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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方(60081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3-17 10433.41 0 0 0 0
2025-03-14 10550.24 59.15 0 0 0
2025-03-13 10611.35 62.61 0 0 0
2025-03-12 10646.30 426.15 0 0 0
2025-03-11 11940.44 16.46 0 0 0
2025-03-10 12278.70 6.86 0 0 0
2025-03-07 12479.45 1.85 0 0 0
2025-03-06 12719.06 12.76 0 0 0
2025-03-05 13119.59 3.34 0 0 0
2025-03-04 13212.67 4.14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116955.34 31.966
2 基金 1 1624.63 0.444
3 QFII 1 1092.33 0.299
2024-06-30 1 其他 5 116024.39 31.712
2 基金 3 12.27 0.003
2024-03-31 1 其他 4 117945.56 32.237
2 基金 2 1541.55 0.421
2023-12-31 1 其他 4 116923.87 31.957
2 基金 20 3309.16 0.904
2023-09-30 1 其他 4 116827.05 31.931
2 基金 1 1541.26 0.42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1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公司58579.41102513.9716.011
2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公司49282.2186243.8713.470
3西藏祥滨商贸有限公司投资公司4614.008074.501.261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其他4479.727839.511.224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624.632843.100.444
6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QFII1092.331911.580.29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402 0.49 0.49 0 44.44 21.78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浦电路证券营业部

20250328 0.58 0.58 0 37.18 21.56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婺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康九铃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50328 0.58 0.58 0 49.99 28.99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婺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康九铃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50328 0.58 0.58 0 49.99 28.99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康九铃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50328 0.58 0.58 0 30.00 17.40

买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星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互联网证券分公司

20250327 0.61 0.61 0 30.00 18.30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婺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鸿翼分公司

20250327 0.61 0.61 0 30.00 18.30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互联网证券分公司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3-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东方集团: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党荣毅,刘艳梅,吕廷福,孙明涛,康文杰,张宏伟,张惠泉,戴胜利,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1-2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东方集团: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宏伟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宏伟,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9-13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东方集团: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孙明涛,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集团: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3-17

处罚对象:

党荣毅,刘艳梅,吕廷福,孙明涛,康文杰,张宏伟,张惠泉,戴胜利,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公告编号:临 2025-033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9202400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2 日
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4-046)。
2025 年 3 月 1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25﹞
24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告知书》的内容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宏伟先生、孙明涛先生、党荣毅先生、康文杰先生、
戴胜利先生、张惠泉先生、吕廷福先生、 刘艳梅女士: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
调查完毕,我会拟依法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
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 2020 年至 2023 年,东方集团出于维持农产品贸易市场占有率、满足融资需
求以及业绩考核等目的,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
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东方集团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
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3,896,546,638.75 元、 4,865,498,090.36 元、 6,542,641,212.14
元、 824,804,130.07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更正前, 下同)的 25.20%、 32.05%、
50.44%、 13.56%,分别虚增营业成本 3,875,480,343.50 元、 4,844,256,749.59 元、
6,530,267,411.95 元、 823,740,728.14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 23.74%、 29.57%、
45.43%、 11.45%。东方集团 2020 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
张宏伟作为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 2022 年 1 月以来直接参与东方集团的经营活动。
知悉东方集团相关贸易业务实质,通过制定经营计划和考核目标等方式,组织决策东方
集团实施开展相关贸易业务,做大业务规模。
孙明涛自 2017 年 6 月起任东方集团董事长, 2021 年 2 月至 2024 年 4 月任东方集团
总裁,期间全面管理东方集团各项业务,并直接管理农产品贸易业务。知悉东方集团相
关贸易业务实质,参与业务审批,组织东方集团贸易团队实施开展相关贸易业务,签署
东方集团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党荣毅 2017 年 6 月至 2024 年 4 月任东方集团财务总监:自 2022 年 4 月起任东方集
团副总裁,期间主管东方集团财务工作和融资工作。知悉东方集团相关贸易业务实质,
参与业务审批及部分闭环资金转账,签署东方集团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并保证年报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康文杰自 2020 年 4 月起任东方集团董事会秘书,期间主管东方集团信息披露等工作。
知悉东方集团相关贸易业务实质,参与业务审批,签署东方集团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
报告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戴胜利 2019 年 10 月至 2022 年 6 月任东方集团副总裁, 2020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
任东方集团董事,期间主管东方集团农业板块的日常经营。知悉东方集团相关贸易业务
实质,参与业务审批,签署东方集团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张惠泉自 2014 年 6 月起任东方集团董事、副总裁。知悉东方集团相关贸易业务实质,
参与业务审批,签署东方集团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吕廷福自 2020 年 6 月起任东方集团监事会主席。知悉东方集团相关贸易业务实质,
签署东方集团 2022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刘艳梅 2005 年 6 月至 2024 年 2 月任东方集团监事。知悉东方集团相关贸易业务实
质,参与业务审批,签署东方集团 2022 年年度报告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东方集团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会议资料、银行流水、
情况说明、相关客户和供应商提供的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证明。
2024 年 2 月,东方集团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 2020 年至 2022 年
的半年度、年度以及 2023 年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的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调整。3
我会认为,东方集团披露的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对于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孙明涛、党荣毅是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康文杰、戴胜利、张惠泉、吕廷福、刘艳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宏伟作为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东方集团 2022 年和 2023 年虚增营业收入
和成本,导致东方集团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二、对张宏伟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三、对孙明涛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四、对党荣毅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五、对康文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六、对戴胜利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七、对张惠泉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八、对吕廷福、刘艳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张宏伟作为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
节特别严重; 孙明涛作为东方集团时任董事长、时任总裁,组织、参与、实施前述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 2021 年修订的《证
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
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张宏伟、孙明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党荣毅作为东方集团时任财务总监,参与、实施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
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 2021 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
令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
决定对党荣毅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上述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
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
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4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后,注明
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稽查总
队,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根据收到的《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
股票于 2025 年 3 月 17 日起停牌,将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
2、 公司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9.5.2 条第一款第(六)
项规定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 3 年存在虚假记载”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将被实
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3、 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处罚
决定书为准。公司对上述相关拟处罚措施将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
三、其他风险提示事项
1、 公司虽已于前期推进预重整,但对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的《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 2024〕 309
号)(以下简称“《重整纪要》” ),如根据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属于《重整纪要》第 9 条“不具备作为上市公
司的重整价值”的情形。
2、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提交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暨风险提示公告》,因东方集团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流动性暂时趋紧,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
存款出现大额提取受限情形。截至 2024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
款余额 16.40 亿元、贷款余额 6.66 亿元。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张宏伟先生已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化解财务公司相关风险的承诺函》,5
承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等方式支持东方财务公司化解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
相关承诺将在未来 3-6 个月内完成。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披露的《东方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风险
化解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4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公司将继续督促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落实承诺,确保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将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
承诺履行的进展情况。
3、 公司股票 2025 年 3 月 14 日收盘价为 0.92 元/股,低于人民币 1 元。根据《股票
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上市公
司,如果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公司股票可能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交易。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
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17 日

