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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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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刘木栋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刘木栋,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 截至 2020 年 1 月 2 日,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刘木栋持有 29,038,211 股公
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7.09%,股份来源为协议转让。 2020 年
1 月 2-17 日期间,刘木栋在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 2,902,25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0.709%。 2020 年 1 月 5 日,刘木栋与内蒙古蒙牛乳- 2-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持有的
5,686,057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39%,并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上述权益变动后,刘木栋持有
公司股份 20,449,9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956%,不再是公
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2020 年 8 月 22 日,公司披露公告,刘木
栋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8 月 19 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以
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的 9,022,689 股公司股份, 占公司总股
本的 2.20%。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
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
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
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
预披露的相关规定。 但刘木栋在不具有大股东身份后的 6 个月内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未按规定在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
公司股东刘木栋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具有大股
东身份后的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继续减持股份, 未按规
定履行预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六条,《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1.7 条等相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刘木栋在
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3-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
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刘木栋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
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二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