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50843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河南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8月17日
名 称 关于对杨青实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杨青实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杨青:
经查,你在担任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印章管理不规范,财务专用章部分用印记录未登记,办公室印章部分用印记录仅由经办人签字,无批准人签字;客户资料管理不严格,部分客户资料中项目未勾选、客户未签字、日期签署不准确,部分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中未明确服务内容、未签署日期;客户交易区监控覆盖不全,录像保存不完整;空白凭证管理不规范;在投资顾问业务推广、服务提供环节留痕管理不完善等。
上述事项反映出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未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不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等规定。你作为时任分公司负责人,对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你(身份证号:412901********2003)为不适当人选,自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