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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誉远(60077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0 79198.18 1774.32 9.40 186.40 0.53
2024-11-19 78862.94 1021.24 8.87 174.38 0
2024-11-18 78892.71 1204.10 8.87 171.81 0
2024-11-15 78760.62 1184.30 8.96 176.51 0
2024-11-14 80255.87 1766.24 8.96 181.17 0
2024-11-13 80178.98 2436.21 8.96 186.55 0.19
2024-11-12 80345.56 4903.45 8.77 186.19 0
2024-11-11 79566.96 2810.02 9.14 192.03 0
2024-11-08 79755.07 5135.47 9.14 192.58 0.87
2024-11-07 79590.23 5181.32 8.27 173.42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8374.11 17.108
2 基金 6 1341.78 2.741
2024-06-30 1 其他 4 8210.39 16.773
2 基金 33 970.82 1.983
2024-03-31 1 其他 4 8089.59 16.527
2 基金 5 243.71 0.498
2023-12-31 1 其他 5 8812.64 18.004
2 基金 64 1030.41 2.105
2023-09-30 1 其他 6 8969.75 18.325
2 基金 9 370.14 0.75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13 26.11 26.11 0 16.46 429.77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街证券营业部

2024-03-12 26.33 26.33 0 37.90 997.91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街证券营业部

2024-01-09 24.00 25.08 -4.31 35.00 840.00

买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万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10-19 26.80 26.80 0 23.52 630.34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3-10-17 28.60 28.60 0 10.48 299.73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1-06-30 37.81 39.10 -3.30 254.43 9619.85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胜利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4-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誉远:关于对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傅淑红,张斌,张正治,李众,杨红飞,王俊波,赵选民,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4-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证监局[2024]2号)
发文单位 山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斌
公告日期 2024-04-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证监局[2024]4号)
发文单位 山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正治
公告日期 2024-04-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证监局[2024]1号)
发文单位 山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4-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证监局[2024]3号)
发文单位 山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傅淑红

广誉远:关于对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4-15

处罚对象:

傅淑红,张斌,张正治,李众,杨红飞,王俊波,赵选民,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68 号
────────────────────────
关于对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广誉远, A 股证
券代码: 600771;
张斌,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
事;
傅淑红,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2-
总经理;
王俊波,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正治,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杨红飞,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
李众,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赵选民,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1
号、 2 号、 3 号、 4 号、 5 号、 6 号、 7 号、 8 号)和《市场禁入
决定书》(〔 2024〕 1 号)( 以下合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广
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誉远股份或公司) 2016 年
至 2021 年年报“买断式销售”模式披露不真实,在子公司山西广
誉远国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广誉远) 与部分下游商业公司
存在“产品发生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的情况下,向
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实施压货,滥用“出库即确认收入”会计政策,
提前确认销售收入,同时,对销售费用处理不正确,部分销售费
用存在归属期间不准确或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
情形。上述情况导致广誉远股份 2016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23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3-
2016 年虚增营业收入 70,748,070.15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 7.55%;虚增销售费用 18,581,208.62 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
用的 4.31%;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 43,828,310.59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3.39%。
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131,646,374.6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 11.26%;虚减销售费用 89,846,071.44 元,占当期披露销售
费用的 17.42% ; 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 , 虚增利润
201,467,835.0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6.18%。
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324,392,699.9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 20.04%;虚减销售费用 64,265,132.36 元,占当期披露销售
费用的 10.22% ; 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 , 虚增利润
334,429,315.63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3.95%。
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14,195,012.54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 1.17%;虚减销售费用 66,896,836.19 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
用的 12.36%;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 73,380,326.70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46.45%。
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21,592,427.99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 1.95%;虚减销售费用 24,208,565.42 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
用的 4.19%;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 21,062,335,98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20.29%。
2021 年虚减营业收入 238,882,495.04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 27.96%;虚增销售费用 104,439,733.92 元,占当期披露销售-4-
费用的 13.35% ; 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 , 虚减利润
270,314,078.83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76.66%。
2022 年虚减营业收入 136,025,768.30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 13.68%;虚增销售费用 60,833,876.87 元,占当期披露销售
费用的 7.13% ; 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 , 虚减利润
154,849,788.28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36.87%。
2023 年上半年虚减营业收入 29,709,286.59 元,占当期披露
营业收入的 4.48%;虚增销售费用 14,375,400.71 元,占当期披露
销售费用的 3.9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
44,084,687.30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69.86%。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 2016 年至 2022 年定期报告及 2023 年半年度定期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张斌,对广誉远股份披露的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张斌对广
誉远股份的经营管理拥有决策权,直接管理销售业务,为实现业-5-
绩承诺, 组织、决策、实施与部分下游商业公司达成“产品发生
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利用公司“出库即确认收入”
的会计政策提前确认收入,知悉山西广誉远未按规定记录销售费
用或大量跨期记录销售费用,未勤勉尽责,是广誉远股份 2016
年至 2021 年报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违法情节较为
严重。
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傅淑红,对广誉远股份披露
的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傅淑红作为财务总监对广誉远股份财务工
作怠于管理,对于山西广誉远业务规模急速增长背景下“出库即
确认收入”会计政策与业务实质的匹配度未保持应有关注,对销
售费用跨期确认、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未
勤勉尽责,是广誉远股份 2016 年至 2021 年年报虚假记载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监事、山西广誉远经典国药事业部医学总监、总经理张
正治,对广誉远股份披露的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张正治参与“产
品发生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的决策,是压货业务
的主要执行者,对山西广誉远“出库即确认收入”会计政策与业务
实质不适配问题、销售费用大额跨期问题未充分关注,未勤勉尽
责,是广誉远股份 2016 年至 2021 年年报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6-
时任财务总监王俊波,对广誉远股份披露的 2022 年年报、
2023 年半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王俊波作为广誉远股份财务梳理和会计差错更正工作
的主要负责人,未充分关注山西广誉远历史业务行为和财务处理
异常,未及时完成会计差错更正工作,未勤勉尽责,是广誉远股
份 2022 年年报、 2023 年半年报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杨红飞, 对广誉远股份披露的
2016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杨红飞虽不管理销售业务,但对广誉远股
份存在的滥用会计政策、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未保持应有关注,
未勤勉尽责,是广誉远股份 2016 年至 2019 年年报虚假记载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分管山西广誉远经典国药事业部副总经理李众,对广誉远股
份披露的2019年至 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
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李众知悉“产品发生滞销及近效
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及压货情况,对山西广誉远“出库即确认
收入”会计政策与业务实质不匹配问题未保持应有关注,未勤勉
尽责,是广誉远 2019 年至 2021 年年报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赵选民,对广誉远股份披
露的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
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赵选民作为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7-
未对广誉远股份年度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慎关注并采取充分措
施予以核查,未勤勉尽责,是广誉远股份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
报告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
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
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
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
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
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张斌,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
总经理傅淑红,时任财务总监王俊波,时任监事张正治,时任董
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杨红飞, 时任副总经理李众,时任独立董
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赵选民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
张斌 10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山西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
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
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8-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15 日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证监局[2024]2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4-12

