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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鹏起(60061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19-04-26 62727.74 0 46.74 286.06 0
2019-04-25 63647.65 4489.47 56.74 347.26 35.10
2019-04-24 65244.45 3801.29 41.88 277.25 3.54
2019-04-23 64914.96 4465.83 46.87 309.82 6.03
2019-04-22 64360.49 6351.56 54.88 378.13 31.25
2019-04-19 65023.01 6642.51 53.87 370.64 27.23
2019-04-18 67377.17 6500.49 45.30 313.94 5.04
2019-04-17 66983.98 7171.07 55.95 398.93 7.12
2019-04-16 67818.71 7226.58 51.37 364.74 24.69
2019-04-15 66734.81 8742.80 46.75 323.05 12.63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1-03-31 1 其他 5 34299.27 22.692
2 信托 1 9158.82 6.059
2020-12-31 1 其他 5 34299.27 22.692
2 信托 1 9158.82 6.059
2020-09-30 1 其他 5 34299.27 22.692
2 信托 1 9158.82 6.059
2020-06-30 1 其他 5 34299.27 22.692
2 信托 1 9158.82 6.059
2020-03-31 1 其他 5 34299.27 22.692
2 信托 1 9158.82 6.05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9-07-03 2.31 2.55 -9.41 34.00 78.53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红岭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红岭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9-06-28 2.25 2.33 -3.43 50.00 112.5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红岭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红岭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9-06-27 2.29 2.37 -3.38 50.00 114.5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红岭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红岭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9-06-21 2.17 2.38 -8.82 50.00 108.5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红岭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红岭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9-06-14 2.27 2.36 -3.81 50.00 113.5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红岭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红岭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9-06-12 2.17 2.39 -9.21 50.00 108.5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红岭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红岭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9-1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孙潇桐,张朋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9-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朋起
公告日期 2020-09-1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严法善,宋雪云,彭欣,曹剑,曹文法,朱晓军,童兆达,胡湧,魏嶷
公告日期 2019-11-15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张朋起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孙潇桐,张朋起,胡湧,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8-1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申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洛阳申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9-16

处罚对象:

