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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邦(60076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1 4.59 0.034
2023-12-31 1 基金 25 214.55 1.604
2023-09-30 1 其他 1 4982.01 37.249
2 保险 2 335.79 2.511
3 QFII 1 123.41 0.923
2023-06-30 1 其他 2 4982.42 37.253
2 基金 14 116.72 0.873
3 保险 1 112.85 0.844
4 QFII 1 94.98 0.710
2023-03-31 1 其他 1 4982.01 37.249
2 基金 3 234.57 1.754
3 上市公司 1 81.11 0.60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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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1-20 11.30 11.30 0 27.98 316.17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1-11-05 8.23 8.23 0 69.25 569.93

买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华灵路证券营业部

2021-11-04 8.26 8.26 0 50.00 413.0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湖滨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华灵路证券营业部

2019-09-19 10.07 11.31 -10.96 38.03 382.96

买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威宁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丽园北路证券营业部

2019-08-06 9.60 10.44 -8.05 109.00 1046.40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2019-01-16 9.29 10.49 -11.44 109.00 1012.61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4-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周立平、赵朝君)
发文单位 宁波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周立平,赵朝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周立平、赵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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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4-07

处罚对象:

周立平,赵朝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周立平、赵朝君)
〔2024〕1号
当事人:周立平,男,1978年1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赵朝君,男,1977年12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周立平、赵朝君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12月9日、12日,赵朝君将“赵朝君”银河证券账户出借给周立平使用,周立平提供资金并决策,赵朝君下单,累计买入“宁波富邦”30万股,成交金额3,005,001元。
2023年6月16日,上述“宁波富邦”全部卖出,成交金额3,054,000元,卖出后的资金归属于周立平。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周立平、赵朝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和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周立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二、对赵朝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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