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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而浦(60098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5 64622.06 84.315
2024-06-30 1 其他 4 64465.88 84.111
2 基金 9 14.16 0.018
2024-03-31 1 其他 4 64465.88 84.111
2 基金 1 269.14 0.351
2023-12-31 1 其他 4 63708.78 83.123
2 基金 12 510.01 0.665
2023-09-30 1 其他 5 62836.81 81.98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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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4-10-08 12.79 14.24 -10.18 96.00 1227.84

买方: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梅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12-3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惠而浦:关于对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George Wong,张智,江慧玲,章荣中,金友华,黄秋宏,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8-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惠而浦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George Wong,张智,江慧玲,章荣中,金友华,黄秋宏,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7-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惠而浦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George Wong,张智,江慧玲,章荣中,金友华,黄秋宏,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惠而浦:关于对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2-31

处罚对象:

George Wong,张智,江慧玲,章荣中,金友华,黄秋宏,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135 号
───────────────
关于对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惠而浦, A
股证券代码: 600983;
金友华,时任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江慧玲, 时任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George Wong, 时任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
官;
章荣中, 时任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
张 智,时任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黄秋宏,时任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
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导致 2015 年、 2016 年年度
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7 年 10 月 16 日出具的《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报告》及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6 日披露的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 2015 年、 2016 年
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1.公司销售折扣及销售费用少记、迟记和计提不足。 由于内
部控制失效,公司存在 2015 年、 2016 年部分销售折扣少记、迟
记和计提不足及少记 2015 年和 2016 年与电商平台业务相关的销
售费用的情形。前述会计差错导致公司 2015 年度、 2016 年度分
别少计销售费用 7,144,145.36 元、 18,021,590.83 元; 2015 年
度 、 2016 年 度 分 别 多 计 营 业 收 入 124,371,688.12 元 、
43,980,407.72 元。
2.收入确认不符合会计确认政策。 根据公司会计政策,公司
应在客户确认收货后确认相关收入。但实务中,公司存在产品尚
未发货即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形,导致收入多计;公司亦存在销售
收入跨期确认的情况。前述会计差错导致公司少记 2015 年度营
-3-
业 收 入 36,080,240.18 元 , 多 计 2016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113,077,637.80 元。
3.库存商品成本未及时结转。在公司处理 2016 年第一季度
库存成本结转时, 因发生电脑系统故障, 公司相关调整分录未及
时冲销, 导致 2016 年少记销售成本。前述会计差错导致公司少
记 2016 年度主营业务成本 20,342,500.00 元。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 2020〕
6 号)中显示的调查结果, 与上述公司公告的会计差错情况一致。
上述会计差错影响公司 2015 年营业收入 88,291,447.94 元、净
利润 100,249,538.52 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 1.30%、更正后
净利润的 29.45%; 影响公司 2016 年营业收入 157,058,045.52
元、净利润 89,019,873.41 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 2.32%、更
正后净利润的 31.43%。 但公司迟至 2017 年 10 月 16 日才披露上
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导致 2015 年、
2016 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披露不准确
公司 2015 年度、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相关报
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及一般缺陷的情
形。但根据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出具的《关
于对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2017〕 31 号) 显示,公司存在库存商品尚未发出即确认销售
收入、部分销售折扣缺少内部审批、未及时就发生的销售折扣开
具发票并予入账等内部控制缺陷。 公司 2015 年度、 2016 年度内
-4-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均未披露前述内部控制缺陷,公司信息披露
不准确。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因前述重大会计差错导致 2015 年、 2016 年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未按规定准确披露年度报告信息和
