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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60099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19 98374.39 1834.63 35.36 505.29 1.07
2024-04-18 99029.17 2462.63 34.41 489.31 7.30
2024-04-17 99639.65 2703.63 30.43 426.93 4.23
2024-04-16 98529.35 1143.78 27.85 384.61 3.54
2024-04-15 99237.03 1797.56 26.93 373.79 1.89
2024-04-12 99799.87 963.75 28.03 378.12 1.85
2024-04-11 99983.43 661.76 31.69 431.93 7.24
2024-04-10 100248.81 1128.97 25.39 345.56 3.72
2024-04-09 100087.59 892.68 24.25 336.59 1.38
2024-04-08 100011.09 1372.98 28.28 393.09 3.91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24 18072.10 2.435
2023-12-31 1 其他 11 531141.28 71.563
2 基金 298 37551.56 5.059
2023-09-30 1 其他 8 534308.13 71.990
2 基金 48 23492.28 3.165
2023-06-30 1 其他 13 533214.61 71.842
2 基金 254 33044.06 4.452
2023-03-31 1 其他 8 531262.47 71.579
2 基金 50 25411.86 3.42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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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12-20 17.57 17.57 0 114.46 2011.06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1-12-15 16.06 17.84 -9.98 120.00 1927.2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虹桥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周庄镇西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1-12-03 17.48 17.48 0 115.50 2018.94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1-10-27 17.12 17.12 0 87.10 1491.15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1-10-18 17.49 17.49 0 46.00 804.54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1-05-19 19.16 19.16 0 114.46 2193.05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2-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宗长玉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宗长玉
公告日期 2023-11-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熊剑涛)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熊剑涛
公告日期 2023-01-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田建桥)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田建桥
公告日期 2022-12-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8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冯富伟
公告日期 2022-09-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招商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俞新平,陈轩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宗长玉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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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2-09

处罚对象:

宗长玉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宗长玉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宗长玉:
经查,你在担任招商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负责人、投资银行业务十部负责人期间,于2014年10月至2017年6月控制使用“宗某炎”证券账户交易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以及《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宗长玉(身份证号码:412************112)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团队负责人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月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熊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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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1-28

处罚对象:

熊剑涛

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01462	分类	市场禁入;市场禁入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年11月23日
名称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熊剑涛)
文号	〔2023〕33号	主题词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熊剑涛)
〔2023〕33号
当事人:熊剑涛,男,1968年8月出生,时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执行董事兼总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从业人员熊剑涛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熊剑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熊剑涛证券公司从业情况
熊剑涛于1995年6月21日入职招商证券,2021年10月7日辞职。
二、熊剑涛通过“熊剑涛”“任某礼”“崔某利”证券账户交易股票
(一)涉案账户基本情况
“熊剑涛”证券账户,1993年6月24日开立于平安保险公司蛇口证券营业部(现更名为平安证券深圳蛇口招商路招商大厦证券营业部)。
“任某礼”证券账户,2007年8月3日开立于招商证券深圳东门南路证券营业部。2007年至2019年期间,“任某礼”账户外部转入资金2,177万元,其中1,796万元直接来自熊剑涛及其父母证券账户,占比82.50%。
“崔某利”证券账户,2007年9月20日开立于招商证券深圳东门南路证券营业部。2007年至2019年期间,“崔某利”账户外部转入资金1,536万元,均来源于熊剑涛,其中1,328万元直接来自熊剑涛及其父母证券账户,占比86.46%。
(二)熊剑涛通过涉案账户交易股票情况
熊剑涛承认其参与涉案账户交易股票行为。从其本人处调取到“任某礼”账户和“崔某利”账户委托下单使用的手机号。“任某礼”“崔某利”账户与熊剑涛本人招商证券账户存在相同设备交叉登录的情况,涉案账户的网银账户存在相同设备交叉登录的情况。
自2009年至今,“任某礼”“崔某利”账户合计有32个交易日出现有广东省以外的IP地址登录、下单的情况,其中有21个交易日的IP地址归属地与熊剑涛的出差地相同,占比65.63%。
综上,认定“熊剑涛”利用其本人账户交易股票,综合考虑其身份、出差与账户交易重合度,认定“任某礼”“崔某利”账户所涉交易的65.63%为其交易决策的。
三、熊剑涛的盈利情况
1995年6月21日至2009年5月27日,“熊剑涛”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总成交金额2,969,230.27元,亏损26,549.18元。
2007年8月3日至2021年7月28日,“任某礼”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总成交金额352,138,358.40元,盈利10,949,429.69元。截至2021年7月28日,账户持有余股1,601,952股。
2007年9月20日至2021年7月28日,“崔某利”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总成交金额434,167,899.75元,盈利40,235,361.11元。截至2021年7月28日,账户持有余股1,961,300股。
根据前述熊建涛对各账户交易决策的比例划分,认定其交易股票总成交金额519,022,027.49元,盈利33,566,029.0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涉案账户开户资料、涉案账户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手机取证记录、出差记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所盈利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熊剑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熊剑涛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李某珍”“熊某清”两账户为其父母自己控制使用。第二,“任某礼”“崔某利”两账户为其妻子借用,主要由其妻子本人决策交易,当事人仅参与少量交易,应剔除非当事人决策交易部分,依照当事人自认或者按比例估算涉案交易金额和违法所得。第三,申请按照区分后的违法事实,减少罚款金额,取消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采纳当事人部分参与“任某礼”“崔某利”账户的申辩意见,但不采纳其上述账户主要由其妻子决策交易的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承认其夫妻均有决策交易行为,但无法提供明确区分二人各自决策交易的证据,综合考虑熊建涛的身份、其本人曾承认主要由其作出交易决策、交易IP地址归属地与其出差地相同占比较高等多方面证据,认定熊建涛对两账户所涉交易承担65.63%责任,已在本决定书事实部分予以区分。第二,采纳当事人对其余账户的申辩意见,已对相应数据进行了扣除。第三,当事人时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金额和获利金额均较大,情节特别严重,对其取消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熊剑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1月2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田建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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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1-09

