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华泰证券(60168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1-27 648957.63 9062.10 33.19 563.90 0.23
2025-01-24 650492.02 11664.64 34.59 596.68 0.94
2025-01-23 652339.23 14764.75 36.20 619.02 4.23
2025-01-22 655771.52 3270.80 34.03 575.11 1.03
2025-01-21 661091.82 9500.51 36.08 610.83 1.34
2025-01-20 662671.53 10264.91 38.24 645.87 3.99
2025-01-17 661240.89 6329.88 36.52 615.36 2.45
2025-01-16 667048.16 9298.00 36.40 607.88 2.64
2025-01-15 667928.01 5732.96 44.01 738.05 6.50
2025-01-14 668543.90 13308.43 41.15 694.61 7.67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12-31 1 基金 140 37632.67 5.159
2 其他 3 33.87 0.005
2024-09-30 1 其他 15 293295.55 40.209
2 基金 212 47538.10 6.517
2024-06-30 1 其他 18 297703.86 40.813
2 基金 498 73084.15 10.019
2024-03-31 1 其他 11 309752.82 42.542
2 基金 103 45011.41 6.182
2023-12-31 1 其他 23 307453.82 41.966
2 基金 808 89294.87 12.18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119 18.48 18.48 0 11.97 221.21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0809 12.89 12.89 0 25.00 322.25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20240806 12.87 12.87 0 180.00 2316.6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802 13.01 13.01 0 182.00 2367.82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731 13.30 13.30 0 27.09 360.30

买方: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花园石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花园石桥路证券营业部

20240731 13.30 13.30 0 160.00 2128.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731 13.30 13.30 0 205.00 2726.5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7-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孙宏君)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孙宏君
公告日期 2021-11-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楠)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赵楠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孙宏君)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7-17

处罚对象:

孙宏君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孙宏君)
〔2024〕73号
当事人:孙宏君,男,1972年1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孙宏君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孙宏君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孙宏君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孙宏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当事人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的情况
2020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以下简称涉案期间),孙宏君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苏州人民路营业部任职。
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韩某英”证券账户开立于华泰证券苏州人民路营业部。其中,普通账户开立时间为2007年10月17日,信用账户开立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
涉案期间,孙宏君私下接受韩某英委托,操作“韩某英”证券账户下单交易,成交金额59,858,460.70元。涉案期间,“韩某英”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韩某英,未发现孙宏君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
三、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
姚某华是孙宏君岳父,其名下“姚某华”证券账户开立于华泰证券苏州人民路营业部。其中,普通账户开立时间为2007年9月7日,信用账户开立时间为2013年3月27日。
涉案期间,孙宏君向“姚某华”证券账户转入资金1,404,000元,使用“姚某华”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成交金额428,118,017.25元,实现盈利2,896,527.54元。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足以证明。
孙宏君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法行为。孙宏君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借用“姚某华”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借用他人名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求免于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一是涉案期间,孙宏君并非使用“姚某华”证券账户为个人买卖股票。2020年以后,姚某华委托女儿姚某燕代为炒股,资金以及收益均归姚某华,因姚某华向孙宏君夫妻借款买房,故资金从孙宏君银行账户转入姚某华银行账户,此后资金又转至孙宏君银行账户,是为了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后姚某燕委托丈夫孙宏君与其一同管理“姚某华”证券账户,尾号为2748的手机号由孙宏君与姚某燕共同使用。而且该手机号还下单操作过“姚某燕”证券账户,应当合并计入盈亏。
二是如果认定孙宏君构成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孙宏君与姚某燕还共同使用尾号为3829的手机号操作“姚某华”证券账户、“姚某燕”证券账户,因为尾号为3829的手机号与尾号为2748的手机号操作的IP地址相似或重合。期间因夫妻共同操作并产生了亏损,应当将一半计入盈亏。
三是孙宏君还曾单独使用华泰证券营业部电脑操作“姚某华”证券账户、“姚某燕”证券账户,两个证券账户的MAC地址一致,期间产生了亏损,应当合并计入盈亏。
四是孙宏君存在“主动供述违法行为”“主动辞职”以及“低价处置股票”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宏君主动向证监会供述了其使用其他设备操作“姚某华”证券账户以及操作“姚某燕”证券账户的行为,相关违法行为证监会此前并未掌握,因此孙宏君构成“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情形。
五是孙宏君任职期间认定有误。孙宏君1993年入职华泰证券,而事先告知仅载明其2020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在华泰证券苏州人民路营业部任职。
经复核,孙宏君的陈述申辩均不能成立,具体如下:
第一,尾号为2748的手机是由调查人员在调查期间从孙宏君身上当场获取,该手机中孙宏君与多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姚某华”证券账户下单买卖股票情况相互印证。另外,还有多笔资金从孙宏君银行账户转入“姚某华”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后,又由尾号为2748的手机号将资金转入“姚某华”证券账户并买卖股票。以上证据能够证明孙宏君通过尾号为2748的手机号利用“姚某华”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借款事实是否存在,不影响本案认定。孙宏君称利用“姚某华”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是“代为管理”、尾号为2748手机号码系与姚某燕共同使用等,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第二,“姚某燕”证券账户不应纳入涉案范围。“姚某燕”证券账户在涉案期间,虽存在尾号为2748的手机号下单的情况,但笔数非常少,仅25笔,约占“姚某燕”证券账户全部下单笔数的1.88%。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姚某燕”证券账户由孙宏君控制使用。
第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孙宏君曾使用尾号为3829的手机号交易涉案股票。无论是孙宏君还是姚某燕,在我会的多次询问中,均未提及曾使用尾号为3829的手机号下单交易“姚某华”证券账户。孙宏君询问笔录中称其只使用过尾号为2748手机号下单交易过“姚某华”证券账户,对其他设备下单交易“姚某华”证券账户,其并不清楚。至于尾号为3829的手机号与尾号为2748的手机号操作IP地址存在相似或重合,也不能证明孙宏君使用了尾号为3829的手机号交易涉案股票。
第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孙宏君曾使用华泰证券营业部电脑下单交易涉案证券账户。华泰证券营业部提供的孙宏君使用过的办公电脑MAC地址未包括孙宏君提供的用于下单交易涉案证券账户的MAC地址。
第五,孙宏君关于其使用其他设备操作“姚某华”证券账户以及操作“姚某燕”证券账户的供述未被我会采纳,不构成“主动供述违法行为”。“主动辞职”“低价处置股票”均不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我会量罚并无不当。
第六,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任职期间是用以证明当事人涉案期间具有证券从业人员身份,而非对其总任职时间的认定。
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对孙宏君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对孙宏君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二、对孙宏君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孙宏君没收2,896,527.54元,并处以29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7月17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楠)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1-12

处罚对象:

赵楠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楠)
  〔2021〕79号
  当事人:赵楠,男,1979年5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时任华泰证券杭州解放东路营业部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赵楠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申请听证仅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赵楠为证券从业人员
  赵楠时任华泰证券杭州解放东路营业部总经理,截至2021年3月1日,执业状态为正常,赵楠为证券从业人员。
  二、赵楠控制使用“丁某茹”证券账户情况
  (一)“丁某茹”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丁某茹系蒋某之妻,蒋某系赵楠好友。2016年12月7日,丁某茹在华泰证券南京鱼市街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资金账户6666****4718,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70****275,深市股东账户021****166。2019年2月13日转托管至华泰证券杭州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
  2019年3月20日,丁某茹在华泰证券杭州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资金账户9190****1108,下挂沪市股东账户E05****653,深市股东账户060****184。
  2019年9月25日,赵楠从蒋某处借入上述“丁某茹”证券账户。
  (二)“丁某茹”证券账户资金情况
  赵楠于2019年9月25日、9月26日、9月27日,分别向丁某茹尾号6677的招商银行账户转入1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上述资金分别于同日通过银证转账转入丁某茹证券资金账户。丁某茹证券资金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赵楠,盈亏归赵楠所有。
  (三)“丁某茹”证券账户交易下单情况
  “丁某茹”证券账户由赵楠控制使用,交易决策由赵楠做出,赵楠通过手机委托下单交易股票。赵楠使用两部手机交易,手机号码135****888、187****149。
  综上,2019年9月25日至案件调查日2020年11月27日,赵楠使用上述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丁某茹”证券账户由赵楠控制使用。
  三、赵楠控制使用“丁某茹”证券账户的盈利情况
  赵楠控制“丁某茹”证券账户交易“诚迈科技”“和而泰”等23只股票,其中沪市合计买入股票35,011,796.2元,卖出股票36,310,703.52元;深市合计买入股票72,666,789.5元,卖出股票74,705,162.84元,经计算,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3,148,416.83元。
  赵楠控制丁某茹证券账户通过股转系统买入“云南文化”49,690.00元,截至调查日2020年11月27日未卖出,按调查日收盘价计算,账面亏损2,994.69元。
  综上,赵楠控制“丁某茹”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共盈利3,145,422.1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涉案账户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情况说明、交易所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赵楠的上述行为《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行为。
  在申辩材料中,赵楠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赵楠接受调查询问时处于极度疲困、紧张不安状态,且笔录存在重新组织语言情形,导致笔录内容与申辩人陈述本意不一致情况。笔录中“丁某茹证券账户的收益归属于本人”,此处“本人”指丁某茹,而非赵楠本人。
  第二,赵楠未实际控制“丁某茹”证券账户,除“诚迈科技”的交易决策由其本人提出外,其本人无账户买卖股票的决策权。
  第三,赵楠实际未取得任何“丁某茹”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所得收益。
  第四,赵楠的行为系私下接受他人委托买卖股票,而非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综上,赵楠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针对赵楠所称其接受调查询问时处于极度疲困紧张状态导致笔录内容与其陈述本意不一致的情况,经了解,我会调查人员与赵楠本人谈话期间,不存在任何诱导、逼迫、施压行为和情形,调查过程合法合理。询问笔录所记载内容皆为赵楠本人陈述,该陈述系赵楠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笔录文义理解和本案交易资金来源于赵楠本人、交易决策由本人做出、交易由本人亲自操作等事实,足以认定出借期间该账户收益归属于赵楠本人。
  第二,针对赵楠所称其未实际控制“丁某茹”证券账户的情况,根据赵楠询问笔录,结合其控制的两部交易手机硬件信息,足以认定赵楠在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11月27日期间实际控制、使用该账户,拥有账户交易决策权。
  第三,针对赵楠所称实际未取得任何“丁某茹”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所得收益的情况,赵楠控制“丁某茹”证券账户期间,存在持续买卖股票行为,且账户存在实际获利收益。根据赵楠本人询问笔录和股票交易资金来源情况,应当认定账户内获利收益归赵楠所有。
  第四,针对赵楠所称其行为系私下接受他人委托买卖股票,而非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况,根据本案询问笔录、银行资金流水、“丁某茹”证券账户交易流水、交易手机硬件信息等证据,应认定赵楠自好友蒋某处借用“丁某茹”证券账户,借用期间为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11月27日;交易资金来源于赵楠本人尾号2793的中国银行账户;“丁某茹”证券账户交易股票留存的手机号码及IMEI号硬件信息与赵楠控制使用的手机号码及IMEI号等硬件信息相一致;赵楠自认借用期间交易决策由赵楠本人做出,收益归其所有,综上足以认定赵楠实际控制“丁某茹”证券账户,拥有交易决策权限,账户资金来源于赵楠本人。赵楠的行为构成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
  综上,我会对赵楠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赵楠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赵楠违法所得3,145,422.14元,并处以32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0月8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5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