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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秋林(60089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1-03-31 1 其他 3 9244.05 24.058
2020-12-31 1 其他 3 9244.05 24.058
2020-09-30 1 其他 3 9244.05 24.058
2020-06-30 1 其他 3 9244.05 24.058
2020-03-31 1 其他 3 9244.05 24.05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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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9-01-18 5.81 6.63 -12.37 150.00 871.50

买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卖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第一分公司

2019-01-18 5.81 6.63 -12.37 150.00 871.5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湖滨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第一分公司

2018-11-13 5.19 6.14 -15.47 142.00 736.98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礼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口道分公司

2017-02-24 9.42 9.62 -2.08 600.00 5652.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卖方:机构专用

2016-11-28 10.00 10.65 -6.10 134.00 1340.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常府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康定路证券营业部

2016-11-28 10.00 10.65 -6.10 483.00 4830.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第三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康定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12-3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秋林: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潘建华,白彦壮,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2-3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秋林: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亚,李建新
公告日期 2020-04-2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3-0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任枫,侯勇,孙晓春,季文波,曲向荣,李亚,李岩,李建新,杨庆国,梁澍,潘建华,白彦壮,陶萍,隋吉平,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1-29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向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亚、时任副董事长李建新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亚,李建新

*ST秋林: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2-31

处罚对象:

潘建华,白彦壮,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36号 
─────────────── 
 
 
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简称:*ST秋林,A股
证券代码:600891; 
李  亚,时任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建新,时任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潘建华,时任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财务总
监; 
白彦壮,时任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
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存在大额违规担保,并导致公司募集资金被冻结 
2019年3月17日,公司首次披露涉及担保事项的诉讼公告
称,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诉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津隆泰)和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和《协
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裁定冻结天津隆泰、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3.063亿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因上述裁定执行,
公司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的募集资金账户及其他3 个辅助账户
存款余额合计3.03亿元中的3亿元于2019年2月27日被司法
冻结,其余0.3亿元于2019年3月5日被司法冻结。 
2019年4月2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收到关于华夏银
行天津分行诉天津隆泰、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和
《应诉通知书》。相关诉讼材料显示,2018年12月17日,华夏
银行天津分行与天津隆泰签订保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天津
隆泰将保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华夏
银行天津分行为天津隆泰提供无追索权保理融资服务,保理融资
额度为3.063亿元。双方同时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华夏银行天津
分行同意承兑以天津隆泰作为出票人的汇票,票面总金额合计为
3.063亿元。同日,华夏银行天津分行与公司签订质押合同,约
定公司以名下定期存单为天津隆泰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办理无
-3- 
 
追索权国内保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
保,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3.063亿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同时,
公司将3张合计金额为3亿元的定期存单交付华夏银行天津分
行。 
2020年1月22日,公司披露诉讼进展公告称,法院一审判
决,天津隆泰给付华夏银行天津分行款项3.063亿元并支付相应
资金占用费;公司以名下的定期存单对天津隆泰的上述给付义务
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公司上述质押担保合计担保金额约3.063亿
元,占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11%和2017年净利润
的186.76%。公司大额对外担保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且违规担保事项导致公司因涉诉而被冻结募集资金。
上述事项是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
见、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公司时任董事未履行年度报告审议及披露职责 
2020年3月3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称,公司时任
董事长李亚、时任副董事长李建新处于失联状态,未出席董事会
审议年度报告,也未委托他人出席;时任独立董事白彦壮虽收到
董事会会议通知,但未参加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上
述3名董事亦均未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未能保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另经查明,
公司于2019年3月6日收到白彦壮提交的辞职报告后,未选举
产生新任独立董事。白彦壮的辞职应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
任独立董事后方能生效。在此之前,白彦壮仍需继续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 
-4-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且导致募集资金因违规担保事项涉诉而被冻结。违规
担保事项也是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
见、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根据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需实际承担相关担保责任,涉及金额较大,
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
9.11条和第9.15条等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李亚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信息披露第一
责任人、时任副董事长李建新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主导并实施
了违规担保行为,导致公司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性质恶劣、情节
严重,是对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时任总裁兼
财务总监潘建华作为公司日常管理及财务管理具体负责人,未能
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合规运营,对公司违规担保事项负
有责任,是对上述违规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时
任董事长李亚、时任副董事长李建新、时任独立董事白彦壮未能
勤勉尽责,在任职期间未出席及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审议
公司年度报告,未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未能保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严重影响投
资者通过定期报告获得公司财务经营、内部治理等重大信息。上
述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
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和潘建华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违规担保认定性质有误。公司没有任何关于为天津隆泰
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保理业务进行担保的会议记录及用印记录,
应被认定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李亚及时任副董事长李建新个人利
用公司名义实施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与公司无关。 
二是华夏银行违规划转募集资金账户资金,与公司无关。对
于违规担保事件中涉及的保理业务,华夏银行提供的证据材料中
公司董事会决议为伪造,签字人员与董事会实际人员不符,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相关情况毫不知情。公司在收到相关纠纷《民事裁
定书》后已立即报案,认为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存在重大业务违规,
涉嫌非法挪用客户巨额财产等行为,哈尔滨市公安局对上述案件
仍在侦办中。 
三是在知晓违规担保事件后勤勉尽责,相关责任人与公司应
急小组共同努力,采取了一系列必要和可采取的所有举措。多次
向中国银保监会投诉和举报,向哈尔滨市公安局报案,不服天津
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已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
与申辩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一是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违规担保认定有误的申辩
理由不予采纳。公司未能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章管理制度,导
致公司公章被冒用于未经公司决策的担保协议;公司未披露违规
-6- 
 
