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01462 分类 市场禁入;市场禁入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年11月23日
名称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熊剑涛)
文号 〔2023〕33号 主题词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熊剑涛)
〔2023〕33号
当事人:熊剑涛,男,1968年8月出生,时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执行董事兼总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从业人员熊剑涛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熊剑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熊剑涛证券公司从业情况
熊剑涛于1995年6月21日入职招商证券,2021年10月7日辞职。
二、熊剑涛通过“熊剑涛”“任某礼”“崔某利”证券账户交易股票
(一)涉案账户基本情况
“熊剑涛”证券账户,1993年6月24日开立于平安保险公司蛇口证券营业部(现更名为平安证券深圳蛇口招商路招商大厦证券营业部)。
“任某礼”证券账户,2007年8月3日开立于招商证券深圳东门南路证券营业部。2007年至2019年期间,“任某礼”账户外部转入资金2,177万元,其中1,796万元直接来自熊剑涛及其父母证券账户,占比82.50%。
“崔某利”证券账户,2007年9月20日开立于招商证券深圳东门南路证券营业部。2007年至2019年期间,“崔某利”账户外部转入资金1,536万元,均来源于熊剑涛,其中1,328万元直接来自熊剑涛及其父母证券账户,占比86.46%。
(二)熊剑涛通过涉案账户交易股票情况
熊剑涛承认其参与涉案账户交易股票行为。从其本人处调取到“任某礼”账户和“崔某利”账户委托下单使用的手机号。“任某礼”“崔某利”账户与熊剑涛本人招商证券账户存在相同设备交叉登录的情况,涉案账户的网银账户存在相同设备交叉登录的情况。
自2009年至今,“任某礼”“崔某利”账户合计有32个交易日出现有广东省以外的IP地址登录、下单的情况,其中有21个交易日的IP地址归属地与熊剑涛的出差地相同,占比65.63%。
综上,认定“熊剑涛”利用其本人账户交易股票,综合考虑其身份、出差与账户交易重合度,认定“任某礼”“崔某利”账户所涉交易的65.63%为其交易决策的。
三、熊剑涛的盈利情况
1995年6月21日至2009年5月27日,“熊剑涛”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总成交金额2,969,230.27元,亏损26,549.18元。
2007年8月3日至2021年7月28日,“任某礼”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总成交金额352,138,358.40元,盈利10,949,429.69元。截至2021年7月28日,账户持有余股1,601,952股。
2007年9月20日至2021年7月28日,“崔某利”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总成交金额434,167,899.75元,盈利40,235,361.11元。截至2021年7月28日,账户持有余股1,961,300股。
根据前述熊建涛对各账户交易决策的比例划分,认定其交易股票总成交金额519,022,027.49元,盈利33,566,029.0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涉案账户开户资料、涉案账户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手机取证记录、出差记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所盈利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熊剑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熊剑涛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李某珍”“熊某清”两账户为其父母自己控制使用。第二,“任某礼”“崔某利”两账户为其妻子借用,主要由其妻子本人决策交易,当事人仅参与少量交易,应剔除非当事人决策交易部分,依照当事人自认或者按比例估算涉案交易金额和违法所得。第三,申请按照区分后的违法事实,减少罚款金额,取消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采纳当事人部分参与“任某礼”“崔某利”账户的申辩意见,但不采纳其上述账户主要由其妻子决策交易的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承认其夫妻均有决策交易行为,但无法提供明确区分二人各自决策交易的证据,综合考虑熊建涛的身份、其本人曾承认主要由其作出交易决策、交易IP地址归属地与其出差地相同占比较高等多方面证据,认定熊建涛对两账户所涉交易承担65.63%责任,已在本决定书事实部分予以区分。第二,采纳当事人对其余账户的申辩意见,已对相应数据进行了扣除。第三,当事人时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金额和获利金额均较大,情节特别严重,对其取消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熊剑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