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21年05月24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文 号: 〔2021〕31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2021〕31号
当事人: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湘晖),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89号华美欧大厦1502室。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湖南湘晖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交易“洲际油气”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湖南湘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账户交易情况
“李某山”证券账户于2018年1月8日开立于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富证券,2020年3月更名为财信证券)长沙韶山北路营业部。
2018年1月10日至11日,“李某山”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758.53万股“洲际油气”,买入金额3,353.07万元;2018年1月17日,“李某山”证券账户通过竞价交易买入25.39万股“洲际油气”,买入金额116.34万元。上述交易亏损687.22万元。
二、湖南湘晖实际控制使用“李某山”证券账户
(一)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2014年,湖南湘晖为参与认购洲际油气非公开发行股票,与张某林等投资人一起发起设立了长沙市云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长沙云鼎),湖南湘晖以员工陈某、熊某的名义入伙长沙云鼎。2014年12月,长沙云鼎认购了洲际油气非公开发行股票3,006.01万股,其中湖南湘晖以陈某、熊某名义间接持有“洲际油气”783.92万股。
2017年12月19日,长沙云鼎持有的“洲际油气”解禁。2018年1月,经长沙云鼎决议,长沙云鼎开始处置其持有的“洲际油气”,湖南湘晖决定利用“李某山”证券账户承接湖南湘晖以陈某、熊某名义间接持有的“洲际油气”。
“李某山”证券账户买入“洲际油气”的资金来自于湖南湘晖及其关联人,由湖南湘晖财务总监贺某强安排人转入。
(二)账户实际控制与操作情况
“李某山”证券账户于2018年1月17日二级市场买入的“洲际油气”,系贺某强安排相关人员在财富证券长沙韶山北路营业部使用营业部电脑操作;“李某山”证券账户2018年1月10日及11日的大宗交易也系贺某强安排操作。
湖南湘晖参与洲际油气定向增发由湖南湘晖董事卢某之主导和决策,贺某强具体实施。2018年1月,湖南湘晖利用“李某山”证券账户买入原由湖南湘晖间接持有的“洲际油气”由贺某强具体操作,卢某之知悉上述情况。
综上,湖南湘晖实际控制并操作“李某山”证券账户交易“洲际油气”。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资金账户资料、电脑IP和MAC地址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湖南湘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