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奥瑞德(60066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12-31 1 基金 1 52.58 0.022
2025-09-30 1 其他 4 52447.99 21.675
2025-06-30 1 其他 6 59544.79 24.608
2 上市公司 1 1142.33 0.472
3 基金 11 172.23 0.071
2025-03-31 1 其他 5 60773.76 25.116
2024-12-31 1 其他 6 69645.65 28.782
2 基金 4 0.74 不足0.00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031 3.45 3.56 -3.09 2100.00 7245.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环城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51031 3.45 3.56 -3.09 1500.00 5175.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环城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51030 3.14 3.24 -3.09 2100.00 6594.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环城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51030 3.14 3.24 -3.09 1500.00 4710.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环城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51029 3.26 3.33 -2.10 820.00 2673.20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都市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环城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51029 3.26 3.33 -2.10 980.00 3194.8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环城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4-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瑞德: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左洪波
公告日期 2022-04-2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瑞德: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丁丽,刘迪,吉泽升,张世铭,张晓彤,张波,张鼎映,杨鑫宏,路正通,郑海涛,陶宏
公告日期 2022-04-2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瑞德: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娟,左洪波,褚淑霞,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ST瑞德: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4-27

处罚对象:

左洪波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左洪波,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褚淑霞,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刘娟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左洪波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杨鑫宏,时任监事张晓彤、丁丽、郑海涛,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路正通,时任独立董事吉泽升、张波、张鼎映、陶宏,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迪、张世铭予以通报批评。

*ST瑞德: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4-27

处罚对象:

丁丽,刘迪,吉泽升,张世铭,张晓彤,张波,张鼎映,杨鑫宏,路正通,郑海涛,陶宏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46 号
───────────────
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瑞德,A 股证
券代码:600666;
左洪波,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总经理;
褚淑霞,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刘 娟,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2-
杨鑫宏,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张晓彤,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丁 丽,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郑海涛,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路正通,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投
资总监;
吉泽升,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张 波,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张鼎映,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陶 宏,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刘 迪,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
张世铭,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 号)和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
管局《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21〕34 号)、《关于对左洪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1〕35 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
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3-
(一)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借款、担保事项和公司全资子公司哈尔
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虚构向东莞
市华星镀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 145 台 3D 玻璃热弯机事项、虚构
收回鄂尔多斯市达瑞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事项,导致公
司公开披露的 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分别虚增当期利润总额 3,621.01 万元、3,621.01 万元、
15,626.73 万元、1,816.97 万元、1,816.97 万元、3,275.78 万
元、10,058.50 万元、3,308.60 万元、9,495.27 万元、14,218.93
万元。
(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
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况
公司未及时披露奥瑞德有限于 2017 年 5 月向芜湖华融兴融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入资金 20,000 万元的后续重大债
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公司于 2017 年 8 月和 2018 年 9
月与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典当)签订典当合
同,向金丰典当分别借入当金 10,000 万元、500 万元的重大合
同订立情况及后续重大债务违约事项;未及时披露公司及奥瑞德
有限在 2017 年 8 月至 2017 年 9 月期间与朱某美共签订 8 份借款
合同并累计向朱某美借入资金 38,500 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
-4-
和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奥瑞德有限于 2017
年 11 月与武汉当代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瑞通)
签订借款合同,向当代瑞通借入资金 8,000 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
情况和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公司全资子公
司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冠光电)于 2017
年 11 月与张某艳签订借款合同,向张某艳借入资金 8,000 万元
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及后续重大债务违约事项;未及时披露秋冠
光电于 2018 年 5 月与孙某签订借款合同,向孙某借入资金 7,800
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未及时披露公司、王某英及奥瑞德有
限、秋冠光电、左洪波、褚淑霞于 2017 年 12 月签订借款暨担保
协议,公司向王某英借入资金 4,700 万元(最终认定金额,合同
约定金额 5,000 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后续重大债务违约
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奥瑞德有限于 2018 年 2 月向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北新支行借入 24,000 万元的后续重大债务
违约及诉讼事项。
上述有关重大合同、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达到相关
定期报告披露标准,但公司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导
致披露的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一
季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
遗漏。
(三)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及诉
讼的情况
公司未及时披露于 2017 年 9 月与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以
-5-
下简称国都控股)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国都控股认购云南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源盛恒瑞 1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5,000 万元本
金及收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后续的诉讼事项;未及时技露
于 2017 年 12 月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爱
建)签署《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为上海爱建(贷
款人)与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人)签署的《爱建耀莱单
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的 10,000 万元债权及其利息等相关费用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
上述对外担保金额达到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标准,但公司未按
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导致披露的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四)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7 年 8 月至 9 月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左洪波、
褚淑霞、左某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奥瑞德有限向朱某美、当代瑞通、
王某英借款提供担保,且关联担保金额达到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的
