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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能源(60075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2 12941.87 862.82 4.96 17.61 0
2024-11-21 13014.80 951.90 4.96 18.15 0
2024-11-20 12295.36 483.37 4.96 18.35 0
2024-11-19 12677.72 315.45 4.96 17.96 0
2024-11-18 12668.98 1046.33 4.96 17.61 0
2024-11-15 12675.47 244.10 4.96 17.11 0
2024-11-14 13279.32 174.04 4.96 17.36 0
2024-11-13 13786.31 678.82 4.96 17.81 0
2024-11-12 13576.55 1224.80 4.96 17.91 0
2024-11-11 13716.53 985.14 4.96 18.35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5 71651.56 54.251
2 基金 1 920.41 0.697
2024-06-30 1 其他 6 71658.58 54.256
2 基金 21 2221.67 1.682
2024-03-31 1 其他 6 72346.48 54.777
2023-12-31 1 其他 7 72291.54 54.735
2 基金 29 2304.97 1.745
2023-09-30 1 其他 6 72658.48 55.013
2 基金 1 668.27 0.50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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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8-01-09 8.00 7.82 2.30 40.00 320.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民安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7-07-12 9.53 9.53 0 53.29 507.85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路证券营业部

2017-06-01 8.28 7.60 8.95 53.29 441.24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7-05-25 8.03 8.16 -1.59 200.00 1606.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通济街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梅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7-03-20 10.94 11.10 -1.44 507.87 5556.04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卖方:机构专用

2017-03-07 11.35 11.52 -1.48 500.00 5675.0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自营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0-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辽宁能源:关于蒙西煤业收到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呼伦贝尔蒙西煤业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6-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辽宁能源: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辽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辽阳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3-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辽宁能源(北票)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受到北票市环境保护局处罚(北环罚字[2020]第01号)
发文单位 北票市环境保护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辽宁能源(北票)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0-2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巩方海,张兴东,李飚,林守信,赵光,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能源:关于蒙西煤业收到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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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0-14

处罚对象:

呼伦贝尔蒙西煤业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758 证券简称: 辽宁能源公告编号: 2024-024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蒙西煤业收到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焦股份”)
所属全资子公司呼伦贝尔蒙西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西煤
业”) 收到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呼自然资
罚决字[2024]001 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相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你公司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在海拉尔区谢尔塔拉八队、
宝三矿北侧 5 公里处,超出用地审批范围建设建筑物、进行地面
硬化并设置采煤存放区(违法占地总面积 17,556 平方米)的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
公司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
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
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
定,属于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违法占地类查处注意事
项第一条等相关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呼伦贝尔蒙西煤业有限公司限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
海拉尔区谢尔塔拉八队 17,556 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海拉尔区人民
政府。
2、责令呼伦贝尔蒙西煤业有限公司限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
用耕地面积 221 平方米的注浆泵房。
3、没收呼伦贝尔蒙西煤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合计面积 1,279
平方米建筑物及设施(包括南侧地磅房面积 45 平方米,北侧地
磅房面积 66 平方米,地衡及地面硬化总面积 1,168 平方米),交
由海拉尔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4、对呼伦贝尔蒙西煤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耕地(旱地)
17,556 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 900 元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
15,800,400.00 元(壹仟伍佰捌拾万零肆佰元整)。
5、责令呼伦贝尔蒙西煤业有限公司限 15 日内将非法占用耕
地合计 16277 平方米(包括采煤存放区面积 12524 平方米,破坏
压占耕地面积 3753 平方米,不包含没收建筑物及设施部分)土
地恢复耕地原状。
二、本次处罚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各项经营管理、业务及财务状况正常。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公司高度重视,及时督促蒙西煤业与相关部
门沟通,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并严格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下属公司经营行为。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披露
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4 日

辽宁能源: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辽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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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6-08

处罚对象:

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758 证券简称: 辽宁能源公告编号: 2024-016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辽阳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焦股份”)收到
辽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市自然资罚字[2024]3
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你公司西马煤矿从 2021 年 9 月至 2023 年 8 月,在未
取得变更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建设北翼充
填采区 1203 工作面,开采煤矿资源 27.7539 万吨,获取净利润
34,033,796.04 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
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的规定,构成越界采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
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
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
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
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 30%以下的罚款”规定。对照《辽宁省自
然资源厅矿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第一部分“超越批
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超
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违法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
得 30%罚款”,我局责令你公司西马煤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34,033,796.04 元(已扣除商品煤完全成
本 348,001,490.31 元,资源税 4,102,410.61 元,城建税、地方
教育税附加、教育费附加金额为 5,333,133.79 元,所得税额为
16,040,150.55 元);
2、按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进行罚款,计: 34,033,796.04
元×30%=10,210,138.812 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 44,243,934.852 元,上缴国库。
二、本次处罚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沈焦股份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021-2023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
收入分别为 5,914,532,149.93 元、 6,619,126,721.45 元、
5,596,133,535.46 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
为 26,622,270.92 元、 194,747,216.19 元、 23,877,265.56 元。
本次处罚预计影响公司 2024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4,243,934.852 元。目前公司各项经营管理、业务及财务状况正常。按照《行政
处罚决定书》要求,已停止越界区域采矿行为。公司目前正积极
与相关部门沟通,按照相关要求准备各类材料,办理采矿权扩界,
依法依规采矿。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将引以为戒,全面开展排查工作,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披露
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8 日

辽宁能源(北票)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受到北票市环境保护局处罚(北环罚字[2020]第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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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3-06

处罚对象:

辽宁能源(北票)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2020-04-01,辽宁能源(北票)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受到北票市环境保护局处罚(北环罚字[2020]第01号),北票光伏发电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1、限于2020年4月30日前,办理环保验收手续;2、处以贰拾万元罚款。

关于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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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10-25

处罚对象:

巩方海,张兴东,李飚,林守信,赵光,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96号 
─────────────── 
 
 
关于对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红阳能源,
A股证券代码:600758; 
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股东; 
林守信,时任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  光,时任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 
 
张兴东,时任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巩方海,时任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  飚,时任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煤集
团)为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
股东。根据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2018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
总表的审核报告》,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10月17日期间,
公司通过子公司辽宁红阳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多次向控股股东沈
煤集团提供资金用于银行倒贷,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金额累计达9.35亿元,占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6.81%。上述资金已于2018年末全部偿还,期末无余额。资金
占用期间,公司未收取任何占用费用。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在无交易实质的情况下,向控股股东沈
煤集团多次提供借款,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金额较
大。公司与沈煤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3- 
 
第1.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
为指引》第1.3条、第1.5条、第2.4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林守信、赵光在任期内同时担任控股股东沈
煤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负责公司和控股股东的经营管理和重
大事项决策,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时任总
裁张兴东、时任财务总监巩方海、时任董事会秘书李飚,分别作
为公司经营管理、财务和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
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亦负有责任。上述有关人员的行为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
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
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时任董事长赵光提出如下异议理由:一是其于2018年8月
16日起担任公司董事长后,公司与控股股东仅于2018年10月
17 日发生一笔资金往来,并于当日返回上市公司。二是任职时
间较短,未参与倒贷行为的决策,因此未关注到该资金占用事项。
三是发现违规后,高度重视并督促整改。请求免除纪律处分。 
针对时任董事长赵光提出的异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本所)认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是公司董
事长作为公司最重要的决策人员,在上任之时就应当对公司各项
业务、财务情况进行通盘调查了解。赵光任职后相关违规行为持
续存在,未参与决策并不影响对其违规行为的认定。二是在上任
-4- 
 
两个月后,赵光并未勤勉尽责地整改各项违规行为,反而再度出
现资金占用的违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三是其任期内发生
的1笔资金占用金额为3亿元,占总资金量的32.09%。董事长
应当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关注、了解、知晓上市公司大额资金的
进出并履行决策程序,未关注到资金进出反而证明其未能勤勉尽
责。四是事后整改是其作为公司董事长的应尽职责,不能作为免
责理由。 
(三)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时任董事长
林守信、赵光,时任总裁张兴东,时任财务总监巩方海,时任董
事会秘书李飚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
-5- 
 
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谋求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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