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5059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66711798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3号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3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3号
当事人
:买建忠
,男,
1964年6月出生,住址:宁夏吴忠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证券从业人员买建忠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买建忠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买建忠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情况
买建忠自2010年7月1日与南京证券吴忠迎宾大街证券营业部签订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2024年4月9日离职。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八条,2010年7月1日至2024年4月9日期间,买建忠为证券从业人员。
二、
买建忠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刘某”“张某”“傅某明”三个证券账户均在南京证券吴忠迎宾大街证券营业部开立。买建忠任经纪人期间,私下接受上述三名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利用营业部电脑、个人电脑及手机等设备操作上述客户证券账户交易“鹿港科技”“怡亚通”“景嘉微”等多只股票,未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执业证书、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委托成交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短信记录、交易设备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买建忠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买建忠给予警告,处以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夏监管局
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