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中金公司(60199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5 279076.09 0 3.70 129.09 0
2025-12-04 280147.20 0 3.70 129.09 0
2025-12-03 280852.68 0 3.70 129.09 0
2025-12-02 281631.94 0 3.70 129.09 0
2025-12-01 281993.10 0 3.70 129.09 0
2025-11-28 282742.63 0 3.70 129.09 0
2025-11-27 283921.78 0 3.70 129.09 0
2025-11-26 284434.10 0 3.70 129.09 0
2025-11-25 285703.05 0 3.70 129.09 0
2025-11-24 286796.15 0 3.70 129.09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4 207789.89 71.075
2 基金 64 12758.13 4.364
3 QFII 1 1031.83 0.353
2025-06-30 1 其他 8 204023.35 69.786
2 基金 397 14516.50 4.965
2025-03-31 1 其他 4 9130.87 3.123
2 基金 36 9050.45 3.096
2024-12-31 1 其他 9 205979.00 70.455
2 基金 214 12349.75 4.224
2024-09-30 1 其他 10 219952.92 75.235
2 基金 22 5304.19 1.81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104 36.00 36.35 -0.96 530.00 19080.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51104 36.00 36.35 -0.96 726.00 26136.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51104 36.00 36.35 -0.96 766.51 27594.36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51104 36.00 36.35 -0.96 786.09 28299.2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51104 36.00 36.35 -0.96 800.00 28800.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50917 37.25 37.25 0 80.00 2980.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50917 37.25 37.25 0 66.09 2461.8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50917 37.25 37.25 0 80.00 2980.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2-24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赵善军、陈立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赵善军,陈立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2-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金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赵善军,陈立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2-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赵善军,陈立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0-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金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赵善军,陈立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9-0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投天琪收到期货业协会出具《关于对中投天琪期货有限公司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中期协字【2019】53号)
发文单位 期货业协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中投天琪期货有限公司

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赵善军、陈立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2-24

处罚对象:

赵善军,陈立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46 号
────────────────────────
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
赵善军、陈立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思尔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人;
赵善军,上海思尔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陈立人,上海思尔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第1页
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曾受理上海思尔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思尔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申请。因思尔芯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本所终止审核。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52 号)查明的事
实,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项目
的保荐人,赵善军、陈立人作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违
规行为。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思尔芯通过虚构对相关公司的销售,提前确认对相关公司的
收入及少计期间费用等方式,虚增 2020 年营业收入 1,536.72 万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11.55%,虚增利润总额 1,246.17 万元,
占当年利润总额的 118.48%。
中金公司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二)在思尔芯科创板 IPO 保荐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1.未审慎核查硬件设备生产情况
2020 年,思尔芯向相关公司销售硬件设备并确认收入。相
关产品对应 MAC 地址段及分配记录、产品生产及检验记录等资
料显示,上述产品实际生产时间为 2021 年。
第2页
中金公司未按执业规则要求审慎核查思尔芯生产情况,未充
分获取上述产品生产及检验记录等资料,未将财务信息与非财务
信息进行相互印证,未能发现相关产品在 2020 年实际并未生产,
但思尔芯却在当年确认相应销售收入的情况。
2.未审慎核查软件销售情况
思尔芯对相关公司的虚假软件销售属于偶发的纯软件销售,
贡献了思尔芯 2020 年度 60.09%的利润。该业务当年所售四种软
件中的三种只与思尔芯硬件设备兼容,但相关公司未曾向思尔芯
购买过硬件设备。
中金公司对上述销售情况未审慎核查。一是产品交付核验不
到位。未关注到思尔芯除产品验收单外,无软件和许可证交付流
转的其他文件资料。在知悉软件交付需思尔芯现场安装的情况下,
未查验相关技术支持记录。在获取了思尔芯软件销售许可证清单
后,未核验清单的真实性,未发现思尔芯实际未履行产品交付义
务。二是未结合思尔芯相关软件仅与其硬件兼容的产品特征,对
相关公司所购软件是否有合理用途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大
额软件销售的真实性。
3.客户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
思尔芯 2020 年收入增长 85.45%且扭亏为盈,对几家相关公
司的销售贡献了思尔芯 2020 年度 87.93%的利润。
中金公司对上述客户进行了走访,但走访流于形式,程序执
行不到位。一是未审慎关注核查合同异常情况。思尔芯与相关公
第3页
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存在由思尔芯时任董秘签署、销售标的仅为软
件、合同编号手工填写、审批流程手工会签等异常;与相关公司
签订的销售合同存在合同签订与预付款时间早于订单审批时间、
产品实际交付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等异常。中金公司在执行走访
程序中,访谈问卷均系提前拟好,未结合思尔芯上述业务情况设
计访谈问卷,未审慎核查相关异常情况。二是未审慎核查走访证
据与其他证据间的矛盾。对于相关公司的访谈记录所涉付款方式、
信用期,以及相关公司与思尔芯关联方无业务往来、与思尔芯无
技术合作等事项与已获取到的其他证据存在明显不符的情况,未
予审慎核查。三是对相关公司走访时,未实地查看软硬件产品交
付使用情况,未发现思尔芯 2020 年实际未向前述公司交付产品。
4.资金流水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1)思尔芯将相关公司比照关联方予以披露。2020 年 11
月,思尔芯向相关公司预付 672.49 万元,请其代为采购设备。
11 月至 12 月,相关公司将上述部分资金转至思尔芯名义客户作
为虚假销售回款。2021 年 7 月,相关公司才向供应商预付了设
备采购款。
中金公司未能获取到相关公司的资金流水,采取的替代措施
不充分,未能识别 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7 月之间思尔芯预付
款的用途与去向,未发现部分预付款被思尔芯用作虚假回款并提
前确认相关收入。
(2)思尔芯对相关公司的虚假销售贡献了 2020 年 14.33%
第4页
的利润。相关公司对思尔芯的采购与其他公司对相关公司的采购
互为前提。其他公司系思尔芯重要关联方,且为思尔芯 2020 年
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
中金公司未能获取到其他公司的资金流水,采取的替代措施
不充分,未能审慎核查思尔芯是否可能存在通过第三方账户周转
从而达到货款回收的情况。
5.未审慎核查关联方借款利息计提事项
思尔芯 2020 年存在向关联方无息借款的情形,但借款利息
未作为权益性交易计提利息费用并计入资本公积,与相关会计处
理规定不符。
中金公司未对思尔芯关联方借款计提利息事项进行审慎核
查。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保荐人未能审慎核查发行人硬件设备生产情况、软件销售情
况、关联方借款利息计提事项,客户走访程序、资金流水核查程
序执行不到位,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赵
善军、陈立人作为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
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 号)第
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
一条、第四十二条,《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
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
第二条第一至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第5页
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证监会公告
〔2009〕4 号)第七条、第十七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0 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证券法》
第十条第二款,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
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
十七条、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中金公
司、赵善军、陈立人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本所作出
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赵善军、陈
立人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监会
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
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
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
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
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
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
第6页
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保荐工作业务质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2 月 24 日
第7页