孙潇桐,张朋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83 号
───────────────
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
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鹏起, A
股证券代码: 600614;
张朋起,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兼总经理;
宋雪云,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
人;
-2-
孙潇桐,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彭 欣,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 湧,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朱晓军,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曹文法,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曹 剑,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严法善,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魏 嶷,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童兆达,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19〕 135 号)、《关
于对张朋起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19〕 134
号) 查明的事实和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的信息,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
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在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
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实际控制人存
在巨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年末其他应收款余额、预
付账款余额中,部分款项性质属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公司
的资金占用,合计金额约 7.47 亿元,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
产的 15.19%。 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的 2018 年年度报告及非
-3-
经营性资金占用专项核查报告未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记载
上述资金占用相关信息。
2019 年 10 月 18 日, 公司披露的公司及张朋起对中国证监
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涉及公司违规事项的整改报
告中, 实际控制人张朋起承诺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还清全部占
用资金并支付资金利息, 但截至目前尚未归还任何款项。
综上,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长期占用公司巨额资金; 公司
披露的年度报告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专项核查报告未披露上述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此外,公司发生资金占用事项是 2018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
表示意见、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公司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对外担保未履
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8 年度, 公司发生多起对外违规担保事项。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对外违规担保金额累计 15.75 亿元, 占公司上
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2.04%。上述对外违规担保均未及时披露,
也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担保协议由张朋起个人
决定签署。 2019 年 11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 已就其中 14.59 亿元(含借款利息) 违规担保事项对公司、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纪
律处分决定( 〔 2019〕 107 号)。
除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中涉及的违规担保外, 经监管问询,
2019 年 7 月 9 日, 公司公告称,还发现公司及其子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分别与相关方签署多份担保合同,为张朋起及其一
-4-
致行动人宋雪云、上海胶带橡胶(淮安)有限公司承担大额连带
担保责任,合计金额约 2.01 亿元。其中,为张朋起、宋雪云关
联担保合计 1.71 亿元,为上海胶带橡胶(淮安)有限公司担保
0.3 亿元, 合计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09%。 上述关联
担保及对外担保均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目
前, 上述合计约 1.81 亿元担保借款已出现逾期,公司因此涉及
部分诉讼,面临承担重大担保责任的风险。 公司同时公告称, 上
述违规担保均由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个人
决定签署。
综上,公司 2018 年度发生巨额违规担保, 相关担保进展未
及时披露。公司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上述违规担保
事项也是导致公司 2018 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未及时披露
权益变动报告
2017 年 2 月, 实际控制人张朋起的一致行动人宋雪云作为
一般级委托人出资 4 亿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民生银行) 作为优先级委托人出资 8 亿元, 认购玺瑞 23 号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玺瑞 23 号),分别与玺瑞 23 号受托
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签署相关信托合
同,指定受托人云南信托将信托资金全部用于投资厦门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发行的天勤十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天勤十号)。
天勤十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 同时, 信托合同约定,天
勤十号所持有公司股东表决权归属于宋雪云。 2017 年 2-9 月,
-5-
天勤十号合计增持公司股票 91,588,16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2%。 其后,由于公司股票价格下跌, 天勤十号跌破平仓线。
2018 年 9 月 5 日, 宋雪云向民生银行、云南信托发出《声明函》
表示,自愿放弃其持有的玺瑞 23 号的信托份额、享有的信托利
益、基于受益人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的权利及已追加尚未取回的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并将其全部让渡于民生银行所有。 同时, 宋
雪云解除其本人与玺瑞 23 号作为一致行动人的关系,并同意将
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权交于民生银行。
经监管督促, 2019 年 7 月 12 日, 宋雪云披露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称, 截至报告书出具之日,其不再持有通过天勤十号增持
的公司股份 91,588,168 股的权益。本次权益变动前,宋雪云持
有公司股份 122,800,512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7%;宋雪云及其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398,474,97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2.73%。本次权益变动后,宋雪云持有公司 31,212,344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1.78%;宋雪云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306,886,80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7.51%。经监管督促, 公
司经核查后披露公告称,宋雪云于 2018 年 9 月 5 日签署《声明
函》。《声明函》正式生效后,宋雪云将签署《声明函》事项告知
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考虑到相关
个人原因认为不宜披露该权益变动事项,因此未能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的持股变动属于
重大敏感信息,按有关规定应予以公平、及时披露,但其未按规
定披露。根据公司公告, 张朋起出于个人目的故意阻挡,导致相
-6-
关权益变动的重要信息未能及时披露, 违规行为性质恶劣。
(四) 公司定期报告中对于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不完整
公司全资子公司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16 年、 2017
年分别向公司大股东曹亮发累计借入资金 7,370 万元、2.3 亿元,
分别占公司 2015 年末、 201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63%、 4.98%;
2017 年向公司董事曹剑累计借入资金 4,05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0.88%。公司未在 2016 年、 2017 年年度报
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 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存在实际控制人大额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 多起对外大额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定期报告中对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
完整等违规行为。公司上述信息披露、 规范运作违规等事项, 性
质恶劣,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
修订)》第五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 第 2.7
条、 第 9.11 条、 第 10.2.6 条、 第 11.9.1 条等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违反公司决策
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滥用控制地位,违规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
相关担保合同, 为其自身及相关利益方的债务提供大额担保, 长
期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大额资金, 故意阻碍相关权益变动及时披
-7-
露。 张朋起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 《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以
下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4 条、第 1.5
条、第 2.4 条、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在自身持股发生变动后, 未
能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 《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 第 2.3 条、 第
11.9.1 条等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孙潇桐长期担任公司财务管理事
项具体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 未能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
财务资金流出保持重点关注,导致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巨额资金违规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违规行为,应当对公司相关
违规事实负有相应责任。
公司时任总经理彭欣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具体负责人,时任董
事会秘书胡湧、朱晓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 均未
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此外, 时任董
事会秘书胡湧还对公司定期报告中对于关联方资金往来信息披
露不完整负有责任。时任独立董事严法善、 魏嶷、 童兆达,时任
董事曹文法、 曹剑,作为公司董事, 未能勤勉尽责, 未能督促公
司合规运营、保持合理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相关违规事项负有
责任。 上述责任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8-
(二)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时任总经理彭欣、 时任董事兼财务总
监孙潇桐、 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湧、 时任董事会秘书朱晓军提出异
议并申请听证, 时任独立董事魏嶷提出异议,其他责任人未提出
异议。相关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如下。
1.公司的主要异议理由: 一是关于资金管理及对外担保、 公
章使用, 公司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 资金占用及违
规担保系实际控制人跳过内部控制制度有意而为, 公司管理层毫
不知情, 也无从知晓。 公司管理层曾警觉公司资金异常,及时采
取行动,如要求内审部门进行核查、在定期报告中作出风险提示、
审计委员会通过决议要求公司进一步核查、 向实际控制人发函征
询、 配合监管部门问询回复等。 二是近期对于部分担保诉讼,法
院判决担保文件无效, 尚未给公司造成实质损失; 同时, 公司加
强风险排查和内部控制, 已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三是对于定期报
告中对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不完整事项,系因子公司和相关责任
人未告知相关事项, 导致公司不知情, 而未能及时披露。
2.时任总经理彭欣的主要异议理由: 一是任职期间短, 发现
公司存在较多问题已经超出能力范围后, 迅速决定辞职。 二是发
现公司资金管理内部控制问题后, 及时采取措施,如组织独立董
事讨论、要求子公司自查、要求内部审计、 在 2018 年半年度报
告中进行资金流动性风险提示。 三是对于资金占用事项, 其在任
职期间不分管财务工作, 不对子公司的资金使用事项进行审批。
四是违规担保由实际控制人个人决定签署。 五是权益变动及关联
-9-
方资金往来事项未发生在其任期内。 对相关违规无过错, 无主观
故意和不当得利。
3.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孙潇桐的主要异议理由: 一是全部资
金占用问题发生在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其在日常工作
中无法获知洛阳鹏起的大额资金变动。 发现异常科目后, 已要求
公司核查并采取上述相关异议中的一系列措施, 并向实际控制人
函证但均未得到合理回复。二是对于违规担保事项,相关违规担
保与前期已处分事项属于同一违规行为,不应就同一违规行为对
其进行重复处分。 所有违规担保系实际控制人个人恶意所为并刻
意隐瞒, 且部分担保诉讼已被判决担保文件无效。三是对于权益
变动报告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事项均不知情。除对资金占用事
项负有一定责任外, 其他违规事项均非其过错, 也无主观故意和
不当得利。
4.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湧、朱晓军的主要异议理由: 一是资金
占用事项系实际控制人刻意隐瞒, 其无法了解资金占用发生时
间, 无法发现资金异常情况。已积极采取相关核实、查证、风险
提示措施。 胡湧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离职,未签署 2018 年半年
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等; 朱晓军未签署 2018 年年度报告。二是相
关违规担保与前期已处分事项属于同一违规行为,不应就同一违
规行为对其进行重复处分。 所有违规担保系实际控制人个人恶意
所为并刻意隐瞒, 且部分担保诉讼已被判决担保文件无效。三是
对于权益变动报告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事项均不知情。四是对
于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事项, 胡湧称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未告知
-10-
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导致公司不知情而未能及时披露。 中国证
监会上海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公司已及时予以纠正。 朱
晓军称, 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事项发生在其任职前。
5.时任独立董事魏嶷的主要异议理由: 一是违规担保和资金
占用事项系实际控制人个人所为并刻意隐瞒, 其并不知情。 发现
公司资金异常情况后, 已督促公司进行审计和核查, 但在实际控
制人承认前一直未能确认占用事实, 也是由于实际控制人刻意隐
瞒和阻挠, 其个人没有能力核实确认资金占用。二是权益变动披
露不及时系股东未向董事会汇报, 其并不知情。三是其主动向监
管部门汇报实际控制人的疑点事项, 组织召开审计委员会,督促
公司进行内部和外部审计,多次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发函征询
实际控制人违规担保事项, 主动推动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
及申辩意见,本所认为:
对于公司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一是公司管理层称毫不知情
恰恰证明公司未能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内部规
范有效运行,导致实际控制人能够绕过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长期
多次通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方式侵占公司利益。同时,公司管
理层未能及时核清并对外披露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的实际情况,
也未能及时向市场揭示公司在运营及财务管理等事项上存在的
重大风险。 公司至今仍未收回大额占用资金, 所称补救整改措施
未能起到实质减轻违规行为不良影响的作用,相关异议理由不能
-11-
成立。二是公司发生多起对外违规担保,严重违反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和公司治理相关规定, 导致公司面临可能承担巨额债务偿还
义务的法律风险,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该违规行
为的认定并不以公司是否实际承担不利后果为构成要件,不能以
部分违规担保被判担保文件无效为由减免相关违规责任。 三是公
司应当积极主动地对其及子公司资金进行核查, 并完整披露与大
股东等关联方的大额资金往来情况,不知情、未被告知等异议理
由不能成立。
对于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孙潇桐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一是
作为公司财务、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其对公司大额资金流向
等重大事项应当具有高度且持续的注意义务,但其未勤勉尽责,
未能在日常履职中保持对大额资金流向的合理关注,未能及时掌
握、跟进重要子公司资金情况并实施有效管理。在发现异常科目
后, 未在定期报告中进行关于资金占用风险的有针对性的提示。
在启动核查后,仍未及时查实、披露资金占用实际情况,导致公
司 2018 年定期报告及资金占用专项核查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
确。二是公司发生多起违规担保行为,涉及金额巨大,在监管多
次要求、督促核实违规担保事实的情况下,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仍未能全面、真实地核查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尽管目前部
分违规担保被判担保文件无效,但公司内部控制失效已导致发生
多起违规担保,其未能勤勉尽责保证公司合规运营, 对公司违规
担保行为负有一定责任,不能以不知情、 未参与等为由免除责任。
三是本次纪律处分所涉违规担保与前期已作出处分的违规担保
-12-
涉及不同金额和事项。 四是鉴于实际控制人张朋起的个人恶性违
规行为,其他责任人事先知晓相关违规事实确实存在一定困难,
已综合考虑相关情节。 此外,对于第三项、第四项违规事实,并
未将孙潇桐列为责任人。
对于时任总经理彭欣、 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湧、朱晓军的异议
理由可酌情采纳。一是公司长期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
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较大缺陷。 上述 3 名责任人未能积极履职, 未
能维护保障公司合规运营及规范运作。 在监管多次要求、督促核
实违规担保事实的情况下, 上述 3 名责任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仍未能全面、真实地核查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上述 3 名责任
人对公司的违规事项负有一定责任, 不能以不知情、 未参与等为
由免除责任。二是考虑到实际控制人张朋起的个人恶性违规行
为,其他责任人事先知晓相关违规事实客观存在一定困难, 上述
3 名责任人也均不是负责财务、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难以实
时掌握、判断公司资金流出情况,可酌情考虑。 此外,对于第三
项、第四项违规事实,未将彭欣、朱晓军列为责任人;胡湧作为
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在定期报告中对全资子公司大额资金往来
情况予以真实、准确披露, 不知情不能作为该项违规事项的合理
理由。
对于时任独立董事魏嶷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一是公司长期
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 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较大缺陷。 作
为独立董事,其未能积极履职, 未能督促公司合规运营及规范运
作,对公司违规事项负有一定责任,不能以不知情、未参与等为
-13-
由免除责任。 二是其所称对资金异常情况采取核查及相关补救措
施, 但未在定期报告中进行关于资金占用风险的针对性提示。 在
启动核查后, 仍未及时查实、披露资金占用的实际情况,至今公
司被占用资金仍未收回。 其采取的措施未能实质减轻违规行为的
不良影响,不能据此减免相应责任。 此外, 其所称曾主动向监管
部门汇报疑点事项, 但未提供合理证据证明,相关异议理由不予
采纳。 三是鉴于实际控制人张朋起的个人恶性违规行为,其他责
任人事先知晓相关违规事实确实存在一定困难, 已综合考虑相关
情节。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
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孙
潇桐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张朋起 10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宋
雪云, 时任总经理彭欣, 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湧、朱晓军, 时任独
立董事严法善、魏嶷、童兆达, 时任董事曹文法、曹剑予以通报
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吉林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
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14-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
券市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
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9-16

