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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华集团(60171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3-11 54060.19 779.90 32.56 87.26 0
2025-03-10 55024.52 805.85 32.56 86.61 0.37
2025-03-07 55483.19 1429.50 32.28 85.22 0
2025-03-06 55295.17 2238.72 32.45 85.99 0
2025-03-05 54222.08 1344.34 35.85 94.29 0.02
2025-03-04 54196.00 1635.90 39.49 105.44 5.28
2025-03-03 53990.41 1158.03 34.21 89.97 0
2025-02-28 53356.09 1103.27 35.15 93.50 1.03
2025-02-27 53689.98 1444.12 34.15 92.20 0.01
2025-02-26 53600.45 1547.86 35.23 95.12 2.6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12-31 1 基金 1 12.36 0.003
2024-09-30 1 其他 5 211990.83 48.272
2 上市公司 1 19285.00 4.391
3 基金 3 5811.22 1.323
2024-06-30 1 其他 6 211350.92 48.126
2 上市公司 1 19285.00 4.391
3 基金 35 6550.97 1.492
2024-03-31 1 其他 4 207335.02 47.211
2 上市公司 1 19285.00 4.391
3 基金 3 3137.91 0.715
4 保险 1 2806.24 0.639
2023-12-31 1 其他 5 206658.73 47.057
2 上市公司 1 19285.00 4.391
3 基金 44 7840.23 1.78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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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119 2.99 2.99 0 70.20 209.9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30216 2.86 3.08 -7.14 187.93 537.48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长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长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30214 2.87 3.11 -7.72 149.53 429.15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长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长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00415 3.78 3.79 -0.26 8739.34 33034.71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91217 3.20 3.24 -1.23 1221.00 3907.20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91126 3.20 3.13 2.24 304.09 973.09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昆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1-1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改平,吴同兴,夏前军,邱卫兵,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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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1-11

处罚对象:

刘改平,吴同兴,夏前军,邱卫兵,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08 号
────────────────────────
关于对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际华集团,A 股证
券代码:601718;
吴同兴,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夏前军,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刘改平,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
邱卫兵,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
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
行为。
(一)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借款事项,且未在股权交割前及
时解决相关借款事项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披露《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和债
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拟将所持有的陕西际华园开发建设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际华园)100%股权以及公司对其全部债权
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新兴际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交易价格 8.3 亿元。2024 年 7 月 16
日,公司披露《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显示,2023 年 1 月 13 日,陕西
际华园向陕西省西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 12.34 亿元通过招
拍挂购买土地用于开发建设。资金来源于公司对陕西际华园的借
款 10 亿元,借款起始日 2023 年 1 月 11 日,借款利率 5%。2023
年 1 月 17 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转让陕西际华园,2023 年
2 月 17 日陕西际华园交割完成,且公司收到资产经营公司支付
的股权和债权转让款。但公司对陕西际华园的借款本金 10 亿元
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才归还,借款利息 561.64 万元于 2023 年 4
月 1 日才归还。公司未就上述控股股东关联方借款事项及时披露,
直至监管问询后才披露,也未按规定在出售资产相关公告中明确
解决方案并在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
(二)募投项目未及时履行延期的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变更及延期的公告》,公司前期多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
按预定日期达到可使用状态,未及时履行延期的相应审议程序并
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完善各专业研究院功能建设项目”“长春目的地中心
项目一期”“服装智能化生产线改造项目”“鞋靴智能化生产线改
造项目”“特种防护装备生产研发基地项目”原定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日期分别为 2012 年 7 月、2016 年 12 月、2022 年 12 月、
2023 年 12 月、2022 年 12 月,“终端市场网络建设项目”未明确
项目建设周期。公司将上述六个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均
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公司“重庆际华园目的地中心项目一期二阶段”“际华园·长
春目的地中心一期项目二阶段”“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应急保
障基地项目”原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分别为 2018 年 4 月、
2018 年 4 月、2022 年 12 月、2022 年 11 月,公司将上述四个项
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 2026 年 12 月。
相关项目未能按预定日期达到可使用状态,公司未能按规定
及时就延期上述募投项目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履行披露义务,
迟至 2024 年 8 月 27 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关于《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迟至 2024 年 8 月 28 日才予以披
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解决相关借款事项,且公司存在多
个募投项目需要延期继续实施,未及时履行相应的董事会审议程
序也未及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7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第 6.3.2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吴同兴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夏前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
秘书邱卫兵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
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时任总会计师刘改平作为公司
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及解
决关联方借款事项负有责任。相关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
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申辩意见
规定期限内,时任董事长吴同兴未提出异议。公司及其他责
任人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公司未按规定时间解决相关方借款主要是由于交易对
方办理流程延误导致,且延误时间较短,相关借款和利息已经归
还,未对上市公司利益造成实质损害。
二是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董事会履行了募投项目
延期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同时公司还组织召开了信息披露的培
训和知识竞赛,积极配合并完成整改工作。
此外,时任总会计师刘改平还提出,其作为总会计师不分管
募投项目及信息披露工作,不应对募投项目未及时履行延期的审
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承担责任。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
第一,公司未就控股股东关联方借款事项及时披露,也未
按规定在相关交易公告中明确解决方案并在交易实施完成前解
决,违规事实清楚。经核查,公司对陕西际华园的借款本金约定
还款日为 2023 年 1 月 16 日,但相关借款迟至 2023 年 2 月 20 日
才予以归还公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由于交易对方流程延
误等异议理由,不影响信息披露违规事实的成立。
第二,公司多个募投项目均超原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且超
期时间较长,已明显超出合理期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既未按
规定在原定日期届满时履行相应延期程序,也未在原定日期届
满后及时补充履行延期的审议程序并披露,迟至 2024 年 8 月才
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相关信息,违规事实清楚。
第三,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相关借款及利息已经归还等
因素,积极配合、完成整改等行为不足以减轻其违规责任。此外,
本次纪律处分未认定时任总会计师刘改平对募投项目未及时履
行延期审议程序并披露的违规事项负责。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
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吴同兴,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夏前军,时任总会计师刘改平,时任董事会秘书邱卫兵予
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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