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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球资源(60138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19 18801.52 426.67 8.11 21.17 0
2024-11-18 19257.29 962.19 8.11 20.92 0
2024-11-15 19581.82 779.37 8.11 20.92 0
2024-11-14 19718.42 862.96 8.11 21.57 0
2024-11-13 20185.21 721.48 8.11 22.22 0
2024-11-12 20294.28 2416.85 8.11 22.38 0
2024-11-11 19783.11 2014.44 8.11 23.03 0
2024-11-08 21187.15 2269.68 8.11 23.03 0
2024-11-07 21688.98 3067.13 8.11 23.52 0
2024-11-06 21774.56 4691.30 8.11 22.79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6 93447.70 42.453
2024-06-30 1 其他 6 93714.09 42.574
2 基金 25 1389.57 0.631
2024-03-31 1 其他 5 93422.82 42.441
2 基金 4 2091.17 0.950
2023-12-31 1 其他 5 92447.95 41.998
2 基金 56 5586.19 2.538
3 上市公司 1 1035.68 0.471
4 保险 1 1000.04 0.454
2023-09-30 1 其他 4 91411.73 41.528
2 基金 3 2604.87 1.183
3 保险 1 2009.74 0.913
4 上市公司 1 841.19 0.38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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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6-30 3.75 3.50 7.14 41.67 156.2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前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前进路证券营业部

2020-08-13 2.01 2.29 -12.23 203.88 409.8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人民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2019-09-19 1.84 1.94 -5.15 39.58 72.83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潼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潼路证券营业部

2019-07-31 1.81 1.99 -9.05 37.00 66.97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潼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潼路证券营业部

2019-05-13 1.90 1.99 -4.52 52.00 98.8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17-03-02 4.30 4.29 0.23 1700.00 7310.00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滨海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1-1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舜鈱,黄崇胜,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8-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怡球资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舜鈱,黄崇胜,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8-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怡球资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舜鈱,黄崇胜,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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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1-16

处罚对象:

王舜鈱,黄崇胜,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怡球资源, A 股证券代码: 601388;
黄崇胜,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人暨时任董事长;
WONG SOON MING,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会秘书。
-2-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 2019〕 3 号)查明的事实, 2015 年 3 月, 怡球
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球资源或公司)
发现 METALICO,INC(以下简称 M 公司)出现财务问题,公司时任
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黄崇胜与时任董事会秘书 WONG SOON MING
随即与 M 公司实际控制人 CARLOS 取得联系并表达合作意向,并
于 2015 年 4 月 19 日表达了把 M 公司私有化和怡球资源直接收购
M 公司的想法;同时,怡球资源着手委托中介机构设计收购方案。
2015 年 4 月 29 日,考虑到 M 公司实际情况,怡球资源确定了先
由黄崇胜通过其控股的 TOTAL MERCHANT LIMITED 公司(以下简
称 TML 公司)收购 M 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 TML 公司收购 M 公司
的总体方案。该方案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
项规定的“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2015 年 6 月 12 日、 6 月 15 日、 6 月 16 日,怡球资源股票连
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触及股票交易
异常波动。 2015 年 6 月 17 日,怡球资源发布公告称,针对股票
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函询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称,除 2015 年 2 月 17
日披露的变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处于谈判过程和 2015
年 6 月 9 日披露的变更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事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外,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应披
露的重大信息,并声明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
-3-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购置事项,属于法定应当披露的重大
事项,市场关注度较高。在此期间,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公司更应充分核查并披露可能导致异常波动的情形,及时披露相
关资产购置筹划情况和具体进展。但公司在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波
动后,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如实披露怡球资源先通过实际控制人黄
崇胜控股的 TML 公司收购 M 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 TML 公司收购
M 公司这一资产购置事项。公司在异常波动公告中声明,除变更
募集资金投向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或与该
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准
确、不完整。
在筹划重大资产购置事项期间、公司股票交易已发生异常波
动的情况下,公司未能按照规定如实披露筹划重大资产购置事
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6 条、第 2.7 条、第 7.4
条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信
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黄崇胜
和时任董事会秘书 WONG SOON MING 参与了收购 M 公司的重大资
产购置决定的筹划、商谈过程,但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上述 2 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
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及其在《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7.2
-4-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怡
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
控制人黄崇胜、时任董事会秘书 WONG SOON MING 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
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怡球资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8-28

处罚对象:

王舜鈱,黄崇胜,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1388           股票简称:怡球资源           编号:2019-035号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19004号)。因公司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同日,公司董事长黄崇胜先生,时任公司
董事黄韦莛女士,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WONG SOON MING先生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19005号、2019007号、2019006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
证监会决定对上述人员进行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19-022)。 
2019年8月14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
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19】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
年8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2019-034)。 
    2019年8月2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2019】3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球资源 ),住所:
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 
黄崇胜,男,1957年8月出生,怡球资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住址:台湾省高
雄县。 
WONG SOON MING,男,1979年12月出生,时任怡球资源董事会秘书,住址: 马
来西亚槟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怡
球资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
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怡球资源重大购置财产决定的形成过程 
2015年3月底,怡球资源发现METALICO,INC (以下简称M公司)财务出现问题。
怡球资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崇胜、董事会秘书WONG SOON MING随即与M公司实际
控制人CARLOS进行了三方通话,进一步了解M公司相关情况,并表达了合作意向。 
2015年4月19日,黄崇胜、WONG SOON MING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业证券)孙某、刘某芬等相关项目人员见面,黄崇胜表达了把M公司私有化和直接
通过怡球资源收购M公司的想法,委托兴业证券设计方案。此后,黄崇胜 、WONG SOON 
MING与兴业证券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多次会面讨论收购M公司的方案。 
2015年4月29日,黄崇胜、CARLOS、WONG SOON MING与兴业证券等中介机构相关
人员在兴业证券开会,因考虑到M公司实际情况,故确定了先由黄崇胜通过其控股的
TOTAL MERCHANT LIMITED公司(以下简称TML公司) 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TML
公司收购M公司的总体方案,黄崇胜与CARLOS达成收购意向。 
怡球资源先通过其实际控制人黄崇胜控股的TML公司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
从TML公司收购M公司这一决定,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 (二) 项规定
的“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二、怡球资源在股票异常波动时未依法如实对上述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2015年6月12日、6月15日、6月16日,怡球资源A股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
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2015年6月17日,怡球资源发布《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编号: 2015-031号,以下简称《2015-031
号公告》),公告称针对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函询了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除2015年2月17日披露的变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处
于谈判过程和2015年6月9日披露的变更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事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外,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并声
明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
商谈、意向、协议等。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上市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在第三
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披露时点之前,上市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怡球资源在公司证
券出现异常交易的情况下,发布公告称“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重大信息”,未如实披露怡球资源先通过
实际控制人黄崇胜控股的TML公司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TML公司收购M公司这
一事项,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怡球资源董事长黄崇胜,时任董事会秘书WONG SOON MING参与了收购M公司这一
重大资产购置决定的筹划、商谈过程,但在上市公司股票出现异常波动时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对怡球资源《2015-031号
公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决定 : 
一、给予怡球资源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给予黄崇胜、WONG SOON MING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 
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
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
执行 。 
 
根据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公司本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八项以及《上
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的情形。公司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
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
法行为,不存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
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
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27日

怡球资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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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8-15

处罚对象:

王舜鈱,黄崇胜,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1388  股票简称:怡球资源  编号:2019-034 号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19004号)。因公司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同日,公司董事长黄崇胜先生,时任公司
董事黄韦莛女士,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WONG SOON MING先生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19005号、2019007号、2019006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
证监会决定对上述人员进行调查。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苏证监罚字【2019】6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黄崇胜、WONG SOON MING: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球资源”或“公司”)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
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  怡球资源购置重大资产的决定形成过程 
2015年3月底,怡球资源发现METALICO,INC (以下简称“M公司”)财务出现问
题,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黄崇胜联系M公司, 了解相关情况,并安排公司董秘WONG 
SOON MING与M公司实际控制人CARLOS进行三方通话,表达了合作意向。
2015年4月19日,黄崇胜、WONG SOON MING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业证券”  )孙某、 刘某芬等相关项目人员见面,黄崇胜表达了把M公司私有化和
直接通过怡球资源收购M公司的想法, 委托兴业证券设计方案。此后,黄崇胜 、 WONG 
SOON MING与兴业证券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多次会面讨论收购M公司的方案。
2015年4月29日,黄崇胜、CARLOS、WONG SOON MING、及兴业证券、中介机构相
关人员等在兴业证券开会,因考虑到M公司实际情况,故确定了先由黄崇胜通过其控
股的TOTAL MERCHANT LIMITED公司(以下简称“TML公司”) 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
源从TML公司收购M公司的总体方案,黄崇胜与CARLOS达成收购意向。
怡球资源通过其实际控制人黄崇胜控股的TML公司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
TML公司收购M公司这一决定,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 (二) 项规定的“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二、  怡球资源在股票异常波动时未依法如实对上述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2015年6月12日、 6月15日、 6月16日,怡球资源A股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
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2015年6月17日,公司发布《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编号: 2015-031号,以下简称《2015-031号公
告》 ),公告称针对股票异常波动, 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函询了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除2015年2月17日披露的变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处于谈
判过程和2015年6月9日披露的变更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事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外,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并
声明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
商谈、意向、协议等。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上市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在第三
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披露时点之前,上市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怡球资源在公司证
券出现异常交易的情况下,发布公告称“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重大信息”,未如实披露公司通过实际控
制人黄崇胜控股的TML公司收购M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TML公司收购M公司这一事项,
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所述情形。
怡球资源董事长黄崇胜,时任董事会秘书WONG SOON MING 参与了收购M公司这
一重大资产购置决定的筹划、商谈过程,但在公司股票出现异常波动时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对公司 《2015-031号公告》
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你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
1.对怡球资源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2.对黄崇胜、WONG SOON MING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之规定,就我局拟实施的行政处罚,怡球
资源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黄崇胜、WONG SOON MING 享有陈述、申辩
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
果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我局
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公司本次收到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八
项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
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
市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
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不存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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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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