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kai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联席主承销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1.00元
不超过69,686.2576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发行股数
10.00%,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 】元/股(股票发行的具体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与
发行价格 联席主承销商通过市场询价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确定)
预计发行日期 2020年4月29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的总股本: 不超过696,862.5756万股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各股东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及
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
1、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根据《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发
行人股东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3、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
提交 IPO 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权转让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的股份自持股日
定的承诺:
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其他新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自持
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4、根据《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
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
的控股股东以及受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股东增持的股份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他股东增持的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5、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
革的意见》,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
价应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流通限制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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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6、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申报后在审期间,作为通过股权转让引入
的新股东,相关股东所持股份上市后36个月之内不转
让、不上市交易。
保荐机构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
联席主承销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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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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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摘自招股意向书正文,仅对特别需要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
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
的全部内容。
一、重大风险提示
(一)市场波动风险
证券市场行情受国家经济状况、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境外
金融市场情况以及投资者行为等各种因素影响,具有周期性强、波动性大的特点。
证券市场行情的波动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证券自营业务、信用
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等各项业务的经营和效益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导致证券
公司经营业绩可能出现大幅波动。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 1-9 月,
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834,737.19 万元、816,892.69 万元、702,521.89 万元和
731,264.40 万元,实现净利润 253,326.69 万元、189,592.88 万元、107,010.53 万
元和 181,176.66 万元,业绩变动幅度较大。未来证券市场波动可能导致公司业绩
下滑。
(二)行业竞争风险
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趋同,盈利模式的差异化不明显,同质化
竞争程度较高。随着国内优质证券公司资本、网络、业务和人才等竞争优势的不
断增强以及对外开放的逐步推进,证券行业业务竞争不断加剧。此外,行业综合
化经营、对外开放扩大、金融科技的发展等对证券公司提出了新的挑战。如公司
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快速提高资本实力、加快业务转型升级、提升客户服务质量,
将可能面临业务规模萎缩、盈利能力下滑的风险。
(三)业务经营风险
1、证券经纪业务风险
证券经纪业务是本公司核心业务之一。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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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年 1-9 月,发行人证券经纪业务实现的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分别为 281,810.21 万
元、204,493.12 万元、145,828.05 万元和 159,469.58 万元,占当期发行人营业收
入的比重分别为 33.76%、25.03%、20.76%和 21.81%。证券经纪业务面临因市场
交易量波动、交易佣金率变化、市场占有率下降、营业网点和营销人员管理等因
素导致增速放缓或下滑的风险。
2、投资银行业务风险
投资银行业务(包括新三板推荐挂牌业务)是本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 1-9 月,发行人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分别为 104,916.97
万元、83,302.37 万元、59,003.48 万元和 70,794.88 万元,占当期发行人营业收入
的比重分别为 12.57%、10.20%、8.40%和 9.68%。投资银行业务主要面临资本市
场波动、市场化改革、未能合规经营、勤勉尽责的风险和承销风险等。
3、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当前,公司主要通过控股子公司中泰资管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2016 年、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 1-9 月,发行人资产管理业务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93,774.69 万元、83,271.25 万元、49,979.24 万元和 35,572.16 万元。公司资产管
理业务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风险和大额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4、证券自营业务风险
证券自营业务是本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 1-9 月,发行人证券自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1,832.30 万元、16,021.76 万元、
40,523.41 万元和 71,565.86 万元。公司证券自营业务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投
资产品内含风险和投资决策不当风险。
5、信用业务风险
公司信用业务包括融资融券、转融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证
券交易、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融资等信用类业务,其中融资融券业务收入是公
司信用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客户信用风险是信用业务的主要风险,主要是指由
于交易对手、客户等与证券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机构或个人违约,而造成证券公司
损失的风险。此外,信用业务风险还包括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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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风险
公司的财务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和净资本管理风险。在公司业务经营中
有可能存在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投资银行业务大额包销、长期资产权重过高等
问题。而上述问题一旦发生,如果不能及时以合理的成本获得足额资金,将会给
公司带来流动性风险。此外,如果未来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或公司财务管理不
善,公司可能出现因流动性不足,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风
险。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创新业务的不断拓展,可能导致公司风险控
制指标出现较大波动。在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控指标管理体系下,如相
关指标不能满足《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将对公司业
务开展产生不利影响,或使公司遭受监管部门的处罚,给公司带来损失。
(五)募集资金相关风险
本次发行股票后,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将有所增长,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
降,有利于增强公司财务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然而,募集资金使用并产
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且受宏观经济及货币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行情变
化、证券市场竞争环境变化、政策和法律法规变化以及本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等
因素影响,募集资金运用的进度及收益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募集资金使用
产生效益之前,公司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公司现有业务。在公司总股
本和净资产均有所增长的情况下,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等即期回报财务
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六)其他综合收益大额为负的风险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余额为
-53,756.04 万元,其中: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余额为-74,216.00
万元,全部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其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处置时将
转入留存收益;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余额为 20,459.96 万元,主
要为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其将在其他债权投资处置时转入投资收益。公
司其他综合收益余额大额为负,将可能对以后期间留存收益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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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及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其他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一)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莱钢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山东省国资委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股
东兖矿集团、济钢集团、鲁信集团、新矿集团、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等 6 家股东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根据孰长的
原则确定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期限:
(1)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持有或控
制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3)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公司在提交 IPO 上市监管意见
书前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本公司增持的股份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
内不转让。
(4)根据《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
和股权变更》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增持的股份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5)如监管部门对发行人股东持股期限有其他要求,以监管部门的意见为
准。”
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本公
司控股股东莱钢集团就股份锁定期限作出承诺:“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股
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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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息事项,发行价应进行相应调整),持股流通限制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公司股东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作出以下
承诺:
“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根据孰长的原则确
定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期限:
(1)根据《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
后在审期间,作为通过股权转让引入的新股东,本公司所持股份上市后 36 个月
之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
(3)根据《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
和股权变更》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所持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4)如监管部门对发行人股东持股期限有其他要求,以监管部门的意见为
准。”
3、除上述 7 家股东外,公司其余 34 家股东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作出以下
承诺:
“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根据孰长的原则确
定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期限:
(1)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2)根据《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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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公司在提交 IPO 上市监管意见
书前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本公司增持的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
(4)根据《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
和股权变更》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增持的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5)如监管部门对发行人股东持股期限有其他要求,以监管部门的意见为
准。”
公司上市前股东对所持股份做出的锁定承诺期限详情如下表所示,实际锁定
期限按照孰长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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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要求承诺的新增股份锁定期限
根据《公司法》、上交所有关规定承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诺的所持股份锁定期
新增持股数量
新增持股日 锁定期限
(股)
一、申请 IPO 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增持的股东
1、控股股东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879,559,9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015-09-30 457,073,000 新增股份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458,091,9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015-09-30 72,713,000 新增股份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351,729,0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015-09-30 55,830,000 新增股份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
1
2014-10-09 50,841,532 新增股份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77,566,33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015-09-30 88,435,830 新增股份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41,737,3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015-09-30 38,371,000 新增股份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20,871,8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015-09-30 19,186,000 新增股份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
3、IPO 在审期间新进股东
新增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36 个月之
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0,000,0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019-03-28 30,000,000
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
4、其他股东
济南西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41,737,3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015-09-30 38,371,000 新增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上海禹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83,415,9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015-09-30 61,394,000 新增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9,581,6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015-09-30 12,632,000 新增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共青城瑞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65,842,9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015-09-30 15,000,000 新增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山东省宏恩投资有限公司 64,478,4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015-09-30 5,500,000 新增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1
2014 年 10 月,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取得发行人前身齐鲁证券 5,000 万元股权,发行人改制为股份公司后折为 50,841,532 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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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汇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0,435,9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015-09-30 9,593,000 新增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丰海投资有限公司 60,435,9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015-09-30 9,593,000 新增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山东中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5,342,9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015-09-30 4,500,000 新增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霍氏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43,873,2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015-09-30 6,964,000 新增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苏州金安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1,094,9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015-09-30 6,523,000 新增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35,582,4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015-09-30 5,648,000 新增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35,010,8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015-09-30 9,592,000 新增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威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5,256,7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015-09-30 4,009,000 新增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山东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4,173,1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015-09-30 3,837,000 新增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浙江杭州湾投资有限公司 24,173,1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015-09-30 3,837,000 新增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蓬莱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2,046,45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015-09-30 1,710,350 新增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山东天宝翔基机械有限公司 21,369,6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015-09-30 3,392,000 新增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山东华联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18,137,7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015-09-30 2,879,000 新增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山东环球渔具股份有限公司 14,502,6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015-09-30 2,302,000 新增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济南均土源投资有限公司 12,089,7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015-09-30 1,919,000 新增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畜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 新增股份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6,041,7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015-09-30 959,000
