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5号)
时间:2019-10-28 来源:
当事人:徐杨,女,1976年10月出生,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新疆证监局对徐杨内幕交易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2年10月22日,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集团”)通过股权收购,成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运”)的控股股东,间接持有宁波海运41.90%的股份。
2013年1月31日,浙能集团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保持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承诺函》,并作出以下承诺:……(二)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将富兴海运和浙能通利从事国内沿海货物运输业务的相关资产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则的前提下,以适当的方式注入本公司(即宁波海运),或者通过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解决上述同业竞争问题……”。
2017年11月15日,宁波海运召开资产重组方案策划会,会议签署《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第1号》(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1号》),并确定宁波海运重组的总体方案:宁波海运拟发行股份或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浙江富兴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海运”)51%股权,浙江浙能通利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通利”)60%股权,宁波江海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运输”)77%股权和宁波北仑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仑船务”)39.2%股权。会议同时决定在下阶段同步推进与上海海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虹集团”)等其他北仑船务的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以实现宁波海运并表北仑船务。
2017年12月25日,宁波海运召开会议讨论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相关事项。会议讨论并确定通过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方式,将北仑船务并表上市公司更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2018年1月3日,宁波海运召开海运资产整合项目推进工作会议。
2018年1月4日,宁波海运相关负责人赴海虹集团商谈一致行动人协议事宜。
2018年1月8日,海虹集团召开经营工作办公会,研究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
2018年1月17日,浙能集团董事会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浙能集团所属海运资产重组事宜。
2018年1月18日,浙能集团召开董事会对启动所属海运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审议。
2018年1月19日,宁波海运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2018年1月26日,宁波海运发布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2018年1月25日,公司接浙能集团函告,浙能集团正在积极推进与本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的筹划,该事项有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
2018年2月2日,宁波海运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综上,上述宁波海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及拟通过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并表北仑船务事项,均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信息不晚于2017年11月15日形成,于2018年1月26日公开。2018年1月17日,章某栋作为浙能集团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参加浙能集团董事会投资委员会会议而知悉内幕信息,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徐杨内幕交易“宁波海运”情况
(一)徐杨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配偶,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知悉内幕信息当日存在联络
徐杨为章某栋配偶。2018年1月17日,章某栋参加浙能集团董事会投资委员会会议后与徐杨存在通话联络。
(二)徐杨本人及指使他人操作“冯某良”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宁波海运”情况
杨某敏为徐杨表妹,冯某良为杨某敏配偶。徐杨与杨某敏夫妇关系密切。
“冯某良”证券账户于2010年12月9日开立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劳动路营业部。
2018年1月17日,徐杨在与章某栋通话联络后,当日与杨某敏通话联络8次。2018年1月18日上午徐杨与杨某敏通话联络4次后,徐杨于11时08分转入“冯某良”资金账户200万元。其后杨某敏于11时26分至11时29分,使用其本人手机操作“冯某良”账户分10笔累计买入100,000股“宁波海运”,成交金额499,000元。当日下午13时06分至14时25分,徐杨使用其本人手机操作“冯某良”账户分28笔累计买入305,000股“宁波海运”,成交金额1,524,858元。“冯某良”账户当日累计买入405,000股“宁波海运”,成交金额2,023,858元。于2018年5月28日至29日卖出“宁波海运”405,000股,成交金额1,903,440元,扣除佣金税费后,亏损104,113元。
“冯某良”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根据询问笔录及证券账户银证转账记录可知,内幕信息敏感期间交易“宁波海运”资金为徐杨、杨某敏以及账户中的原有资金。其中徐杨分两笔转入“冯某良”资金账户共计2,009,990元,杨某敏分两笔转入“冯某良”资金账户共计15,192元。
(三)徐杨买入“宁波海运”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冯某良”证券账户自开户日至徐杨交易“宁波海运”日(2018年1月18日)期间,仅2015年8月3日分2笔买入宁波海运股票1,500股计11,800元和2016年1月4日至5日分2笔买入宁波海运股票1,000股计6,145元,且该账户在2016年7月以后仅有6笔买入交易,账户为净卖出状态。2018年1月18日买入宁波海运股票成交数量及金额相较该账户原交易股票数量与金额均明显放大,单只股票买入占比高,且“冯某良”证券账户买入股票时间、资金变化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时间基本一致,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事实,有相关会议记录、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通讯记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徐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徐杨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