处罚对象:

田建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田建桥)
日期:2023-01-09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2022〕26号
当事人:田建桥,男,1974年4月出生,住址:上海市宝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田建桥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田建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6年6月至2020年4月,田建桥先后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投行部、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上海投行组)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
田建桥在证券从业期间,利用胡某杰在招商证券开立的证券普通账户和证券信用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累计成交金额724,215,142.80元,亏损1,827,401.23元(不含待业期间交易和所得金额)。
以上事实,有涉案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及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田建桥借用“胡某杰”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田建桥在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监管部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田建桥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12月3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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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12-07

处罚对象:

冯富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18号
当事人:冯某伟,男,199X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冯某伟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8月至2022年9月,冯某伟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营业部柜台业务岗任职。2018年6月至2022年7月,冯某伟控制、使用其父冯某声的“冯某声”东莞证券账户,其母梁某梅的“梁某梅”东莞证券账户、“梁某梅”东方证券账户,违规买卖股票和可转债,合计交易金额50,598,399.82元,盈利106,148.15元。相关账户均已销户。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冯某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冯某伟违法所得106,148.15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11月29日

招商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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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9-20

处罚对象:

俞新平,陈轩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0999 证券简称: 招商证券 编号: 2022-05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招商证券)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82022020 号);于 2022 年 9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 2022〕 143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8 月 13 日、 2022 年 9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
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2-043、 2022-051)。
2022 年 9 月 19 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 50
号),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招商证券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飞乐股份有
限公司、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 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未勤勉尽责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调查,招商证券存在以下
违法事实:
招商证券担任中安科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为陈轩壁
和俞新平。
经中国证监会另案查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 未及
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和虚增 2013 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科公开披
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中安消技术将“班班通” 项
目计入 2014 年度《盈利预测报告》, 在该项目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提
供真实、准确信息,导致提供给中安科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存在误导性陈述,2
致使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中安科据此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严重损害
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招商证券制作、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对相关盈利预测、 置入资产评
估值均有引用, 存在误导性陈述。 招商证券未对“班班通”项目予以必要的关注,
未对“班班通”项目中标情况和实际进展情况予以审慎核查,对制作、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引用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进行充分核查和
验证。
中国证监会认为,招商证券作为中安科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履职
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且后续
在并购重组当事人发生较大变化对本次重组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时未能予以高
度关注,未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
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54 号)(以下简称《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和 2005 年《证券法》 第二十条第二
款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财务顾问
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
规定予以处罚”以及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
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
项目签字人陈轩壁、俞新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对投资者赔付情
况,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招商证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 3,150 万元,并处以 3,150
万元罚款;
二、对陈轩壁、俞新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持续遵循稳健的经营理念,进一步强化投
资银行业务内控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全面提升投
行执业质量。
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3
报》《证券日报》发布或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9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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