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号)
时间:2019-08-28来源:
赵向阳:
赵向阳,男,1966年9月出生,住址:新疆五家渠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新疆证监局对赵向阳内幕交易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为响应上级关于国资国企改革的精神要求,兵团六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师国资公司”)积极筹划转让所持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村”或公司)股份相关事宜。
2018年11月18日,六师国资公司召开相关决策会议就转让所持百花村股份事宜进行讨论。同日,六师国资公司向六师国资委、财政局报送《关于转让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的请示》,请示内容包括:“转让六师国资、新农现代合计持有百花村9581.17万股持股比例23.93%”。
2019年1月7日,六师国资公司召开会议就转让百花村股份相关事宜进行研究。
2019年1月24日,六师国资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议审议通过拟将六师国资公司以及下属企业所持有的百花村全部股份进行转让的事项。同日,六师国资公司向百花村发函告知拟整体转让所持有的百花村股份。
2019年1月25日,百花村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拟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我局认为,六师国资公司及下属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百花村股份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规定的情形,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内幕信息。该信息不晚于2018年11月18日形成,于2019年1月25日公开。2018年11月18日,六师国资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赵向阳因参加六师国资公司召开的转让百花村股份事宜决策会议而知悉内幕信息,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赵向阳内幕交易“百花村”情况
(一)赵向阳操作其本人证券账户交易“百花村”的情况
“赵向阳”证券账户于1996年11月26日开立于新疆证券,后转入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五家渠振兴街证券营业部。
“赵向阳”证券账户于2018 年11月18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分8笔买入百花村46,300股,成交金额253,837元。截止2019年4月30日,已全部卖出上述百花村股票,卖出金额306,455.32,盈利50,619.78元。上述交易由赵向阳通过其本人手机和办公室电脑操作下单。
(二)赵向阳操作“姚某”证券账户交易“百花村”情况
姚某为赵向阳配偶。“姚某”证券账户于2018年3月8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五家渠振兴街证券营业部。
“姚某”证券账户于2018 年12月21日单笔买入“百花村”17,700股,成交金额96,642元。截止2019年4月30日,已全部卖出上述百花村股票,亏损565.82元。上述交易由赵向阳通过其办公室电脑操作下单。
综上所述,赵向阳自2018年11月18获悉内幕信息后,操作本人证券账户及“姚某”证券账户,在敏感期内交易“百花村”股票,共获利50,053.96元。
上述事实,有公司公告、会议记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赵向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赵向阳违法所得50,053.96元,并处以50,053.96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