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年8月 3日收到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全文公告如下:
“我局在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5 年 6 月 8 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德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部分关联自然人共同出资成立武汉丰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该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17年 6月 2日才追加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并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按照湖北省证监局的要求,严格加强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识别,切实做好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 8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