处罚对象:

张朋起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83 号
───────────────
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
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鹏起, A
股证券代码: 600614;
张朋起,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兼总经理;
宋雪云,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
人;
-2-
孙潇桐,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彭 欣,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 湧,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朱晓军,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曹文法,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曹 剑,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严法善,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魏 嶷,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童兆达,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19〕 135 号)、《关
于对张朋起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19〕 134
号) 查明的事实和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的信息,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
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在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
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实际控制人存
在巨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年末其他应收款余额、预
付账款余额中,部分款项性质属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公司
的资金占用,合计金额约 7.47 亿元,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
产的 15.19%。 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的 2018 年年度报告及非
-3-
经营性资金占用专项核查报告未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记载
上述资金占用相关信息。
2019 年 10 月 18 日, 公司披露的公司及张朋起对中国证监
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涉及公司违规事项的整改报
告中, 实际控制人张朋起承诺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还清全部占
用资金并支付资金利息, 但截至目前尚未归还任何款项。
综上,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长期占用公司巨额资金; 公司
披露的年度报告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专项核查报告未披露上述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此外,公司发生资金占用事项是 2018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
表示意见、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公司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对外担保未履
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8 年度, 公司发生多起对外违规担保事项。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对外违规担保金额累计 15.75 亿元, 占公司上
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2.04%。上述对外违规担保均未及时披露,
也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担保协议由张朋起个人
决定签署。 2019 年 11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 已就其中 14.59 亿元(含借款利息) 违规担保事项对公司、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纪
律处分决定( 〔 2019〕 107 号)。
除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中涉及的违规担保外, 经监管问询,
2019 年 7 月 9 日, 公司公告称,还发现公司及其子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分别与相关方签署多份担保合同,为张朋起及其一
-4-
致行动人宋雪云、上海胶带橡胶(淮安)有限公司承担大额连带
担保责任,合计金额约 2.01 亿元。其中,为张朋起、宋雪云关
联担保合计 1.71 亿元,为上海胶带橡胶(淮安)有限公司担保
0.3 亿元, 合计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09%。 上述关联
担保及对外担保均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目
前, 上述合计约 1.81 亿元担保借款已出现逾期,公司因此涉及
部分诉讼,面临承担重大担保责任的风险。 公司同时公告称, 上
述违规担保均由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个人
决定签署。
综上,公司 2018 年度发生巨额违规担保, 相关担保进展未
及时披露。公司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上述违规担保
事项也是导致公司 2018 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未及时披露
权益变动报告
2017 年 2 月, 实际控制人张朋起的一致行动人宋雪云作为
一般级委托人出资 4 亿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民生银行) 作为优先级委托人出资 8 亿元, 认购玺瑞 23 号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玺瑞 23 号),分别与玺瑞 23 号受托
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签署相关信托合
同,指定受托人云南信托将信托资金全部用于投资厦门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发行的天勤十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天勤十号)。
天勤十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 同时, 信托合同约定,天
勤十号所持有公司股东表决权归属于宋雪云。 2017 年 2-9 月,
-5-
天勤十号合计增持公司股票 91,588,16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2%。 其后,由于公司股票价格下跌, 天勤十号跌破平仓线。
2018 年 9 月 5 日, 宋雪云向民生银行、云南信托发出《声明函》
表示,自愿放弃其持有的玺瑞 23 号的信托份额、享有的信托利
益、基于受益人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的权利及已追加尚未取回的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并将其全部让渡于民生银行所有。 同时, 宋
雪云解除其本人与玺瑞 23 号作为一致行动人的关系,并同意将
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权交于民生银行。
经监管督促, 2019 年 7 月 12 日, 宋雪云披露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称, 截至报告书出具之日,其不再持有通过天勤十号增持
的公司股份 91,588,168 股的权益。本次权益变动前,宋雪云持
有公司股份 122,800,512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7%;宋雪云及其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398,474,97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2.73%。本次权益变动后,宋雪云持有公司 31,212,344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1.78%;宋雪云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306,886,80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7.51%。经监管督促, 公
司经核查后披露公告称,宋雪云于 2018 年 9 月 5 日签署《声明
函》。《声明函》正式生效后,宋雪云将签署《声明函》事项告知
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考虑到相关
个人原因认为不宜披露该权益变动事项,因此未能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的持股变动属于
重大敏感信息,按有关规定应予以公平、及时披露,但其未按规
定披露。根据公司公告, 张朋起出于个人目的故意阻挡,导致相
-6-
关权益变动的重要信息未能及时披露, 违规行为性质恶劣。
(四) 公司定期报告中对于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不完整
公司全资子公司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16 年、 2017
年分别向公司大股东曹亮发累计借入资金 7,370 万元、2.3 亿元,
分别占公司 2015 年末、 201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63%、 4.98%;
2017 年向公司董事曹剑累计借入资金 4,05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0.88%。公司未在 2016 年、 2017 年年度报
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 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存在实际控制人大额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 多起对外大额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定期报告中对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
完整等违规行为。公司上述信息披露、 规范运作违规等事项, 性
质恶劣,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
修订)》第五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 第 2.7
条、 第 9.11 条、 第 10.2.6 条、 第 11.9.1 条等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违反公司决策
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滥用控制地位,违规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
相关担保合同, 为其自身及相关利益方的债务提供大额担保, 长
期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大额资金, 故意阻碍相关权益变动及时披
-7-
露。 张朋起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 《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以
下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4 条、第 1.5
条、第 2.4 条、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在自身持股发生变动后, 未
能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 《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 第 2.3 条、 第
11.9.1 条等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孙潇桐长期担任公司财务管理事