处罚对象:

张斌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张斌,男,1973年1月出生,时任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誉远股份)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广誉远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斌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广誉远股份2016年至2021年年报“买断式销售”模式披露不真实,在子公司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广誉远)与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存在“产品发生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的情况下,向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实施压货,滥用“出库即确认收入”会计政策,提前确认销售收入,同时,对销售费用处理不正确,部分销售费用存在归属期间不准确或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形。上述情况导致广誉远股份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70,748,070.15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7.55%;虚增销售费用18,581,208.62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4.31%;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43,828,310.59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3.39%。
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31,646,374.6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26%;虚减销售费用89,846,071.44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17.42%;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201,467,835.0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6.18%。
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324,392,699.9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0.04%;虚减销售费用64,265,132.36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10.22%;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334,429,315.6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3.95%。
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14,195,012.5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7%;虚减销售费用66,896,836.19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12.36%;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73,380,326.7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6.45%。
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21,592,427.99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95%;虚减销售费用24,208,565.42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4.19% ;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21,062,335.9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0.29%。
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238,882,495.0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7.96%;虚增销售费用104,439,733.92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13.35%;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270,314,078.8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76.66%。
2022年虚减营业收入136,025,768.3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3.68%;虚增销售费用60,833,876.87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7.1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154,849,788.2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6.87%。
2023年上半年虚减营业收入29,709,286.59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48%;虚增销售费用14,375,400.71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3.9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44,084,687.3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69.86%。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决议、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工商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誉远股份的行为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
张斌作为广誉远股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对广誉远股份披露的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张斌对广誉远股份的经营管理拥有决策权,直接管理销售业务,为实现业绩承诺,组织、决策、实施与部分下游商业公司达成“产品发生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利用公司“出库即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提前确认收入,知悉山西广誉远未按规定记录销售费用或大量跨期记录销售费用,未勤勉尽责,是广誉远股份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及《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4年4月10日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证监局[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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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4-12

处罚对象:

张正治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张正治,男,1969年11月出生,时任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誉远股份)监事,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广誉远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正治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正治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广誉远股份2016年至2021年年报“买断式销售”模式披露不真实,在子公司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广誉远)与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存在“产品发生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的情况下,向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实施压货,滥用“出库即确认收入”会计政策,提前确认销售收入,同时,对销售费用处理不正确,部分销售费用存在归属期间不准确或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形。上述情况导致广誉远股份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70,748,070.15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7.55%;虚增销售费用18,581,208.62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4.31%;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43,828,310.59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3.39%。
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31,646,374.6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26%;虚减销售费用89,846,071.44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17.42%;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201,467,835.0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6.18%。
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324,392,699.9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0.04%;虚减销售费用64,265,132.36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10.22%;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334,429,315.6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3.95%。
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14,195,012.5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7%;虚减销售费用66,896,836.19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12.36%;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73,380,326.7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6.45%。
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21,592,427.99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95%;虚减销售费用24,208,565.42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4.19% ;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21,062,335.9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0.29%。
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238,882,495.0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7.96%;虚增销售费用104,439,733.92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13.35%;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270,314,078.8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76.66%。
2022年虚减营业收入136,025,768.3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3.68%;虚增销售费用60,833,876.87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7.1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154,849,788.2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6.87%。
2023年上半年虚减营业收入29,709,286.59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48%;虚增销售费用14,375,400.71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3.9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44,084,687.3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69.86%。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决议、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工商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誉远股份的行为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
张正治作为广誉远股份时任监事,先后担任山西广誉远经典国药事业部医学总监、总经理,对广誉远股份披露的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张正治参与“产品发生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的决策,是压货业务的主要执行者,对山西广誉远“出库即确认收入”会计政策与业务实质不适配问题、销售费用大额跨期问题未充分关注,未勤勉尽责,是广誉远股份2016年至2021年年报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及《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正治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4年4月10日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证监局[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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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4-12

处罚对象: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誉远股份),住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广誉远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广誉远股份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广誉远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广誉远股份2016年至2021年年报“买断式销售”模式披露不真实,在子公司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广誉远)与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存在“产品发生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的情况下,向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实施压货,滥用“出库即确认收入”会计政策,提前确认销售收入,同时,对销售费用处理不正确,部分销售费用存在归属期间不准确或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形。上述情况导致广誉远股份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70,748,070.15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7.55%;虚增销售费用18,581,208.62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4.31%;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43,828,310.59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3.39%。
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31,646,374.6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26%;虚减销售费用89,846,071.44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17.42%;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201,467,835.0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6.18%。
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324,392,699.9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0.04%;虚减销售费用64,265,132.36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10.22%;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334,429,315.6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3.95%。
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14,195,012.5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7%;虚减销售费用66,896,836.19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12.36%;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73,380,326.7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6.45%。
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21,592,427.99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95%;虚减销售费用24,208,565.42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4.19% ;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21,062,335.9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0.29%。
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238,882,495.0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7.96%;虚增销售费用104,439,733.92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13.35%;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270,314,078.8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76.66%。
2022年虚减营业收入136,025,768.3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3.68%;虚增销售费用60,833,876.87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7.1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154,849,788.2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6.87%。
2023年上半年虚减营业收入29,709,286.59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48%;虚增销售费用14,375,400.71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3.9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44,084,687.3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69.86%。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决议、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工商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誉远股份的行为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广誉远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4年4月10日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证监局[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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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4-12

处罚对象:

傅淑红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傅淑红,女,1970年8月出生,时任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誉远股份)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住址:陕西省西安市丈八东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广誉远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傅淑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傅淑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广誉远股份2016年至2021年年报“买断式销售”模式披露不真实,在子公司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广誉远)与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存在“产品发生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的情况下,向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实施压货,滥用“出库即确认收入”会计政策,提前确认销售收入,同时,对销售费用处理不正确,部分销售费用存在归属期间不准确或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形。上述情况导致广誉远股份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70,748,070.15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7.55%;虚增销售费用18,581,208.62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4.31%;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43,828,310.59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3.39%。
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31,646,374.6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26%;虚减销售费用89,846,071.44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17.42%;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201,467,835.0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6.18%。
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324,392,699.9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0.04%;虚减销售费用64,265,132.36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10.22%;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334,429,315.6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3.95%。
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14,195,012.5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7%;虚减销售费用66,896,836.19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12.36%;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73,380,326.7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6.45%。
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21,592,427.99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95%;虚减销售费用24,208,565.42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4.19% ;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21,062,335.9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0.29%。
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238,882,495.0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7.96%;虚增销售费用104,439,733.92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13.35%;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270,314,078.8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76.66%。
2022年虚减营业收入136,025,768.3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3.68%;虚增销售费用60,833,876.87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7.1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154,849,788.2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6.87%。
2023年上半年虚减营业收入29,709,286.59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48%;虚增销售费用14,375,400.71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3.9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44,084,687.3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69.86%。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决议、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工商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誉远股份的行为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
傅淑红作为广誉远股份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对广誉远股份披露的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傅淑红作为财务总监,对广誉远股份财务工作怠于管理,对于山西广誉远业务规模急速增长背景下“出库即确认收入”会计政策与业务实质的匹配度未保持应有关注,对销售费用跨期确认、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未勤勉尽责,是广誉远股份2016年至2021年年报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及《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傅淑红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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