东方集团: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宏伟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1-20

处罚对象:

张宏伟,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6 号
────────────────────────
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张宏伟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张宏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张宏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2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
伟存在未履行承诺的违规行为。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张宏伟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承诺在 3—
6个月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等方式支持东方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化解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保证公司在东方集团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在《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集团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风险化解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4-045)中对该承诺事项进行了披露。截至 2024
年 12 月 19 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张宏伟未按期履行上述承
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公司存款安全性、流动性
的承诺,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东方集
团有限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张宏伟作为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其
公开承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5.1 条、
第 4.5.2 条、第 7.7.5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3.4 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上述纪律
处分事项,相关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张宏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市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
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公开承诺,
保障上市公司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 月 16 日

东方集团: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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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9-13

处罚对象:

孙明涛,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22 号
────────────────────────
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A 股证
券代码: 600811;
孙明涛,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2 年 1 月 29 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
公告》,拟以人民币 4 亿元至 6 亿元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 A 股)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5 元/股,回购期限不
超过 12 个月。 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回购预案。 2023 年 3 月 25 日,公司披露《回购股份实施结
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显示,截止 2023 年 3 月 24 日,本次回购期
限已满,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405,8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109%,使用资金总额为 1,001,578.77 元,仅
为公司披露的回购金额下限 4 亿元的 0.25%。
另经核实,针对本次回购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曾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出监管工作函,督促公司及时根
据披露的回购计划履行回购义务,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东权益、公司股票交易都将
产生较大影响,股东和市场其他投资者将对此形成相应预期,具-3-
有信赖利益。公司未按已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且经监
管督促,仍未及时履行回购义务,实际回购金额仅占回购方案金
额下限的 0.25%,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指引》)
第五条、第四十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公司董事长孙明涛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
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股份回购方案制定、公布和实施,
在公司股份回购事项中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4.3.1 条、第 4.3.5 条,《回购股
份指引》第六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主要异议理由如下:
第一,回购计划是综合考虑公司业绩、股票价格以及资金状
况后经审慎考虑做出的决定,未能完成回购计划系因客观因素影
响,公司 2022 年主营业务亏损、相关资产处置受阻、银行到期
贷款被大幅压缩,导致公司资金短缺。第二,公司自 2022 年 12-4-
月起多次通过公告方式,就本次回购无法达到承诺下限进行相关
风险提示。第三,公开谴责处分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及管理层稳
定性产生重大影响。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东权益、公司股票交
易都将产生较大影响,股东和市场其他投资者将对此形成相应预
期,具有信赖利益。但公司在长达一年的回购期间内,未有效实
施回购计划,最终实际回购完成金额仅达计划下限的 0.25%,与
投资者形成的合理预期严重不符,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相关责
任人所称违规发生系客观因素、影响任职及公司发展等异议理由
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第二,公司理应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财务状况、经营规划
谨慎制定回购计划,合理确定回购规模与期限,安排好回购资金,
并严格按照对外披露的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
出的资产处置未达预期、银行贷款规模压降导致公司资金短缺等
不能作为未有效实施回购计划的合理理由。同时,向市场提示回
购无法完成的风险系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不能作为减免违-5-
规责任的合理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东方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孙明涛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黑龙江省地方
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当事人如对上述公
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
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6-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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