国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花王的关联人情况
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集团)是ST花王上市以来的控股股东,肖国强是ST花王和花王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江苏利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鑫进出口)是花王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肖国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在2019年年报报告期内,肖国强、花王集团、利鑫进出口是ST花王的关联人。
二、ST花王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9年,在肖国强的组织、指使下,ST花王以项目备用金借款、支付供应商款项、预付供应商款项的名义划出资金,并通过多个中间方账户最终划转至肖国强、花王集团及利鑫进出口的账户,导致肖国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共计8,200万元,占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54%。截至目前,肖国强及其关联方已归还7,200万元占用资金,仍有1,000万元占用资金未归还。上述资金划拨并非基于真实业务,实质构成肖国强及其关联方对ST花王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ST花王未按规定在2019年年报中予以披露,迟至2021年4月30日才披露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ST花王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公司情况说明、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ST花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肖姣君未对公司的资金划转进行充分关注及有效控制,且直接参与了部分资金划转审批手续,时任财务总监林晓珺知晓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宜并帮助办理资金划转,两人均是ST花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肖国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从事前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二、对肖国强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肖姣君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四、对林晓珺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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