项具体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 未能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
财务资金流出保持重点关注,导致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巨额资金违规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违规行为,应当对公司相关
违规事实负有相应责任。
公司时任总经理彭欣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具体负责人,时任董
事会秘书胡湧、朱晓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 均未
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此外, 时任董
事会秘书胡湧还对公司定期报告中对于关联方资金往来信息披
露不完整负有责任。时任独立董事严法善、 魏嶷、 童兆达,时任
董事曹文法、 曹剑,作为公司董事, 未能勤勉尽责, 未能督促公
司合规运营、保持合理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相关违规事项负有
责任。 上述责任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8-
(二)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时任总经理彭欣、 时任董事兼财务总
监孙潇桐、 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湧、 时任董事会秘书朱晓军提出异
议并申请听证, 时任独立董事魏嶷提出异议,其他责任人未提出
异议。相关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如下。
1.公司的主要异议理由: 一是关于资金管理及对外担保、 公
章使用, 公司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 资金占用及违
规担保系实际控制人跳过内部控制制度有意而为, 公司管理层毫
不知情, 也无从知晓。 公司管理层曾警觉公司资金异常,及时采
取行动,如要求内审部门进行核查、在定期报告中作出风险提示、
审计委员会通过决议要求公司进一步核查、 向实际控制人发函征
询、 配合监管部门问询回复等。 二是近期对于部分担保诉讼,法
院判决担保文件无效, 尚未给公司造成实质损失; 同时, 公司加
强风险排查和内部控制, 已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三是对于定期报
告中对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不完整事项,系因子公司和相关责任
人未告知相关事项, 导致公司不知情, 而未能及时披露。
2.时任总经理彭欣的主要异议理由: 一是任职期间短, 发现
公司存在较多问题已经超出能力范围后, 迅速决定辞职。 二是发
现公司资金管理内部控制问题后, 及时采取措施,如组织独立董
事讨论、要求子公司自查、要求内部审计、 在 2018 年半年度报
告中进行资金流动性风险提示。 三是对于资金占用事项, 其在任
职期间不分管财务工作, 不对子公司的资金使用事项进行审批。
四是违规担保由实际控制人个人决定签署。 五是权益变动及关联
-9-
方资金往来事项未发生在其任期内。 对相关违规无过错, 无主观
故意和不当得利。
3.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孙潇桐的主要异议理由: 一是全部资
金占用问题发生在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其在日常工作
中无法获知洛阳鹏起的大额资金变动。 发现异常科目后, 已要求
公司核查并采取上述相关异议中的一系列措施, 并向实际控制人
函证但均未得到合理回复。二是对于违规担保事项,相关违规担
保与前期已处分事项属于同一违规行为,不应就同一违规行为对
其进行重复处分。 所有违规担保系实际控制人个人恶意所为并刻
意隐瞒, 且部分担保诉讼已被判决担保文件无效。三是对于权益
变动报告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事项均不知情。除对资金占用事
项负有一定责任外, 其他违规事项均非其过错, 也无主观故意和
不当得利。
4.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湧、朱晓军的主要异议理由: 一是资金
占用事项系实际控制人刻意隐瞒, 其无法了解资金占用发生时
间, 无法发现资金异常情况。已积极采取相关核实、查证、风险
提示措施。 胡湧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离职,未签署 2018 年半年
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等; 朱晓军未签署 2018 年年度报告。二是相
关违规担保与前期已处分事项属于同一违规行为,不应就同一违
规行为对其进行重复处分。 所有违规担保系实际控制人个人恶意
所为并刻意隐瞒, 且部分担保诉讼已被判决担保文件无效。三是
对于权益变动报告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事项均不知情。四是对
于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事项, 胡湧称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未告知
-10-
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导致公司不知情而未能及时披露。 中国证
监会上海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公司已及时予以纠正。 朱
晓军称, 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事项发生在其任职前。
5.时任独立董事魏嶷的主要异议理由: 一是违规担保和资金
占用事项系实际控制人个人所为并刻意隐瞒, 其并不知情。 发现
公司资金异常情况后, 已督促公司进行审计和核查, 但在实际控
制人承认前一直未能确认占用事实, 也是由于实际控制人刻意隐
瞒和阻挠, 其个人没有能力核实确认资金占用。二是权益变动披
露不及时系股东未向董事会汇报, 其并不知情。三是其主动向监
管部门汇报实际控制人的疑点事项, 组织召开审计委员会,督促
公司进行内部和外部审计,多次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发函征询
实际控制人违规担保事项, 主动推动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
及申辩意见,本所认为:
对于公司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一是公司管理层称毫不知情
恰恰证明公司未能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内部规
范有效运行,导致实际控制人能够绕过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长期
多次通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方式侵占公司利益。同时,公司管
理层未能及时核清并对外披露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的实际情况,
也未能及时向市场揭示公司在运营及财务管理等事项上存在的
重大风险。 公司至今仍未收回大额占用资金, 所称补救整改措施
未能起到实质减轻违规行为不良影响的作用,相关异议理由不能
-11-
成立。二是公司发生多起对外违规担保,严重违反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和公司治理相关规定, 导致公司面临可能承担巨额债务偿还
义务的法律风险,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该违规行
为的认定并不以公司是否实际承担不利后果为构成要件,不能以
部分违规担保被判担保文件无效为由减免相关违规责任。 三是公
司应当积极主动地对其及子公司资金进行核查, 并完整披露与大
股东等关联方的大额资金往来情况,不知情、未被告知等异议理
由不能成立。
对于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孙潇桐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一是
作为公司财务、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其对公司大额资金流向
等重大事项应当具有高度且持续的注意义务,但其未勤勉尽责,
未能在日常履职中保持对大额资金流向的合理关注,未能及时掌
握、跟进重要子公司资金情况并实施有效管理。在发现异常科目
后, 未在定期报告中进行关于资金占用风险的有针对性的提示。
在启动核查后,仍未及时查实、披露资金占用实际情况,导致公
司 2018 年定期报告及资金占用专项核查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
确。二是公司发生多起违规担保行为,涉及金额巨大,在监管多
次要求、督促核实违规担保事实的情况下,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仍未能全面、真实地核查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尽管目前部
分违规担保被判担保文件无效,但公司内部控制失效已导致发生
多起违规担保,其未能勤勉尽责保证公司合规运营, 对公司违规
担保行为负有一定责任,不能以不知情、 未参与等为由免除责任。
三是本次纪律处分所涉违规担保与前期已作出处分的违规担保
-12-
涉及不同金额和事项。 四是鉴于实际控制人张朋起的个人恶性违
规行为,其他责任人事先知晓相关违规事实确实存在一定困难,
已综合考虑相关情节。 此外,对于第三项、第四项违规事实,并
未将孙潇桐列为责任人。
对于时任总经理彭欣、 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湧、朱晓军的异议
理由可酌情采纳。一是公司长期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
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较大缺陷。 上述 3 名责任人未能积极履职, 未
能维护保障公司合规运营及规范运作。 在监管多次要求、督促核
实违规担保事实的情况下, 上述 3 名责任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仍未能全面、真实地核查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上述 3 名责任
人对公司的违规事项负有一定责任, 不能以不知情、 未参与等为
由免除责任。二是考虑到实际控制人张朋起的个人恶性违规行
为,其他责任人事先知晓相关违规事实客观存在一定困难, 上述
3 名责任人也均不是负责财务、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难以实
时掌握、判断公司资金流出情况,可酌情考虑。 此外,对于第三
项、第四项违规事实,未将彭欣、朱晓军列为责任人;胡湧作为
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在定期报告中对全资子公司大额资金往来
情况予以真实、准确披露, 不知情不能作为该项违规事项的合理
理由。
对于时任独立董事魏嶷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一是公司长期
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 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较大缺陷。 作
为独立董事,其未能积极履职, 未能督促公司合规运营及规范运
作,对公司违规事项负有一定责任,不能以不知情、未参与等为
-13-
由免除责任。 二是其所称对资金异常情况采取核查及相关补救措
施, 但未在定期报告中进行关于资金占用风险的针对性提示。 在
启动核查后, 仍未及时查实、披露资金占用的实际情况,至今公
司被占用资金仍未收回。 其采取的措施未能实质减轻违规行为的
不良影响,不能据此减免相应责任。 此外, 其所称曾主动向监管
部门汇报疑点事项, 但未提供合理证据证明,相关异议理由不予
采纳。 三是鉴于实际控制人张朋起的个人恶性违规行为,其他责
任人事先知晓相关违规事实确实存在一定困难, 已综合考虑相关
情节。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
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孙
潇桐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张朋起 10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宋
雪云, 时任总经理彭欣, 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湧、朱晓军, 时任独
立董事严法善、魏嶷、童兆达, 时任董事曹文法、曹剑予以通报
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吉林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
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14-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
券市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
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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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9-16