担保事项,也未履行任何内部决策程序。根据法院一审判决,公
司需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并因此导致募集资金被冻结,相关违规
担保事实清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所称违规担保认定错误、系其
他责任人犯罪行为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是对潘建华所提因不知情而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予采纳。
公司违规担保虽由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主导实施,且未履行董
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程序,但在违规担保发生期间,时任董事
长、副董事长从公司拿走公章至外地使用,未办理公章外借手续,
也无用章记录。根据听证会当事人陈述,潘建华对公章外借一事
知情,但未予以充分关注,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公章使用情况进
行跟进了解。作为公司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潘建华负责公司日
常经营及财务管理相关事项,未能勤勉尽责,未能确保公司及相
关责任人严格依照内部制度使用公章,需对违规担保事项承担一
定责任。 
三是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未参与实施违规担保并积
极采取维权措施的申辩理由予以酌情采纳。鉴于违规担保事项系
公司时任董事长李亚、时任副董事长李建新绕过公司内部制度实
施,公司管理层对担保事项不知悉,潘建华未直接参与、实施违
规担保行为。公司及潘建华在知悉相关事项后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及时披露了相关违规行为,并启动对相关方的追责程序,向
公安机关报案,向相关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等,已对相关情节予
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
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7-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
任董事长李亚、时任副董事长李建新予以公开谴责;对哈尔滨秋
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潘建华、时任独立董
事白彦壮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黑龙江省人民
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
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
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ST秋林: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2-31

处罚对象:

李亚,李建新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36号 
─────────────── 
 
 
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简称:*ST秋林,A股
证券代码:600891; 
李  亚,时任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建新,时任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潘建华,时任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财务总
监; 
白彦壮,时任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
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存在大额违规担保,并导致公司募集资金被冻结 
2019年3月17日,公司首次披露涉及担保事项的诉讼公告
称,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诉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津隆泰)和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和《协
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裁定冻结天津隆泰、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3.063亿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因上述裁定执行,
公司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的募集资金账户及其他3 个辅助账户
存款余额合计3.03亿元中的3亿元于2019年2月27日被司法
冻结,其余0.3亿元于2019年3月5日被司法冻结。 
2019年4月2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收到关于华夏银
行天津分行诉天津隆泰、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和
《应诉通知书》。相关诉讼材料显示,2018年12月17日,华夏
银行天津分行与天津隆泰签订保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天津
隆泰将保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华夏
银行天津分行为天津隆泰提供无追索权保理融资服务,保理融资
额度为3.063亿元。双方同时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华夏银行天津
分行同意承兑以天津隆泰作为出票人的汇票,票面总金额合计为
3.063亿元。同日,华夏银行天津分行与公司签订质押合同,约
定公司以名下定期存单为天津隆泰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办理无
-3- 
 
