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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证券(60113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19 120538.82 16542.87 0 0 0
2024-11-18 119321.11 12259.70 0 0 0
2024-11-15 117550.81 15678.72 0 0 0
2024-11-14 130829.06 27356.67 0 0 0
2024-11-13 142126.03 62965.75 0 0 0
2024-11-12 123817.03 31307.52 0 0 0
2024-11-11 129152.87 43023.68 0 0 0
2024-11-08 115486.66 38148.62 0 0 0
2024-11-07 114806.36 38516.50 0 0 0
2024-11-06 104475.38 24941.60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7160.31 14.871
2 基金 5 2185.94 4.540
3 QFII 1 346.69 0.720
2024-06-30 1 其他 4 9531.83 19.797
2 基金 81 3558.31 7.390
2024-03-31 1 其他 4 12016.66 24.958
2 基金 5 1107.30 2.300
3 保险 1 536.58 1.114
4 QFII 1 176.57 0.367
2023-12-31 1 其他 4 18998.69 39.459
2 基金 113 2364.69 4.911
3 QFII 1 365.68 0.759
2023-09-30 1 基金 6 1374.16 5.027
2 上市公司 3 551.03 2.016
3 QFII 1 182.05 0.666
4 其他 1 169.10 0.61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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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7-30 18.65 18.65 0 33.80 630.37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秦岭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01 17.16 19.34 -11.27 42.00 720.72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辰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18 19.09 22.03 -13.35 11.00 209.99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辰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06 18.91 21.62 -12.53 50.00 945.5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辰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4-02-29 19.13 22.11 -13.48 100.00 1913.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辰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4-02-22 18.41 21.50 -14.37 22.00 405.02

买方: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辰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2-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谢某娣
公告日期 2022-11-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首正泽富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怀一税简罚[2022]418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首正泽富创新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1-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首创京都期货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朝三税简罚[2021]32980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2-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傅宁辉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发文单位 福建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傅宁辉
公告日期 2020-06-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制业务措施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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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2-18

处罚对象:

谢某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号
当事人:谢某娣,女,195X年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谢某娣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谢某娣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谢某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账户开立及借用情况
    “胡某琴”证券账户,2006年7月7日开立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车轿街证券营业部。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间,谢某娣借用“胡某琴”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张某”证券账户,2019年10月15日开立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间,谢某娣借用“张某”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尤某珍”证券账户,2020年4月20日开立于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河清北路证券营业部。2020年12月30日至2023年3月27日期间,谢某娣借用“尤某珍”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姚某鸣”证券账户,2020年5月27日开立于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营业部。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15日期间,谢某娣借用“姚某鸣”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赵某”证券账户,2020年9月1日开立于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营业部。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5月26日期间,谢某娣借用“赵某”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二、借用账户交易情况
借用期间,谢某娣与账户提供方约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资,并实际投入交易资金。经统计,上述证券账户在借用期间合计发生证券交易3,577,157,764.09元,其中股票、可转债等交易489,747,764.09元,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3,087,410,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谢某娣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谢某娣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其与胡某琴、张某、尤某珍属于合作从事证券业务关系,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出资、分成,并由账户持有人本人承担亏损,与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具有本质区别。其二,其不认识也从未借用、操作过“姚某鸣”“赵某”证券账户。
我局认为,在案询问笔录、相关协议、涉案账户资金、交易及交易设备硬件信息等证据,足以证明谢某娣实际控制“胡某琴”等5个涉案账户,且将自有资金投入涉案账户并交易,相关行为构成借用行为。同时,“姚某鸣”“赵某”账户所有人姚某鸣、赵某以及账户借用中间人张某1均指认,账户经张某1介绍,借给谢某娣使用。我局对谢某娣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谢某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2月5日

首正泽富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怀一税简罚[2022]4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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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1-14

处罚对象:

首正泽富创新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2022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怀一税简罚[2022]4183号),就首正泽富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处以50元的行政处罚。首正泽富已于2022年5月5日缴纳了上述罚款。

首创京都期货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朝三税简罚[2021]32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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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1-14

处罚对象:

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朝三税简罚[2021]32980号),就首创京都期货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未按期申报环境保护税,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首创京都期货已于2021年6月17日缴纳了上述罚款。

关于对傅宁辉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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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2-25

处罚对象:

傅宁辉

关于对傅宁辉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傅宁辉:
  经查,傅宁辉(身份证号:******************)在担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未落实证监会关于账户实名制的监管要求,违规介绍他人出借证券账户开展委托理财,先后4次实名签署书面承诺函,对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并实际赔偿他人证券买卖的部分损失。
  以上行为有相关书面材料、谈话笔录、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以下简称《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第(九)项规定,依照中国证监会《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八)项和《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傅宁辉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20年12月23日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制业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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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6-11

处罚对象: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繁体版|English 站内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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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20-06-11 来源: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2019 年下半年,你公司在开展债券自营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债券交易的管控不足,在交易员和银行账户信息空白的情况下完成部分债券交易的审批流程,对交易对手方等要素的管理流于形式;二是尚未建立现券交易的交易对手白名单及额度管理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等存在缺陷,未能充分有效控制债券交易风险,部分交易链条与交易目的不明晰,存在为他人规避监管提供便利、发生利益输送或干扰市场秩序的风险。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暂停债券自营业务3个月(存量自营债券可卖出,不得新增买入,为防范流动性风险而从事的必要债券交易除外)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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