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17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原点资产、秦威)
文 号: 〔2020〕98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原点资产、秦威)
〔2020〕98号
当事人:上海原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点资产),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
秦威,男,1979年7月出生,时任原点资产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住址:北京市通州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原点资产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原点资产、秦威的要求,2020年9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原点资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原点资产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原点资产控制使用“原点资产”“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点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鹏华资产-中信证券-鹏华资产原点3号资产管理计划”“鹏华资产-中信证券-鹏华资产原点5号资产管理计划”“上海原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点6号基金”“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平安银行-平安汇通搏股通金16号(原点资产)主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刘某强”“李某凤”“于某珍”“孟某兴”等账户(以下统称“原点资产”账户组),交易决策由原点资产负责。
二、原点资产实际控制“原点资产”账户组持有“用友网络”等股票比例超过5%未公告及限制转让期交易的情况
2015年4月至2019年10月,原点资产通过“原点资产”账户组在交易“用友网络”“益佰制药”“东软集团”中存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没有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进行信息披露,且在限制转让期内持续买卖相关股票的情形。
(一)交易“用友网络”情况
2015年4月21日,原点资产持有“用友网络”股份达总股本的5%,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同时继续买卖该股票,7月6日持股比例达到最高值约8.5%。
(二)交易“益佰制药”情况
2016年7月11日,原点资产持有“益佰制药”股份达总股本的5%,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同时继续买卖该股票,8月26日持股比例达到最高值约6.39%。
(三)交易“东软集团”情况
2015年12月21日,原点资产持有“东软集团”股份达总股本的5%,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同时继续买卖该股票,2016年1月19日持股比例达到最高值约6.84%。
原点资产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秦威是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开户资料、银行流水、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交易终端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或情况说明、相关协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原点资产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行为。
原点资产、秦威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完全认同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并虚心接受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将积极足额缴纳罚款,全力配合证监会的工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上海原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只股票超比例持股未信息披露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秦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二、对上海原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只股票在限制转让期买卖股票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秦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上海原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罚款总计720万元,对秦威罚款总计12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