追索权国内保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
保,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3.063亿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同时,
公司将3张合计金额为3亿元的定期存单交付华夏银行天津分
行。 
2020年1月22日,公司披露诉讼进展公告称,法院一审判
决,天津隆泰给付华夏银行天津分行款项3.063亿元并支付相应
资金占用费;公司以名下的定期存单对天津隆泰的上述给付义务
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公司上述质押担保合计担保金额约3.063亿
元,占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11%和2017年净利润
的186.76%。公司大额对外担保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且违规担保事项导致公司因涉诉而被冻结募集资金。
上述事项是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
见、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公司时任董事未履行年度报告审议及披露职责 
2020年3月3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称,公司时任
董事长李亚、时任副董事长李建新处于失联状态,未出席董事会
审议年度报告,也未委托他人出席;时任独立董事白彦壮虽收到
董事会会议通知,但未参加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上
述3名董事亦均未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未能保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另经查明,
公司于2019年3月6日收到白彦壮提交的辞职报告后,未选举
产生新任独立董事。白彦壮的辞职应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
任独立董事后方能生效。在此之前,白彦壮仍需继续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 
-4-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且导致募集资金因违规担保事项涉诉而被冻结。违规
担保事项也是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
见、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根据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需实际承担相关担保责任,涉及金额较大,
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
9.11条和第9.15条等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李亚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信息披露第一
责任人、时任副董事长李建新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主导并实施
了违规担保行为,导致公司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性质恶劣、情节
严重,是对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时任总裁兼
财务总监潘建华作为公司日常管理及财务管理具体负责人,未能
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合规运营,对公司违规担保事项负
有责任,是对上述违规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时
任董事长李亚、时任副董事长李建新、时任独立董事白彦壮未能
勤勉尽责,在任职期间未出席及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审议
公司年度报告,未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未能保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严重影响投
资者通过定期报告获得公司财务经营、内部治理等重大信息。上
述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
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和潘建华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违规担保认定性质有误。公司没有任何关于为天津隆泰
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保理业务进行担保的会议记录及用印记录,
应被认定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李亚及时任副董事长李建新个人利
用公司名义实施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与公司无关。 
二是华夏银行违规划转募集资金账户资金,与公司无关。对
于违规担保事件中涉及的保理业务,华夏银行提供的证据材料中
公司董事会决议为伪造,签字人员与董事会实际人员不符,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相关情况毫不知情。公司在收到相关纠纷《民事裁
定书》后已立即报案,认为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存在重大业务违规,
涉嫌非法挪用客户巨额财产等行为,哈尔滨市公安局对上述案件
仍在侦办中。 
三是在知晓违规担保事件后勤勉尽责,相关责任人与公司应
急小组共同努力,采取了一系列必要和可采取的所有举措。多次
向中国银保监会投诉和举报,向哈尔滨市公安局报案,不服天津
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已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
与申辩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一是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违规担保认定有误的申辩
理由不予采纳。公司未能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章管理制度,导
致公司公章被冒用于未经公司决策的担保协议;公司未披露违规
-6- 
 
担保事项,也未履行任何内部决策程序。根据法院一审判决,公
司需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并因此导致募集资金被冻结,相关违规
担保事实清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所称违规担保认定错误、系其
他责任人犯罪行为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是对潘建华所提因不知情而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予采纳。
公司违规担保虽由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主导实施,且未履行董
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程序,但在违规担保发生期间,时任董事
长、副董事长从公司拿走公章至外地使用,未办理公章外借手续,
也无用章记录。根据听证会当事人陈述,潘建华对公章外借一事
知情,但未予以充分关注,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公章使用情况进
行跟进了解。作为公司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潘建华负责公司日
常经营及财务管理相关事项,未能勤勉尽责,未能确保公司及相
关责任人严格依照内部制度使用公章,需对违规担保事项承担一
定责任。 
三是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未参与实施违规担保并积
极采取维权措施的申辩理由予以酌情采纳。鉴于违规担保事项系
公司时任董事长李亚、时任副董事长李建新绕过公司内部制度实
施,公司管理层对担保事项不知悉,潘建华未直接参与、实施违
规担保行为。公司及潘建华在知悉相关事项后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及时披露了相关违规行为,并启动对相关方的追责程序,向
公安机关报案,向相关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等,已对相关情节予
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
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7-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
任董事长李亚、时任副董事长李建新予以公开谴责;对哈尔滨秋
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潘建华、时任独立董
事白彦壮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黑龙江省人民
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
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
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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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4-28

处罚对象:

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37 号
───────────────
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
经查明, 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和黄金)为哈
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秋林或公司)的控股
股东。截至 2018 年 11 月 28 日,颐和黄金通过公司 2010 年实施
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575.33 万股,占总股
-2-
本的 4.17%;通过其一致行动人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
奔马投资有限公司分别间接持有公司 37.59%与 10.36%的股份,
合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 52.12%。
2019 年 6 月 5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 2018 年 11 月 29 日,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根据自然人郭铁良提出的强制执
行申请, 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颐和黄金持有的 310 万股公司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5%; 2019 年 5 月 15 日, 洛阳市老城区人
民法院根据张小华、李玉红等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 通过集中
竞价方式卖出颐和黄金持有的 616.4 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 1%。 对于上述减持行为,经监管提醒督促后,公司才于 2019
年 6 月 5 日在减持事项工作函回复公告中予以披露。
颐和黄金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
出,应当提前 15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但颐和黄金先后 2 次
在未提前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即发生减持行为,合计变动股份
数量达到公司总股本的 1.5%,数量较大,且均未及时披露,信
息披露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第十四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3.1.7 条等有关规定。
颐和黄金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颐和黄金所
持股份被卖出, 是在未收到任何通知文件的情况下,被法院强制
卖出,属于不知情被动卖出;二是颐和黄金在收到监管部门督促
-3-
函并知悉相关信息后,第一时间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及相关法院核查原因,并及时进行了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颐和黄金的异议理
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一是相关规则明确规定,控股股东通过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应当提前 15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
计划,并及时予以信息披露。 颐和黄金对此理应知悉并应当严格
遵守。而根据公司回复公告及本所核查, 颐和黄金作为诉讼被告,
经法院一审判决被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颐和黄金提起上诉
后,法院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已向被执行人颐和
黄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件。颐和黄金参与了相关案件的一
审、二审程序,对于判决结果及所持股份将因强制执行而卖出理
应知情,并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
本次减持系因法院强制执行卖出股份所致,相关情节已酌情予以
考虑。 据此, 颐和黄金所称不知情被动卖出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二是颐和黄金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
规则规定, 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减持股份情况、回复监管工作
函是其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不能作为减免处分的合理理
由。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所
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4-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其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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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3-02

处罚对象:

任枫,侯勇,孙晓春,季文波,曲向荣,李亚,李岩,李建新,杨庆国,梁澍,潘建华,白彦壮,陶萍,隋吉平,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0号 
─────────────── 
 
 
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简称:*ST秋林,A股
证券代码:600891; 
李  亚,时任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建新,时任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潘建华,时任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
财务总监; 
侯  勇,时任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隋吉平,时任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
-2- 
 
书; 
曲向荣,时任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陶  萍,时任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任  枫,时任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白彦壮,时任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  岩,时任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杨庆国,时任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梁  澍,时任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季文波,时任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孙晓春,时任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秋林
或公司)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8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 
2019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
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较2017
年同期相比减少约7,600万元到9,200万元,同比减少约47%到
56%。业绩预减的主要原因为公司黄金饰品市场销量下滑,同时
公司子公司深圳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销售的黄金饰品
利润率下降。4月25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18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约在-39亿元到
-43亿元,较2017年同期相比减少约40.7亿元到44.6亿元,
-3- 
 
同比减少约2,544%到2,788%。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包括公司黄
金事业部下辖公司经营状态基本停滞,对部分其他应收款及预付
款全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以及确认置出资产的资产减值损失。
4月30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31 亿元,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为-11.01亿元。因公司2018年度巨额亏损,导致公
司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自2019年5月6日起,公司股
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2018年年
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2019年4月30日公司在其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中称,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出于对
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责任和要求考虑,原则同意披露2018年年
度报告,但考虑到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仍处于失联状态,公司
黄金业务板块巨额应收账款、存货以及关联方、关联关系和资金
占用等情况的核查尚未结束,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故认为报表数据及部分年度报
告内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法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2019年10月10日,公司在其披露的对年度报告问询函的
回复及修订后的2018年年度报告中称,上述无法保证年度报告
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行为与证券法相关要求不一致,且
因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立案调查仍在进行中,全体董监高仍无法
保证定期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时间期限。 
(三)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4- 
 