内部控制信息,违反了《证券法(2014 年修订) 》 第六十三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第 2.7 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金友华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在公司
董事会审议 2015 年、 2016 年年度报告时投赞成票,且知悉公司
物流部门长期提前制单的行为。 时任首席财务官江慧玲分管公司
财务工作,在公司董事会审议 2015 年年度报告时投赞成票。 时
任首席财务官 George Wong 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在公司董事会审
议 2016 年年度报告时投赞成票。 时任副总裁章荣中分管公司营
销工作,知悉公司物流部门长期提前制单的行为, 对公司 2015
年、 2016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时任公司副总裁张智
知悉公司物流部门长期提前制单的行为, 对公司 2015 年年度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对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应签署而未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时任公司副总裁黄秋宏未审议 2015 年、 2016 年
-5-
年度报告内容, 对公司 2015 年、 2016 年年度报告应签署而未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上述责任人员未能勤勉尽责, 未能认真对待并
审慎处理 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
审议及披露工作,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违规
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部分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申请听证。 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主要申辩理由如下:
公司称, 一是纪律处分意向书中采用会计差错更正后的财务
数据作为计算会计差错的基准, 影响比例不能反映会计差错实质
并扩大了会计差错影响结果; 二是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股票
价络的影响波动小, 未对市场产生严重危害; 三是公司根据核查
结果及时更正了重大会计差错并采取全面整改措施,未有任何掩
饰; 四是会计差错更正后对此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追溯调整并
未导致公司股票被予以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公开谴
责的惩戒措施过重,希望酌情从轻处理;五是会计差错是部分员
工的个别行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持有公司任何权益,不存
在财务造假的动机。
时任董事长金友华称:一是会计差错系公司内部个别人员违
规造成,不知情也未组织、策划、参与、 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主观上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诈情形,也不存在为了个人利益而损
-6-
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是在公司自查发现重大会计差错后, 第一
时间组织召开会议,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自查,聘请中介机构开展
独立调查等,履行了应尽的勤勉义务; 三是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和
监管部门调查工作,参与制定、落实相关整改措施,减少会计差
错造成的影响。
时任首席财务官江慧玲称, 一是在任期内(2015 年 7 月 29
日至 2016 年 4 月 20 日)严格遵守公司相关既定政策和制度,不
断提升公司内部控制环境, 已尽勤勉尽责义务。二是会计差错系
公司个别员工缺乏遵守相关流程意识和注意、 违反会计政策及公
司政策等不当行为导致, 其是在对前述员工不当行为不知情的情
况下批准了财务报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诈。三是积极
配合公司法律顾问制定面谈策略等工作,尽力消除可能造成的不
良影响, 希望能酌情处理。
时任首席财务官 George Wong 称, 一是从 2016 年 7 月 1 日
起担任公司首席财务官, 任期为 2016 年 7-12 月,并非 2016 年
全年。 大多数不合规事项, 发生在 2015 年年底和 2016 年第一季
度,不在其任期内。 在担任公司首席财务官的 6 个月任期内,已
尽最大努力沟通、培训和加强内部控制环境。 二是没有在公司
2016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上签字。
时任副总裁章荣中辩称, 一是营销财务部由财务总部直管,
其未分管也未参与财务管理工作,亦不参与销售折扣及费用计
提、收入确认、库存商品成本结转和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财
务报告数据的审核确认及发布,对重大会计差错事项事先不知
-7-
情。 二是根据会计师 2015 年、 2016 年财报重述会议及相关报告,
销售收入多记时间段为 2016 年第四季度。 而其自 2016 年 9 月
14 日后不再分管国内销售业务,调整分管国际贸易部和小家电
事业部,对 2016 年 9 月后的国内经营没有参与。 三是在任职期
间按照职责要求勤勉努力,多次组织修订营销管理制度和流程并
贯彻执行,履行了应尽的勤勉义务。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认为,相关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不予采纳。
一是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在整个年度内的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等情况的总结分析,尤其是其中的
财务数据是投资者获知公司现状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是投资者做
出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 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导致 2015 年、
2016 年连续两年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营业收入、净
利润等主要会计科目存在虚假记载,且涉案金额和比例较大,使
得投资者无法获取、了解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的真实信
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公司所称股票价格未明显波动、 未导
致公司股票被予以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与本案违规
事实认定不存在直接联系,不能作为减免处分的正当理由。
二是公司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后,更正后的数据是公司报告期
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反映。以会计差错更正后的财务数
据为基准计算会计差错影响比例,具有可靠性和相关性,能够真
实全面地反映会计差错的实质影响。公司所称扩大会计差错影响
-8-
结果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三是相关责任人所称不知情、未参与、无主观故意不能成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友华作
