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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公司(60199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17 182465.46 4277.23 211.61 6580.98 0.32
2024-04-16 182671.30 5048.97 211.37 6450.93 5.94
2024-04-15 182605.28 6661.26 206.38 6391.50 7.06
2024-04-12 181403.89 3847.87 199.52 6029.41 1.68
2024-04-11 182481.88 2446.22 197.93 6080.32 0.08
2024-04-10 182487.81 3229.84 198.14 6106.59 0.62
2024-04-09 184441.95 2969.15 197.52 6186.24 0.12
2024-04-08 184426.71 3967.41 197.44 6146.22 0.12
2024-04-03 185892.64 3506.20 199.59 6382.80 0.24
2024-04-02 186055.95 3063.70 199.72 6448.87 0.03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其他 9 231851.66 79.305
2 基金 307 9196.35 3.146
3 QFII 1 1400.20 0.479
2023-09-30 1 其他 8 38876.58 41.820
2 基金 32 2712.13 2.917
3 社保 1 1105.28 1.189
2023-06-30 1 其他 7 38805.02 41.743
2 基金 201 6751.76 7.263
3 保险 1 1085.43 1.168
2023-03-31 1 其他 3 45580.49 49.031
2 保险 4 6547.15 7.043
3 基金 5 3219.31 3.463
2022-12-31 1 其他 6 47890.21 51.516
2 保险 4 8051.00 8.661
3 基金 216 7644.11 8.22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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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4-03 31.96 31.98 -0.06 720.00 23011.2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03 31.96 31.98 -0.06 930.00 29722.8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03 31.96 31.98 -0.06 930.00 29722.8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02 30.97 32.29 -4.09 968.00 29978.96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02 30.97 32.29 -4.09 968.00 29978.96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02 30.97 32.29 -4.09 645.00 19975.6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9-0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投天琪收到期货业协会出具《关于对中投天琪期货有限公司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中期协字【2019】53号)
发文单位 期货业协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中投天琪期货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6-1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就CICC Financial Trading Limited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及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要约期间违反规则22作出公开批评
发文单位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查委员会 来源 香港证监会
处罚对象 CICC Financial Trading Limited,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5-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六安万佛路证券营业部收到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裕)市监罚字[2018]79号)
发文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六安万佛路证券营业部
公告日期 2020-05-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遂宁蓬溪西湖路证券营业部收到中国人民银行遂宁市中心支行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遂银罚字[2017]4号)
发文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遂宁市中心支行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遂宁蓬溪西湖路证券营业部

中投天琪收到期货业协会出具《关于对中投天琪期货有限公司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中期协字【201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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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9-01

处罚对象:

中投天琪期货有限公司

2019年4月30日,期货业协会出具《关于对中投天琪期货有限公司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中期协字【2019】53号),就2018年资产管理业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中投天琪违规问题给予其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就CICC Financial Trading Limited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及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要约期间违反规则22作出公开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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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香港证监会2020-06-18

处罚对象:

CICC Financial Trading Limited,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收购执行人员公开批评 CICC Financial Trading Limited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收购守则》规则22对 CICC Financial Trading Limited 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批评1. 执行人员根据《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两份守则")〈引言〉第 12.3项公开批评 CICC Financial Trading Limited(“CICCFT”)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公司”)违反了《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规则 22,原因是它们于 2019 年未有就两宗受《收购守则》管辖的交易中的相关证券交易作出及时披露。
2. 就《收购守则》的目的而言,CICCFT 及中金公司(i)于布罗德福国际有限公司(“布罗德福”)就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港”)的 H 股提出的强制性全面要约中,属布罗德福的联系人;及(ii)于宝钢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宝钢”)就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马钢”)的 H 股提出的强制性全面要约中,属宝钢的联系人。
背景及《收购守则》的相关条文
大连港要约
3. 大连港的要约期于 2019 年 6 月 4 日在布罗德福及大连港联合公布可能就大连港提出强制性全面要约(“大连港要约”)后展开。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中金香港证券”)担任要约人布罗德福的财务顾问。
马钢要约
4. 马钢的要约期于 2019 年 6 月 2 日在其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3.7 发布公告后展开。随后,马钢与宝钢在 2019 年 7 月 22 日联合公布可能就马钢提出强制性全面要约(“马钢要约”)。中金香港证券是要约人宝钢的财务顾问。
当事人
5. 中金香港证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多类受规管活动,包括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6. 中金香港证券及 CICCFT 是中金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中金香港证券、CICCFT 及中金公司各自均为中国国际金融集团(“中金集团”)的成员。
7. CICCFT 及中金公司已获执行人员根据《收购守则》认可为获豁免自营买卖商。《收购守则》的相关条文
8. 《收购守则》规则 22 规定,要约的当事人及其各自的联系人(定义见两份守则)须披露为本身或代表客户于要约期内就受要约公司(假如是证券交换要约,亦包括要约人)的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 22 注释 4)所进行的交易。本声明的附录载有规则 22 的有关条文的全文。
9. 根据《收购守则》,“联系人"定义包括“[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所聘用的任何财务顾问及其他专业顾问……及控制该顾问、受该顾问所控制或与该顾问一样受到同样控制的人士……",亦包括“任何控制[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所聘用的财务顾问及其他专业顾问、受该财务顾问及其他专业顾问所控制或与该财务顾问及其他专业顾问一样受到同样控制的获豁免自营买卖商……"。
10. 《收购守则》亦将“获豁免自营买卖商"界定为纯粹为了在要约期内就相关证券进行衍生工具套戥或对冲活动(例如清结现有衍生工具、就现有衍生工具进行无风险对冲、指数相关产品或指数基金套戥)而以自营方式买卖证券的人。
11. 衍生工具定义的注释订明:“……两份守则无意限制与要约……无关连的衍生工具交易,或规定须就这些衍生工具作出披露”。……假如在交易进行时,在有关一篮子证券或指数内的相关证券占已发行的该类别的证券少于 1%及同时占该该一篮子证券或该指数的价值少于 20%,则执行人员一般不会将以包括相关证券在内的该一篮子证券或该指数作为参照基础的衍生工具视为与要约人或有意要约人有关连……"。违反《收购守则》规则 22
中金公司执行的买卖
12. 中金公司是一只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上市、追踪 A 股指数表现且早已存在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的指定流通量提供者。在其履行作为流通量提供者早已存在的责任,它会增设及赎回 ETF 单位(“ETF 买卖”)。ETF 单位的增设涉及由中金公司买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的一篮子相关证券(“买入交易”),然后将其交付给 ETF 提供者以换取一批具相同市场价值的 ETF 单位。当客户主动要求赎回 ETF 单位时,中金公司便会向 ETF 提供者交付ETF 单位,以换取一篮子具同等价值的相关证券。中金公司随后会在市场上卖出这些相关证券(“卖出交易”及买入交易,统称“ETF 相关对冲买卖”)。
13. 中金公司亦执行了指数套戥活动,当中涉及持有某 A 股指数期货产品的淡仓(“指数期货买卖”)及进行相关的对冲交易。为进行该等对冲交易,必须先买入该指数的相关成分股(“指数相关买入交易”)或有关的 ETF 单位。如果是为了对冲而买入 ETF 单位,则在平仓时中金公司可能要求赎回 ETF 单位及在之后卖出相关的股票(“指数相关卖出交易”及指数相关买入交易,统称“指数相关对冲买卖”)。14. 大连港及马钢的 A 股是 ETF 及指数期货产品的相关成分股。根据获豁免自营买卖商的定义,获豁免自营买卖商获准在要约期内执行 ETF 买卖、指数期货买卖及其各自的相关对冲交易(统称“获准进行的买卖”)。由于 ETF 买卖及指数期货买卖(统称“该等衍生工具买卖”)是涉及以包括大连港或马钢的相关证券在内的一篮子证券或指数作为参照基础的衍生工具的买卖,而相关证券分别占大连港或马钢已发行的该类别的证券少于 1%及占其在该一篮子证券或该指数内各自的价值少于 20%(“该门槛”),故该等衍生工具买卖不被视为与大连港要约或马钢要约(统称“该等要约”)有关连。因此,该等衍生工具买卖无需予以披露。
15. 然而,ETF 相关对冲买卖及指数相关对冲买卖(统称“中金公司相关买卖”)是涉及大连港及马钢的相关证券(而不是与该等要约无关连的衍生工具)的买卖。因此,中金公司本应按《收购守则》规则 22,在每项中金公司相关买卖发生的日期的下一个营业日中午 12 时正或之前就中金公司相关买卖作出公开披露。
