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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科高新(60179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7 15526.21 43.794
2024-06-30 1 其他 6 15652.28 44.150
2 QFII 1 211.22 0.596
3 基金 12 47.18 0.133
2024-03-31 1 其他 6 16652.28 46.970
2023-12-31 1 其他 7 20838.11 58.777
2 QFII 1 209.39 0.591
3 上市公司 1 159.18 0.449
4 基金 11 147.92 0.417
2023-09-30 1 其他 4 21450.75 60.505
2 券商 1 252.48 0.712
3 基金 1 110.24 0.31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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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2-07 5.65 5.65 0 191.00 1079.15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2024-01-15 7.82 7.90 -1.01 1000.00 782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分公司

2023-10-30 6.75 6.75 0 90.00 607.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1-1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对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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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1-15

处罚对象:

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61 号
────────────────────────
关于对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大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截至 2023 年 6 月 28 日,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
-2-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科高新或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能源工
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源)持有公司股份 180,809,3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上述股份系以协议转让方式取得。
2023 年 7 月 1 日,公司披露《关于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告知书的公告》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家港
法院)在恢复执行中国能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中国
能源未履行义务,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作出(2023)苏 0582
执恢 540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以市场价强制卖出被执行人中
国能源持有的公司股份共计 6,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2%。 2023 年 7 月 7 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动减
持公告》称,截至 2023 年 7 月 5 日,中国能源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变为 179,551,9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65%。 2023 年 7 月
19 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动减持达到 1%的提示性
公告》称, 2023 年 6 月 29 日至 7 月 17 日期间,张家港法院通
过集中竞价方式拍卖中国能源所持公司 3,545,281 股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 1%。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综上,张家港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对公司第一大股东中
国能源作出执行裁定书,中国能源所持股份于 6 月 29 日开始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动减持,但其未按规定在收到法院通知后
及时披露被动减持计划,直至公司于 7 月 1 日披露执行裁定,并
-3-
于 7 月 7 日披露股东的被动减持情况,中国能源相关信息披露不
及时。上述违规行为涉及公司股份 35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减持股份数量及占比较大,损害了投资者知情权。中国能
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3 条、第 3.4.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中国能源提出异议称,其前期将持有公司
51%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等权利委托给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行使,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管理权均不在中国能源。
中国能源未收到法院于 6 月 13 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相关信息
系从公司 7 月 1 日公告中获悉。对于本案所涉事项,公司应及时
汇报实际控制人,及时与中国能源进行沟通,并及时主动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一是根据规则规定,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减持股份的法定披露
-4-
义务不因表决权委托事项而转移。责任人所称不具有公司实际控
制权和管理权,不影响其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承担的信息披露义
务。
二是根据公司提交的材料,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作出强
制卖出中国能源所持公司股份的执行裁定,该裁定公示于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法院又于 6 月 21 日就该事项发出告知书。上述
事项可能导致中国能源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产生大幅变动,对中国
能源持股情况具有较大影响,但中国能源未对相关信息予以充分
关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后,中国能源从公司 7 月 1 日
披露的公告中获悉上述事项后,亦未采取任何措施披露减持信
息,怠于履行其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违规事实明
确,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此外,本次纪律处分已酌情考虑减
持相关信息披露违规系因司法强制执行所致。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予以
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5-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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