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〇年七月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1773 号)
(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星宇股份”、“发行人”或“申请人”),会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合律
师”或“发行人律师”)、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
会计师”或“发行人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
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对及讨论,并进行了具体回复。
若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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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问题 1............................................................................................................................. 3
问题 2............................................................................................................................. 8
问题 3........................................................................................................................... 10
问题 4........................................................................................................................... 13
问题 5........................................................................................................................... 18
问题 6........................................................................................................................... 37
问题 7........................................................................................................................... 43
问题 8........................................................................................................................... 45
问题 9...........................................................................................................................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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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募投项目与前募“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环评
批复相同。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备案环评均相同的原因、合规
性,是否在有效期内,批准内容与募投项目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募投项目所在
行业现行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用途。(2)本次
募投项目环评文件与前募一致的原因、合规性。(3)募投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是否具备实施项目全部资质许可,项目风险是否充分披露。(4)本次募投项目与
公司现有业务及前次募投项目的联系与区别,是否具备与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
资质、技术、人才等资源储备,是否属于重复建设,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必要
性、合理性及可行性。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概况和规划审批情况
发行人原前募项目“吉林长春生产基地扩建项目”系为满足公司重点客户一
汽大众订单需求而设计建设,后客户因市场等外部因素调整生产布局,将部分生
产基地规划由长春转移至华东、华南、西南等地区。为适应客户经营战略的调整,
同时为满足自身经营规模快速增加带来的在研项目未来转产后的潜在生产需求,
发行人于 2017 年启动了“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整体项目。
发行人于 2017 年 8 月取得了常州市新北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关于“星宇股
份智能制造产业园”整体项目的“常新经备[2017]69 号”项目备案证;于 2017
年 12 月取得了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常
新行审环表[2017]50 号”环评批复;于 2017 年 11 月签署了“星宇股份智能制造
产业园”整体项目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2018 年 3 月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面积:270,382 平方米,
用地性质:工业)和“苏(2018)常州市不动产权证第 0017166 号”《不动产权
证书》(宗地面积:270,382 平方米,用途:工业)。
经 2017 年 12 月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
投项目“吉林长春生产基地扩建”的议案》,发行人将原前募项目“吉林长春生
产基地扩建”项目变更为“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一期”项目,实施主体由吉
林星宇变更为发行人,实施地点变更为常州市空港产业园宝塔山路西侧、黄河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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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南侧;后经 2019 年 9 月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
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发行人将“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一期”变更
为“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一、二、三期项目”。
根据发行人取得的项目备案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件,发行人“星
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整体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以南、宝
塔山路以西(现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 709 号),新增用地 270,316 平方米(406
亩),建设内容包括综合性工厂、大灯工厂、后灯工厂、成品库、原材料和零部
件仓库、模具工厂、电子工厂、办公楼、变电站(高压房)、食堂和培训活动中
心等主要建筑物及相关配套建筑,其中:前次募投项目“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
园一、二、三期”的建设内容包括综合性工厂、大灯工厂、后灯工厂、成品库、
原材料和零部件仓库、办公楼、变电站(高压房)、食堂和培训活动中心等主要
建筑物,不包括本次募投项目“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模具工厂”和“星宇股
份智能制造产业园电子工厂”拟建设的模具工厂、电子工厂等建设内容。
二、本次募投项目备案环评相同的原因及合规性
本次募投项目筹划阶段,发行人依据市场情况针对“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
园模具工厂”和“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电子工厂”更新了可行性分析,并向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提出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
根据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2020 年 6 月出具的“常
新行审内备[2020]323 号”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为“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
模具工厂、电子工厂”,即本次募投项目“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模具工厂”
和“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电子工厂”,批准内容与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内容一