16. 中金公司在 2019 年 6 月 4 日至 2019 年 6 月 25 日期间,就有关大连港 A 股的 ETF买卖执行了 8 项 ETF 相关对冲买卖,而就有关大连港 A 股的指数期货买卖,中金公司亦执行了 6 项指数相关对冲买卖。中金公司在 2019 年 6 月 3 日至 2019 年 6月 25 日期间,就有关马钢 A 股的 ETF 买卖亦执行了 11 项 ETF 相关对冲买卖,而就有关马钢 A 股的指数期货买卖,中金公司则执行了 6 项指数相关对冲买卖。
CICCFT 执行的买卖
17. CICCFT 执行了涉及一篮子股票(包括大连港及马钢的 A 股)的掉期交易(“该等掉期买卖”)。CICCFT 亦透过其经纪中金香港证券在市场上持有相反的持仓,就相关证券进行得尔塔为 1 的相关对冲买卖,借以全面对冲其在该等掉期买卖中的自营交易仓盘(“掉期对冲买卖”)。
18. 与该等衍生工具买卖类似,该等涉及大连港及马钢的相关证券且有关百分率低于该门槛的掉期买卖,按照获豁免自营买卖商的定义,乃属获准进行的买卖。因此,该等掉期买卖被视为与该等要约无关连,及获豁免遵守披露规定。
19. 然而,CICCFT 本应就在有关期间内涉及买入或卖出大连港或马钢有关证券的掉期对冲买卖,及时作出公开披露。
20. 由 2019 年 6 月 3 日至 2019 年 6 月 26 日期间,CICCFT 透过其经纪中金香港证券,分别执行了合共 28 项及 33 项涉及大连港和马钢 A 股的掉期对冲买卖。
就披露规定咨询执行人员
21. 2019 年 6 月 27 日,中金香港证券的合规小组在该等要约的背景下,就对冲买卖的一般性质及《收购守则》规则 22 下的适用披露规定,咨询执行人员的意见。尽管该等衍生工具买卖及该等掉期买卖无需予以披露,因为它们不被视为“与该等要约有关连”,但 CICCFT 及中金公司显然应该对以下资料作出必须的披露:按《收购守则》规则 22 披露(i)中金公司相关买卖;及(ii)掉期对冲买卖(统称“相关买卖”)。22. 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经咨询执行人员后,CICCFT 及中金公司立即主动汇报未遵守《收购守则》的情况,并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提交了所有必须的披露资料。
中金集团致歉及已采取行动
23. 中金集团承认忽略了 CICCFT 及中金公司关于相关买卖的披露责任,而其披露合规制度亦有不足之处。中金集团已就违反规则 22 的情况致歉,并强调其以非常严肃的态度来处理此事,这可从其迅速采取行动以提交资料、已采取的措施,以及此事实际上已上报中金集团的高级管理层得以印证。
优化措施以确保日后合规
24. 为纠正其在遵守《收购守则》方面的不足之处及确保日后合规,中金集团已落实多项措施,包括:
(a) 中金集团的内部汇报监控措施已得以加强,规定汇报人员须确保经合规监控室批准的买卖与有关的营运报告是一致的,反之亦然;
(b) 中金集团已委聘外部律师:
(i) 就《收购守则》的目的而言,审视其现有合规手册;(ii) 协助审视现有的并购监控清单,并为中金集团的汇报系统检视提供技术意见,以加强遵守《收购守则》的披露规定;及
(iii) 为所有相关职员就收购事项(包括披露有关交易和遵守《收购守则》)提供一系列的额外培训;
(c) 向交易员和有关的营运小组发出内部合规提示,以提醒他们注意汇报责任;及(d) 股票业务合规小组会就每项受《收购守则》规管的交易,额外提醒交易员和营运小组注意对交易的有关限制和汇报责任,并监察其买卖,以确保《收购守则》获得遵守。
25. 中金集团亦承诺设立以下优化措施:
(a) 中金集团将在切实可行时建立中央汇报资讯科技系统以覆盖其交易业务,让汇报人员可透过该系统直接从系统中取得数据,而不必依赖营运小组的电邮汇报;
(b) 中金集团将简化其营运系统,令买卖详情得以集中存放在一个或两个后台系统内,方便协调;及
(c) 中金集团将加强其内部通知及合规程序,据此内部指引将会予以检视,以便更明确地列出涉及所有产品(尤其是较复杂的产品)的汇报责任。
执行人员的意见
26. 《收购守则》规则 22 刻意订明严苛的披露责任,目的是要阐明在作出要约或可能要约的关键期内,高透明度对受要约公司股份及/或(就一项证券交换要约而言)要约公司股份的市场能否有效率地运作而言,至关重要。就受要约公司或要约公司的联系人(包括其顾问)的交易作出适时及准确的资料披露,是确保收购在有秩序的架构内进行及维持市场廉洁稳健的关键所在。这做法符合一般原则 6,当中规定:“所有与要约事宜有关的人应该尽快披露一切有关资料,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防止制造或维持虚假市场。涉及要约的当事人必须注意避免作出可能误导股东或市场的声明。"
27. CICCFT 及中金公司作为布罗德福及宝钢的联系人,于要约期内未能及时披露其在2019 年 6 月 3 日至 2019 年 6 月 26 日期间就大连港及马钢的相关证券所进行的交易的详情。CICCFT 及中金公司未有按《收购守则》规则 22 及时将相关买卖所涉及的交易资料送交存档,违反了一般原则 6 及《收购守则》规则 22。执行人员认为应就该违规事件采取目前的纪律行动。
28. 在决定发出今次的公开批评声明时,执行人员已充分考虑到 CICCFT 及中金公司在咨询执行人员后的翌日已迅速地提交了全部所需的披露资料。执行人员亦顾及所有其他相关因素,其中包括相关买卖为获准进行的买卖、违规事件所持续的时间相对较短、中金集团在执行人员审查本事宜时全力合作,以及其自此实施了(并承诺设立)额外的监控程序和措施,以确保日后遵从《收购守则》。
29. CICCFT 及中金公司承认其曾如上文所述未有遵守《收购守则》规则 22,并同意接受根据《收购守则》引言第 12.3 项对其采取的纪律处分行动。30. 执行人员希望借此机会厘清,虽然无需披露某些不被视为与要约或可能要约有关连的衍生工具的交易,但这不应被诠释为与其相关的对冲活动亦同样无需予以披露。与要约有关的当事人的持股量属涉及该要约的重要资料。当事人,尤其是获豁免自营买卖商,因其须向执行人员提交年度确认文件确认(其中包括)其已设立适当的合规程序,在确定是否须按《收购守则》的规定在要约期内作出相关披露时,应慎重考虑和分析其买卖活动的性质及情况。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执行人员的意见。31. 最后,执行人员谨借此机会提醒有意利用香港证券市场的从业员及人士,在处理有关收购及合并的事宜时,应遵循两份守则行事。如对规则 22 的应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执行人员的意见。
2020 年 6 月 18 日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六安万佛路证券营业部收到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裕)市监罚字[201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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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5-15

