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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科高新(60179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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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12-31 1 基金 37 1042.97 2.942
2025-09-30 1 其他 5 12764.81 36.005
2 上市公司 1 1700.00 4.795
3 基金 2 1311.15 3.698
4 社保 1 763.87 2.155
2025-06-30 1 其他 7 13201.63 37.237
2 上市公司 1 1700.00 4.795
3 基金 13 53.06 0.150
2025-03-31 1 其他 6 13064.04 36.849
2 上市公司 1 1700.00 4.795
2024-12-31 1 其他 6 13019.41 36.723
2 上市公司 1 1700.00 4.795
3 基金 11 46.88 0.13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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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207 5.65 5.65 0 191.00 1079.15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20240115 7.82 7.90 -1.01 1000.00 782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分公司

20231030 6.75 6.75 0 90.00 607.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3-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周强
公告日期 2025-10-3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蓝科高新:关于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刘斌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斌,周春平,段玉林,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1-1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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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3-30

处罚对象:

周强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3394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74830970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4号
    
  当事人:周强,男,1981年9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周强内幕交易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科高新)、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美达)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截至2025年3月,苏美达、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机械)、国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资产)均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集团)控股子公司。国机资产持有蓝科高新78,130,744股股份,占蓝科高新总股本的22.04%。苏美达被委托对蓝科高新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2025年3月7日,苏美达召开蓝科高新资本运作专题会,时任苏美达董事长杨某清,时任苏美达总经理、蓝科高新董事长王某,时任苏美达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周强,时任蓝科高新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助理鲍某等参加。
  2025年3月19日,鲍某将《蓝科高新资本运营方案》等文件发送至苏美达与蓝科高新共同组建的内部工作群,文件主要内容是苏美达拟收购蓝科高新控股权,苏美达或蓝科高新拟收购浦发机械全资子公司机械工业上海蓝亚石化设备检测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亚检测)100%股权、浦发机械控股子公司中国空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空分)51%股权。
  2025年3月20日,苏美达召开讨论会,会议进一步商讨了3月19日形成的《蓝科高新资本运营方案》,周强参会。
  2025年3月28日,国机集团相关人员调研苏美达并召开座谈会,主要内容是讨论苏美达拟收购蓝科高新控股权以及蓝科高新拟收购蓝亚检测、中国空分股权的方案,周强参会。
  2025年4月11日,国机集团召开专题会,主要内容为苏美达拟收购国机资产所持0.60亿股蓝科高新股票,约占蓝科高新总股本的16.92%并控股蓝科高新;蓝科高新拟收购蓝亚检测100%股权、中国空分51%股权,周强参会。
  2025年4月13日,内部工作群召开线上会议,会议进一步探讨股权收购事项,周强参会。
  2025年4月14日,苏美达召开党委会、总办会,会议研究并同意苏美达拟收购国机资产所持0.60亿股蓝科高新股票,约占蓝科高新总股本的16.92%并控股蓝科高新;蓝科高新拟收购蓝亚检测100%股权、中国空分51%股权的事项,周强参会。
  2025年4月14日,浦发机械召开党委会、总办会,审议通过了浦发机械拟向蓝科高新转让所持有的蓝亚检测100%股权、中国空分51%股权这一事项。
  2025年4月15日,蓝科高新召开党委会、总办会,审议通过了蓝科高新拟收购浦发机械所持有的蓝亚检测100%股权、中国空分51%股权这一事项。
  2025年4月16日,国机集团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蓝科高新拟收购浦发机械持有的蓝亚检测100%、中国空分51%股权以及苏美达拟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购买国机资产所持有的蓝科高新股份0.6亿股,约占蓝科高新总股本的16.92%并控股蓝科高新的具体方案。
  2025年4月16日收盘后,蓝科高新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蓝科高新拟收购蓝亚检测100%股权、中国空分51%股权。前述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
  2025年4月16日收盘后,苏美达、蓝科高新均披露了关于蓝科高新股权转让的相关公告,苏美达拟购买国机资产所持有的蓝科高新股份0.6亿股,约占蓝科高新总股本的16.92%,并成为蓝科高新控股股东。前述事项分别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
  前述内幕信息均不晚于2025年3月19日形成,公开于2025年4月16日晚间。周强作为苏美达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因所任职务和工作内容获悉前述内幕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前述内幕信息时间均不晚于2025年3月19日。
  二、周强内幕交易“蓝科高新”“苏美达”股票
  (一)账户情况
  案涉期间,周强控制使用“徐某”证券账户交易“蓝科高新”“苏美达”股票:“徐某”证券账户于2019年3月22日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业务部开立,资金账号6666XXXX0966。
  (二)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周强使用“徐某”证券账户于2025年3月27日至4月16日买入“蓝科高新”,累计买入7.8万股,买入金额48.12万元;于4月1日和4月7日累计买入“苏美达”0.7万股,买入金额6.85万元,合计买入54.97万元。截至2025年9月17日已全部卖出,经计算,共计获利118,252.65元。周强临时转入信贷资金并买入“蓝科高新”“苏美达”,买入意愿强烈,且周强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周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周强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其存在积极配合、认错认罚等从轻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强没收违法所得118,252.65元,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6年3月20日

