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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花医药(60072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6 11839.64 30.903
2 基金 1 342.81 0.895
2024-06-30 1 其他 6 11839.64 30.994
2 基金 15 366.73 0.960
2024-03-31 1 其他 6 11839.64 31.008
2 基金 1 342.81 0.898
2023-12-31 1 其他 6 11839.64 31.019
2 基金 7 18.43 0.048
2023-09-30 1 其他 6 12204.84 32.03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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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5-08 6.00 6.27 -4.31 300.00 180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通苑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清凉门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11-28 8.80 8.81 -0.11 100.00 880.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昆仑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清凉门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10-12 9.00 9.26 -2.81 47.00 423.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东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清凉门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10-12 9.00 9.26 -2.81 50.00 450.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清凉门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09-27 8.00 8.57 -6.65 165.00 132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清凉门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03-22 6.00 6.14 -2.28 80.00 480.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清凉门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清凉门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6-0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百花医药:关于对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杨小玲,米在齐,米恩华,华凌集团投资控股(新疆)有限公司,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1-0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百花医药:关于对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蔡子云,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8-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号)
发文单位 新疆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赵向阳

百花医药:关于对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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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6-07

处罚对象:

杨小玲,米在齐,米恩华,华凌集团投资控股(新疆)有限公司,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01 号
────────────────────────
关于对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直接控股股东;
华凌集团投资控股(新疆)有限公司,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米在齐,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
米恩华,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杨小玲,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4 年 3 月 2 日,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百花医药或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资暨公司增加
实际控制人的公告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华凌集团投资控股
(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凌控股)通过向公司直接控股股
东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凌工贸)增资
60,000 万元,持有华凌工贸 54.5454%的股份,成为公司的间接
控股股东。米在齐为华凌控股唯一股东,系实际控制人米恩华、
杨小玲夫妇之子,本次增资后米在齐将通过持有华凌控股 100%
股份、华凌控股持有华凌工贸 54.5454%股份,间接持有公司
20.83%的权益。公司认定增加米在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公
司实际控制人由米恩华、杨小玲变更为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
经核实,米恩华、杨小玲与华凌控股于 2024 年 2 月 4 日签
订《增资扩股协议书》,华凌工贸于 2024 年 2 月 8 日已办理完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同时,上述实际控制人变更事
项发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申请审核期间。公司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未将相关事项主动告知公司,且未按规则要求及时聘请财
务顾问,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披露不及时,也未按规定-3-
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申请中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
册程序。相关责任人直至 2024 年 3 月 2 日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
书,并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才披露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6 日才将上述事项作为本次发行会后事项报送至发
行上市审核系统。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受到市场高度关注,可能对公司
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同时也是发行上市审核过
程中应当报告并申请中止程序的事项。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将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告知公司并披
露,也未及时聘请财务顾问,且未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申请中止发
行注册程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五十六条,《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
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3 条、
第 3.4.2 条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相关责任主体提出异议称:一是本次增加的实际控制人与原
实际控制人为父子关系,非其他外部的实际控制人,不会因此导
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实质变动。二是由于办理该事项时处于农历新-4-
年前,工作人员对信息披露规则不够了解,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
进行信息披露。三是相关行为虽然造成了信息披露不及时,但违
规性质、情节较轻,期间内上市公司股价未出现异动且发现相关
问题后已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上述增资扩股协议内容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安排,客观导致
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协议
签署方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相关事
项,但未及时将权益变动事项告知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且未及时聘请财务顾问,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未及时
向本所报告并申请中止发行注册程序,相关违规事实清楚。相关
责任人所称新增实际控制人与原实际控制人的父子关系、未导致
股价异动、不了解规则等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披露公告等补
救措施系违规行为发生后理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不构成从
轻、减轻处分的情形。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六条、第四
十条、第四十一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
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
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控股股东新疆华-5-
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凌集团投资控股(新
疆)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予以通报批
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审核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
运作,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
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5 日

百花医药:关于对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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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1-09

处罚对象:

蔡子云,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58 号
────────────────────────
关于对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百花医
药, A 股证券代码: 600721;
蔡子云,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书。-2-
经查明,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
医药或公司)自 2023 年 9 月 15 日起多次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回复
投资者提问称, “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威医药可以为客户提供利拉
鲁肽注射液及司美格鲁肽注射液的相关药品研发服务”“在研项
目中有一项减肥类产品”。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半年度
业绩说明会,在答复投资者提问时同样提及上述信息,并于当日
晚间提交披露《关于 2023 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召开情况的公
告》。上述信息发布后,公司股价于 10 月 11 日、 12 日涨停。
经监管督促,公司于 10 月 12 日晚间披露《关于相关事项进
一步说明的公告》称, “公司接受客户委托研发的减肥药项目正
在研发过程中,已进入临床试验阶段,公司受托研发完成后将研
发成果转交给客户。公司无相关药品的生产及销售业务。该受托
研发项目 2022 年度收入仅占公司全年收入的 0.3%,该项目不会
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10 月 13 日公司股价触及异动,当
日晚间公司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再次提示上述风险事
项。 10 月 16 日公司股价再次涨停,经监管再次督促,当日晚间
公司披露风险提示公告称, “公司仅开展了利拉鲁肽、司美格鲁
肽项目的合成路线筛选、小试试验启动前期研究工作,后续研发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没有任何客户向我公司委托研发,公司-3-
无相关药品生产和销售”;“公司在回复中涉及的‘在研项目中有
一项减肥类产品’ ,仅有奥利司他胶囊。 ……该受托研发项目合
同金额不超过 1100 万元, 2022 年度收入仅有 100 万元左右,该
项目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告同时披露,公司前期
回复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予以道歉。
在减肥药相关概念处于市场高度关注的时期,上市公司对相
关信息的发布应该更加审慎,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并充分提
示风险。公司多次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和 2023 年半年度业绩说明
会发布减肥药相关信息,但未提示减肥药项目后续研发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相关项目暂无任何委托研发,公司无相关药品生产和
销售,且相关项目不会对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等风险。经监管督促
后,公司才补充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在 e 互动发布的相关信息不
准确、不完整,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第 7.5.3 条、第 7.5.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派出机构做出的警示函措施决定,时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蔡子云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
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违规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
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4-
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
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新疆百花村医
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蔡子云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5-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8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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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8-28

处罚对象:

赵向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号)
 
时间:2019-08-28来源:
赵向阳:
   赵向阳,男,1966年9月出生,住址:新疆五家渠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新疆证监局对赵向阳内幕交易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为响应上级关于国资国企改革的精神要求,兵团六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师国资公司”)积极筹划转让所持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村”或公司)股份相关事宜。
2018年11月18日,六师国资公司召开相关决策会议就转让所持百花村股份事宜进行讨论。同日,六师国资公司向六师国资委、财政局报送《关于转让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的请示》,请示内容包括:“转让六师国资、新农现代合计持有百花村9581.17万股持股比例23.93%”。
2019年1月7日,六师国资公司召开会议就转让百花村股份相关事宜进行研究。
2019年1月24日,六师国资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议审议通过拟将六师国资公司以及下属企业所持有的百花村全部股份进行转让的事项。同日,六师国资公司向百花村发函告知拟整体转让所持有的百花村股份。
2019年1月25日,百花村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拟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我局认为,六师国资公司及下属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百花村股份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规定的情形,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内幕信息。该信息不晚于2018年11月18日形成,于2019年1月25日公开。2018年11月18日,六师国资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赵向阳因参加六师国资公司召开的转让百花村股份事宜决策会议而知悉内幕信息,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赵向阳内幕交易“百花村”情况
  (一)赵向阳操作其本人证券账户交易“百花村”的情况
“赵向阳”证券账户于1996年11月26日开立于新疆证券,后转入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五家渠振兴街证券营业部。
“赵向阳”证券账户于2018 年11月18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分8笔买入百花村46,300股,成交金额253,837元。截止2019年4月30日,已全部卖出上述百花村股票,卖出金额306,455.32,盈利50,619.78元。上述交易由赵向阳通过其本人手机和办公室电脑操作下单。
   (二)赵向阳操作“姚某”证券账户交易“百花村”情况
姚某为赵向阳配偶。“姚某”证券账户于2018年3月8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五家渠振兴街证券营业部。
  “姚某”证券账户于2018 年12月21日单笔买入“百花村”17,700股,成交金额96,642元。截止2019年4月30日,已全部卖出上述百花村股票,亏损565.82元。上述交易由赵向阳通过其办公室电脑操作下单。
   综上所述,赵向阳自2018年11月18获悉内幕信息后,操作本人证券账户及“姚某”证券账户,在敏感期内交易“百花村”股票,共获利50,053.96元。
上述事实,有公司公告、会议记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赵向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赵向阳违法所得50,053.96元,并处以50,053.96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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