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在
2016 年 9-12 月期间直接代管销售业务,在公司董事会审议 2015
年、 2016 年年度报告时投赞成票,且知悉直接导致会计差错的
物流部门长期提前制单的行为。 江慧玲作为时任首席财务官,分
管公司财务工作,在公司董事会审议 2015 年年度报告时投赞成
票。 George Wong 作为时任首席财务官,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在
公司董事会审议 2016 年年度报告时投赞成票。章荣中作为时任
副总裁,分管公司营销工作,知悉物流部门长期提前制单的行为,
并对公司 2015 年、 2016 年年度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四是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虽在自查后采取了及时更正会计差
错、配合相关监管机构调查、落实整改措施等补救措施,但未明
显减轻违规事实造成的严重后果,不足以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金友华, 时任首席
财务官江慧玲、 George Wong,时任副总裁章荣中、 张智、 黄秋
宏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安徽省人民政
-9-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惠而浦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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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8-01

处罚对象:

George Wong,张智,江慧玲,章荣中,金友华,黄秋宏,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983             股票简称:惠而浦             公告编号:2020-023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3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皖证调查字 2018014 号)。因公司披露
的 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实施立案调查。公司于
当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18-021),后续公司一直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6 号)。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8 日披露的《关
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
    2020 年 7 月 3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
罚决定书》(处罚字[2020]6 号),内容如下:
    “当事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而浦),住所:安徽
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金友华,男,1965 年 10 月出生,时任惠而浦董事长、总裁,住址:安徽省
合肥市庐阳区。
    江慧玲,女,1972 年 1 月出生,时任惠而浦董事、首席财务官,住址:广
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Georgo Wong,男,英国籍,护照号码 52XXXXX23,时任惠而浦董事、首席
财务官。
    章荣中,男,1967 年 6 月出生,时任惠而浦副总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
包河区。
    张智,男,1970 年 2 月出生,时任惠而浦副总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
阳区。
    黄秋宏,男,1981 年 9 月出生,时任惠而浦副总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
蜀山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惠而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
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惠而浦违法事实如下:
    一、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以及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虚
增 2016 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2016 年 12 月,惠而浦销售、营销财务和物流部门部分员工违反规定,编制
虚假的销售订单并在物流管理系统中将该订单标注为已发货且客户已签收,再由
财务部门据此确认收入,同时,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导致惠而浦 2016
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虚增 72,080,696.00 元,利润虚增 16,383,955.66 元。
    二、少记销售折扣,虚增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惠而浦在产品销售中会提供给客户不同形式的销售折扣,销售折扣为营业收
入的抵减项。销售折扣一般由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如有未协商一致的销售折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惠而浦应在年底时进行预提。2015 年度和
2016 年 度 , 惠 而 浦 未 确 认 也 未 预 提 相 应 费 用 的 销 售 折 扣 金 额 分 别 为
124,371,688.12 元、43,980,407.72 元,导致其 2015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
124,371,688.12 元、2016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 43,980,407.72 元。
    三、延迟确认销售费用,虚增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利润
    惠而浦通过淘宝平台销售产品时产生的应付淘宝费用未及时确认,由此导致
该 部 分 销 售费 用 确 认滞 后 。 2015 年度 惠而 浦 少 记 应付 淘 宝 平台 销 售 费 用
7,144,145.36 元,虚增利润 7,144,145.36 元;2016 年度少记应付淘宝平台销售
费用 18,021,590.83 元,虚增利润 18,021,590.83 元。
    四、收入跨期确认,导致少记 2015 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多记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和利润
    惠而浦在 2015 年度将部分客户已签收的产品销售收入延迟在 2016 年度确认,
并在 2016 年度将部分客户尚未签收的产品销售提前在 2016 年度确认收入,导致
2015 年度营业收入少记 36,080,240.18 元,利润少记 13,575,199.93 元;2016
年度营业收入虚增 40,996,941.80 元,利润虚增 6,000,808.62 元。
    五、少记营业成本,虚增 2016 年度利润
    2016 年一季度,惠而浦 IT 部门排查发现财务系统故障导致营业成本多结转
20,342,500.00 元,财务部门根据 IT 部门提供的数据将营业成本相应调减
20,342,500.00 元,后期 IT 部门在解决系统问题后,原因财务系统故障导致的
多结转的营业成本已恢复,而财务部门未将前期调减的营业成本及时冲销,导致
