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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运盛(60076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3-31 1 其他 1 8297.99 24.341
2022-12-31 1 其他 1 8297.99 24.341
2022-09-30 1 其他 1 8297.99 24.341
2022-06-30 1 其他 1 8297.99 24.341
2022-03-31 1 其他 1 8297.99 24.34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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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7-11-02 7.39 7.59 -2.64 30.00 221.7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17-09-29 7.16 7.51 -4.66 46.40 332.2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17-09-28 7.29 7.46 -2.28 50.00 364.5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17-09-27 7.27 7.60 -4.34 50.00 363.5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17-09-26 7.32 7.58 -3.43 50.00 366.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17-09-25 7.41 7.63 -2.88 50.00 370.5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11-09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运盛:关于对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慧辉,王良成,申西杰,童霓,翁松林,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9-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号
发文单位 四川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钱仁高

*ST运盛:关于对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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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1-09

处罚对象:

张慧辉,王良成,申西杰,童霓,翁松林,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161 号
───────────────
关于对运盛( 成都)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运盛( 成都)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运盛, A 股证券代码: 600767;
翁松林, 运盛( 成都)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申西杰, 运盛( 成都)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慧辉, 运盛( 成都)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童 霓, 运盛( 成都)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书;
王良成, 运盛( 成都)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2-
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2022 年 4 月 27 日, 运盛( 成都)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称,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
为-254.89 万元,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
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 2817.24 万元。 自 2022 年 4 月 28 日
起, 公司股票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 2021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
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
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
内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未按上述规定披露业绩预告,未向市场提
示将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年度业绩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
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会计准
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公司未依规及时披露业绩
预告,未对公司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予以揭示,严重
影响投资者对公司股票是否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判断,违
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5.1.1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翁松林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 3-
一责任人, 时任总经理申西杰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 时任
财务总监张慧辉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 时任董事会秘书童霓
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王良成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 未能勤勉
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
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第
5.1.10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
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一是公司因改聘年审会计师临时突发调整年审数据,导致触
发披露业绩预告情形。 公司原聘请的审计机构判断当年扣非前后
净利润为正,未达到业绩预告披露要求。公司于 2022 年 3 月改
聘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夕调整年审数据,导致
扣非后净利润为负。 签字会计师判断发生方向性变化,具有临时
性和突发性, 公司没有提前披露业绩预告的时间。
二是相关责任人均提出不存在违规的主观故意。翁林松、申
西杰、童霓还提出, 其并非财务专业人士,对于公司业绩预计情
况主要以审计机构和财务部门专业判断信息为依据。 张慧辉还提
出, 在组织编制 2021 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 其多次与审计机构
沟通,已勤勉尽责。 王良成还提出,已督促公司规范编制年度报
告、主持审计沟通会,在扣非后净利润的会计判断上,与公司原
聘请的审计机构判断一致, 公司后聘任的审计机构未就相关会计
判断与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
(三)纪律处分决定- 4-
针对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后认为: 一是年度业绩预告是
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公司未能及时依规披露业绩预告, 严重影响投资者
对公司上市地位判断,违规事实清楚、 情节严重。二是上市公司
的会计责任与年审机构的审计责任不能混同, 公司及其董事、 高
级管理人员不能以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审计意见代替其自身应
当履行的年度报告编制、 审议、披露职责。 根据听证会查明,公
司调整数据涉及贸易业务、集成系统业务,相关业务关于非经常
性损益的计提及扣非后净利润的确认均对公司上市地位产生重
要影响,是年度报告相关公告中的关键财务信息。相关业务情况
及会计政策期间并未发生变化,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有足够时
间进行审慎评估。但公司未能审慎计提,导致未能准确判断是否
触及业绩预告披露情形。 无法提前披露等理由不能成立,签字会
计师判断变化等理由不能减免相关责任。 三是相关责任人在业绩
预告法定披露时间未就准确预计公司业绩采取实质性履职措施,
提出的相关履职情况均发生在法定披露时间之后,已履行勤勉尽
责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
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时
任董事长翁松林、 时任总经理申西杰、 时任财务总监张慧辉、 时- 5-
任董事会秘书童霓、 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王良成予
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四川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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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9-20

处罚对象:

钱仁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号
当事人:钱仁高,男,1967年1月出生,时任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盛医疗)董事长,时为运盛医疗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平阳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钱仁高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钱仁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12月,钱仁高使用运盛医疗公章,与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4份《保证反担保合同》,分别为运盛医疗关联方上海禧泰贸易有限公司向上海上银闵行村镇银行借款1500万元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为上海玄迹贸易有限公司向上海上银闵行村镇银行借款1500万元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为上海赫民实业有限公司经上海融道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自然人借款200万元、300万元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及第十二项的规定,《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及第十七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运盛医疗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但运盛医疗迟至2020年10月21日才披露。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1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运盛医疗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但运盛医疗披露的2015年年报、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年报及半年报、2020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运盛医疗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合同、相关用印审批单、相关股东会、董事会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运盛医疗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钱仁高作为运盛医疗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隐瞒使用运盛医疗公章对外签署上述《保证反担保合同》的事项,导致运盛医疗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2005年)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钱仁高处以1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二〇〇二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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