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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华集团(60171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4-30 35872.00 0 20.19 59.16 0
2026-04-29 36325.88 444.43 20.19 59.16 0
2026-04-28 36366.05 473.36 22.58 65.48 5.47
2026-04-27 36549.33 459.86 17.66 51.92 0.51
2026-04-24 36697.45 531.90 17.29 49.28 0.89
2026-04-23 36964.37 935.28 16.84 49.00 1.52
2026-04-22 37099.86 432.64 15.86 46.79 1.03
2026-04-21 36970.31 295.44 15.60 46.33 1.87
2026-04-20 37160.24 780.18 13.99 41.69 1.30
2026-04-17 36896.45 739.10 13.78 40.51 0.71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5 212509.76 48.729
2 上市公司 1 19285.00 4.422
3 基金 3 2163.83 0.496
2025-12-31 1 其他 5 213405.32 48.934
2 上市公司 1 19285.00 4.422
3 基金 33 8055.34 1.847
2025-09-30 1 其他 4 211981.44 48.269
2 上市公司 1 19285.00 4.391
3 基金 4 7814.17 1.779
2025-06-30 1 其他 4 207999.60 47.363
2 上市公司 1 19285.00 4.391
3 基金 25 11536.68 2.627
2025-03-31 1 其他 4 207704.18 47.295
2 上市公司 1 19285.00 4.391
3 基金 1 26.64 0.00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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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815 3.92 3.92 0 60.00 235.2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50812 4.40 4.40 0 30.00 132.0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50807 4.80 4.80 0 30.00 144.00

买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50723 3.85 3.85 0 35.00 134.75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50711 4.04 4.04 0 35.00 141.4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1119 2.99 2.99 0 70.20 209.9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4-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际华集团: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华生,刘改平,吴同兴,夏前军,容三友,彭长清,李义岭,段银海,王静疆,袁海黎,邓晓霞,邱卫兵,马建中,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1-1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改平,吴同兴,夏前军,邱卫兵,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际华集团: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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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4-30

处罚对象:

何华生,刘改平,吴同兴,夏前军,容三友,彭长清,李义岭,段银海,王静疆,袁海黎,邓晓霞,邱卫兵,马建中,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718 证券简称:际华集团公告编号:临2026-013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际华集团”)于 2025 年 8 月
9 日披露了《际华集团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5-039),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
字〔2026〕19 号),现将相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义岭先生、袁海黎先生、段银海先生、何华生先
生、容三友先生、邱卫兵先生、彭长清先生、吴同兴先生、夏前军先生,刘改平
女士、邓晓霞女士、王静疆先生、马建中先生: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拟依法对你们作
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
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际华集团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一)际华集团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入导致虚减利润
际华集团全资子公司跨期确认襄阳土地出售收入,导致际华集团 2020 年年
度报告虚减利润总额 502,111,658.99 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 60.26%。
第1页
(二)际华集团通过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18 年至 2019 年,际华集团子公司新兴际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际华国贸)与多家公司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并对此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导致际华集团 2018 年、2019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5,098,495,638.15 元、
2,997,624,845.12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 22.48%、14.17%,虚增营业
成本 5,078,563,183.57 元、2,980,144,144.24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
22.29%、14.04%。
(三)际华集团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20 年至 2021 年,际华集团二级子公司际华岳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际华新材料)与多家公司开展代理业务并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际华集
团 2020 年、2021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550,776,959.10 元、1,013,129,465.60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 3.68%、6.54%,虚增营业成本 550,776,959.10
元、1,013,129,465.60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 3.60%、6.51%。
综上 ,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5,098,495,638.15 元 、 2,997,624,845.12 元 、 550,776,959.10 元 、
1,013,129,465.60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 22.48%、14.17%、3.68%、6.54%,
虚增营业成本 5,078,563,183.57 元、2,980,144,144.24 元、550,776,959.10
元、1,013,129,465.60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 22.29%、14.04%、3.60%、
6.51%。同时,2020 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总额 502,111,658.99 元,占当期对外
披露利润总额的 60.26%。
李义岭时任际华集团董事长,未对际华国贸实施有效管控,在知悉际华国贸
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 2018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中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19 年违法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袁海黎时任际华集团总经理、董事长,未对际华集团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入
事项履行纠正职责,未对际华国贸、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控,在知悉际华国贸
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 2018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20 年违法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2页
段银海时任际华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未对际华集团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
入事项履行纠正职责,未对际华国贸、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控,在知悉际华国
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9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2020 年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何华生时任际华集团总会计师,知悉际华集团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入仍未予
以纠正,未审慎核查际华国贸、际华新材料案涉业务实质,管理和监督其进行正
确会计核算,且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
2018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20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容三友时任际华集团副总经理,未审慎核查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且在知
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知悉际华新材料案涉业
务实质但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 2018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20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邱卫兵时任际华集团副总经理,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存在风险后仍未审
慎核查该业务实质,未对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控和审慎核查,在2019年至2021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9 年至 2021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彭长清时任际华国贸执行董事,决策并组织际华国贸开展案涉业务,与际华
集团 2018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19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吴同兴时任际华集团董事长,未对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控,在 2021 年年
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21 年违法行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夏前军时任际华集团总经理,未对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控,在 2021 年年
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21 年违法行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改平时任际华集团总会计师,未审慎核查际华新材料案涉业务实质,并管
第3页
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21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邓晓霞时任际华新材料总经理,组织际华新材料开展案涉业务,放任其进行
错误的会计核算,与际华集团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
是际华集团 2020 年至 2021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静疆时任际华集团董事会秘书,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存在风险后仍未
审慎核查该业务实质,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是际华集团 2019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马建中时任际华集团职工监事、审计风险部部长,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
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9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际华集团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会议资料、银
行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际华集团披露的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责令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
二、对李义岭、袁海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三、对段银海、何华生、容三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对邱卫兵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五、对彭长清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六、对吴同兴、夏前军、刘改平、邓晓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
款;
七、对王静疆、马建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4页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
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
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
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
产或者负债科目”的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
司于本公告同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了《际华集团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14)。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证监会出具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
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将结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对相关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差错
更正和追溯调整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就上述事项带
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汲取经验教训,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
利益。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第5页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30 日
第6页