标准。但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导致披露的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五)违规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2017 年 7 月 21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左洪波与万浩波签订《借款合同》。同日,公司与万浩波签订《最
高额保证合同》,为左洪波与万浩波之间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担保金额为 3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63%。
-6-
上述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迟至
2021 年 10 月 29 日才披露该笔担保及相应司法诉讼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披露的多期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涉及债
务、担保、诉讼等多项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还存在多项对外违
规提供担保的行为,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05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3 条、第 2.5 条、第 9.2 条、第 9.3 条、第 9.11 条、第 10.2.3
条、第 10.2.4 条、第 10.2.6 条、第 11.12.5 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左洪波和实际控制
人暨时任董事褚淑霞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导实施财务造假、
违规担保等违规行为;同时,左洪波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
人、主要负责人,褚淑霞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未能勤勉尽责并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运作,对公司上述相
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刘娟作为负
责公司财务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公司多期
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及债务、担保、诉讼等多项重大事项
未在定期报告中得以披露,对公司财务造假等行为负有主要责
任。
-7-
其他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杨鑫宏,时任监事张
晓彤、丁丽、郑海涛,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路正通,
时任独立董事吉泽升、张波、张鼎映、陶宏,时任副总经理兼董
事会秘书刘迪、张世铭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公司披露的多期定期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涉及债务、担保、诉讼等多项重
大事项未及时披露。上述人员均在其任期内签署相应定期报告,
对其任期内的公司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规等相关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
上述相关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2.2 条、第 2.4.1 条、第 3.1
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对于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提出如下异议理
由:一是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世铭、刘迪称,因不具体负责财务报
表编制,难以发现相关财务造假行为,对于债务、担保、诉讼等
相关事项在任期内未参与也并不知情。二是时任财务总监刘娟
称,相关违规事项并非在其主导下进行,其在违规中的作用甚微,
尤其是债务、担保、诉讼未及时披露等事项不在其工作职责范围
之内。其已于 2018 年初提出离职,未得批准后长期休假,离职
申请在 2018 年 12 月方得到批准,对其处罚过重。三是时任董事、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路正通和时任独立董事陶宏称,在其任期内
-8-
的违规数量较少,涉及金额较低,其不存在主观故意,也难以发
现相关违规。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一是上市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审议并
签署相关年度定期报告,应当保证定期报告及其他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公司多期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及债务、
担保、诉讼等多项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上述责任人在任职期内
未审慎核实、查证、发现并纠正持续存在的严重信息披露违规行
为,对其任期内的定期报告签字保真,严重影响投资者知情权;
同时,上述责任人未勤勉尽责,未在其任期内采取主动、积极的
履职手段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导致公司连续多年发生上述违规。未参与、不知情等异议理由不
能成立。
二是时任财务总监刘娟作为公司财务管理事项的具体责任
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在刘娟 2015
年 7 月至 2018 年 12 月的任期内,多期存在虚假记载的财务报告
均得以披露并由其签字,且其并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对相关违规
事项已勤勉尽责,故应当对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不在
工作职责范围内、长期休假等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
三是根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及本所查
明的事实,对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违规行为,直
-9-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左洪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褚淑霞、杨鑫
宏、张晓彤、丁丽、郑海涛、路正通、吉泽升、张波、张鼎映、
刘娟、刘迪、张世铭和陶宏。其中,部分借款及担保协议为左洪
波、褚淑霞签订或参与。对于第五项违规行为,左洪波负有主要
责任;时任财务总监刘娟对公司财务报告相关违规应承担一定主
管人员的责任。综合考虑各责任人法定职责、权限及其在违规行
为中所起的作用等情节,除左洪波、褚淑霞、刘娟外的其他责任
人对相关违规承担次要责任,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
纪律处分决定: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暨时任
董事长兼总经理左洪波,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褚淑霞,时任副
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刘娟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左洪波 10 年
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
兼副总经理杨鑫宏,时任监事张晓彤、丁丽、郑海涛,时任董事、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路正通,时任独立董事吉泽升、张波、张鼎
映、陶宏,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迪、张世铭予以通报批
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黑龙江省人民
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
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
-10-
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
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ST瑞德: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4-27