蓝科高新:关于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刘斌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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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0-31

处罚对象:

刘斌,周春平,段玉林,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08 号
────────────────────────
关于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原控股股东中国能源工程集团
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刘斌和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蓝科
高新,A 股证券代码:601798;
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第1页
刘斌,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段玉林,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周春平,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
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11 号)和《关于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段玉林、周春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2
号)(以下统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查明的事实,甘肃蓝科石
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科高新或公司)、原控股
股东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源)在信息披
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
行为。
(一)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江苏恩高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恩高)曾
由蓝科高新原控股股东中国能源实际控制,但在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中,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该关联方。且公司与其发生的
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 年涉及金额 4476.43
万元、2020 年涉及金额 7236 万元。
(二)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9 年 8 月、12 月公司向关联供应商支付采购款累计 4700
万元,但 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6 月期间资金由公司时任控股股
第2页
因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披露关于前
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2019 年度调减总资产 97.6 万元,占更
正前总资产的 0.03%,调减归母净资产 97.6 万元,占更正前归母
净资产的 0.06%,调减归母净利润 132.05 万元,占更正前归母净
利润的 3.64%;2020 年度调增归母净利润 132.05 万元,占更正
前归母净利润的 7.14%。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 修改)》第一条,《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
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
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0.2.4 条等有关规
定。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认定,中国能源未履行主动告知
义务,导致公司在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该
关联方、相关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中国能源
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中国能源时任董事长刘斌知悉江苏恩高
为公司关联方,且相关合同签订、资金划转等事项均由刘斌安排,
第3页
其对中国能源未履行主动告知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以及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中国能源及刘斌的行为违反了《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2017 修改)》第一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4
条、第 2.4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认定,段玉林作为
公司时任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周春平作为公司时任
副总经理,具体负责相关合同起草等事项,负有主要责任。上述
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
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中国能
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刘斌,公司时任董事长段玉
林、时任副总经理周春平予以通报批评。
第4页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0 月 24 日
第5页

关于对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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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1-15

处罚对象:

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61 号
────────────────────────
关于对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大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截至 2023 年 6 月 28 日,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
-2-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科高新或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能源工
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源)持有公司股份 180,809,3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上述股份系以协议转让方式取得。
2023 年 7 月 1 日,公司披露《关于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告知书的公告》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家港
法院)在恢复执行中国能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中国
能源未履行义务,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作出(2023)苏 0582
执恢 540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以市场价强制卖出被执行人中
国能源持有的公司股份共计 6,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2%。 2023 年 7 月 7 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动减
持公告》称,截至 2023 年 7 月 5 日,中国能源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变为 179,551,9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65%。 2023 年 7 月
19 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动减持达到 1%的提示性
公告》称, 2023 年 6 月 29 日至 7 月 17 日期间,张家港法院通
过集中竞价方式拍卖中国能源所持公司 3,545,281 股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 1%。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综上,张家港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对公司第一大股东中
国能源作出执行裁定书,中国能源所持股份于 6 月 29 日开始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动减持,但其未按规定在收到法院通知后
及时披露被动减持计划,直至公司于 7 月 1 日披露执行裁定,并
-3-
于 7 月 7 日披露股东的被动减持情况,中国能源相关信息披露不
及时。上述违规行为涉及公司股份 35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减持股份数量及占比较大,损害了投资者知情权。中国能
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3 条、第 3.4.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中国能源提出异议称,其前期将持有公司
51%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等权利委托给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行使,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管理权均不在中国能源。
中国能源未收到法院于 6 月 13 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相关信息
系从公司 7 月 1 日公告中获悉。对于本案所涉事项,公司应及时
汇报实际控制人,及时与中国能源进行沟通,并及时主动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一是根据规则规定,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减持股份的法定披露
-4-
义务不因表决权委托事项而转移。责任人所称不具有公司实际控
制权和管理权,不影响其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承担的信息披露义
务。
二是根据公司提交的材料,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作出强
制卖出中国能源所持公司股份的执行裁定,该裁定公示于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法院又于 6 月 21 日就该事项发出告知书。上述
事项可能导致中国能源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产生大幅变动,对中国
能源持股情况具有较大影响,但中国能源未对相关信息予以充分
关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后,中国能源从公司 7 月 1 日
披露的公告中获悉上述事项后,亦未采取任何措施披露减持信
息,怠于履行其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违规事实明
确,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此外,本次纪律处分已酌情考虑减
持相关信息披露违规系因司法强制执行所致。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予以
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5-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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