关于对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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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1-11

处罚对象:

刘改平,吴同兴,夏前军,邱卫兵,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08 号
────────────────────────
关于对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际华集团,A 股证
券代码:601718;
吴同兴,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夏前军,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刘改平,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
邱卫兵,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
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
行为。
(一)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借款事项,且未在股权交割前及
时解决相关借款事项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披露《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和债
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拟将所持有的陕西际华园开发建设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际华园)100%股权以及公司对其全部债权
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新兴际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交易价格 8.3 亿元。2024 年 7 月 16
日,公司披露《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显示,2023 年 1 月 13 日,陕西
际华园向陕西省西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 12.34 亿元通过招
拍挂购买土地用于开发建设。资金来源于公司对陕西际华园的借
款 10 亿元,借款起始日 2023 年 1 月 11 日,借款利率 5%。2023
年 1 月 17 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转让陕西际华园,2023 年
2 月 17 日陕西际华园交割完成,且公司收到资产经营公司支付
的股权和债权转让款。但公司对陕西际华园的借款本金 10 亿元
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才归还,借款利息 561.64 万元于 2023 年 4
月 1 日才归还。公司未就上述控股股东关联方借款事项及时披露,
直至监管问询后才披露,也未按规定在出售资产相关公告中明确
解决方案并在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
(二)募投项目未及时履行延期的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变更及延期的公告》,公司前期多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
按预定日期达到可使用状态,未及时履行延期的相应审议程序并
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完善各专业研究院功能建设项目”“长春目的地中心
项目一期”“服装智能化生产线改造项目”“鞋靴智能化生产线改
造项目”“特种防护装备生产研发基地项目”原定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日期分别为 2012 年 7 月、2016 年 12 月、2022 年 12 月、
2023 年 12 月、2022 年 12 月,“终端市场网络建设项目”未明确
项目建设周期。公司将上述六个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均
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公司“重庆际华园目的地中心项目一期二阶段”“际华园·长
春目的地中心一期项目二阶段”“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应急保
障基地项目”原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分别为 2018 年 4 月、
2018 年 4 月、2022 年 12 月、2022 年 11 月,公司将上述四个项
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 2026 年 12 月。
相关项目未能按预定日期达到可使用状态,公司未能按规定
及时就延期上述募投项目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履行披露义务,
迟至 2024 年 8 月 27 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关于《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迟至 2024 年 8 月 28 日才予以披
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解决相关借款事项,且公司存在多
个募投项目需要延期继续实施,未及时履行相应的董事会审议程
序也未及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7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第 6.3.2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吴同兴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夏前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
秘书邱卫兵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
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时任总会计师刘改平作为公司
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及解
决关联方借款事项负有责任。相关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
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申辩意见
规定期限内,时任董事长吴同兴未提出异议。公司及其他责
任人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公司未按规定时间解决相关方借款主要是由于交易对
方办理流程延误导致,且延误时间较短,相关借款和利息已经归
还,未对上市公司利益造成实质损害。
二是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董事会履行了募投项目
延期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同时公司还组织召开了信息披露的培
训和知识竞赛,积极配合并完成整改工作。
此外,时任总会计师刘改平还提出,其作为总会计师不分管
募投项目及信息披露工作,不应对募投项目未及时履行延期的审
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承担责任。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
第一,公司未就控股股东关联方借款事项及时披露,也未
按规定在相关交易公告中明确解决方案并在交易实施完成前解
决,违规事实清楚。经核查,公司对陕西际华园的借款本金约定
还款日为 2023 年 1 月 16 日,但相关借款迟至 2023 年 2 月 20 日
才予以归还公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由于交易对方流程延
误等异议理由,不影响信息披露违规事实的成立。
第二,公司多个募投项目均超原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且超
期时间较长,已明显超出合理期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既未按
规定在原定日期届满时履行相应延期程序,也未在原定日期届
满后及时补充履行延期的审议程序并披露,迟至 2024 年 8 月才
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相关信息,违规事实清楚。
第三,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相关借款及利息已经归还等
因素,积极配合、完成整改等行为不足以减轻其违规责任。此外,
本次纪律处分未认定时任总会计师刘改平对募投项目未及时履
行延期审议程序并披露的违规事项负责。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
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吴同兴,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夏前军,时任总会计师刘改平,时任董事会秘书邱卫兵予
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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