司
二、申请 IPO 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无增持的股东
山东永通实业有限公司 203,366,3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 -
宁波美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52,523,4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 -
上海弘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122,021,9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 -
烟台市广信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80,332,1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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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要求承诺的新增股份锁定期限
烟台蓝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43,460,0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 -
山东豪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40,672,2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 -
济宁市投资中心有限公司 35,303,3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 -
江苏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30,506,8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 -
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5,418,8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 -
山东润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20,336,1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 -
德州市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7,214,4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 -
中扶华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411,3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 -
南山集团有限公司 1,017,600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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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公司特制定《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明确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后 3
年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如本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
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上述条件”),
在符合国资管理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
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将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股价稳定措施,并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控股股东增持:在上述条件成就后,本公司控股股东将根据实际情况决
定是否增持股份。若本公司控股股东决定增持股份,需将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
划书面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触发上述条件时增持金额不少于控股股东上一
年度从公司处获取的现金股利的合计金额的 30%、单一会计年度增持金额累计不
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处获取的现金股利的合计金额的 60%。
若本公司控股股东在增持股份公告后因主观原因未能实际履行,公司可扣留
其下一年度的与履行上述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应得现金股利。如下一
年度其应分现金股利不足用于扣留,该扣留义务将顺延至其后年度,直至累计扣
留金额与其应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等。如因公司股票价格回升并持续在
每股净资产之上或其他非主观原因而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全额完成增持计
划,不视为其违反上述承诺。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在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关于
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
内,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
(包括增持股份金额、时间安排、各时间段增持金额等)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
进行公告,并在增持股份公告公布之日起 60 个交易日之内进行增持,增持价格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触发上述条件时各自增持金额不
少于该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薪酬(税后)的 20%、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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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年度各自增持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薪酬(税后)金
额的 30%。
若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主观原因违反上述承诺,公司
将扣留该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与履行上述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薪
酬。如因公司股票价格回升并持续在每股净资产之上或其他非主观原因而导致相
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全额完成增持计划,不视为其违反上述承诺。
3、公司回购:在上述条件成就后 15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
司经营发展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现金流量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股
份回购计划,并在 30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计划中有关回购股
份的数量、价格、方式、权限及终止条件等进行审议,在形成决议后及时履行法
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报批和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触发上述条件时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
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
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的 20%。
若公司董事会未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将暂停向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4、公司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
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2)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上述规定的上限要求;
(3)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山钢集团、莱钢集团、济钢集团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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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
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与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2、本公司承诺未来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投资、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
相似的业务;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参与或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
务;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他人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3、若因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义务致使同业竞争情形发生,本公司有义务提出
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方案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从事同业竞争业
务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停止从事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将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转让给发行人等),以尽快解决同业竞争。”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控股股东莱钢集团就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减持数量:如在持股流通限制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累计减持的数
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如在持股流通限制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数
量视需要而确定;
(2)减持条件:符合国资管理部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减持方式: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方式;
(4)减持价格:如在持股流通限制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
(5)减持公告: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公司若未能按照上述承诺履行,发行人有权收回本公司违反承诺减持股份
所得的相应收益。”
2、兖矿集团、济钢集团就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减持数量:如在持股流通限制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累计减持数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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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30%;如在持股流通限制期满两年后减持的,
减持数量视需要而确定;
(2)减持条件:符合国资管理部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减持方式: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方式;
(4)减持公告: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若未能按照上
述承诺履行,发行人有权收回本公司违反承诺减持股份所得的相应收益。”
(五)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
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关于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偿投资
者损失的承诺
1、控股股东的承诺
就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事宜,莱钢集团、
山钢集团作出如下承诺:“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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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承诺方有过错的,承诺方将严格遵
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者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的承诺
就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事宜,发行人作出
如下承诺: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