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怡球资源, A 股证券代码: 601388;
黄崇胜,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人暨时任董事长;
WONG SOON MING,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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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 2019〕 3 号)查明的事实, 2015 年 3 月, 怡球
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球资源或公司)
发现 METALICO,INC(以下简称 M 公司)出现财务问题,公司时任
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黄崇胜与时任董事会秘书 WONG SOON MING
随即与 M 公司实际控制人 CARLOS 取得联系并表达合作意向,并
于 2015 年 4 月 19 日表达了把 M 公司私有化和怡球资源直接收购
M 公司的想法;同时,怡球资源着手委托中介机构设计收购方案。
2015 年 4 月 29 日,考虑到 M 公司实际情况,怡球资源确定了先
由黄崇胜通过其控股的 TOTAL MERCHANT LIMITED 公司(以下简
称 TML 公司)收购 M 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 TML 公司收购 M 公司
的总体方案。该方案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
项规定的“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2015 年 6 月 12 日、 6 月 15 日、 6 月 16 日,怡球资源股票连
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触及股票交易
异常波动。 2015 年 6 月 17 日,怡球资源发布公告称,针对股票
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函询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称,除 2015 年 2 月 17
日披露的变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处于谈判过程和 2015
年 6 月 9 日披露的变更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事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外,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应披
露的重大信息,并声明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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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购置事项,属于法定应当披露的重大
事项,市场关注度较高。在此期间,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公司更应充分核查并披露可能导致异常波动的情形,及时披露相
关资产购置筹划情况和具体进展。但公司在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波
动后,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如实披露怡球资源先通过实际控制人黄
崇胜控股的 TML 公司收购 M 公司、再由怡球资源从 TML 公司收购
M 公司这一资产购置事项。公司在异常波动公告中声明,除变更
募集资金投向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或与该
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准
确、不完整。
在筹划重大资产购置事项期间、公司股票交易已发生异常波
动的情况下,公司未能按照规定如实披露筹划重大资产购置事
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6 条、第 2.7 条、第 7.4
条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信
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黄崇胜
和时任董事会秘书 WONG SOON MING 参与了收购 M 公司的重大资
产购置决定的筹划、商谈过程,但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上述 2 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
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及其在《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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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怡
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
控制人黄崇胜、时任董事会秘书 WONG SOON MING 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
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