其 2016 年度营业成本少记 20,342,500.00 元,利润虚增 20,342,500.00 元。
    惠而浦通过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
少记销售折扣、延迟确认销售费用、收入跨期确认、少记营业成本等方式,累计
虚增 2015 年度、2016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88,291,447.94 元、157,058,045.52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1.3%、2.27%,累计虚增 2015 年度、2016
年度利润分别为 117,940,633.55 元、104,729,262.83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
的比例分别为 21.44%、23.23%。
    本案中,公司上述违法事实由公司内部自查发现。公司自查发现相关问题后,
及时向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报告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同时聘请第三方中介机
构进行独立调查。公司确定相关违法事实后,及时纠正自身违法行为,审议并发
布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议案,公告的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与我局调查结果一致。
    以上违法事实,有惠而浦相关公告、定期报告、相关会议纪要、决议、相关
人员询问笔录、相关销售清单、挪库清单、对账单、明细账等单据、相关情况说
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认为,惠而浦作为上市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披露的 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金友华,时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2016 年 9
月至 12 月期间直接代管销售),在公司 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时
投赞成票,且知悉公司物流部门长期提前制单行为。江慧玲,时任公司董事、首
席财务官,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在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时投赞成票。
George Wong,时任公司董事、首席财务官,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在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时投赞成票。章荣中,时任公司副总裁,分管公司营销工
作,知悉公司物流部门长期提前制单行为,签署 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书面
确认意见。张智,时任公司副总裁,知悉公司物流部门长期提前制单行为,签署
2015 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未签署 2016 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应签)。
黄秋宏,时任公司副总裁,未审议 2015、2016 年年报内容,未签署 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应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对于惠而浦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金友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慧玲、George Wong、章荣中、张智、
黄秋宏是其他责任人员。
    本案中,惠而浦自查发现公司违法行为后,及时向我局报告,并纠正自身违
法行为,减轻相关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依法
对本案当事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惠而浦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友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三、对其它责任人员江慧玲、George Wong、章荣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四、对其它责任人员张智、黄秋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 日

惠而浦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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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7-18

处罚对象:

George Wong,张智,江慧玲,章荣中,金友华,黄秋宏,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983             股票简称:惠而浦            公告编号:2020-022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3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皖证调查字 2018014 号)。因公司披露
的 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实施立案调查。公司于
当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18-021),后续公司一直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6 号),内容如下: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金友华、江慧玲、George Wong、章荣中、
张智、黄秋宏: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而浦)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
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
罚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惠而浦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以及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虚
增 2016 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2016 年 12 月,惠而浦销售、营销财务和物流部门部分员工违反规定,编制
虚假的销售订单并在物流管理系统中将该订单标注为已发货且客户已签收,再由
财务部门据此确认收入,同时,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导致惠而浦 2016
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虚增 72,080,696.00 元,利润虚增 16,383,955.66 元。
    二、少记销售折扣,虚增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惠而浦在产品销售中会提供给客户不同形式的销售折扣,销售折扣为营业收
入的抵减项。销售折扣一般由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如有未协商一致的销售折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惠而浦应在年底时进行预提。2015 年度和