处罚对象: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六安万佛路证券营业部

2018年8月31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中金财富证券六安万佛路证券营业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裕)市监罚字[2018]79号),认为营业部柜台摆放的宣传折页属于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广告,存在向投资者暗示金融产品对未来收益做出保证性承诺的宣传内容,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责令营业部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营业部处以3万元罚款。中金财富证券六安万佛路证券营业部已按要求缴纳罚款并落实整改。.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13日出具了《证明》,确认上述第2项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非税务行政处罚均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违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该等罚款金额占中金财富证券或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非常小,相关罚金已缴纳且已进行了相应整改,不会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遂宁蓬溪西湖路证券营业部收到中国人民银行遂宁市中心支行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遂银罚字[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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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5-15

处罚对象: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遂宁蓬溪西湖路证券营业部

1、2017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遂宁市中心支行向中金财富证券遂宁蓬溪西.湖路证券营业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遂银罚字[2017]4号),认定营业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违反了《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营业部处以10万元罚款。中金财富证券遂宁营业部已按要求缴纳罚款并落实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决定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罚款为重大行政处罚。鉴于中国人民银行遂宁市中心支行对中金财富证券遂宁蓬溪西湖路证券营业部作出了10万元的罚款,不属于上述法规中情节严重或重大行政处罚的后果,因此,.上述第1项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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