根据公司2018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未能按照《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2018年度内
部控制报告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 
一是公司于2018年7月成立秋林黄金事业部后,相关黄金
板块子公司由董事长直接管理,董事长李亚和副董事长李建新对
相关子公司的实际业务经营超过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导致相关
经营业务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失效。期末应收款项回收、存货
的保管及贷款担保事项出现重大风险,导致公司2018年年度报
告为此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约37亿元。 
二是集团对子公司的管控制度未有效执行,2018 年下半年
子公司出现签订大量超过正常账期的销售合同、存货保管有重大
风险、非正常贷款等异常情况后,集团未对非常规、复杂或特殊
交易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且未实施补充或补偿性措施。 
三是公司未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对外投资实施有效的跟
踪管理,并由此计提3.38亿元资产减值损失。 
四是募集资金管理方面未实施有效控制,相关债券募集资金
从募集资金专户被转至其他普通账户,并用于为其他公司提供质
押担保。目前,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中国银保监会、证
监会举报。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理应根据会计
准则对当期业绩、减值损失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
-5- 
 
绩的准确性。但公司业绩预告不准确、不审慎,实际业绩与预告
业绩相比发生盈亏方向的重大变化,且未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更
正,特别是因实际业绩出现巨额亏损,导致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
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违规情节严重。公司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公司上述行为违反
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1.4条、第2.1条、第2.6条、第11.3.3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情
节严重。 
在相关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李亚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与时任副董事长李建新直接负责黄金
板块子公司经营,但两人对子公司的经营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
且目前处于失联状态,导致公司遭受巨额经济损失,内部控制出
现重大缺陷;两人未能督促公司做好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及履
行签署公司年度报告的法定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
责任。李亚作为时任董事长,同时对公司业绩预测不准确的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潘建华,时任董事兼副总裁侯
勇、曲向荣,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隋吉平,时任公司独立董事
陶萍、任枫、白彦壮,时任公司监事李岩、杨庆国、梁澍,时任
公司副总裁季文波、孙晓春,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理应依照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经营
管理状况,持续关注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同时,上市
-6- 
 
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业绩信息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
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对证券价格及投
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做好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
露工作,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是上市
公司董监高依法履职、勤勉尽责的重要内容,也是其法定义务。
但上述董监高未履行法定义务,未能勤勉尽责,严重影响投资者
通过定期报告获得公司财务经营、内部治理等重大信息。同时,
未能积极督促并保证公司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未及时发现内控
制度存在的重大缺陷并予以改进,对公司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
应当承担责任。此外,时任董事、总裁兼财务总监潘建华作为公
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及财务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陶萍作为财务会计事项主要督导人员,时任董事兼董事会
秘书隋吉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
对公司业绩预告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责任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股
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4条、第
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因无法与公司时任董事长李亚、时任副董事长李建新取得联
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19年11月29日发
出《关于向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亚、时任
副董事长李建新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以公告方式
向其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李亚、李建新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
-7- 
 
面回复。公司及其他责任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并申请听证,
相关异议及申辩理由如下: 
1.关于业绩预告违规的异议理由。公司提出如下异议:一是
公司按规则的要求及当时业绩预测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业绩预告
披露之前,公司均未从负责黄金业务板块的董事长处得到经营异
常或财务数据失真的相关信息,其也未向公司主动说明或澄清。
二是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失联后立即展开核查,因公司黄金业务原
一直由公司董事长直接负责经营,董事长失联后,黄金事业部下
辖各公司大部分管理人员离职,导致经营状态基本停滞,已签约
客户停止履行合同义务,账款回收可能性极低,故对直接受此影
响的应收账款进行全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三是在业绩预告更正
公告前,公司及时提示风险,于2019年4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
于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及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
告》。四是黄金业务停滞出现在业绩预告之后,业绩预告更正不
存在操纵业绩的主观故意,公司现任董监高均未持有公司股票。
五是公司已进行了反思和整改,加强信息披露的队伍建设,加强
培训和学习、强化规则意识,强化公司治理与制度建设。 
时任董事、总裁兼财务总监潘建华提出如下异议:一是在本
次业绩预告更正事项中,一直与财务部门、年审会计师、审计委
员会、董事会秘书保持沟通,积极配合,业绩预告更正是由于董
事长副董事长失联,公司无法掌握黄金业务板块子公司经营状况
与财务数据等客观原因造成。二是目前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均
处于失联状态,黄金板块业务基本停滞,公司经营状况存在巨大
危机。三是其主要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分管财务部、法务部、综
-8- 
 
