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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电(60083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0 56690.36 16900.34 12.54 235.63 1.14
2024-11-19 46379.04 2839.66 12.13 213.61 0.17
2024-11-18 48960.23 5159.54 14.26 250.83 0.34
2024-11-15 47823.43 6479.59 15.03 273.25 0.57
2024-11-14 50976.26 8938.15 14.79 282.78 1.30
2024-11-13 51281.33 9856.56 14.52 287.79 2.60
2024-11-12 55097.36 7509.27 13.28 239.31 0.01
2024-11-11 58751.66 14050.87 13.51 255.34 0.21
2024-11-08 56725.20 18646.98 13.97 276.19 0.71
2024-11-07 51213.84 20047.75 13.72 274.40 1.13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上市公司 2 49788.83 61.734
2 其他 3 3832.67 4.752
3 基金 13 1203.81 1.493
2024-06-30 1 上市公司 1 49107.36 60.889
2 其他 4 7729.80 9.584
3 基金 89 1753.80 2.175
2024-03-31 1 上市公司 1 49107.36 60.889
2 其他 2 7143.80 8.858
2023-12-31 1 上市公司 1 49107.36 60.889
2 其他 3 7887.61 9.780
3 基金 86 1704.20 2.113
2023-09-30 1 上市公司 1 49107.36 60.889
2 其他 2 10060.70 12.474
3 基金 6 703.07 0.87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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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1-08 12.71 12.71 0 104.90 1333.28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远大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09 12.66 12.66 0 80.33 1016.93

买方: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1-06-29 14.95 16.47 -9.23 26.10 390.20

买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金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金城路证券营业部

2021-01-25 19.66 22.58 -12.93 18.00 353.88

买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田安路证券营业部

2020-04-20 13.50 15.05 -10.30 32.00 432.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苏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静安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2019-08-20 19.81 20.00 -0.95 194.45 3852.0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12-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上海机电: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陈干锦,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2-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上海机电: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伏蓉,毛利民,沈欣,胡康,郑建华,陈干锦,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机电: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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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2-27

处罚对象:

陈干锦,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835(A) 900925(B) 股票简称:上海机电 机电 B 股  编号:临 2022-028
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于 2021
年 7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
通知书》(沪证调查字 2021-1-028 号),因上海电气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上海电气立案调查。
2022 年 12 月 9 日,本公司收到上海电气的通知,获悉其已收到中国证监会
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2]24 号),详见
本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
公告。
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电气的通知,获悉其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
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29 号、沪[2022]31 号),现就具体情况公告
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或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9565082B,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兴义路 8 号 30 层。
当事人:陈干锦,男,1968 年 3 月出生,上海电气副总裁、上海电气通讯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通讯)董事长,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
上海电气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15 年至 2020 年,上海电气子公司电气通讯从事生产加工、销售专网通信
产品业务。电气通讯从上游供应商采购原材料进行测试、装配,并对成品进行检
测。之后,电气通讯将相关专网通信产品销售给环球景行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长
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富申实业公司、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等下游客户,并收取相关产品销售款项。
经查明,上海电气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
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上海电气已知悉其可能因电气通讯开展专网通信业
务产生的应收账款逾期等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在《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于 2021 年 5 月 1 日
施行后,上海电气应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信披
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
不晚于 2021 年 5 月 7 日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其直至 2021 年 5 月 30 日才发布
《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对电气通讯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存货无法变
现等可能对公司的归母净利润造成 83 亿元损失的重大风险予以公告,属于未按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0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上海电气就电气通讯针对环球景行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富申实业
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等专网通信业务下游客户的应收账
款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5,752.14 万元,未能恰当计量前述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
损失,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导致上海电气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算,上海电气 2020 年年报就前述应收账款
坏账准备少计提 5.18 亿元,导致上海电气多计利润总额 5.18 亿元,占上海电气
当期利润总额的 8.16%。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会议纪要、财务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
关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海电气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陈干锦作为公司副总裁、电气通讯董事长,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的义务。其充分知悉电气通讯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在签署确认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 2020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上海电气未
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
局决定: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对于上
海电气 2020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三百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两项,本局决定: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万元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上海电气
2020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陈干锦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营 业 部 , 账 号 :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
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
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
行。 ”
二、对本公司的影响
《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主体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电气及其相关方,不
涉及本公司,不会对本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上海机电: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2-13