处罚对象:

严法善,宋雪云,彭欣,曹剑,曹文法,朱晓军,童兆达,胡湧,魏嶷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83 号
───────────────
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
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鹏起, A
股证券代码: 600614;
张朋起,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兼总经理;
宋雪云,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
人;
-2-
孙潇桐,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彭 欣,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 湧,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朱晓军,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曹文法,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曹 剑,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严法善,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魏 嶷,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童兆达,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19〕 135 号)、《关
于对张朋起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19〕 134
号) 查明的事实和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的信息,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
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在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
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实际控制人存
在巨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年末其他应收款余额、预
付账款余额中,部分款项性质属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公司
的资金占用,合计金额约 7.47 亿元,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
产的 15.19%。 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的 2018 年年度报告及非
-3-
经营性资金占用专项核查报告未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记载
上述资金占用相关信息。
2019 年 10 月 18 日, 公司披露的公司及张朋起对中国证监
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涉及公司违规事项的整改报
告中, 实际控制人张朋起承诺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还清全部占
用资金并支付资金利息, 但截至目前尚未归还任何款项。
综上,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长期占用公司巨额资金; 公司
披露的年度报告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专项核查报告未披露上述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此外,公司发生资金占用事项是 2018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
表示意见、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公司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对外担保未履
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8 年度, 公司发生多起对外违规担保事项。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对外违规担保金额累计 15.75 亿元, 占公司上
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2.04%。上述对外违规担保均未及时披露,
也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担保协议由张朋起个人
决定签署。 2019 年 11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 已就其中 14.59 亿元(含借款利息) 违规担保事项对公司、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纪
律处分决定( 〔 2019〕 107 号)。
除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中涉及的违规担保外, 经监管问询,
2019 年 7 月 9 日, 公司公告称,还发现公司及其子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分别与相关方签署多份担保合同,为张朋起及其一
-4-
致行动人宋雪云、上海胶带橡胶(淮安)有限公司承担大额连带
担保责任,合计金额约 2.01 亿元。其中,为张朋起、宋雪云关
联担保合计 1.71 亿元,为上海胶带橡胶(淮安)有限公司担保
0.3 亿元, 合计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09%。 上述关联
担保及对外担保均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目
前, 上述合计约 1.81 亿元担保借款已出现逾期,公司因此涉及
部分诉讼,面临承担重大担保责任的风险。 公司同时公告称, 上
述违规担保均由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个人
决定签署。
综上,公司 2018 年度发生巨额违规担保, 相关担保进展未
及时披露。公司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上述违规担保
事项也是导致公司 2018 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未及时披露
权益变动报告
2017 年 2 月, 实际控制人张朋起的一致行动人宋雪云作为
一般级委托人出资 4 亿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民生银行) 作为优先级委托人出资 8 亿元, 认购玺瑞 23 号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玺瑞 23 号),分别与玺瑞 23 号受托
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签署相关信托合
同,指定受托人云南信托将信托资金全部用于投资厦门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发行的天勤十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天勤十号)。
天勤十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 同时, 信托合同约定,天
勤十号所持有公司股东表决权归属于宋雪云。 2017 年 2-9 月,
-5-
天勤十号合计增持公司股票 91,588,16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2%。 其后,由于公司股票价格下跌, 天勤十号跌破平仓线。
2018 年 9 月 5 日, 宋雪云向民生银行、云南信托发出《声明函》
表示,自愿放弃其持有的玺瑞 23 号的信托份额、享有的信托利
益、基于受益人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的权利及已追加尚未取回的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并将其全部让渡于民生银行所有。 同时, 宋
雪云解除其本人与玺瑞 23 号作为一致行动人的关系,并同意将
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权交于民生银行。
经监管督促, 2019 年 7 月 12 日, 宋雪云披露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称, 截至报告书出具之日,其不再持有通过天勤十号增持
的公司股份 91,588,168 股的权益。本次权益变动前,宋雪云持
有公司股份 122,800,512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7%;宋雪云及其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398,474,97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2.73%。本次权益变动后,宋雪云持有公司 31,212,344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1.78%;宋雪云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306,886,80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7.51%。经监管督促, 公
司经核查后披露公告称,宋雪云于 2018 年 9 月 5 日签署《声明
函》。《声明函》正式生效后,宋雪云将签署《声明函》事项告知
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考虑到相关
个人原因认为不宜披露该权益变动事项,因此未能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的持股变动属于
重大敏感信息,按有关规定应予以公平、及时披露,但其未按规
定披露。根据公司公告, 张朋起出于个人目的故意阻挡,导致相
-6-
关权益变动的重要信息未能及时披露, 违规行为性质恶劣。
(四) 公司定期报告中对于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不完整
公司全资子公司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16 年、 2017
年分别向公司大股东曹亮发累计借入资金 7,370 万元、2.3 亿元,
分别占公司 2015 年末、 201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63%、 4.98%;
2017 年向公司董事曹剑累计借入资金 4,05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0.88%。公司未在 2016 年、 2017 年年度报
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 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存在实际控制人大额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 多起对外大额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定期报告中对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
完整等违规行为。公司上述信息披露、 规范运作违规等事项, 性
质恶劣,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
修订)》第五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 第 2.7
条、 第 9.11 条、 第 10.2.6 条、 第 11.9.1 条等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违反公司决策
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滥用控制地位,违规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
相关担保合同, 为其自身及相关利益方的债务提供大额担保, 长
期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大额资金, 故意阻碍相关权益变动及时披
-7-
露。 张朋起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 《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以
下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4 条、第 1.5
条、第 2.4 条、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在自身持股发生变动后, 未
能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 《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 第 2.3 条、 第
11.9.1 条等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孙潇桐长期担任公司财务管理事