2016 年 度 , 惠 而 浦 未 确 认 也 未 预 提 相 应 费 用 的 销 售 折 扣 金 额 分 别 为
124,371,688.12 元、43,980,407.72 元,导致其 2015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
124,371,688.12 元、2016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 43,980,407.72 元。
    三、延迟确认销售费用,虚增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利润
    惠而浦通过淘宝平台销售产品时产生的应付淘宝费用未及时确认,由此导致
该 部 分 销 售费 用 确 认滞 后 。 2015 年度 惠而 浦 少 记 应付 淘 宝 平台 销 售 费 用
7,144,145.36 元,虚增利润 7,144,145.36 元;2016 年度少记应付淘宝平台销售
费用 18,021,590.83 元,虚增利润 18,021,590.83 元。
    四、收入跨期确认,导致少记 2015 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多记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和利润
    惠而浦在 2015 年度将部分客户已签收的产品销售收入延迟在 2016 年度确认,
并在 2016 年度将部分客户尚未签收的产品销售提前在 2016 年度确认收入,导致
2015 年度营业收入少记 36,080,240.18 元,利润少记 13,575,199.93 元;2016
年度营业收入虚增 40,996,941.80 元,利润虚增 6,000,808.62 元。
    五、少记营业成本,虚增 2016 年度利润
    2016 年一季度,惠而浦 IT 部门排查发现财务系统故障导致营业成本多结转
20,342,500.00 元,财务部门根据 IT 部门提供的数据将营业成本相应调减
20,342,500.00 元,后期 IT 部门在解决系统问题后,原因财务系统故障导致的
多结转的营业成本已恢复,而财务部门未将前期调减的营业成本及时冲销,导致
其 2016 年度营业成本少记 20,342,500.00 元,利润虚增 20,342,500.00 元。
    惠而浦通过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
少记销售折扣、延迟确认销售费用、收入跨期确认、少记营业成本等方式,累计
虚增 2015 年度、2016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88,291,447.94 元、157,058,045.52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1.3%、2.27%,累计虚增 2015 年度、2016
年度利润分别为 117,940,633.55 元、104,729,262.83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
的比例分别为 21.44%、23.23%。
    本案中,公司上述涉嫌违法事实由公司内部自查发现。公司自查发现相关问
题后,及时向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报告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同时聘请第三方
中介机构进行独立调查。公司确定相关违法事实后,及时纠正自身违法行为,审
议并发布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议案,公告的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与我局调查结果一致。
    以上事实有惠而浦相关公告、定期报告、相关会议纪要、决议、相关人员询
问笔录、相关销售清单、挪库清单、对账单、明细账等单据、相关情况说明等证
据证明。
    综上,我局认为,惠而浦作为上市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披露的 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证券
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金友华,时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2016 年 9
月至 12 月期间直接代管销售),在公司 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时
投赞成票,且知悉公司物流部门长期提前制单行为。江慧玲,时任公司董事、财
务总监,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在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时投赞成票。
George Wong,时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在公司 2016 年年
度报告董事会审议时投赞成票。章荣中,时任公司副总裁,分管公司营销工作,
知悉公司物流部门长期提前制单行为,签署 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
意见。张智,时任公司副总裁,知悉公司物流部门长期提前制单行为,签署 2015
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未签署 2016 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应签)。黄秋
宏,时任公司副总裁,未审议 2015、2016 年年报内容,未签署 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应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对于惠而浦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金友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慧玲、George Wong、章荣中、
张智、黄秋宏是其他责任人员。
    本案中,惠而浦自查发现公司违法行为后,及时向我局报告,并纠正自身违
法行为,减轻相关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依法
对本案当事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惠而浦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友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三、对其它责任人员江慧玲、George Wong、章荣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四、对其它责任人员张智、黄秋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证监会令第 119 号)第五条之规定,就我局
拟实施的处罚决定,惠而浦、金友华、George Wong、章荣中享有陈述、申辩和
听证的权利,张智、黄秋宏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
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后,
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制指定联系人(张先生,电话 0551-65367191,
传真 0551-65367161),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
利。”
    公司高度重视《事先告知书》所提出的问题,并将切实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
执行、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提升财务核算水平,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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