致,建设地点为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 709 号,位于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内,
不涉及新增用地,符合已有土地规划用途。
根据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2017 年 12 月出具
的“常新行审环表[2017]50 号”环评批复内容,在批复下达之日起 5 年内未开工
建设或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
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根据“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
整体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模具工厂建成后新增加工设备 128 台/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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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厂建成后新增 SMT 生产设备 40 条/套,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模具工厂涉
及新增模具及工装加工、试验设备 128 台(套),电子工厂涉及新增 SMT 生产
组装线 22 条(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
治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化。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亦
出具说明:“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已取得我局审批意
见,文号:常新行审环表[2017]50 号,该项目建设中包含模具工厂和电子工厂相
关内容”。因此,“常新行审环表[2017]50 号”环评批复内容已涵盖了本次募投
项目“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模具工厂”和“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电子工
厂”,环评批复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无须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手续。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备案及环评相同的原因系“常新行审内备[2020]323 号”
项目备案证和“常新行审环表[2017]50 号”环评批复的内容均包括了本次募投项
目“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模具工厂”和“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电子工厂”,
均在有效期内,批准内容与“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模具工厂”和“星宇股份
智能制造产业园电子工厂”建设内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次募投项
目涉及用地已取得土地权证,符合土地规划用途。
三、本次募投项目环评文件与前募一致的原因及合规性
如前所述,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2017 年 12
月出具的“常新行审环表[2017]50 号”环评批复内容已涵盖了本次募投项目“星
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模具工厂”和“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电子工厂”,且
环评批复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无须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环评文件具备合规性,符合相关规定。
四、本次募投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本次募投项目“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模具工厂”建成后可形成年产各类
模具 360 副及各类工装 11,046 副的能力,“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电子工厂”
建成后可形成年产 LED 光源模组 3,444.86 万片和其他电子模组 575.77 万个的能
力,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鼓励类”中“十四、机械
—31、……精密模具”、“十六、汽车—1、汽车关键零部件:……LED 前照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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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畴。同时,本次募投项目“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模具工厂”和“星宇股份
智能制造产业园电子工厂”已取得“常新行审内备[2020]323 号”项目备案证。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涉及相关行业的资质许可,已取得相关环评批复。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已取得相关环评批复,项目实施不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其他项目风险已充分披露。
五、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及前次募投项目的联系与区别,是否具
备与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资质、技术、人才等资源储备,是否属于重复建设,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
发行人主要从事乘用车车灯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业务,车灯产品主
要包括前照灯、后组合尾灯、雾灯、高位刹车灯、转向灯以及内饰灯等。在生产
过程中,发行人一般通过自行生产或外购模具用于注塑,对于后续组装工序所需
的光源模组或电子控制器模组也是通过自行生产或外购获得。
(一)“智能制造产业园模具工厂”项目与现有业务的关联性及建设必要
性
本次募投项目“智能制造产业园模具工厂”用于生产在车灯产品制造过程中
所需要模具和工装。目前由于产能所限,发行人现有模具车间仅能保证部分新定
点项目投产涉及配光性能的关键模具开发需求(例如:灯罩类、光导类、透镜类、
反射镜类),其他所需模具则通过委外加工制造,随着发行人承接项目的增多及
项目技术含量的提升,车灯产品的结构越来越复杂,零件越来越多,未来生产中
所需的模具、工装数量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存在较大的模具、工装缺口,直接
影响项目过程控制和成本控制,也不利于关键零部件模具的技术保密。
(二)“智能制造产业园电子工厂”项目与现有业务的关联性及建设必要
性
本次募投项目“智能制造产业园电子工厂”用于生产车灯产品所需要的 LED
光源模组和其他电子模组,随着车灯进一步向电子化、智能化升级,发行人车灯
产品的电子化和智能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对相关模组的自制需求快速增长。由于
目前公司场地所限,无法满足在研项目转产后未来对于光源模组和其他电子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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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配套需求,虽公司可暂时通过委外生产进行替代,但自制与委外生产之间存在
较大的成本差异,且由于电子零件的特殊性,委外生产对电子器件的质量控制及
技术保密也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公司亟需提升相关产能。
(三)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关联性,不存在重复建设
为了充分满足未来的生产需求,发行人于 2017 年底启动了“星宇股份智能
制造产业园”项目,前次募投项目“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一、二、三期”主
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的综合性工厂、大灯工厂、后灯工厂、成品库、原材料和零
部件仓库等,本次募投项目“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模具工厂”和“星宇股份
智能制造产业园电子工厂”建设内容包括模具工厂和电子工厂,前次募投项目和
本次募投项目均系“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整体项目的一部分。本次募投项
目的模具工厂和电子工厂建成后可同时为发行人老厂区的大灯工厂和后灯工厂
以及前次募投项目“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一、二、三期”建设的大灯工厂和
后灯工厂提供车灯制造过程中所需的模具、工装以及车灯产品所需的 LED 光源
模组和关键电子模组,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
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之间不存在重复建设。
(四)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具备相应的技术、人才储备,具备可行性
自设立以来,发行人高度重视技术的自主创新,2017 年、2018 年、2019 年
和 2020 年 1-3 月发行人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 4.21%、3.56%、3.78%和
4.59%,截至 2019 年末发行人研发人员共计 933 名,占员工总数的 13.06%。
经过多年研发积累,发行人形成了自主独立的车灯产品、车灯光源和电子模
