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张帆,徐立峰,曹晓波,梁淑燕,王羲伟,许嚇男,黄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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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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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
对方王羲伟、黄义清、曹晓波、许嚇男、张帆、徐立峰、梁淑燕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王羲伟,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
黄义清,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
曹晓波,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
许嚇男,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
张 帆,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
徐立峰,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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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淑燕,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
一、相关主体违规事实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王羲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102号)、《关于对黄义清、曹晓波、竺海燕、张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103号)、《关于对黄义清、王羲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104号)、《关于对许嚇男、张帆、徐立峰、梁淑燕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105号)等查明的事实,2014年5月,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子公司综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综艺科技)与王羲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综艺科技以16,389万元现金收购北京盈彩畅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盈彩)60%的股权。王羲伟承诺,北京盈彩2014年度至2016年度以业绩基数为基准,净利润以每年不低于30%的复合增长率递增。业绩基数的计算公式为:业绩基数=北京盈彩2013年度净利润+(预估税费-税务部门确认的应付税费)×0.2;前述公式中,北京盈彩2013年度净利润为1,965万元,预估税费为661万元。若业绩未能完成,王羲伟将优先选择以现金方式补足净利润差额,或同意公司以1元总价受让王羲伟持有的一定数量的北京盈彩股权以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2014年5月,综艺科技与黄义清、曹晓波、竺海燕、张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综艺科技以2,150万元的价格现金收购上海好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好炫)55%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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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义清、曹晓波、竺海燕、张阳承诺,上海好炫2014年度至2016年度以2013年度净利润为基数,净利润以每年不低于30%的复合增长率递增。若业绩未能完成,黄义清、曹晓波将优先选择以现金方式补足净利润差额,或同意公司以1元总价受让黄义清、曹晓波持有的一定数量的上海好炫股权以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2014年5月,综艺科技与黄义清、王羲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综艺科技以7,180万元的价格现金收购上海量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量彩)55%的股权。黄义清、王羲伟承诺,上海量彩2014年度至2016年度以2013年度净利润为基数,净利润以每年不低于30%的复合增长率递增。若业绩未能完成,黄义清、王羲伟将优先选择以现金方式补足净利润差额,或同意公司以1元总价受让黄义清、王羲伟持有的一定数量的上海量彩股权以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2014年5月,综艺科技与许嚇男、张帆、徐立峰、梁淑燕签订《关于投资北京仙境乐网科技有限公司之整体协议》,综艺科技对北京仙境乐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仙境)增资5,000万元获得其25%的股权,增资完成后以5,200万元的价格受让北京仙境26%股权。许嚇男、张帆、徐立峰、梁淑燕承诺,北京仙境未来3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若业绩未能完成,许嚇男、张帆、徐立峰、梁淑燕将优先选择以现金方式补足净利润差额,或同意公司以1元总价受让许嚇男、张帆、徐立峰、梁淑燕持有的一定数量的北京仙境股权以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2019年6月6日,公司公告称,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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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公司下属彩票标的公司的互联网彩票代购业务于2015 年3月1日起陆续暂停,上述收购标的均未能实现2015年度、2016年度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根据公司2016年4月16日、2017年4月18日披露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告,北京盈彩、上海量彩、上海好炫、北京仙境2015年实现净利润分别为-1,515.66万元、434.51万元、-223.06万元、-981.08万元;2016年实现净利润分别为-1,019.19万元、-1,180.55万元、-184.18万元、-900.81万元。但相关交易对方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2019年12月4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南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综艺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综艺科技100%股权转让给综艺投资,转让价格为1.6亿元。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次股权转让议案。2019年12月,该次股权转让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综艺科技成为综艺投资的控股子公司。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王羲伟、黄义清、曹晓波、许嚇男、张帆、徐立峰、梁淑燕在标的公司业绩不达标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及投资者合理信赖。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3条、第11.12.1条等有关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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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在听证及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在事实认定方面,资产收购交易对方没有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承诺。《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北京盈彩、上海好炫、上海量彩、北京仙境的业绩目标,是以相关标的公司取得经营互联网彩票业务的行政许可为前提条件的,并基于该业务的不确定性约定了业绩承诺期限延长和责任豁免等条款。《股权转让协议》履行过程中,2015年4月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联合下发公告,对互联网彩票业务全面叫停。因履行条件不具备,交易对方与综艺科技分别于2016年、2017年两次签订协议延长履行期限,重申业绩承诺所附条件,并中止2015年、2016年业绩承诺履行。
在规则适用方面,本案主体、情形不应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2.23条和第11.12.1条的规定。一是交易对方只是对上市公司子公司综艺科技负有条件的民事义务主体,既不是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也不是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是案涉交易的业绩承诺只是对综艺科技的相对性合同义务,并非向公众作出的公开承诺,即使违约也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不应当被纪律处分。
此外,交易对方认为其具有减轻情节,具体包括:业绩承诺履行受到国家政策变化的影响,在上市公司公告和交易对方、综艺科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和后续补充协议中,均明确提示了标的公司业绩受到国家对互联网彩票业务监管政策的重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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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本案系现金购买资产交易,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综艺科技已从上市公司体内剥离,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未来可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因而目前不具有强制性。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提出的申辩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部分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对部分申辩理由予以酌情采纳。
一是根据公司公告的《股权转让协议》及交易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关协议并未明确北京盈彩、上海好炫、上海量彩、北京仙境等标的公司的业绩承诺目标以其取得经营互联网彩票业务的行政许可为前提条件;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虽延迟了承诺履行期限,但并未对业绩承诺履行设置履行条件,也未取消业绩承诺,相关责任人提出的业绩承诺系附条件等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另经核实,国家对互联网彩票业务一直实行严格监管,在相关业务被完全叫停前,有关部门曾于2007年、2012年先后两次叫停互联网售彩,并先后出台《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多项规范性文件,持续收紧互联网彩票业务。当事人在申辩意见中也提到,各方在签订协议时已经预见到政策变化可能对互联网彩票业务经营许可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此在公告中予以明确提示,故政策变化并非签订协议时完全不可预见、无法获知的风险,不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完全免除其违规责任。
二是资产收购交易对方王羲伟、黄义清、曹晓波、许嚇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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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帆、徐立峰、梁淑燕,作为本次资产交易的业绩承诺方,构成《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属于本所自律监管对象范围。同时,上市公司收购经营性资产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在协议签订时,公司已就包含业绩承诺条款的股权转让协议予以公告,市场已对此形成合理预期。标的资产实际业绩未能达到业绩承诺,相关责任人作为交易对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理信赖,已经超出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相对义务范畴。相关责任人所称不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业绩承诺只是对综艺科技的相对性合同义务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对于相关国家政策的影响和相关方已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等情形予以酌情考虑。相关国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影响了标的公司的后续经营,且交易对方在公告中已明确提示了标的公司业绩受到监管政策影响的重大风险。标的公司业绩出现亏损后,交易对方与公司采取了一系列补救措施,包括两次延长业绩承诺履行期限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19年12月将综艺科技股权转让给控股股东,综艺科技已从上市公司体内剥离,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公司损失。本次纪律处分对于上述情形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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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王羲伟、黄义清、曹晓波、许嚇男、张帆、徐立峰、梁淑燕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保障上市公司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