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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股份(60068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1-27 16685.28 185.64 0 0 0
2025-01-24 16983.70 358.49 0 0 0
2025-01-23 16869.88 159.16 0 0 0
2025-01-22 17546.30 474.64 0 0 0
2025-01-21 17326.47 188.62 0 0 0
2025-01-20 18397.08 186.51 0 0 0
2025-01-17 18465.15 260.19 0 0 0
2025-01-16 18406.67 874.13 0 0 0
2025-01-15 18069.77 264.41 0 0 0
2025-01-14 17923.88 281.35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2 30397.89 35.617
2 基金 1 739.73 0.867
2024-06-30 1 其他 2 30397.89 35.617
2 基金 15 1318.85 1.545
2024-03-31 1 其他 2 30397.89 35.617
2 基金 1 406.10 0.476
2023-12-31 1 其他 3 30401.77 35.622
2 基金 34 1994.26 2.337
3 上市公司 1 574.04 0.673
2023-09-30 1 其他 2 30397.89 35.617
2 上市公司 2 940.54 1.102
3 基金 2 511.91 0.600
4 QFII 1 454.72 0.53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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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130 3.60 3.86 -6.74 97.60 351.36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平月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证券营业部

20181115 4.20 4.20 0 208.32 874.95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湖滨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安金融中心证券营业部

20180417 6.36 6.36 0 32.00 203.52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车公庙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长江路证券营业部

20151117 9.29 10.29 -9.72 31.39 291.61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贸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贸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0-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3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卢梅英
公告日期 2023-03-1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珠江股份:关于对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卢梅英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卢梅英
公告日期 2020-08-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珠江实业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8-1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罗彬,罗晓,黄静,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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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0-19

处罚对象:

卢梅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23号
当事人:卢某英,女,1980年1月出生,时任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股份)职工监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卢某英短线交易“珠江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卢某英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卢某英于2020年6月3日至2023年7月5日担任珠江股份职工监事。唐某系卢某英配偶,控制其本人“唐某”华泰证券证券账户,并由其本人使用该账户进行具体交易操作。
截至2021年11月1日,唐某未持有“珠江股份”股票。“唐某”华泰证券证券账户于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25日、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10月18日多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买入“珠江股份”股票后未超过六个月的情况下,反向交易卖出“珠江股份”股票,合计买入337,200股,买入金额1,100,552元,合计卖出337,200股,卖出金额1,223,844元。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文件、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卢某英作为上市公司监事,其配偶唐某将本人持有的“珠江股份”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卢某英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10月12日

珠江股份:关于对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卢梅英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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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3-16

处罚对象:

卢梅英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23 号
───────────────
关于对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监事卢梅英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卢梅英,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经查明, 2022年12月16日,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时任监事卢梅英的配偶于
2021年11月2-25日期间、 2022年4月27日-10月18日期间买卖公司
股票,构成短线交易。其中, 2021年11月2-25日,买入后卖出公
司股票84,200股; 2022年4月27日-6月1日,买入后卖出公司股票
76,800股; 2022年6月13-23日,买入后卖出公司股票76,200股;- 2-
2022年7月14日-10月18日,买入后卖出公司股票100,000股。上
述期间内,公司时任监事卢梅英的配偶合计买入公司股票
337,200股,买入金额约110.06万元;合计卖出公司股票337,200
股,卖出金额约122.38万元。根据公告,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为
12.33万元,已上缴公司。
根据《证券法( 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将其持有的
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构成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
监高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公司时任监事卢梅英的配偶在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
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 2019年修订)》第四十
四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7条、第3.1.8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1条、第3.4.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回复无
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
订)》第16.3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 3-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规
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时任监事卢梅英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
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
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
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
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
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珠江实业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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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8-22

处罚对象: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实业                编号:2020-051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税务
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稽处〔2020〕12 号),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违法事实
    公司 2012 年至 2016 年未按税法规定对销售珠江璟园项目取得的收入申报缴
纳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预征土地增值税。公司在 2012 年至 2016
年签署的 21 份借款合同,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公司 2012 年至 2016
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未按税法规定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前扣除。公司
2013、2014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捐赠支出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公司珠江璟园项目在 2012 年至 2016 年度汇算清缴时未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和结
转成本。
    二、处理决定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司应补缴营业税 92,500 元、土地增值税 72,941.54
元、印花税 18,971.40 元,税款合计 184,412.94 元。应补缴营业税滞纳金 181,023.21
元、增值税滞纳金 26.4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 14,368.15 元、土地增值税
滞 纳 金 138,871.75 元 、 印 花 税 滞 纳 金 14,260.70 元 , 企 业 所 得 税 滞 纳 金
34,795,481.63 元,滞纳金合计 35,144,031.84 元。
    对本次检查补缴的上述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
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公司补缴税款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已补缴税款 184,412.94 元,缴纳滞纳金 35,301,849.89 元,
并收到完税证明。至公司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上述应补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金
额为 157,818.05 元,稽查结论应补缴滞纳金 35,144,031.84 元,故滞纳金合计
35,301,849.89 元。
    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仅属于行政处理范畴,主管税务
部门未对该事项给予行政处罚。
    四、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补缴上述税款及缴纳滞纳金,分别计入应交税费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滞
纳金部分拟进入 2020 年当期损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司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不
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做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预计减少 2020 年半年度净利
润 35,301,849.89 元,预计将影响公司 2020 年度的损益(影响金额以最终审计结
果为准)。
    公司将以此为戒,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自查,
及时整改,执行并加强公司业务管理和税务管理,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人员对财
务、税务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2 日

