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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华股份(60061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3-31 1 基金 1 317.04 1.690
2024-12-31 1 其他 5 7123.15 37.965
2 基金 13 267.22 1.424
2024-09-30 1 其他 4 7123.06 37.964
2 基金 1 2.40 0.013
2024-06-30 1 其他 3 7123.06 37.964
2 上市公司 1 277.16 1.477
3 基金 8 26.38 0.141
2024-03-31 1 其他 2 6533.78 34.824
2 信托 2 832.93 4.439
3 上市公司 2 524.18 2.79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1金鹰恒润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317.043928.131.69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227 10.51 11.55 -9.00 34.98 367.64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二环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40606 9.01 9.01 0 52.00 468.52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招商证券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20240319 11.30 11.30 0 55.66 628.9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博馆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陆家嘴证券营业部

20240306 9.45 9.69 -2.48 121.80 1151.01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04 9.67 9.82 -1.53 59.98 580.01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71227 11.95 13.09 -8.71 83.00 991.85

买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步行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1-23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丰华股份:关于对谢显、董优群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董优群,谢显
公告日期 2024-11-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38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谢某
公告日期 2024-11-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39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董某群
公告日期 2022-06-0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丰华:关于对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乐要妹,俞小辉,冯星,励海能,唐海盛,夏纳,孙秀慧,张鹦鹦,曹燕红,茅静静,董优珍,董优群,谢显,谢益,金禄梅,舟山市益鑫财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舟山市长流走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丰华股份:关于对谢显、董优群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1-23

处罚对象:

董优群,谢显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2 号
────────────────────────
关于对谢显、董优群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谢显,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董优群,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4〕38 号、沪〔2024〕39 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股份或者公司)
股东谢显、董优群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短线交易
1.谢显短线交易“丰华股份”股票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38 号)认定的事实,
谢显实际控制其本人以及谢某 1、夏某、茅某静、冯某、乐某妹、
舟山市益鑫财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舟山市长流走源财
务咨询有限公司等共计 8 个主体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谢显账户
组)。截至 2021 年 3 月 29 日收盘,谢显账户组累计持有公司股
票比例为 4.78%。2021 年 3 月 30 日,谢显在控制冯某账户买入
3,100 股之后首次成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此后,谢显
控制前述账户组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至 2022 年 1 月 5 日期间继
续交易公司股票,期间累计买入 6,575,771 股,买入金额 4,266.46
万元;累计卖出 2,075,871 股,卖出金额 1,498.89 万元。
2.董优群短线交易“丰华股份”股票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39 号)认定的事实,
董优群实际控制其本人以及唐某盛、曹某红、俞某辉、张某鹦、
孙某慧等共计 6 个主体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董优群账户组)。
截至 2021 年 4 月 8 日收盘,董优群账户组及其配偶励某能累计
持有公司股票比例为 4.95%。2021 年 4 月 9 日,董优群控制其本
人账户买入 20,000 股之后首次成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此后,董优群控制前述账户组、励某能控制本人账户于 2021 年
4 月 9 日至 2022 年 1 月 5 日期间继续交易公司股票,期间二人
累计买入 6,022,647 股,买入金额 3,919.01 万元,累计卖出
3,229,601 股,卖出金额 2,217.64 万元。
(二)违规减持
经查明,2024 年 4 月 2 日,谢显因涉嫌丰华股份持股变动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短线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2024 年 11
月 6 日,上海证监局对谢显出具行政处罚决定。根据相关规定,
谢显在被立案至被出具行政处罚决定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公司
股票。经核查,谢显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5 日
期间,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共卖出 638,600 股公司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0.34%。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谢显、董优群在 6 个月内买入
又卖出、卖出又买入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且
涉及股份和交易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同时,谢显在被立案至被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后 6 个月内,存在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
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3.1.7 条、第 3.1.8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3.4.1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谢显、董优群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
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6.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
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
定:
对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谢显、董优群予以公
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重庆市地方
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
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 月 22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38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1-06

