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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60105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0 86148.43 4151.98 8.31 128.56 0
2024-11-19 86064.38 3845.07 8.31 129.30 0
2024-11-18 86249.49 4518.93 8.31 126.23 0
2024-11-15 87815.38 7429.43 8.31 129.47 0.12
2024-11-14 86833.45 6570.73 8.47 137.98 0.08
2024-11-13 89735.30 9752.14 8.59 143.80 1.14
2024-11-12 86492.36 8169.06 7.45 123.22 0.02
2024-11-11 89391.96 12575.05 7.71 131.46 0.25
2024-11-08 89841.02 18971.12 8.84 147.54 0.48
2024-11-07 87551.11 25147.76 8.64 150.34 3.09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6 21356.45 30.880
2 基金 7 6604.79 9.550
2024-06-30 1 其他 6 25659.00 37.101
2 基金 139 9967.30 14.412
2024-03-31 1 其他 5 31852.56 46.056
2 基金 7 1123.71 1.625
2023-12-31 1 基金 186 3734.79 11.516
2 上市公司 1 208.01 0.641
2023-09-30 1 基金 6 300.16 0.926
2 保险 1 155.32 0.479
3 上市公司 1 119.05 0.367
4 QFII 1 116.15 0.35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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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20 16.14 16.14 0 21.00 338.94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2024-02-21 15.20 15.20 0 33.00 501.6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03-20 14.26 15.54 -8.24 30.00 427.80

买方: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飞云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紫金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6-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周洪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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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6-11

处罚对象:

周洪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时间:2021-06-11 来源:
  当事人:周洪涛,男,1965年03月18日出生,住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依据证券期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周洪涛涉嫌违法买卖股票案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 " >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周洪涛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洪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周洪涛在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任职期间,于2014年2月12日至2020年9月11日借用开立于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的“王某某”“曹某”等10人共计15个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行为。相关账户在周洪涛控制期间累计买入68,384,548股,买入金额594,721,912.7元,累计卖出68,358,958股,卖出金额595,069,769.8元,扣除佣金税费后,亏损6,422,637.5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周洪涛劳动合同书、离职证明、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及委托交易流水、三方存管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相关当事人账户借用协议、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基于上述事实,周洪涛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周洪涛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个别涉案账户初始开立目的并非用于买卖股票,相关账户交易行为经客户同意。
  经复核,我局认为相关账户初始开立动机与后续买卖股票行为无必然联系,不影响对周洪涛违法买卖股票行为的定性,其主张账户交易行为经客户同意,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故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周洪涛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周洪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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