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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际油气(60075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4-23 89149.63 23661.28 58.21 307.36 24.05
2026-04-22 85377.44 8208.50 36.34 186.44 0
2026-04-21 85819.55 7982.58 38.20 198.27 0
2026-04-20 88236.84 11168.80 83.70 436.93 37.73
2026-04-17 84729.95 8955.46 53.14 274.75 0
2026-04-16 86815.62 9468.56 69.22 364.80 0
2026-04-15 88215.47 11791.68 80.91 429.65 11.07
2026-04-14 92414.79 15183.58 85.84 479.85 0.50
2026-04-13 92138.75 29005.01 87.79 504.79 25.13
2026-04-10 86556.17 14837.86 62.66 337.74 11.35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基金 17 13307.51 3.212
2025-12-31 1 基金 77 26687.78 6.441
2025-09-30 1 其他 7 118195.27 28.524
2 基金 4 3893.07 0.940
2025-06-30 1 其他 7 130216.99 31.425
2 基金 41 12367.17 2.985
2025-03-31 1 其他 8 146636.02 35.388
2 基金 1 62.70 0.01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428 1.95 2.05 -4.88 500.00 975.00

买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河分公司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50428 1.95 2.05 -4.88 500.00 975.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兴民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50425 1.95 2.10 -7.14 58.50 114.08

买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50425 1.95 2.10 -7.14 135.50 264.23

买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50425 1.95 2.10 -7.14 176.00 343.20

买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50425 1.95 2.10 -7.14 706.00 1376.70

买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50425 1.95 2.10 -7.14 2801.60 5463.12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风东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50425 1.95 2.10 -7.14 2200.00 4290.0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50425 1.95 2.10 -7.14 235.00 458.25

买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骏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50425 1.95 2.10 -7.14 589.00 1148.55

买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骏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4-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文单位 海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告日期 2026-04-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洲际油气: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海南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告日期 2026-04-1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洲际油气:关于对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告日期 2026-04-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洲际油气: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海南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告日期 2021-06-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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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4-20

处罚对象:

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口东铎),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海口东铎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海口东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2025年4月22日,海口东铎与
其
一致行动人
合计持有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油气)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55%。
  
2025年4月23日至4月28日,海口东铎通过集
中
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洲际油气
”
,
减持后与
其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6.55%降至4.02%。
海口东铎在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达到5%且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情况下,未暂停交易,
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
洲际油气
”40,461,545股,转让金额80,146,688.43元,无违法所得。2025年4月30日,
洲际油气披露《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和《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数据、相关公告、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海口东铎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洲际油气”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
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
6
年
4
月
17
日

洲际油气: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4-18

处罚对象:

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证券代码:600759 证券简称:洲际油气公告编号: 2026-023号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8 日披露了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号);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4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18 号)。
近日,公司获知股东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海口东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6]2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 号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海口东铎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
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海口东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 2025 年 4 月 22 日,海口东铎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洲际油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油气)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55%。
2025 年 4 月 23 日至 4 月 28 日,海口东铎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洲际油气”,减持后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 6.55%降至 4.02%。海
口东铎在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达到 5%且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情况
下,未暂停交易,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洲际油气”40,461,545 股,转让金额
80,146,688.43 元,无违法所得。2025 年 4 月 30 日,洲际油气披露《洲际油气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和《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
第1页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数据、相关公告、询问笔
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海口东铎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洲际油气”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
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
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
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主体系公司股东海口东铎,不涉及公司,不会对公司
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造成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
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17 日
第2页

洲际油气:关于对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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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4-17

处罚对象:

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55 号
────────────────────────
关于对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洲际油气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第1页
决定书》(〔2026〕2 号)查明的事实,截至 2025 年 4 月 22 日,
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口东铎)
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55%。2025 年 4 月 23 日至 4 月 28 日,海
口东铎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后与其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 6.55%降至 4.02%。海口东铎在与其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达到 5%且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情
况下,未暂停交易,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公司股份 40,461,545 股,
转让金额 80,146,688.43 元,无违法所得。2025 年 4 月 30 日,公
司披露《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和《洲
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股东海口东铎减持公司股份导致其与一致行动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比例减少至 5%时,未按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
停止买卖公司股票,违规减持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且持股变动
减少 1%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3.4.1 条、第 3.4.2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第2页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
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
定:
对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海南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
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务必高
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
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
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高人员应当引
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
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年4月16日
第3页

洲际油气: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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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4-04

处罚对象:

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证券代码:600759 证券简称:洲际油气公告编号: 2026-018号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8 日披露了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号)。
近日,公司获知股东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海口东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2026]1 号),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口东铎)涉嫌在限制转
让期内转让股票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合伙企业作出行政
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合伙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
及你合伙企业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海口东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截至 2025 年 4 月 22 日,海口东铎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洲际油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油气)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55%。
2025 年 4 月 23 日至 4 月 28 日,海口东铎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洲际油气”,减持后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 6.55%降至 4.02%。海
口东铎在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达到 5%且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情况
下,未暂停交易,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洲际油气”40,461,545 股,转让金额
80,146,688.43 元,无违法所得。2025 年 4 月 30 日,洲际油气披露《洲际油气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和《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第1页
动报告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数据、相关公告、询问笔
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海口东铎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洲际油气”的行为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海口东铎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
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
你合伙企业实施的行政处罚,你合伙企业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合伙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
如果你合伙企业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
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合伙企业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
执原件邮寄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拟作出的行政处
罚不涉及公司,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造成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
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第2页
险。
特此公告。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3 日
第3页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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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6-04

处罚对象:

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21年05月24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文  号: 〔2021〕31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2021〕31号
    
  当事人: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湘晖),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89号华美欧大厦1502室。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湖南湘晖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交易“洲际油气”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湖南湘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账户交易情况
  “李某山”证券账户于2018年1月8日开立于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富证券,2020年3月更名为财信证券)长沙韶山北路营业部。
  2018年1月10日至11日,“李某山”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758.53万股“洲际油气”,买入金额3,353.07万元;2018年1月17日,“李某山”证券账户通过竞价交易买入25.39万股“洲际油气”,买入金额116.34万元。上述交易亏损687.22万元。
二、湖南湘晖实际控制使用“李某山”证券账户
(一)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2014年,湖南湘晖为参与认购洲际油气非公开发行股票,与张某林等投资人一起发起设立了长沙市云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长沙云鼎),湖南湘晖以员工陈某、熊某的名义入伙长沙云鼎。2014年12月,长沙云鼎认购了洲际油气非公开发行股票3,006.01万股,其中湖南湘晖以陈某、熊某名义间接持有“洲际油气”783.92万股。
  2017年12月19日,长沙云鼎持有的“洲际油气”解禁。2018年1月,经长沙云鼎决议,长沙云鼎开始处置其持有的“洲际油气”,湖南湘晖决定利用“李某山”证券账户承接湖南湘晖以陈某、熊某名义间接持有的“洲际油气”。
  “李某山”证券账户买入“洲际油气”的资金来自于湖南湘晖及其关联人,由湖南湘晖财务总监贺某强安排人转入。
(二)账户实际控制与操作情况
  “李某山”证券账户于2018年1月17日二级市场买入的“洲际油气”,系贺某强安排相关人员在财富证券长沙韶山北路营业部使用营业部电脑操作;“李某山”证券账户2018年1月10日及11日的大宗交易也系贺某强安排操作。
  湖南湘晖参与洲际油气定向增发由湖南湘晖董事卢某之主导和决策,贺某强具体实施。2018年1月,湖南湘晖利用“李某山”证券账户买入原由湖南湘晖间接持有的“洲际油气”由贺某强具体操作,卢某之知悉上述情况。
  综上,湖南湘晖实际控制并操作“李某山”证券账户交易“洲际油气”。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资金账户资料、电脑IP和MAC地址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湖南湘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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