项具体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 未能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
财务资金流出保持重点关注,导致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巨额资金违规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违规行为,应当对公司相关
违规事实负有相应责任。
公司时任总经理彭欣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具体负责人,时任董
事会秘书胡湧、朱晓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 均未
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此外, 时任董
事会秘书胡湧还对公司定期报告中对于关联方资金往来信息披
露不完整负有责任。时任独立董事严法善、 魏嶷、 童兆达,时任
董事曹文法、 曹剑,作为公司董事, 未能勤勉尽责, 未能督促公
司合规运营、保持合理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相关违规事项负有
责任。 上述责任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8-
(二)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时任总经理彭欣、 时任董事兼财务总
监孙潇桐、 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湧、 时任董事会秘书朱晓军提出异
议并申请听证, 时任独立董事魏嶷提出异议,其他责任人未提出
异议。相关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如下。
1.公司的主要异议理由: 一是关于资金管理及对外担保、 公
章使用, 公司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 资金占用及违
规担保系实际控制人跳过内部控制制度有意而为, 公司管理层毫
不知情, 也无从知晓。 公司管理层曾警觉公司资金异常,及时采
取行动,如要求内审部门进行核查、在定期报告中作出风险提示、
审计委员会通过决议要求公司进一步核查、 向实际控制人发函征
询、 配合监管部门问询回复等。 二是近期对于部分担保诉讼,法
院判决担保文件无效, 尚未给公司造成实质损失; 同时, 公司加
强风险排查和内部控制, 已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三是对于定期报
告中对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不完整事项,系因子公司和相关责任
人未告知相关事项, 导致公司不知情, 而未能及时披露。
2.时任总经理彭欣的主要异议理由: 一是任职期间短, 发现
公司存在较多问题已经超出能力范围后, 迅速决定辞职。 二是发
现公司资金管理内部控制问题后, 及时采取措施,如组织独立董
事讨论、要求子公司自查、要求内部审计、 在 2018 年半年度报
告中进行资金流动性风险提示。 三是对于资金占用事项, 其在任
职期间不分管财务工作, 不对子公司的资金使用事项进行审批。
四是违规担保由实际控制人个人决定签署。 五是权益变动及关联
-9-
方资金往来事项未发生在其任期内。 对相关违规无过错, 无主观
故意和不当得利。
3.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孙潇桐的主要异议理由: 一是全部资
金占用问题发生在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其在日常工作
中无法获知洛阳鹏起的大额资金变动。 发现异常科目后, 已要求
公司核查并采取上述相关异议中的一系列措施, 并向实际控制人
函证但均未得到合理回复。二是对于违规担保事项,相关违规担
保与前期已处分事项属于同一违规行为,不应就同一违规行为对
其进行重复处分。 所有违规担保系实际控制人个人恶意所为并刻
意隐瞒, 且部分担保诉讼已被判决担保文件无效。三是对于权益
变动报告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事项均不知情。除对资金占用事
项负有一定责任外, 其他违规事项均非其过错, 也无主观故意和
不当得利。
4.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湧、朱晓军的主要异议理由: 一是资金
占用事项系实际控制人刻意隐瞒, 其无法了解资金占用发生时
间, 无法发现资金异常情况。已积极采取相关核实、查证、风险
提示措施。 胡湧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离职,未签署 2018 年半年
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等; 朱晓军未签署 2018 年年度报告。二是相
关违规担保与前期已处分事项属于同一违规行为,不应就同一违
规行为对其进行重复处分。 所有违规担保系实际控制人个人恶意
所为并刻意隐瞒, 且部分担保诉讼已被判决担保文件无效。三是
对于权益变动报告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事项均不知情。四是对
于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事项, 胡湧称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未告知
-10-
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导致公司不知情而未能及时披露。 中国证
监会上海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公司已及时予以纠正。 朱
晓军称, 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事项发生在其任职前。
5.时任独立董事魏嶷的主要异议理由: 一是违规担保和资金
占用事项系实际控制人个人所为并刻意隐瞒, 其并不知情。 发现
公司资金异常情况后, 已督促公司进行审计和核查, 但在实际控
制人承认前一直未能确认占用事实, 也是由于实际控制人刻意隐
瞒和阻挠, 其个人没有能力核实确认资金占用。二是权益变动披
露不及时系股东未向董事会汇报, 其并不知情。三是其主动向监
管部门汇报实际控制人的疑点事项, 组织召开审计委员会,督促
公司进行内部和外部审计,多次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发函征询
实际控制人违规担保事项, 主动推动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
及申辩意见,本所认为:
对于公司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一是公司管理层称毫不知情
恰恰证明公司未能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内部规
范有效运行,导致实际控制人能够绕过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长期
多次通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方式侵占公司利益。同时,公司管
理层未能及时核清并对外披露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的实际情况,
也未能及时向市场揭示公司在运营及财务管理等事项上存在的
重大风险。 公司至今仍未收回大额占用资金, 所称补救整改措施
未能起到实质减轻违规行为不良影响的作用,相关异议理由不能
-11-
成立。二是公司发生多起对外违规担保,严重违反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和公司治理相关规定, 导致公司面临可能承担巨额债务偿还
义务的法律风险,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该违规行
为的认定并不以公司是否实际承担不利后果为构成要件,不能以
部分违规担保被判担保文件无效为由减免相关违规责任。 三是公
司应当积极主动地对其及子公司资金进行核查, 并完整披露与大
股东等关联方的大额资金往来情况,不知情、未被告知等异议理
由不能成立。
对于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孙潇桐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一是
作为公司财务、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其对公司大额资金流向
等重大事项应当具有高度且持续的注意义务,但其未勤勉尽责,
未能在日常履职中保持对大额资金流向的合理关注,未能及时掌
握、跟进重要子公司资金情况并实施有效管理。在发现异常科目
后, 未在定期报告中进行关于资金占用风险的有针对性的提示。
在启动核查后,仍未及时查实、披露资金占用实际情况,导致公
司 2018 年定期报告及资金占用专项核查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
确。二是公司发生多起违规担保行为,涉及金额巨大,在监管多
次要求、督促核实违规担保事实的情况下,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仍未能全面、真实地核查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尽管目前部
分违规担保被判担保文件无效,但公司内部控制失效已导致发生
多起违规担保,其未能勤勉尽责保证公司合规运营, 对公司违规
担保行为负有一定责任,不能以不知情、 未参与等为由免除责任。
三是本次纪律处分所涉违规担保与前期已作出处分的违规担保
-12-
涉及不同金额和事项。 四是鉴于实际控制人张朋起的个人恶性违
规行为,其他责任人事先知晓相关违规事实确实存在一定困难,
已综合考虑相关情节。 此外,对于第三项、第四项违规事实,并
未将孙潇桐列为责任人。
对于时任总经理彭欣、 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湧、朱晓军的异议
理由可酌情采纳。一是公司长期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
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较大缺陷。 上述 3 名责任人未能积极履职, 未
能维护保障公司合规运营及规范运作。 在监管多次要求、督促核
实违规担保事实的情况下, 上述 3 名责任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仍未能全面、真实地核查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上述 3 名责任
人对公司的违规事项负有一定责任, 不能以不知情、 未参与等为
由免除责任。二是考虑到实际控制人张朋起的个人恶性违规行
为,其他责任人事先知晓相关违规事实客观存在一定困难, 上述
3 名责任人也均不是负责财务、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难以实
时掌握、判断公司资金流出情况,可酌情考虑。 此外,对于第三
项、第四项违规事实,未将彭欣、朱晓军列为责任人;胡湧作为
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在定期报告中对全资子公司大额资金往来
情况予以真实、准确披露, 不知情不能作为该项违规事项的合理
理由。
对于时任独立董事魏嶷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一是公司长期
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 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较大缺陷。 作
为独立董事,其未能积极履职, 未能督促公司合规运营及规范运
作,对公司违规事项负有一定责任,不能以不知情、未参与等为
-13-
由免除责任。 二是其所称对资金异常情况采取核查及相关补救措
施, 但未在定期报告中进行关于资金占用风险的针对性提示。 在
启动核查后, 仍未及时查实、披露资金占用的实际情况,至今公
司被占用资金仍未收回。 其采取的措施未能实质减轻违规行为的
不良影响,不能据此减免相应责任。 此外, 其所称曾主动向监管
部门汇报疑点事项, 但未提供合理证据证明,相关异议理由不予
采纳。 三是鉴于实际控制人张朋起的个人恶性违规行为,其他责
任人事先知晓相关违规事实确实存在一定困难, 已综合考虑相关
情节。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
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孙
潇桐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张朋起 10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宋
雪云, 时任总经理彭欣, 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湧、朱晓军, 时任独
立董事严法善、魏嶷、童兆达, 时任董事曹文法、曹剑予以通报
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吉林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
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14-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
券市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
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张朋起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11-15