组、模具及工装专机的设计开发能力和研发体系,能够快速响应并满足客户需求。
基于长期持续的研发投入,公司已形成一批研发成果,如第一代和第二代 ADB
前照灯、辅助远光(蓝转白激光)前照灯、第二代 OLED 后组合灯、像素式前
照灯、LIN/CAN 控制 RGB 氛围灯、低成本双光 LED 透镜组件相继研发成功。
强大的研发人才储备和技术储备有利于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顺利实施。
同时,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车灯制造领域均拥有多年的生
产管理经验,公司在多年经营中也不断优化采购、生产、研发、销售、质量等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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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运营环节,近年来吉林长春、广东佛山、塞尔维亚新工厂的建设项目也为公
司积累了宝贵的项目实施经验。因此,发行人具备募投项目实施的人才和项目管
理经验储备,能够有效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投产。
综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可有效满足公司生产过程中对模具、工装、LED
光源模组和其他电子模组的需求,与前次募投项目均属于“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
业园”的构成部分,不存在重复建设,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具备相应的技术、人才
储备,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
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备案证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表和环评批复、相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和土地权证、前次募投项目“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一、二、三期”可行性分
析报告和项目规划许可文件、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备案证书和相
关部门出具的说明文件,现场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模具车间、电子车间、
市场部门、研发部门和工程部门相关负责人,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本次募投项目相关项目备案和环评文件均在有效期内,批准内容与募
投项目建设内容一致,符合所在行业现行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次募投项
目不涉及新增用地,相关建设用地已取得土地权证,符合土地规划用途;
(2)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环评文件一致,符合环评批复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3)本次募投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具备实施项目全部资质许可,项目实施
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其他项目风险已充分披露;
(4)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及前次募投项目具备合理的产业链分工
联系,发行人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资质、技术、人才等资源储备,本次
募投项目不涉及重复建设,项目建设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
问题 2、请申请人以列表方式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是
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并补充说明上市公
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 36 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 12 个月是否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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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就申
请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及
整改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处罚主体 处罚时间 作出处罚机关 处罚事由 处罚金额 整改情况
未按照规定的 已缴纳罚款,
佛山市南海区
2018 年 11 期限办理纳税 并按要求纠
佛山星宇 税务局狮山税 200.00
月 申报和报送纳 正、及时申报
务分局
税资料 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
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
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因此,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佛山星宇上述相关税务处罚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发行人正常经营及本次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构成实质不利影响。佛山星宇已经按照要求足额缴纳了罚
款,并及时补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相关子公司内部已完善税务管理
制度,强化税务规范化操作。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经营,不存在其他因
重大违法行为被其主管税务、工商、环保、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
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以及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管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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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管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 12 个
月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管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
罚的相关文件,以及发行人境外律师就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
情况的说明及相应发表的意见;查阅了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尽
职调查表》;检索了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
台、上交所网站、深交所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百度等公开信息网站,对发行
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诉讼或失信情况进行了核查;与发行人
相关负责人就行政处罚相关事项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根据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受到的税务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等
处罚罚款金额较小、情节较轻,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
发行人子公司已相应缴纳了罚款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该等处罚不会构成对本次
发行的法律障碍;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管均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最近 12 个月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
管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发行人符
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问题 3、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使用的部分土地或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请申
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和房产的具体情况及占比,
是否属于核心经营资产,未能取得权属证书的主要原因,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是否存在不能继续使用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的风险;(2)租赁房产的权属或租赁
手续的瑕疵情况,是否存在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实质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及
