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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60188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5 258653.69 5708.38 13.54 151.51 0.03
2024-04-24 260196.32 8326.62 13.67 154.33 1.42
2024-04-23 259355.15 4883.80 12.75 144.46 0
2024-04-22 260095.79 14370.26 15.88 179.44 7.70
2024-04-19 254049.50 5650.49 10.30 115.26 0.15
2024-04-18 257167.82 13294.86 15.45 174.47 0.64
2024-04-17 257953.15 10984.64 23.72 266.88 9.22
2024-04-16 260249.20 11407.64 23.53 259.81 2.20
2024-04-15 262421.50 11647.10 22.04 248.43 3.17
2024-04-12 267124.51 5681.97 20.12 221.35 0.04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64 4871.35 0.673
2023-12-31 1 其他 9 531514.21 73.379
2 基金 501 37062.82 5.117
3 上市公司 1 4194.19 0.579
4 QFII 1 1601.21 0.221
2023-09-30 1 其他 5 537920.32 78.400
2 基金 36 7838.29 1.142
3 社保 1 1498.89 0.218
2023-06-30 1 其他 13 536687.68 80.631
2 基金 265 14728.36 2.213
3 社保 1 1498.89 0.225
2023-03-31 1 其他 8 538365.79 83.515
2 基金 11 5961.48 0.92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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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2-13 12.41 12.41 0 33.34 413.75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山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15 11.86 12.10 -1.98 18.00 213.4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红黄路证券营业部

2022-03-30 10.02 10.02 0 134.99 1352.6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成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8-12-05 7.20 7.77 -7.34 52.63 378.95

买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花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临江北路证券营业部

2018-06-07 8.23 9.22 -10.74 45.50 374.46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山南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9-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卜锋、凌珠)[2021]14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凌珠,卜锋
公告日期 2020-08-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骥)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骥
公告日期 2019-06-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文聪)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文聪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卜锋、凌珠)[20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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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9-13

处罚对象:

凌珠,卜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4号
当事人:卜锋,男,1989年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县。
凌珠,女,1995年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平远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卜锋、凌珠操纵横河转债等转债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卜锋、凌珠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卜锋、凌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账户基本情况
卜锋于2009年10月28日在银河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营业部开立本人名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卜锋银河证券账户);凌珠分别于2014年2月14日在银河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营业部,于2018年8月31日在光大证券梅州金燕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本人名下证券账户(以下分别简称凌珠银河证券账户、凌珠光大证券账户)。
卜锋、凌珠为夫妻关系,两人均知悉对方名下证券账户的账号、密码,共同控制并决策使用卜锋银河证券账户、凌珠银河证券账户、凌珠光大证券账户等三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账户组的交易资金主要来源于卜锋、凌珠自有及家庭资金,盈亏由二人共同承担。
二、涉嫌操纵情况
2019年3月14日至2020年2月18日,卜锋、凌珠共同控制使用账户组交易可转债,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操纵“横河转债”、“利欧转债”、“蓝盾转债”、“联得转债”等4只可转债价格。具体如下:
(一)横河转债
1.2019年3月14日,9时32分56秒69毫秒至9时34分29秒10毫秒,在开始委托的前一笔市场成交价为156.80元/张的情况下,账户组中卜锋银河证券账户、凌珠光大证券账户分别以157.02元/张至161元/张不等的价格,分5笔委托买入“横河转债”合计9,750张,其中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量为7,300张,占比74.87%。合计买入成交5,220张,成交金额830,555.20元,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比为23.56%,将“横河转债”的价格从156.80元/张拉抬到160.80元/张,可转债涨幅为2.55%,同期正股涨幅仅0.85%。9时34分3秒74毫秒至9时34分38秒21毫秒,前述买入的“横河转债”5,220张全部被卖出。经证券交易所计算,盈利6,368.34元。
2.2019年6月18日,11时24分4秒36毫秒至11时25分17秒97毫秒,在开始委托的前一笔市场成交价为109.78元/张的情况下,账户组中卜锋银河证券账户、凌珠光大证券账户分别以110.02元/张至115元/张不等的价格,分5笔委托买入“横河转债”合计18,320张,其中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量为18,320张,占比100%。合计买入成交4,172张,成交金额470,223.90元,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比为23.88%,将“横河转债”的价格从109.78元/张拉抬到114元/张,可转债涨幅为3.85%,同期正股涨幅仅2.76%。11时24分28秒67毫秒至11时27分3秒9毫秒,前述买入的“横河转债”4,172张全部被卖出。经证券交易所计算,盈利9,303.25元。
(二)利欧转债
3.2019年5月8日,10时25分4秒90毫秒至10时27分9秒5毫秒,在开始委托的前一笔市场成交价为125.50元/张的情况下,账户组中卜锋银河证券账户、凌珠银河证券账户分别以126.01元/张至128.25元/张不等的价格,分8笔委托买入“利欧转债”合计37,310张,其中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量为28,820张,占比77.24%。合计买入成交13,277张,成交金额1,692,705.09元,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比为24.52%,将“利欧转债”的价格从125.50元/张拉抬到128.20元/张,可转债涨幅为2.15%,同期正股涨幅仅1.87%。10时26分26秒86毫秒至10时27分50秒62毫秒,前述买入的“利欧转债”13,277张全部被卖出。经证券交易所计算,盈利6,934.03元。
4.2019年6月11日,9时43分33秒9毫秒至9时48分35秒32毫秒,在开始委托的前一笔市场成交价为109.37元/张的情况下,账户组中卜锋银河证券账户、凌珠光大证券账户分别以110元/张至116元/张不等的价格,分9笔委托买入“利欧转债”合计29,740张,其中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量为21,270张,占比71.51%。卜锋合计买入成交13,322张,成交金额1,508,776元,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比为20.51%;凌珠未成交。将“利欧转债”的价格从109.37元/张拉抬到116元/张,可转债涨幅为6.06%,同期正股涨幅仅3.78%。9时47分17秒1毫秒至9时50分20秒32毫秒,卜锋将前述买入的“利欧转债”中11,965张卖出。经证券交易所计算,盈利15,426.60元。
5.2019年11月12日,11时11分24秒9毫秒至11时12分16秒97毫秒,在开始委托的前一笔市场成交价为123.40元/张的情况下,账户组中卜锋银河证券账户、凌珠光大证券账户分别以123.52元/张至126.11元/张不等的价格,分5笔委托买入“利欧转债”合计6,750张,其中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量为3,980张,占比58.96%。合计买入成交4,140张,成交金额517,296.60元,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比为33.60%,将“利欧转债”的价格从123.40元/张拉抬到126.02元/张,可转债涨幅为2.12%,同期正股涨幅仅0.95%。11时11分41秒11毫秒至11时13分1秒90毫秒,前述买入的“利欧转债”4,140张全部被卖出。经证券交易所计算,盈利2,342.37元。
(三)蓝盾转债
6.2019年6月24日,9时33分3秒89毫秒至9时33分39秒6毫秒,在开始委托的前一笔市场成交价为115.0元/张的情况下,账户组中凌珠光大证券账户分别以115.5元/张至117.52元/张不等的价格,分3笔委托买入“蓝盾转债”合计10,300张,其中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量为6,860张,占比66.60%。合计买入成交3,240张,成交金额379,179.41元,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为27.48%,将“蓝盾转债”的价格从115元/张拉抬到117.50元/张,可转债涨幅为2.17%,同期正股涨幅仅0.46%。9时33分43秒96毫秒至9时33分50秒13毫秒,前述买入的“蓝盾转债”3,240张全部被卖出。经证券交易所计算,盈利1,470.87元。
(四)联得转债
7.2020年2月18日,14时05分34秒4毫秒至14时06分13秒22毫秒,在开始委托的前一笔市场成交价为152.31元/张的情况下,账户组中卜锋银河证券账户、凌珠光大证券账户分别以153元/张至158元/张不等的价格,分7笔委托买入“联得转债”合计12,000张,其中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量为7,000张,占比58.33%。合计买入成交4,734张,成交金额736,119.27元,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比为27.95%,将“联得转债”价格从152.31元/张拉抬到156.99元/张,可转债涨幅为3.07%,同期正股涨幅仅2.28%。14时06分22秒83毫秒至14时06分48秒78毫秒,前述买入的“联得转债”4,734张全部被卖出。经证券交易所计算,盈利5,007.4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硬件查勘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卜锋、凌珠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情形。
卜锋、凌珠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第一,没有共同控制账户组,交易决策是个人单独作出的,并没有共同决策。第二,交易的对象都是可转债,所以其交易具有在同一时段内产生偶然重合的概率。第三,其作为交易者,并不清楚有关违法标准。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具体如下:
第一,认定卜锋、凌珠共同控制账户组并无不当。一是卜锋、凌珠为夫妻关系,交易资金为本人和家庭共有资金,盈亏由二人共同承担;二是卜锋、凌珠互相知悉对方名下证券账户的账号密码,且使用本人手机登录对方账户下单交易;三是在涉案的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卜锋、凌珠均在同一场所且主要在同一个房间内进行交易;四是卜锋、凌珠在交易阶段时有交流,盘后会复盘讨论,形成共同的交易策略和意向。综上,卜锋、凌珠对账户组享有管理、支配、使用的权益,认定卜锋、凌珠共同控制账户组并共同决策并无不当。
第二,卜锋、凌珠的交易并非偶然重合。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期间,卜锋、凌珠二人交易重合度较高,有较多的交易品种重合。
第三,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依法应予惩治。当事人自称不知悉有关标准,并不影响认定其行为性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卜锋、凌珠违法所得46,852.93元,并处3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9月9日
抄送:会办公厅,稽查局,法律部,处罚委,会计部,投保局,
债券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1年9月9日印发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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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8-27

