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张慧辉,王良成,申西杰,童霓,翁松林,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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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16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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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运盛( 成都)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运盛( 成都)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运盛, A 股证券代码: 600767;
翁松林, 运盛( 成都)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申西杰, 运盛( 成都)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慧辉, 运盛( 成都)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童 霓, 运盛( 成都)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书;
王良成, 运盛( 成都)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2-
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2022 年 4 月 27 日, 运盛( 成都)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称,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
为-254.89 万元,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
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 2817.24 万元。 自 2022 年 4 月 28 日
起, 公司股票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 2021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
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
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
内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未按上述规定披露业绩预告,未向市场提
示将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年度业绩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
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会计准
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公司未依规及时披露业绩
预告,未对公司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予以揭示,严重
影响投资者对公司股票是否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判断,违
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5.1.1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翁松林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 3-
一责任人, 时任总经理申西杰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 时任
财务总监张慧辉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 时任董事会秘书童霓
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王良成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 未能勤勉
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
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第
5.1.10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
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一是公司因改聘年审会计师临时突发调整年审数据,导致触
发披露业绩预告情形。 公司原聘请的审计机构判断当年扣非前后
净利润为正,未达到业绩预告披露要求。公司于 2022 年 3 月改
聘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夕调整年审数据,导致
扣非后净利润为负。 签字会计师判断发生方向性变化,具有临时
性和突发性, 公司没有提前披露业绩预告的时间。
二是相关责任人均提出不存在违规的主观故意。翁林松、申
西杰、童霓还提出, 其并非财务专业人士,对于公司业绩预计情
况主要以审计机构和财务部门专业判断信息为依据。 张慧辉还提
出, 在组织编制 2021 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 其多次与审计机构
沟通,已勤勉尽责。 王良成还提出,已督促公司规范编制年度报
告、主持审计沟通会,在扣非后净利润的会计判断上,与公司原
聘请的审计机构判断一致, 公司后聘任的审计机构未就相关会计
判断与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
(三)纪律处分决定- 4-
针对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后认为: 一是年度业绩预告是
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公司未能及时依规披露业绩预告, 严重影响投资者
对公司上市地位判断,违规事实清楚、 情节严重。二是上市公司
的会计责任与年审机构的审计责任不能混同, 公司及其董事、 高
级管理人员不能以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审计意见代替其自身应
当履行的年度报告编制、 审议、披露职责。 根据听证会查明,公
司调整数据涉及贸易业务、集成系统业务,相关业务关于非经常
性损益的计提及扣非后净利润的确认均对公司上市地位产生重
要影响,是年度报告相关公告中的关键财务信息。相关业务情况
及会计政策期间并未发生变化,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有足够时
间进行审慎评估。但公司未能审慎计提,导致未能准确判断是否
触及业绩预告披露情形。 无法提前披露等理由不能成立,签字会
计师判断变化等理由不能减免相关责任。 三是相关责任人在业绩
预告法定披露时间未就准确预计公司业绩采取实质性履职措施,
提出的相关履职情况均发生在法定披露时间之后,已履行勤勉尽
责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
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时
任董事长翁松林、 时任总经理申西杰、 时任财务总监张慧辉、 时- 5-
任董事会秘书童霓、 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王良成予
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四川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