关于对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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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8-12

处罚对象:

罗彬,罗晓,黄静,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75 号
───────────────
关于对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A 股简称: 珠江实业, A
股证券代码: 600684;
罗 晓,时任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
罗 彬,时任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黄 静, 时任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
秘书兼副总经理。
-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 存在以下违规行
为。
(一)关于子公司是否纳入合并报表的信息披露前后不一
致,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2018 年 6 月 9 日,公司披露《对外投资公告》称,拟向广
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湛公司)投资不超过 4
亿元。 其中, 以增资扩股方式进行股权投资 6,500 万元,获得其
30.23%股份;剩余 3.35 亿元进行为期 3 年的债权投资,年利率
12%。同时,公司与东湛公司另一股东禾盛财务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禾盛投资)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书》,通过向东湛公司
董事会和管理层委派人员、约定东湛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等一系
列操作后,即认定对东湛公司实现实际控制, 并将其纳入合并报
表进行核算。
2018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在并表半年后发布公告称,不再
将东湛公司纳入合并报表。 2019 年 1 月 9 日,公司在监管问询
函回复公告中披露, 公司在 2018 年 10 月梳理前期投资项目时发
现,禾盛投资及其关联公司仍存在代收东湛公司售房款的情况。
公司欲就该事项与禾盛投资进行沟通, 但禾盛投资亦不予以配
合, 导致公司未能对东湛公司实现实质性控制。 2019 年 6 月 26
-3-
日,公司按照东湛公司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情况, 对 2018 年
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
司 2018年半年度和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分别减少 8.82亿元和 8.73
亿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 42.69%和 32.71%;导致总资产分别
减少 9.55 亿元和 8.90 亿元,占更正后总资产的 5.73%和 5.23%。
前期公司收购东湛公司时,会计师在《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
告》中已专门提请公司关注东湛公司的体外收款事项。公司在并
表前理应谨慎判断对东湛公司的控制问题,并充分提示相关风
险。但在将东湛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后, 公司在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发现无法对东湛公司实现实质性控制,又不将其纳入
合并报表范围,导致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 同时,因上
述事项变化,导致公司对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相
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相关定期报告的财务信息披露不准
确。
(二)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借款出现逾期等事项
2015 年 11 月 26 日、 2018 年 1 月 17 日,公司分别公告称,
董事会审议通过向控股股东子公司广州捷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捷星公司)提供 2,969.46 万元、 2,102.19 万元借
款。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关联方捷星公司提供的
4,267.02 万元股东借款中,有 2,969.46 万元本金和 637.71 万
元资金拆借利息出现逾期,合计占公司 2017 年归母净资产的
1.24%,占净利润的 10.03%,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 但公司未
-4-
及时披露。
此外, 2017 年 7 月至 2018 年 6 月, 公司分别向广州天晨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晨公司)、广州市穗芳鸿华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华公
司)、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东迅)、东
湛公司进行资金拆借,金额合计 43.50 亿元。上述资金拆借的逾
期利息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已达到 1.35 亿元,占公司 2017 年
归母净利润的 37.50%,占净资产的 4.66%,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
准, 但公司未及时披露。
就上述关联借款及对外借款逾期事项,公司直至 2019 年 5
月 24 日才在 2018 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中首次披露称,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资金拆借逾期利息金额合计 1.41 亿元。2019
年 9 月 4 日, 公司公告称,截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公司仍有应
收东湛公司 3,033.84 万元资金拆借利息和应收亿华公司 2.04 亿
元资金拆借利息未及时收回,合计占公司 2018 年净利润的
95.51%,占净资产的 7.55%。
(三)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资金拆借等事项
2017 年 9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外投资框架协议
的议案,拟通过委托贷款等形式向广州东迅提供 4 亿元债权投
资,年利率 15%。 2017 年 10 月至 2018 年 5 月,公司向广州东迅
累计提供 4 亿元委托借款。上述借款金额占公司 2016 年净资产
的 15.54%,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按规定就上述委托贷
-5-
款事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公司才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借款信息。 2019 年 5 月 24 日,公
司在 2018 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公告中对上述投资背景和董事
会审议程序进行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四)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对外投资项目重大进展及风险
情况 
2016 年 10 月,公司与廖东旗签订投资协议,拟向广东金海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提供合计 3.5 亿元的股权加
债权投资,占公司 2015 年度净资产的 15.20%。其中, 通过股权
投资方式增资 1,222 万元,并提供 3.38 亿元债权投资,获得金
海公司 45%股权,共同开发广东嘉福国际大酒店公司(以下简称
嘉福酒店)项目。 2017 年 3 月 6 日公司正式入股金海公司后,
廖东旗未按投资协议约定协调嘉福酒店租赁经营方向,亦未向金
海公司交还相关物业并提供有效担保。 2017 年 11 月 3 日和 11
月 20 日公司两次发函督促,嘉福酒店和廖东旗均未配合,导致
嘉福酒店改造项目进展缓慢,金海公司相关融资租赁欠款无力偿
还。但就上述金海公司投资事宜,公司未及时充分披露项目后续
重大进展及风险情况,直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才披露公告称,将
为金海公司代偿不超过 4.6 亿元的融资租赁款,占公司 2018 年