处罚对象:

刘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骥)
〔2020〕42号
 
当事人:刘骥,男,1984年5月出生,住址:重庆渝北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证券从业人员刘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刘骥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2014年10月15日至2016年11月28日,刘骥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重庆万象城证券营业部(原珠江路营业部),历任客户经理、证券经纪人等职务,其于2014年10月28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二、刘骥私下接受重庆上汇实业有限公司和重庆新众和投资有限公司等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2015年3月26日,重庆上汇实业有限公司与刘骥签订委托协议,将其证券账户委托刘骥代为管理,初始资金10,000,000.00元,管理期限为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2015年3月29日,重庆新众和投资有限公司与刘骥签订委托协议,将其证券账户委托刘骥代为管理,初始资金10,000,000.00元,管理期限为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
2015年4月9日,“重庆上汇实业有限公司”(普通资金账户400******001,下挂上海股东账户B88****378和深圳股东账户080****235)“重庆新众和投资有限公司”(普通资金账户400******02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B88****269和深圳股东账户080****294)均开立于原银河证券重庆珠江路营业部。
上述两账户开户后即交给刘骥,由刘骥负责交易决策和下单,刘骥也雇佣其亲戚谭某帮忙操作下单。委托期间上述账户交易过“江淮动力”“迪马股份”“海南瑞泽”等多只股票。刘骥未实际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委托协议、营业部相关资料、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刘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情形。
根据刘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刘骥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8月12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文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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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6-04

处罚对象:

刘文聪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文聪) 
〔2019〕53号
 
当事人:刘文聪,男,1988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刘文聪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刘文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刘文聪于2011年6月通过证券交易与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考试,并先后在多家证券公司任职。2017年1月4日,刘文聪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广州站前路证券营业部签订劳动合同,后于2017年1月14日取得执业证书。
2016年11月,刘文聪与朋友朱某明口头约定,二人共同出资进行股票交易,由刘文聪操作朱某明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南大道中路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账户进行交易,并利用融资融券加杠杆。刘文聪出资部分的交易盈亏由刘文聪自担,朱某明出资部分的交易盈亏由刘文聪、朱某明平分。2016年11月11日,刘文聪、朱某明分别向“朱某明”银行账户转入13万元、50万元并转入“朱某明”证券资金账户,转入前一日“朱某明”账户资产余额为37,732.03元。
刘文聪在方正证券执业后,继续借用“朱某明”账户持有、买卖股票。2017年1月14日至4月20日,“朱某明”账户先后交易12只股票,具体情况如下:(1)“南威软件”期初市值1,449,474.24元,期间买入成交5,279,203.00元,卖出成交6,491,108.12元,交易亏损249,895.16元;(2)“华铁科技”买入成交1,387,698.00元,卖出成交1,481,016.00元,交易盈利90,345.25元;(3)“四通股份”买入成交928,201.00元,卖出成交792,000.00元,交易亏损137,887.50元;(4)“中国银河”为申购中签的新股,申购金额6,810.00元,期间卖出成交11,810.00元,交易盈利4,982.04元;(5)“平安银行”买入成交161,053.00元,卖出成交161,590.00元,交易盈利214.09元;(6)“万科A”买入成交295,254.00元,卖出成交292,434.00元,交易亏损3,406.28元;(7)“京东方A”买入成交1,306.00元,期间无卖出,期末市值1,520.00元,交易盈利213.35元;(8)“凯瑞德”买入成交1,713,816.00元,卖出成交1,686,461.00元,交易亏损30,741.60元;(9)“神开股份”买入成交319,906.00元,卖出成交339,888.00元,交易盈利19,312.22元;(10)“世联行”期初市值718.00元,期间卖出成交718.00元,交易亏损1.08元;(11)“金发拉比”买入成交1,762,531.00元,卖出成交1,707,776.00元,交易亏损58,197.93元;(12)“奥联电子”期初市值18,425.00元,期间卖出成交21,025.00元,交易盈利2,568.46元。
综上,“朱某明”账户在涉案期间买入成交11,848,968.00元,卖出成交12,985,826.12元,累计买卖金额24,834,794.12元,最终亏损362,494.14元。根据刘文聪的出资比例,归属于刘文聪的累计买卖金额为4,835,058.21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任职材料、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资料、证券交易所提供数据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文聪借用“朱某明”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关于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内参与股票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刘文聪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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