处罚对象:

孙潇桐,张朋起,胡湧,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107号 
─────────────── 
 
 
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人兼时任董事长张朋起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鹏起,A
股证券代码:600614; 
张朋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鹏起
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潇桐,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胡  湧,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2- 
 
 
一、上市公司违规情况 
经查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鹏起或
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下,分别与相关方签署多份担保合同,为上海胶带橡胶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胶带)、北京鼎兴开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北京鼎兴)、洛阳乾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乾
成)、实际控制人及其部分一致行动人、公司在职或离职员工等
承担巨额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因此涉及多起诉讼,面临承担重大
担保责任的风险。相关违规担保情况具体如下: 
(一)为上海胶带、北京鼎兴担保事项 
上海胶带、北京鼎兴向其债权人嘉兴见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见闻)、郑州国投产业发展基金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郑州国投)负有支付5亿元股权回购价
款、利息及违约金的债务。2018年9月,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嘉
兴见闻、郑州国投签署《保证合同》,为上海胶带、北京鼎兴上
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于上海胶带、北京鼎兴未按期
向郑州国投支付股权回购款、利息等相关款项,2018年9月26
日,郑州国投对包括公司在内的担保人提起诉讼,要求其为债务
人应支付的股权回购款5亿元、相应利息2532.15万元、违约金
2784.2万元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案金额合计约5.55亿元,
占公司2017年末净资产的11.29%,占2017年净利润的143.41%。 
(二)为关联方洛阳乾成担保事项 
-3- 
 
洛阳乾成系公司股东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鹏起集团)的参股子公司。2018年5月21日、7月4日,洛阳
乾成与新余佑吉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新余佑吉)分别签署3
份《借款合同》,累计向新余佑吉借款本金1.1亿元。公司于2018
年5月20日、7月4日作为担保人与洛阳乾成、新余佑吉签署3
份《担保函》,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鹏
起)、洛阳彤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彤鼎)、洛阳乾
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乾中)于2018年7月10
日作为担保人与洛阳乾成、新余佑吉签署3份《担保函》,为关
联方洛阳乾成向新余佑吉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上述借
款到期后未及时归还,2019年4月1日,新余佑吉对洛阳乾成
及包括公司在内的担保人提及诉讼,要求公司及子公司洛阳鹏
起、洛阳彤鼎、洛阳乾中对洛阳乾成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合计涉案金额约1.3亿元,占公司2017年末净资产的2.64%,
占2017年净利润的33.6%。 
(三)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担保事项 
2018年5月,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及其一
致行动人鹏起集团和洛阳申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
申祥)、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华投)签署
《差额补足合同》,为张朋起、鹏起集团及洛阳申祥对江阴华投
的股权回购债务承担差额补足义务。2018年10月13日,由于
江阴华投认为与张朋起、鹏起集团及洛阳申祥的相关股权回购合
同触及提前回购与违约条款,对张朋起、鹏起集团及洛阳申祥和
-4- 
 