中金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2-21

处罚对象:

赵善军,陈立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1995 证券简称:中金公司公告编号:临 2024-05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中金公司” ) 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
知书》(证监立案字 0382024014 号) , 并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24〕 151 号), 具体情况详见《中金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和《中金公司关于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42、
临 2024-044) 。
上海思尔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国微思尔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思尔芯”) 于 2021 年 8 月提交科创板首发上市申请, 2022 年 7 月,
思尔芯撤回发行上市申请,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了终止审核的决定。中国证监会
已对思尔芯涉嫌欺诈发行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理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152 号), 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中金公司为思尔芯科创板 IPO 提供保荐服务,出具的《发行保荐
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包括:未审慎核查硬件设
备生产情况、未审慎核查软件销售情况、客户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资金流水核
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审慎核查关联方借款利息计提事项。
中国证监会认为, 中金公司在为思尔芯科创板 IPO 提供保荐服务过程中未
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十条
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违法行为。对于中金公司的上
述违法行为,思尔芯项目保荐代表人赵善军、陈立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
在监管部门调查过程中,中金公司及相关人员积极提供资料、配合调查。 根
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
八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
200 万元,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二、对赵善军、陈立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公司诚恳接受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问题及处罚,切实以案为鉴,
强化全面整改,坚持以投资者为本,不断强化执业质量管控,把好资本市场“入
口”关,夯实“看门人”责任,更好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或
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0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20

处罚对象:

赵善军,陈立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52号
当事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上海思尔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尔芯)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项目保荐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赵善军,男,案涉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陈立人,男,案涉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金公司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中金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金公司为思尔芯科创板IPO提供保荐服务,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会另案查明,思尔芯通过虚构对相关公司的销售,提前确认对相关公司的收入及少计期间费用等方式,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1,536.72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1.55%,虚增利润总额1,246.17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18.48%。
中金公司为思尔芯科创板IPO提供保荐服务,保荐业务收入2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中金公司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赵善军、陈立人为签字保荐代表人。
二、中金公司在思尔芯科创板IPO保荐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未审慎核查硬件设备生产情况
2020年,思尔芯向相关公司销售硬件设备并确认收入。相关产品对应MAC地址段及分配记录、产品生产及检验记录等资料显示,上述产品实际生产时间为2021年。
中金公司未按执业规则要求审慎核查思尔芯生产情况,未充分获取上述产品生产及检验记录等资料,未将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进行相互印证,未能发现相关产品在2020年实际并未生产,但思尔芯却在当年确认相应销售收入的情况。
(二)未审慎核查软件销售情况
思尔芯对相关公司的虚假软件销售属于偶发的纯软件销售,贡献了思尔芯2020年度60.09%的利润。该业务当年所售四种软件中的三种只与思尔芯硬件设备兼容,但相关公司未曾向思尔芯购买过硬件设备。
中金公司对上述销售情况未审慎核查。一是产品交付核验不到位。未关注到思尔芯除产品验收单外,无软件和许可证交付流转的其他文件资料。在知悉软件交付需思尔芯现场安装的情况下,未查验相关技术支持记录。在获取了思尔芯软件销售许可证清单后,未核验清单的真实性,未发现思尔芯实际未履行产品交付义务。二是未结合思尔芯相关软件仅与其硬件兼容的产品特征,对相关公司所购软件是否有合理用途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大额软件销售的真实性。
(三)客户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
思尔芯2020年收入增长85.45%且扭亏为盈,对几家相关公司的销售贡献了思尔芯2020年度87.93%的利润。
中金公司对上述客户进行了走访,但走访流于形式,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审慎关注核查合同异常情况。思尔芯与相关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存在由思尔芯时任董秘签署、销售标的仅为软件、合同编号手工填写、审批流程手工会签等异常;与相关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存在合同签订与预付款时间早于订单审批时间、产品实际交付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等异常。中金公司在执行走访程序中,访谈问卷均系提前拟好,未结合思尔芯上述业务情况设计访谈问卷,未审慎核查相关异常情况。
二是未审慎核查走访证据与其他证据间的矛盾。对于相关公司的访谈记录所涉付款方式、信用期,以及相关公司与思尔芯关联方无业务往来、与思尔芯无技术合作等事项与已获取到的其他证据存在明显不符的情况,未予审慎核查。
三是对相关公司走访时,未实地查看软硬件产品交付使用情况,未发现思尔芯2020年实际未向前述公司交付产品。
(四)资金流水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1.思尔芯将相关公司比照关联方予以披露。2020年11月,思尔芯向相关公司预付672.49万元,请其代为采购设备。11月至12月,相关公司将上述部分资金转至思尔芯名义客户作为虚假销售回款。2021年7月,相关公司才向供应商预付了设备采购款。
中金公司未能获取到相关公司的资金流水,采取的替代措施不充分,未能识别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之间思尔芯预付款的用途与去向,未发现部分预付款被思尔芯用作虚假回款并提前确认相关收入。
2.思尔芯对相关公司的虚假销售贡献了2020年14.33%的利润。相关公司对思尔芯的采购与其他公司对相关公司的采购互为前提。其他公司系思尔芯重要关联方,且为思尔芯2020年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
中金公司未能获取到其他公司的资金流水,采取的替代措施不充分,未能审慎核查思尔芯是否可能存在通过第三方账户周转从而达到货款回收的情况。
(五)未审慎核查关联方借款利息计提事项
思尔芯2020年存在向关联方无息借款的情形,但借款利息未作为权益性交易计提利息费用并计入资本公积,与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不符。中金公司未对思尔芯关联方借款计提利息事项进行审慎核查。
中金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第二条第一至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证监会公告〔2009〕4号)第七条、第十七条,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发行保荐文件、工作底稿、询问笔录、保荐业务收费发票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中金公司在为思尔芯科创板IPO提供保荐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违法行为。对于中金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思尔芯项目保荐代表人赵善军、陈立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监管部门调查过程中,中金公司及相关人员积极提供资料、配合调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200万元,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二、对赵善军、陈立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2月20日

中金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0-26

处罚对象:

赵善军,陈立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金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82024014号),具体情况详见《中金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2)。根据《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上海思尔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国微思尔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尔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未勤勉尽责,2024年9月25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思尔芯于2021年8月提交科创板首发上市申请,2022年7月,思尔芯撤回发行上市申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了终止审核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已对思尔芯涉嫌欺诈发行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理并做出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51号),主要内容如下:
中国证监会对本案已调查完毕,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中金公司为思尔芯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提供保荐服务,赵善军、陈立人为签字保荐代表人。
经查明,中金公司为思尔芯科创板IPO提供保荐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包括:未审慎核查硬件设备生产情况、未审慎核查软件销售情况、客户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资金流水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审慎核查关联方借款利息计提事项。
中国证监会认为,中金公司在为思尔芯科创板IPO提供保荐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违法行为。对于中金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思尔芯项目保荐代表人赵善军、陈立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监管部门调查过程中,中金公司及相关人员积极提供资料、配合调查。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200万元,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二、对赵善军、陈立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拟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于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问题及处罚,公司诚恳接受处罚,切实以案为鉴,强化全面整改,坚持以投资者为本,不断强化执业质量管控,把好资本市场“入口”关,夯实“看门人”责任,更好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26日

中投天琪收到期货业协会出具《关于对中投天琪期货有限公司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中期协字【2019】53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9-01

处罚对象:

中投天琪期货有限公司

2019年4月30日,期货业协会出具《关于对中投天琪期货有限公司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中期协字【2019】53号),就2018年资产管理业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中投天琪违规问题给予其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5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