处罚对象:

谢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38号              
                  
当事人:
谢某
,
男
,198
X年
10
月出生
,
住址:浙江省舟山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有关规定,本局对
谢某持股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股份”或“公司”)
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短线交易
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
谢某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
谢某
依法享有的权利。
谢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谢某
违法事实
如下
:
  
一、谢某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信息
  
(一)谢某、董某群、励某能、董某珍等为一致行动人
  
谢某实际控制其本人以及谢某
1
、夏某、茅某静、冯某、乐某妹、舟山市益鑫财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舟山益鑫”)、舟山市长流走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等共计8个主体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谢某账户组”)。董某群实际控制其本人以及唐某盛、曹某红、俞某辉、张某鹦、孙某慧等共计6个主体的证券账户。谢某与董某群均为舟山益鑫的合伙人,根据丰华股份的公告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谢某与董某群为一致行动人。励某能为董某群配偶,董某珍为董某群妹妹,二人均系董某群的近亲属,根据丰华股份的公告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励某能、董某珍与董某群为一致行动人。综上,谢某、董某群、励某能、董某珍为一致行动人。
  
(二)谢某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信息
  
截至2021年2月22日收盘,谢某、董某群等一致行动人累计持有丰华股份股票比例为4.85%。2021年2月23日,前述一致行动人继续买入丰华股份股票,自董某群账户于当日14:03买入1,200股之后,前述一致行动人累计持有丰华股份股票比例达到5%。此后,前述一致行动人继续交易丰华股份股票,持股比例最高于2021年8月5日收盘后达到15.03%。谢某、董某群等一致行动人在持有丰华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后,未在三日内进行报告,未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后续交易过程中,其持有股份每增加5%时,均未在三日内进行报告,未通知公司并予公告;每增加或减少1%时,均未在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二、谢某短线交易丰华股份股票
  
截至2021年3月29日收盘,谢某账户组累计持有丰华股份股票比例为4.78%。2021年3月30日,谢某在控制冯某账户买入3,100股之后首次成为持有丰华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此后,谢某控制前述账户组于2021年3月31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继续交易公司股票,期间累计买入6,575,771股,买入金额4,266.46万元;累计卖出2,075,871股,卖出金额1,498.89万元。
  
以上事实,有丰华股份相关公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谢某未按规定披露丰华股份持股变动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谢某作为持有丰华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于2021年3月31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持续交易丰华股份股票,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及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短线交易情形,属于《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本局决定:
  
1.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
谢某
未按规定披露丰华股份持股变动信息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2.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对
谢某
短线交易丰华股份股票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本局决定对
谢某
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
  
谢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
罚没款
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
3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11月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39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1-06

处罚对象:

董某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39号              
                  
当事人:
董某群
,
女
,197
X年
3
月
出生,
住址:浙江省舟山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有关规定,本局对
董某群持股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股份”或“公司”)
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短线交易
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
董某群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
董某群
依法享有的权利。
董某群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董某群
违法事实
如下
:
  
一、董某群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信息
  
(一)董某群、谢某1、励某能、董某珍等为一致行动人
  
董某群实际控制其本人以及唐某盛、曹某红、俞某辉、张某鹦、孙某慧等共计6个主体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董某群账户组”)。谢某1实际控制其本人以及谢某2、夏某、茅某静、冯某、乐某妹、舟山市益鑫财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舟山益鑫”)、舟山市长流走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等共计8个主体的证券账户。董某群与谢某1均为舟山益鑫的合伙人,根据丰华股份的公告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董某群与谢某1为一致行动人。励某能为董某群配偶,董某珍为董某群妹妹,二人均系董某群的近亲属,根据丰华股份的公告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励某能、董某珍与董某群为一致行动人。综上,董某群、谢某1、励某能、董某珍为一致行动人。
  