其他多名担保人提起诉讼,要求张朋起等债务人立即履行提前回
购的条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要求上市公司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
担差额补足义务,涉案金额约3.99亿元,占公司2017年末净资
产的8.12%,占2017年净利润的103.10%。 
(四)为实际控制人担保事项 
2018年4月3日,公司及子公司洛阳鹏起作为担保人与自
然人沈某签署《借款及担保协议》,为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对沈某
的个人借款50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借款协议到期后
张朋起未能按协议约定偿还借款,2018年11月5日,沈某对张
朋起及担保人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其子公司洛阳鹏起对张朋起
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涉案金额约6000万元,占公司2017
年末净资产的1.22%,占2017年净利润的15.50%。 
(五)为公司员工担保事项 
2018年2月,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广州金控)下属企业签署《保证担保书》,为公司
及其下属子公司的63名在职或离职员工向广州金控下属企业各
5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各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
还借款,2018年10月,广州金控下属企业对各借款人和包括公
司在内的担保人提起诉讼,要求包括公司在内的担保人为债务人
应偿还的合计3.15亿元本金及相关利息和违约金等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涉案金额合计至少约3.15亿元,占公司2017年末净资
产的6.41%,占2017年净利润的81.40%。 
-5- 
 
上述对外担保均未履行审议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合计
担保金额约14.59亿元,占公司2017年末净资产的29.68%,占
2017年净利润377%。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导致公司已实际面临多
起被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相关诉讼目前虽然尚未审理结束
或部分案件已经和解,但可能使公司承担重大债务风险和法律风
险。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对外担保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严重损害中小投
资者的利益,影响重大、性质恶劣。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9.15条和
第10.2.6条等有关规定。 
有关责任人方面,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张朋起违反
公司决策程序和内控制度,擅自使用公司公章并以公司名义对外
签署前述《保证合同》《担保函》《保证担保书》《差额补足合同》
《借款及担保协议》等,为其自身及相关利益方的重大债务提供
担保,未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上述担保事项,也未配合上市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违规行为给公司带来重大法律风险和债务
风险,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性质恶劣。张朋
起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
条、第3.1.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6- 
 
制人行为指引》(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第1.4条、第1.5条、第2.4条、第2.6条、第3.1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监管、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
的承诺。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孙潇桐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时任董事会
秘书胡湧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均未能勤勉尽责,
对公司相关违规事项负有责任。上述2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监管、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
诺。 
(二)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对本单纪
律处分事项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监管对象的申请举行了听证。 
公司主要异议理由包括:一是违规担保是由张朋起个人决定
并签署相关文件,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知晓,故未进行信息披露。二是公司
在获知违规担保事项涉诉后,立即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三是违规担保事项出现后,公司采取多项措施应对
诉讼等。申请减轻纪律处分。 
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张朋起主要异议理由包括:一是由
于股票市场环境、融资政策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融资困难,因此
才出现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担保。二是违规担保取得的资金最终
是为了支持上市公司发展。三是本人受到纪律处分对上市公司发
-7- 
 
展不利。 
时任财务总监孙潇桐、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湧主要异议理由包
括:一是履职期间公司正常的担保均合法合规,违规担保均为实
际控制人故意隐瞒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绕过公司内控制度,擅
自使用公章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其无法知情,也无法实施提醒、
纠正或向监管机构反映情况等手段,对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造成了实质性障碍。二是任职期间已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勤勉尽
责,印章管理不由其负责。三是获知违规担保事项涉诉后,要求
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做好案件核查,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
四是已提议董事会认真研究相关解决方案,尽力完善公司内控制
度。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湧还提出,其在公司任职时间较短,未受
到过监管处分。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及申辩
意见,本所认为: 
一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张朋起提出的异议理由
不成立。张朋起擅自使用公司公章,严重违反了公司内控制度,
亦表明公司重大事项审议、公章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内控制度
存在重大缺陷,内控运行失效;公司在相关担保诉讼发生后及监
管部门多次问询后均未及时对外披露,仅在担保诉讼风险爆发后
才对外披露;公司虽辩称已采取措施应对,但目前相关违规担保
尚未解除,其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减轻违规行为的损害后果;外部
环境导致融资困难不能成为实际控制人违规担保的正当理由,作
-8- 
 
为公司大股东,应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实际控制人违规担保所得
资金是否用于上市公司发展,不影响其违规性质。 
二是时任财务总监孙潇桐、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湧所提出的异
议理由部分成立,酌情予以考虑。公司内控制度存在较大缺陷,
上述两名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负有一定责任,不能以不知情、
不负责印章管理等为由免除责任;但考虑到违规担保均为实际控
制人张朋起未遵守公司内控制度,擅自使用公章以公司名义对外
签署,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事先可能难以知情,责任
相对较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
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
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鹏起
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张朋起予以公
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张朋起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财务总监孙潇桐、时任董事会秘书胡
湧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
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9-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
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
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申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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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8-14

处罚对象:

洛阳申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63 号
───────────────
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鹏起
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申祥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
洛阳申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
经查明, 2018 年 5 月 3 日,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
-2-
下简称*ST 鹏起或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鹏起科技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集团)发布增持计划,拟自 2018
年 5 月 3 日起至未来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增持金额不低于 9
亿元且不高于 10 亿元。5 月 22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鹏起集团
增加其全资子公司洛阳申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洛阳申
祥) 为增持计划的实施主体。 8 月 3 日,上述增持计划期间过半,
鹏起集团及洛阳申祥发布公告表示, 将在增持计划期限内履行承
诺,适时完成本次增持计划。11 月 3 日,上述增持计划到期,
鹏起集团及洛阳申祥披露公告称,在增持计划期内,鹏起集团和
洛阳申祥分别增持公司股份 1.77%、 0.56%,合计增持股份 2.33%,
合计增持金额 3.08 亿元,占增持计划金额下限的 34.23%,未能
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鹏起集团及洛阳申祥未按照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
实际行为与其前期披露增持计划不一致,违反其向市场作出的公
开承诺,可能对投资者构成误导,损害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鹏
起集团及洛阳申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23 条、第 11.12.1 条
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等相关规定。
鹏起集团和洛阳申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称, 其作出增持
承诺时制定了具体的资金计划并积极采取弥补措施,但由于市场
-3-
环境变化等原因致使增持承诺未能完全履行,并非主观故意,申
请免于纪律处分。
针对鹏起集团和洛阳申祥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本所) 认为不能成立: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面向市场公开披露增持计划,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
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造成较大影响。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对其
资金实力、市场因素、股价波动等因素予以充分考虑,审慎确定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相关增持主体作出公开增持计划的承诺,
理应严格遵守、及时履行,而不宜简单以市场环境产生变化作为
不履行承诺的理由。此外, 在承诺履行过程中出现相关风险事项
后, 鹏起集团和洛阳申祥并未及时予以披露、提示相关风险,反
而在 8 月 3 日披露将适时完成承诺,其以资本市场环境变化致使
增持承诺未能完全履行、并非主观故意的申辩理由难以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
决定: 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洛阳申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将记入上市
公司诚信档案。
相关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
-4-
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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