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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8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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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内蒙华
电, A 股证券代码: 600863;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股东;-2-
高原,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
经理、总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 2023〕 15、 16 号)查明的事实, 2006 年 12 月至
2023 年 6 月,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
蒙华电或公司)代控股股东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华
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工作人员发放薪酬
29,258,447.66 元; 2022 年 5 月至 2023 年 6 月,向控股股东北方
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信息中心人员发放薪酬 5,849,577.01 元。
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金额合计
35,108,024.67 元,截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全部归还,公司未按
相关规定对该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长期代控股股东发放薪酬,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
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3 条等有关规定。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违反诚实信
用原则,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
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3-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1.1 条、
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高原作为公司
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的决策人员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对公
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
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公司已采取整改措施,收回上述占用资金,一定程度上
减轻违规行为的不良影响,已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 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内蒙古蒙电华能热
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时
任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高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4-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