(二)董某群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信息
  
截至2021年2月22日收盘,董某群、谢某1等一致行动人累计持有丰华股份股票比例为4.85%。2021年2月23日,前述一致行动人继续买入丰华股份股票,自董某群账户于当日14:03买入1,200股之后,前述一致行动人累计持有丰华股份股票比例达到5%。此后,前述一致行动人继续交易丰华股份股票,持股比例最高于2021年8月5日收盘后达到15.03%。董某群、谢某1等一致行动人在持有丰华股份股份首次达到5%后,未在三日内进行报告,未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后续交易过程中,其持有股份每增加5%时,均未在三日内进行报告,未通知公司并予公告;每增加或减少1%时,均未在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二、董某群短线交易丰华股份股票
  
截至2021年4月8日收盘,董某群账户组及其配偶励某能累计持有丰华股份股票比例为4.95%。2021年4月9日,董某群控制其本人账户买入20,000股之后首次成为持有丰华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此后,董某群控制前述账户组、励某能控制本人账户于2021年4月9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继续交易公司股票,期间二人累计买入6,022,647股,买入金额3,919.01万元,累计卖出3,229,601股,卖出金额2,217.64万元。
  
以上事实,有丰华股份相关公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董某群未按规定披露丰华股份持股变动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董某群作为持有丰华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与其配偶励某能于2021年4月9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持续交易丰华股份股票,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及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短线交易情形,属于《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本局决定:
  
1.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董某群未按规定披露丰华股份持股变动信息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2.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对董某群短线交易丰华股份股票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本局拟决定对董某群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
  
董某群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
罚没款
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
3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11月6日

*ST丰华:关于对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6-01

处罚对象:

乐要妹,俞小辉,冯星,励海能,唐海盛,夏纳,孙秀慧,张鹦鹦,曹燕红,茅静静,董优珍,董优群,谢显,谢益,金禄梅,舟山市益鑫财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舟山市长流走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68号 
─────────────── 
 
 
关于对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 
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谢  显,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董优群,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董优珍,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舟山市益鑫财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丰华(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励海能,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唐海盛,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金禄梅,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2- 
 
张鹦鹦,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孙秀慧,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俞小辉,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曹燕红,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茅静静,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乐要妹,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冯  星,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夏  纳,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谢  益,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舟山市长流走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丰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21年7月27日,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显示,截至该报告签署日,公司股东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
董优群、董优珍、舟山市益鑫财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舟山益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109,911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8.0363%。2022年1月4日,公司披露更正公告称,一致
行动关系人由谢显、董优群、董优珍、舟山益鑫4人(户)补充
为谢显、董优群、董优珍、舟山益鑫、励海能、唐海盛、金禄梅、
张鹦鹦、孙秀慧、俞小辉、曹燕红、茅静静、乐要妹、冯星、夏
纳、谢益、舟山市长流走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17人(户)。更正
后,截至2021年3月31日,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3- 
 
股份19,301,7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657%;截至2021年7
月27日,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6212%;
截至2022年1月4日,由于前期存在减持行为,谢显及其一致
行动人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8841%。 
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长期隐瞒一致行动关系,致使相关信息
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在合计持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10%、15%时,均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也未及时编制并披露权益
变动报告书;在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后,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1%时,也未及时履行提示性公告的信
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月4日,公司才披露更正公告,说
明一致行动人真实情况及具体持股比例变化。 
综上,公司大股东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
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违规持续时间长,情节恶劣,严重
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
法(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
2.1条、第2.5条、第2.7条、第3.1.8条、第11.9.1条等有
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
-4- 
 
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谢显
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优群、董优珍、舟山市益鑫财务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励海能、唐海盛、金禄梅、张鹦鹦、孙秀慧、俞
小辉、曹燕红、茅静静、乐要妹、冯星、夏纳、谢益、舟山市长
流走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
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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