处罚对象:

伏蓉,毛利民,沈欣,胡康,郑建华,陈干锦,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835(A) 900925(B) 股票简称:上海机电 机电B股  编号:临2022-027 
 
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于2021
年7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
通知书》(沪证调查字2021-1-028号),因上海电气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上海电气立案调查。 
2022年12月9日,本公司收到上海电气的通知,获悉其已收到中国证监会
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2]24 号),现就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建华先生、胡康先生、伏蓉女士、陈干锦
先生、沈欣先生、毛利民先生: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一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本局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2015年至2020年,上海电气子公司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电气通讯)从事生产加工、销售专网通信产品业务。电气通讯从上游供应商采购
原材料进行测试、装配,并对成品进行检测。之后,电气通讯将相关专网通信产
品销售给环球景行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
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富申实业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
等下游客户,并收取相关产品销售款项。 
经查明,上海电气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 
截至2021年4月30日,上海电气已知悉其可能因电气通讯开展专网通信业
务产生的应收账款逾期等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在《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于2021年5月1日
施行后,上海电气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
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不晚于2021年5月7日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但其直至2021年5月30日才发布《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对电气通
讯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存货无法变现等可能对公司的归母净利润造成83亿元损
失的重大风险予以公告,涉嫌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上海电气就电气通讯针对环球景行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富申实业
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等专网通信业务下游客户的应收账
款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5,752.14万元,未能恰当计量前述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
损失,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导致上海电气
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算,上海电气2020年年报就前述应收账款
坏账准备少计提5.18亿元,导致上海电气多计利润总额5.18亿元,占上海电气
当期利润总额的8.16%。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会议纪要、财务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
关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上海电气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规定,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郑建华作为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依法负
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郑建华充分知悉电气通讯应收账
款逾期情况,其关于公司相关临时报告时间的决策安排与上海电气未及时披露相
关重大事件具有直接关联,且其在签署确认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以及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康作为时任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胡康充分知悉电气通讯应收账款逾期情况,未
能通过履职行为保证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在签署确认公司2020年年
度报告中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以及2020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伏蓉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有协调和组织职
责,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其未能通过履职行为
保证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的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陈干锦作为公司副总裁、电气通讯董事长,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的义务。其充分知悉电气通讯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在签署确认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沈欣作为时任电气通讯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充分知悉电气通讯应收账款逾
期情况并参与相关财务数据编制,其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有直接因果关系,
导致了公司2020年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是公司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
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毛利民作为时任电气通讯财务总监,充分知悉电气通讯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并
参与相关财务数据编制,其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有直接因果关系,导致了公
司2020年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是公司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上海电气涉
嫌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局拟决定: 
一、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二、对郑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罚款; 
三、对胡康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四、对伏蓉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对于上海电气2020年年报涉嫌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 
一、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
款; 
二、对郑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三、对沈欣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五万元罚款; 
四、对毛利民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五万元罚款; 
五、对胡康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六、对陈干锦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本局拟决定: 
一、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万元罚
款; 
二、对郑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 
三、对沈欣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五万元罚款; 
四、对毛利民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五万元罚款; 
五、对胡康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六、对陈干锦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七、对伏蓉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本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本局复核成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
听证的权利,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
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本局(电话021-50121078,传真
021-50121039),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本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本公司的影响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主体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电气及其相关
方,不涉及本公司,不会对本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2、上述行政处罚将以中国证监会对上海电气最终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论为准。本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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