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曹妃甸海事局(以下简称“曹妃甸海事局”)出具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海事罚字【2021】040401010311),2021年8月31日,曹妃甸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曹妃甸二期805泊位对宁波远洋所属的“联合17”轮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保存2021年6月29日120#燃油样品,上述行为违反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曹妃甸海事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宁波远洋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宁波远洋已及时足额缴纳了前述款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本次行政处罚的适用罚款标准较低,处罚金额较小,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宁波远洋上述被处罚事项未造成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严重后果。综上,宁波远洋本次行政处罚情节显著轻微,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