处罚对象:

刘娟,左洪波,褚淑霞,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46 号
───────────────
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瑞德,A 股证
券代码:600666;
左洪波,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总经理;
褚淑霞,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刘 娟,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2-
杨鑫宏,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张晓彤,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丁 丽,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郑海涛,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路正通,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投
资总监;
吉泽升,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张 波,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张鼎映,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陶 宏,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刘 迪,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
张世铭,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 号)和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
管局《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21〕34 号)、《关于对左洪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1〕35 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
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3-
(一)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借款、担保事项和公司全资子公司哈尔
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虚构向东莞
市华星镀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 145 台 3D 玻璃热弯机事项、虚构
收回鄂尔多斯市达瑞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事项,导致公
司公开披露的 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分别虚增当期利润总额 3,621.01 万元、3,621.01 万元、
15,626.73 万元、1,816.97 万元、1,816.97 万元、3,275.78 万
元、10,058.50 万元、3,308.60 万元、9,495.27 万元、14,218.93
万元。
(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
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况
公司未及时披露奥瑞德有限于 2017 年 5 月向芜湖华融兴融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入资金 20,000 万元的后续重大债
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公司于 2017 年 8 月和 2018 年 9
月与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典当)签订典当合
同,向金丰典当分别借入当金 10,000 万元、500 万元的重大合
同订立情况及后续重大债务违约事项;未及时披露公司及奥瑞德
有限在 2017 年 8 月至 2017 年 9 月期间与朱某美共签订 8 份借款
合同并累计向朱某美借入资金 38,500 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
-4-
和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奥瑞德有限于 2017
年 11 月与武汉当代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瑞通)
签订借款合同,向当代瑞通借入资金 8,000 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
情况和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公司全资子公
司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冠光电)于 2017
年 11 月与张某艳签订借款合同,向张某艳借入资金 8,000 万元
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及后续重大债务违约事项;未及时披露秋冠
光电于 2018 年 5 月与孙某签订借款合同,向孙某借入资金 7,800
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未及时披露公司、王某英及奥瑞德有
限、秋冠光电、左洪波、褚淑霞于 2017 年 12 月签订借款暨担保
协议,公司向王某英借入资金 4,700 万元(最终认定金额,合同
约定金额 5,000 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后续重大债务违约
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奥瑞德有限于 2018 年 2 月向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北新支行借入 24,000 万元的后续重大债务
违约及诉讼事项。
上述有关重大合同、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达到相关
定期报告披露标准,但公司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导
致披露的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一
季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
遗漏。
(三)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及诉
讼的情况
公司未及时披露于 2017 年 9 月与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以
-5-
下简称国都控股)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国都控股认购云南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源盛恒瑞 1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5,000 万元本
金及收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后续的诉讼事项;未及时技露
于 2017 年 12 月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爱
建)签署《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为上海爱建(贷
款人)与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人)签署的《爱建耀莱单
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的 10,000 万元债权及其利息等相关费用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
上述对外担保金额达到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标准,但公司未按
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导致披露的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四)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7 年 8 月至 9 月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左洪波、
褚淑霞、左某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奥瑞德有限向朱某美、当代瑞通、
王某英借款提供担保,且关联担保金额达到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的
标准。但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导致披露的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五)违规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2017 年 7 月 21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左洪波与万浩波签订《借款合同》。同日,公司与万浩波签订《最
高额保证合同》,为左洪波与万浩波之间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担保金额为 3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63%。
-6-
上述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迟至
2021 年 10 月 29 日才披露该笔担保及相应司法诉讼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披露的多期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涉及债
务、担保、诉讼等多项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还存在多项对外违
规提供担保的行为,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05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3 条、第 2.5 条、第 9.2 条、第 9.3 条、第 9.11 条、第 10.2.3
条、第 10.2.4 条、第 10.2.6 条、第 11.12.5 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左洪波和实际控制
人暨时任董事褚淑霞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导实施财务造假、
违规担保等违规行为;同时,左洪波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
人、主要负责人,褚淑霞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未能勤勉尽责并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运作,对公司上述相
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刘娟作为负
责公司财务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公司多期
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及债务、担保、诉讼等多项重大事项
未在定期报告中得以披露,对公司财务造假等行为负有主要责
任。
-7-
其他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杨鑫宏,时任监事张
晓彤、丁丽、郑海涛,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路正通,
时任独立董事吉泽升、张波、张鼎映、陶宏,时任副总经理兼董
事会秘书刘迪、张世铭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公司披露的多期定期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涉及债务、担保、诉讼等多项重
大事项未及时披露。上述人员均在其任期内签署相应定期报告,
对其任期内的公司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规等相关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
上述相关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2.2 条、第 2.4.1 条、第 3.1
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对于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提出如下异议理
由:一是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世铭、刘迪称,因不具体负责财务报
表编制,难以发现相关财务造假行为,对于债务、担保、诉讼等
相关事项在任期内未参与也并不知情。二是时任财务总监刘娟
称,相关违规事项并非在其主导下进行,其在违规中的作用甚微,
尤其是债务、担保、诉讼未及时披露等事项不在其工作职责范围
之内。其已于 2018 年初提出离职,未得批准后长期休假,离职
申请在 2018 年 12 月方得到批准,对其处罚过重。三是时任董事、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路正通和时任独立董事陶宏称,在其任期内
-8-
的违规数量较少,涉及金额较低,其不存在主观故意,也难以发
现相关违规。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一是上市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审议并
签署相关年度定期报告,应当保证定期报告及其他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公司多期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及债务、
担保、诉讼等多项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上述责任人在任职期内
未审慎核实、查证、发现并纠正持续存在的严重信息披露违规行
为,对其任期内的定期报告签字保真,严重影响投资者知情权;
同时,上述责任人未勤勉尽责,未在其任期内采取主动、积极的
履职手段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导致公司连续多年发生上述违规。未参与、不知情等异议理由不
能成立。
二是时任财务总监刘娟作为公司财务管理事项的具体责任
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在刘娟 2015
年 7 月至 2018 年 12 月的任期内,多期存在虚假记载的财务报告
均得以披露并由其签字,且其并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对相关违规
事项已勤勉尽责,故应当对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不在
工作职责范围内、长期休假等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
三是根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及本所查
明的事实,对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违规行为,直
-9-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左洪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褚淑霞、杨鑫
宏、张晓彤、丁丽、郑海涛、路正通、吉泽升、张波、张鼎映、
刘娟、刘迪、张世铭和陶宏。其中,部分借款及担保协议为左洪
波、褚淑霞签订或参与。对于第五项违规行为,左洪波负有主要
责任;时任财务总监刘娟对公司财务报告相关违规应承担一定主
管人员的责任。综合考虑各责任人法定职责、权限及其在违规行
为中所起的作用等情节,除左洪波、褚淑霞、刘娟外的其他责任
人对相关违规承担次要责任,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
纪律处分决定: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暨时任
董事长兼总经理左洪波,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褚淑霞,时任副
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刘娟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左洪波 10 年
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
兼副总经理杨鑫宏,时任监事张晓彤、丁丽、郑海涛,时任董事、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路正通,时任独立董事吉泽升、张波、张鼎
映、陶宏,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迪、张世铭予以通报批
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黑龙江省人民
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
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
-10-
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
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5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