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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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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A 股证
券代码: 600811;
孙明涛,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2 年 1 月 29 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
公告》,拟以人民币 4 亿元至 6 亿元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 A 股)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5 元/股,回购期限不
超过 12 个月。 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回购预案。 2023 年 3 月 25 日,公司披露《回购股份实施结
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显示,截止 2023 年 3 月 24 日,本次回购期
限已满,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405,8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109%,使用资金总额为 1,001,578.77 元,仅
为公司披露的回购金额下限 4 亿元的 0.25%。
另经核实,针对本次回购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曾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出监管工作函,督促公司及时根
据披露的回购计划履行回购义务,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东权益、公司股票交易都将
产生较大影响,股东和市场其他投资者将对此形成相应预期,具-3-
有信赖利益。公司未按已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且经监
管督促,仍未及时履行回购义务,实际回购金额仅占回购方案金
额下限的 0.25%,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指引》)
第五条、第四十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公司董事长孙明涛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
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股份回购方案制定、公布和实施,
在公司股份回购事项中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4.3.1 条、第 4.3.5 条,《回购股
份指引》第六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主要异议理由如下:
第一,回购计划是综合考虑公司业绩、股票价格以及资金状
况后经审慎考虑做出的决定,未能完成回购计划系因客观因素影
响,公司 2022 年主营业务亏损、相关资产处置受阻、银行到期
贷款被大幅压缩,导致公司资金短缺。第二,公司自 2022 年 12-4-
月起多次通过公告方式,就本次回购无法达到承诺下限进行相关
风险提示。第三,公开谴责处分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及管理层稳
定性产生重大影响。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东权益、公司股票交
易都将产生较大影响,股东和市场其他投资者将对此形成相应预
期,具有信赖利益。但公司在长达一年的回购期间内,未有效实
施回购计划,最终实际回购完成金额仅达计划下限的 0.25%,与
投资者形成的合理预期严重不符,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相关责
任人所称违规发生系客观因素、影响任职及公司发展等异议理由
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第二,公司理应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财务状况、经营规划
谨慎制定回购计划,合理确定回购规模与期限,安排好回购资金,
并严格按照对外披露的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
出的资产处置未达预期、银行贷款规模压降导致公司资金短缺等
不能作为未有效实施回购计划的合理理由。同时,向市场提示回
购无法完成的风险系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不能作为减免违-5-
规责任的合理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东方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孙明涛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黑龙江省地方
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当事人如对上述公
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
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6-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