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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1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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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A股证券简称: 建设机械, A
股证券代码: 600984;
杨宏军,时任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柴昭一,时任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暨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对方;
白海红,时任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
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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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 2015 年 8 月 15 日,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 公司以发行股份形式购买上海庞源租
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源租赁) 100%股权,庞源租赁成为
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柴昭一承诺,庞源租赁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02 亿元、 1.28
亿元、 1.58 亿元。如庞源租赁在业绩承诺期内未实现承诺业绩
的,柴昭一将以现金方式,按照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差额减去已
补偿金额, 逐年对公司进行补偿。交易完成后,柴昭一担任公司
副董事长兼庞源租赁总经理。
2016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庞源租赁 2015 年度
实现净利润约 8,496 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 83.29%,柴昭一
需补偿公司约 1,704 万元。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收到上述补
偿款。 2017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庞源租赁 2016 年
度实现净利润约 8,628 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 67.40%,柴昭
一需补偿公司约 4,172 万元。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收到上述
补偿款。 2018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庞源租赁 2017
年实现净利润约 15,829 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 100.18%,柴
昭一无须履行补偿义务。
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司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因
庞源租赁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2018 年度
的财务报表中存在跨期和未入账的成本、费用,需要对上述会计
处理追溯调整,并将影响庞源租赁 2015 年至 2017 年度业绩承诺
实现情况。根据公告,庞源租赁 2015 年度少计营业成本 1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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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需调减庞源租赁净利润 157.09 万元,占庞源租赁 2015 年
度更正后净利润的 1.88%,占公司 2015 年度更正后净利润-5,666
万元绝对值的 2.77%。 庞源租赁 2016 年度少计营业成本 577.20
万元,多计所得税费用 5.68 万元,需调减庞源租赁净利润 571.52
万元,占庞源租赁 2016 年度更正后净利润的 7.09%,占公司 2016
年度更正后净利润-2,547 万元绝对值的 22.44%。庞源租赁 2017
年度少计营业成本 1,090 万元,少计管理费用 5.19 万元,多计
所得税费用 160.01 万元,需调减庞源租赁净利润 935.27 万元,
占庞源租赁 2017 年度更正后净利润的 6.07%,占公司 2017 年度
更正后净利润-10,638 万元绝对值的 8.79%。庞源租赁 2018 年度
多计营业成本 1,211 万元,多计管理费用 5.19 万元,少计所得
税费用 165.78 万元,需调增净利润 1,050 万元,占公司更正后
净利润 16,377 万元的 6.41%。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庞源租赁 2015 年至 2017 年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8,338.61 万元、
8,056.01 万元、 14,922.81 万元。 2015 年-2017 年,庞源租赁作
为重组标的业绩承诺完成率分别为 81.75%、 62.94%、 94.45%,
导致交易对方柴昭一少履行相应年度业绩补偿义务, 分别需另行
补偿公司 157.09 万元、 571.52 万元、 906.19 万元,合计需另行
补偿公司 1,634.80 万元。截至目前, 柴昭一已履行完毕该业绩
补偿义务。 由于上述事项,公司 2018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累计增加 1,021.31 万元。 其中, 业绩承诺补偿款增加净利
润 1,634.80 万元,未入账成本减少净利润 613.50 万元。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公司未来发展与战略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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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调整,市场与投资者对此高度关注。作为上市公司重组收购标
的, 庞源租赁的业绩情况对公司重组交易及后续经营具有重大影
响,相关财务数据是投资者获知重组完成后公司发展情况的重要
信息来源,也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公司与庞源租
赁应当根据客观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予以披露。但庞源租赁
在业绩承诺期内连续 3 年通过少计营业成本的方式虚增业绩,导
致公司相关年度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业绩承诺方也因
此未及时补偿公司。
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等规定。
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柴昭一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庞源
租赁的总经理,是庞源租赁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上述
重组标的虚增业绩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长杨宏军作
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
会秘书白海红作为公司财务管理与信息披露的负责人,未能勤勉
尽责, 未能保障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
前述违规行为也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对于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在规定期限内表示无异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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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7.2 条、
第 17.3 条、 第 17.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时任董事长杨宏军、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暨时任副董事
长柴昭一、 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白海红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