净资产的 14.83%, 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另经查明, 根据公司公告, 在对外资金拆借方面,截至 2020
年 3 月末,公司累计收回资金拆借利息 6.55 亿元、债权投资本
-6-
金 18.92 亿元,公司对外债权投资余额降低至 31.36 亿元,比
2018 年末减少 12.56 亿元。 其中, 对亿华公司的债权投资本金
及账面应收资金拆借利息为 20.21 亿元,剔除第一顺位外部债权
后的抵押物覆盖率为 120.40%。 在对外投资项目方面,已完成对
金海公司 45%股权的收购,并加强对东湛公司的资金支付审核、
抵押物管理等。
基于公司前述第(一) 项、第(三) 项、第(四) 项违规行
为, 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作出《关于对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郑暑平、罗晓、罗彬、黄静采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 2019〕 81 号)。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关于子公司是否纳入合并报表的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
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及时披露借款逾期、资金拆借等事项,
未及时披露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重大进展及风险情况,损害
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7.5 条、第 9.2 条、第 11.12.5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罗晓作为公司主要负
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及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未能勤勉尽责,
对公司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罗彬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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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一)项、第(四)项违规事实负有责任。公司时任董事、
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黄静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第(二) 项、第(三) 项、第(四) 项违
规事实负有责任。上述有关责任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相
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
作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罗彬, 时任董事、董事
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黄静提出异议并申请听证。 相关异议及申辩理
由如下:
一是针对子公司并表事项已积极主动整改、配合监督管理工
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问询回复、 提供证据材料。发现问
题后,公司及时将东湛公司调整出并表范围,并进行会计差错更
正公告。确认失去对东湛公司的控制权后,经审慎考虑,公司决
定按东湛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对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
报告进行相关财务数据的追溯重述。发现信息披露违规后,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积极主动采取纠正措施。
二是针对关联借款和对外借款逾期积极采取措施, 已收回大
部分对外资金拆借款项。针对 2019 年-2021 年到期的对外资金
拆借款项,公司加强了对拆借资金的使用监控,维护资金安全。
目前已收回捷星公司全部借款本金及资金拆借利息、 天晨公司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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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逾期借款利息及绝大部分债权投资款, 共计 16.34 亿元; 采取
积极有效措施化解亿华公司、东湛公司利息逾期风险。 截至 2019
年 12 月底,在捷星公司、天晨公司、亿华公司、东湛公司、广
州市穗芳鸿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东迅 6 个项目上收回债权
投资本金约 18.92 亿元,资金拆借利息 6.32 亿元,公司对外债
权投资余额降低至 30.58 亿元,比 2018 年末减少 13.34 亿元。
公司还严格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持续披露资金拆借进展。
三是积极推进解决金海公司债务纠纷及资产移交事项,并取
得重大进展,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公司已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
以 7,347.27 万元股权对价款收购廖东旗持有的金海公司 45%股
权,使金海公司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公司与廖东旗开展合作期间,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具体
物业交还的时间安排、 融资租赁合同租金前期也正常支付,因此
公司当时判断相关风险是可以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化解的,导
致在项目进展过程中公司无法判断具体风险触发的披露时间节
点。针对投资金海公司后续担保、收购、代偿、诉讼、再收购等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均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全面落实整改,完善信息披露机制,聚焦主业健康发展。
公司及管理层全面落实整改,加强内部控制,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影响。
此外,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黄静还提出,对于
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违规行为,其未及时获知借款逾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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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不存在主观恶意,也未对投资者造成重大影响。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
与申辩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一是公司关于子公司是否纳入合并报表的信息披露前后不
一致、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借款、对外
借款逾期、资金拆借及对外投资项目重大进展等事项,违规事实
清楚,不存在主观恶意、无重大影响等不能成为减免责任的合理
理由。
二是公司违规涉及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但对于资金安
全已采取一定保障措施并回收部分债权本金和资金拆借利息、 完
成对外投资股权收购,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公司遭受重大风险与损
失。 对相关情况予以酌情考虑,但不足以完全免除相关信息披露
违规责任。
三是公司理应及时跟进关注重大对外投资进展情况,就投资
相关风险事项进行审慎判断并及时披露。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称无
法判断具体风险触发的披露时间节点,不能成为减免相关责任的
正当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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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罗晓,时任财务总监罗彬,时任董事、
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黄静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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