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和房产的具体情况及占比,是否属于核心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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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资产,未能取得权属证书的主要原因,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存在不能
继续使用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的风险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自有房屋建
筑物面积合计 212,233.67 平方米,已取得土地证但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产
共计 58,687.87 平方米,占比 27.65%。上述已取得土地证但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
书的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序 房屋建筑 建筑面积 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单位 坐落位置 办理进度
号 物名称 (m2) 证号
吉林工厂 汽车经济技术
长国用(2013)
办公楼、 开发区东至乙 正在办理竣
1 吉林星宇 33,621.40 第 101000067
门卫 1、门 三街,西至丙 工验收备案
号
卫 2、厂房 四十三街
广东省佛山市
粤(2019)佛
佛山工厂 南海区狮山镇 正在办理竣
2 佛山星宇 25,066.47 南不动产权第
二期 松岗东风路 8 工验收备案
0060893 号
号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上述已取得土地证但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产属
于发行人的生产用房,正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中吉林工厂预计 2020 年
12 月底可以取得房产证、佛山工厂二期项目预计 2020 年 8 月底可以取得房产证。
该等房产已依法取得项目备案、环评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必要的建设手续,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取得房屋权
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存在不能继续使用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的风险。
二、租赁房产的权属或租赁手续的瑕疵情况,是否存在对公司持续经营造
成实质不利影响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承租使用以下 9 项房屋:
序 年租金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地址 面积(㎡) 产权证 用途 租赁期限
号 (万元)
6,595.69(一
常州高新技术
常州市万德 层)
产业开发区华 仓储及 2018.05.01-
1 发行人 精密机械有 苏(2019)常 332.15
山中路 101 号 14,370(二层 办公、生 2022.04.30
限公司 州市不动产权
主体办公楼 以上) 活辅助
第 0056709 号
用房
常州市万德 华山中路 101 3,843.53(一 2019.05.01-
2 发行人 266.45
精密机械有 号二期机械车 层) 202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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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年租金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地址 面积(㎡) 产权证 用途 租赁期限
号 (万元)
限公司 间 11,530.59(二
层以上)
常州市万德
华山中路 101 2018.05.09-
3 发行人 精密机械有 675 15.28
号装配车间 2022.04.30
限公司
常州青洋塑 苏(2019)常
青洋塑业宏智 主要用 2019.01.01-
4 发行人 业科技有限 8,415 州市不动产权 195.35
路 7 号厂房 于仓储 2022.12.31
公司 第 0031619 号
川(2019)龙
一汽物流(成 经开区东五路 泉驿区不动产 2020.01.01-
5 发行人 2,500 66.00 仓储
都)有限公司 688 号库房 权第 0051426 2020.12.31
号
江苏宜供物 秦岭路 1 号仓 2018.02.01-
6 发行人 7,650 出租方未提供 136.78 仓储
流有限公司 库 2021.01.31
江苏宜供物 泰山路 219 号 2018.05.01-
7 发行人 37 出租方未提供 0.89 办公
流有限公司 办公室 2021.02.01
江苏宜供物 泰山路 219 号 2018.02.01-
8 发行人 3,885 出租方未提供 65.27 仓储
流有限公司 仓库 2021.01.31
江苏宜供物 泰山路 219 号 2019.01.01-
9 发行人 3,000 出租方未提供 50.40 仓储
流有限公司 仓库 2020.12.31
发行人承租的上述房产主要用途为仓储,可替代性较强。上述租赁房产存在
未履行租赁备案手续、部分房产出租方未提供产权证的情形,但发行人自租赁、
使用上述相关房屋以来,未发生任何纠纷或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调查、处罚,未
影响实际使用,不存在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晓萍已出具承诺函:
“如因租赁房屋的出租方无权出租或未履行租赁备案手续等原因导致发行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于本次发行前承租的房屋发生相关纠纷、被主管机关责令停止
使用等任何导致发行人及/或其控制的企业无法继续正常使用该等房屋或遭受损
失,本人承诺承担因此造成发行人及/或其控制的企业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
进行诉讼或仲裁、罚款、寻找替代场所以及搬迁所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
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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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相关在
建工程的建设审批文件、发行人承租使用房屋的租赁合同以及相关的房屋所有权
证书,向发行人了解相关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并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晓萍出
具的关于发行人承租使用租赁房屋的承诺函,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已取得土地证但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
产正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该等房产已依法取得项目备案、环评批复、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必要的建设手续,完成
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存在不能继续使用
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的风险。
(2)发行人承租使用的房屋主要用途为仓储,可替代性较强,未履行租赁
备案手续、部分房产出租方未提供产权证等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实质不
利影响。
问题 4、根据申请文件,截至 2020 年 3 月末,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 42,851.82
万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目前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进展合规性,是否存在重
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
发表意见。
回复:
一、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进展
截至 2020 年 3 月末,发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价值明细如下:
在建工程内容 账面价值(万元) 备注
汽车电子和照明研发中心项目 14,570.61 发行人
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 17,546.53 发行人
佛山汽车车灯生产及配套项目二期工程 9,247.95 佛山星宇
塞尔维亚项目 323.18 塞尔维亚星宇
待安装设备 342.79 发行人、佛山星宇
零星工程 820.74 发行人
合计 42,851.83
13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除“待安装设备”和“零星工程”外,发行人境内在建工程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境内主要在
实施方 投资项目备案 环评批复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具体建设内容 状态
建工程
汽车电子和照
《江苏省投资 《建筑工程施工许
《建设用地规划许 明研发中心项
汽车电子和 项目备案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可证》(施工许可证
常新行审环表 可证》(地字第 目:1#、2#、
照明研发中 发行人 (备案证号:常 证》(建字第 编号: 建设中
[2017]46 号 320400201840006 3#、4#、地下
心项目 新行审经备 320400201840157 号) 32041120181207040
号) 车库、地下消
[2018]316 号) 1)
防水泵房
星宇股份智能
制造产业园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