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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能源(60075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3 10044.01 386.30 220.56 633.01 0.07
2024-04-22 10051.59 252.51 220.97 651.86 0.13
2024-04-19 10102.18 415.26 222.20 686.60 3.53
2024-04-18 10184.49 407.18 228.53 706.16 21.49
2024-04-17 9922.20 465.43 210.12 655.57 0.11
2024-04-16 9690.93 622.78 210.08 623.94 3.01
2024-04-15 9424.90 590.73 207.08 668.87 0
2024-04-12 9538.11 510.25 207.16 698.13 0
2024-04-11 9284.55 483.71 211.27 716.21 0
2024-04-10 9034.83 119.20 211.30 699.40 3.18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6 72346.48 54.777
2023-12-31 1 其他 7 72291.54 54.735
2 基金 29 2304.97 1.745
2023-09-30 1 其他 6 72658.48 55.013
2 基金 1 668.27 0.506
2023-06-30 1 其他 6 71721.66 54.304
2 基金 17 2843.21 2.153
2023-03-31 1 其他 5 71721.64 54.304
2 基金 2 1789.33 1.35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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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8-01-09 8.00 7.82 2.30 40.00 320.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民安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7-07-12 9.53 9.53 0 53.29 507.85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路证券营业部

2017-06-01 8.28 7.60 8.95 53.29 441.24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7-05-25 8.03 8.16 -1.59 200.00 1606.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通济街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梅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7-03-20 10.94 11.10 -1.44 507.87 5556.04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卖方:机构专用

2017-03-07 11.35 11.52 -1.48 500.00 5675.0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自营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3-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辽宁能源(北票)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受到北票市环境保护局处罚(北环罚字[2020]第01号)
发文单位 北票市环境保护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辽宁能源(北票)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0-2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巩方海,张兴东,李飚,林守信,赵光,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能源(北票)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受到北票市环境保护局处罚(北环罚字[2020]第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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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3-06

处罚对象:

辽宁能源(北票)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2020-04-01,辽宁能源(北票)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受到北票市环境保护局处罚(北环罚字[2020]第01号),北票光伏发电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1、限于2020年4月30日前,办理环保验收手续;2、处以贰拾万元罚款。

关于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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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10-25

处罚对象:

巩方海,张兴东,李飚,林守信,赵光,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96号 
─────────────── 
 
 
关于对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红阳能源,
A股证券代码:600758; 
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股东; 
林守信,时任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  光,时任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 
 
张兴东,时任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巩方海,时任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  飚,时任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煤集
团)为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
股东。根据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2018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
总表的审核报告》,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10月17日期间,
公司通过子公司辽宁红阳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多次向控股股东沈
煤集团提供资金用于银行倒贷,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金额累计达9.35亿元,占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6.81%。上述资金已于2018年末全部偿还,期末无余额。资金
占用期间,公司未收取任何占用费用。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在无交易实质的情况下,向控股股东沈
煤集团多次提供借款,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金额较
大。公司与沈煤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3- 
 
第1.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
为指引》第1.3条、第1.5条、第2.4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林守信、赵光在任期内同时担任控股股东沈
煤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负责公司和控股股东的经营管理和重
大事项决策,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时任总
裁张兴东、时任财务总监巩方海、时任董事会秘书李飚,分别作
为公司经营管理、财务和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
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亦负有责任。上述有关人员的行为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
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
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时任董事长赵光提出如下异议理由:一是其于2018年8月
16日起担任公司董事长后,公司与控股股东仅于2018年10月
17 日发生一笔资金往来,并于当日返回上市公司。二是任职时
间较短,未参与倒贷行为的决策,因此未关注到该资金占用事项。
三是发现违规后,高度重视并督促整改。请求免除纪律处分。 
针对时任董事长赵光提出的异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本所)认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是公司董
事长作为公司最重要的决策人员,在上任之时就应当对公司各项
业务、财务情况进行通盘调查了解。赵光任职后相关违规行为持
续存在,未参与决策并不影响对其违规行为的认定。二是在上任
-4- 
 
两个月后,赵光并未勤勉尽责地整改各项违规行为,反而再度出
现资金占用的违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三是其任期内发生
的1笔资金占用金额为3亿元,占总资金量的32.09%。董事长
应当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关注、了解、知晓上市公司大额资金的
进出并履行决策程序,未关注到资金进出反而证明其未能勤勉尽
责。四是事后整改是其作为公司董事长的应尽职责,不能作为免
责理由。 
(三)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时任董事长
林守信、赵光,时任总裁张兴东,时任财务总监巩方海,时任董
事会秘书李飚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
-5- 
 
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谋求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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