合办公室、电脑信息部,在董事长、副董事长失联后,代法定代
表人职责。公司财务人员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等原因,获知公司
经营状况与财务数据在实际情形下无法保证其真实性与准确性,
在董事长、副董事长失联前,无法获知更准确的核查数据。黄金
业务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直接管理,其和公司管理层对黄金板块
各公司的实际经营不知情。 
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隋吉平提出如下异议:一是与其财务
部门、年审会计师、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保持沟通,积极配
合。业绩预告更正是由于董事长副董事长失联,黄金业务停滞,
大量应收款无法确认。二是其任职期间努力做好“三会”运作、
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公司暂时无法找到合适的人选担任董事会
秘书,将对公司正常运作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三是其负责信息
披露,根据财务专业人员出具的数据,并根据已知确定的信息进
行公告,无法获知更准确的核查数据。四是就业绩预告披露事项,
其及时、准确、完整记录相关会议,以谨慎的原则进行提醒。五
是后续处置上,连续汇报,工作量巨大。 
时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陶萍提出如下异议:一是在2019年
1月26日审计委员会沟通会议上参与讨论业绩预告情况,获知
应收账款及回收等情况,查阅报表数据未见异常。二是2月董事
长失联,导致黄金业务板块停滞以及对应收款全额计提资产减值
损失,非1月份披露业绩预告时可以预计的事项,无法提前知悉,
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知黄金业务板块的真实情况与财务数据。三
是其自2018年6月28日起担任独立董事,进入公司时间较短,
对公司经营情况不甚了解;一直勤勉尽责,与公司管理层保持沟
-9- 
 
通,未持有公司股票。 
2.关于年度报告内容不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违规的异议理由。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均提出如下异议理由:一是年审会计师出
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中权益性投资减值、担保诉讼、募集
资金等重大事项的论述与公司存在重大分歧,公司通过年度报告
中的重要提示,避免了诉讼对方利用公司年度报告作为证据做实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机会。年度报告不保真事出有因,系为避免
有关诉讼对方利用公司年度报告作为证据而做实违规担保事项,
且后续避免了17亿元的公司损失。二是公司内控存在重大缺陷
中,对于渤海国际10亿元担保事件,法院已驳回要求公司承担
连带担保责任的诉求;对于募集资金款项冻结事项,中国银保监
会已确认了华夏银行违规划转公司募集资金,以及违规开展保理
业务等问题;对于龙井银行资产被限制权利等事项,公司已提起
诉讼;对于黄金板块子公司管控事项,因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局
限性,公司内控制度无法约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个人行为。公
司上述内控问题出现前,现有董监高无法识别。三是公司积极配
合交易所和黑龙江监管局,未对投资者决策产生明显不良影响。
目前积极谋求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道路,通过重整挽救公司,如
果给予公司及董监高处罚,将导致大股东更换董事会,公司情况
进一步恶化。 
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隋吉平提出,中国证监会2017年全
面检查、专项检查均未发现黄金板块问题。董监高迅速成立应急
领导小组,已勤勉尽责。其于2017年3月起任职董事会秘书,
-10- 
 
无力预判,公司问题系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所致。 
时任董事、副总裁曲向荣提出,不保真的声明是为了充分提
示风险,保护公司财产,属于履职尽责、紧急状态下偶然为之,
内控问题已超出正常内控管理范围。 
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陶萍提出,其自2018年
6月28日上任,未见过董事长;时任独立董事白彦壮提出,任
职期间多次要求看一下黄金业务但被董事长拒绝,高管层不知
情,不参与具体经营的独立董事无法了解内情。 
时任监事梁澍提出,作为职工监事,上述问题出现前,确实
无法识别,对于董事长副董事长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也无权深入
调查。 
时任副总裁季文波、孙晓春提出,其分别分管人力资源部、
物业服务部、安全保卫部、稽核部及分管公司百货经营工作,只
涉及秋林集团本部,与黄金业务分管工作存在巨大差异,黄金板
块业务一直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亲自负责,具体经营情况不知情。 
(三)纪律处分决定 
本所认为,相关责任主体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1.关于业绩预告违规的异议理由不成立。 
一是公司近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黄金业务实现营业收入
占比公司营业收入超过90%,是公司的重要经营资产,对公司各
项财务指标影响重大。公司及各相关责任人理应对黄金业务板块
的经营情况、财务数据予以充分关注,合理预计相关资产减值损
失,其所称负责黄金业务板块的董事长失联、业务收入不能确认
等不能作为公司业绩预告由预减转为大幅预亏的合理理由。此
-11- 
 
外,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披露的业绩预减公告称,不存在可
能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公司并未就
业绩的不确定性进行风险提示;公司于4月9日披露的实施其他
风险警示的公告,也不属于对业绩预告事项的风险提示。 
二是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及财务负责人,时任董事、
总裁兼财务总监潘建华应当确保公司提供相关财务数据的准确
性。据其所称,其于2019年1月26日曾关注到应收账款金额高
达25亿元、变动较大的情况,但仅向黄金事业部的财务负责人
进行了普通询问沟通,并未进一步核实公司重要业务黄金板块的
相关经营数据,未勤勉尽责。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陶萍,作为财务会计事项主要督导人员,应当核实并采取有
效措施确保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其虽然曾提出公司内
部控制存在缺陷,但并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督促公司进行整改;
其所提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不知情、未见过董事长等,证明其未
能充分调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其所提在任时间
较短、保持与管理层沟通及未持有股票等均不构成减免处分的理
由。最后,时任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主
动核实所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而不是仅仅被动转
递所披露信息,且董事会秘书对业绩预告未及时更正和相关风险
揭示不充分负有责任。上述人员均未能勤勉尽责,应当对公司业
绩预告披露违规承担责任。 
三是相关责任人提出事后立即展开核查、成立应急领导小
组、做好“三会”运作、进行反思和整改、前往黄金业务主要子
公司了解情况等事项,属于事后的补救措施,是公司及相关责任
-12- 
 
人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且客观上并未起到消除不良影响的作
用,不存在可以从轻、减轻实施纪律处分的情形。 
2.关于年度报告不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违规的异议理由不成立。 
一是在年审会计师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与公司存
在重大分歧的情况下,*ST秋林也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
客观地核算并予以披露,对相应风险情况进行充分提示;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以不认可审计意见为由,不履行保
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定义务。公司及责任人所提出
因董监高不保真的重要提示,后续避免了诉讼对方利用年度报告
作为证据、实际避免了公司的重大损失,并无相应证据支持,也
不影响董监高未履行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定义务
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是上市公司及全体董监高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
保证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但公司在包括
对控股子公司实行有效管理控制、对于对外投资实施有效的跟踪
管理、对募集资金管理实施有效控制等方面均存在重大缺陷。公
司黄金板块长期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负责,公司其他董监高
对相关业务情况未能及时跟进了解,甚至在发生自2016年以来
即无法对黄金业务实施稽核的情况下,依然未就该异常情况进行
重点关注,也从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最终公司内控制度失效。
相关责任人提出内控制度无法约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个人行为
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内控失效承担相应责任。此外,相关责
任人提出关于解决相关问题的后续诉讼等进展情况与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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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大缺陷的违规事实认定无关。 
三是纪律处分已经根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担任的
职务对所涉违规行为进行了责任划分;其中,上市公司董监高编
制、披露定期报告,并保证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其法
定义务,公司人员内部分管职责划分不能免除其法定义务,不能
以此作为减免处分的理由。 
四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理应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以合理、谨慎的态度勤勉行事,及时了
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持续关注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
对所议事项理应发表明确意见。相关人员所称任职时间短、不知
悉有关情况、未与董事长碰面、无法识别重大缺陷等,不能作为
减免处分的理由。 
此外,相关公司及责任人提出目前公司正谋求可持续发展道
路、处分将导致管理层变更等相关异议理由,与违规事实认定无
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
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董事长李亚、时任副董事长李建新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李
亚、李建新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对时任董事、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潘建华,时任公司董事兼副
总裁侯勇,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隋吉平,时任董事兼副总裁曲
向荣,时任公司独立董事陶萍、任枫、白彦壮,时任公司监事李
-14- 
 
岩、杨庆国、梁澍,时任公司副总裁季文波、孙晓春予以公开谴
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及黑龙江省人民
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
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
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向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亚、时任副董事长李建新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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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11-29

处罚对象:

李亚,李建新

关于向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亚、时任副董事长李建新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2019-11-29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亚、时任副董事长李建新:
  经查明,你们在职责履行等方面涉嫌严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的规定,对你们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李亚、李建新十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送达有关纪律处分的意向书(详见附件)。另外,本所已就相关违规事项向公司及其他责任人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
  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对该纪律处分措施有异议,应当于公告期满后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回复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如要求听证,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听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的规定,及时提交书面听证申请及相关申辩意见、证据材料。如逾期不回复,将视为通知已送达,你们无异议且不要求听证。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亚、时任副董事长李建新予以纪律处分的意向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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