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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8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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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
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鹏起, A
股证券代码: 600614;
张朋起,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兼总经理;
宋雪云,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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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潇桐,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彭 欣,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 湧,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朱晓军,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曹文法,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曹 剑,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严法善,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魏 嶷,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童兆达,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19〕 135 号)、《关
于对张朋起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19〕 134
号) 查明的事实和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的信息,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
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在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
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实际控制人存
在巨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年末其他应收款余额、预
付账款余额中,部分款项性质属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公司
的资金占用,合计金额约 7.47 亿元,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
产的 15.19%。 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的 2018 年年度报告及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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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资金占用专项核查报告未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记载
上述资金占用相关信息。
2019 年 10 月 18 日, 公司披露的公司及张朋起对中国证监
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涉及公司违规事项的整改报
告中, 实际控制人张朋起承诺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还清全部占
用资金并支付资金利息, 但截至目前尚未归还任何款项。
综上,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长期占用公司巨额资金; 公司
披露的年度报告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专项核查报告未披露上述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此外,公司发生资金占用事项是 2018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
表示意见、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公司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对外担保未履
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8 年度, 公司发生多起对外违规担保事项。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对外违规担保金额累计 15.75 亿元, 占公司上
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2.04%。上述对外违规担保均未及时披露,
也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担保协议由张朋起个人
决定签署。 2019 年 11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 已就其中 14.59 亿元(含借款利息) 违规担保事项对公司、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纪
律处分决定( 〔 2019〕 107 号)。
除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中涉及的违规担保外, 经监管问询,
2019 年 7 月 9 日, 公司公告称,还发现公司及其子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分别与相关方签署多份担保合同,为张朋起及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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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行动人宋雪云、上海胶带橡胶(淮安)有限公司承担大额连带
担保责任,合计金额约 2.01 亿元。其中,为张朋起、宋雪云关
联担保合计 1.71 亿元,为上海胶带橡胶(淮安)有限公司担保
0.3 亿元, 合计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09%。 上述关联
担保及对外担保均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目
前, 上述合计约 1.81 亿元担保借款已出现逾期,公司因此涉及
部分诉讼,面临承担重大担保责任的风险。 公司同时公告称, 上
述违规担保均由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个人
决定签署。
综上,公司 2018 年度发生巨额违规担保, 相关担保进展未
及时披露。公司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上述违规担保
事项也是导致公司 2018 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未及时披露
权益变动报告
2017 年 2 月, 实际控制人张朋起的一致行动人宋雪云作为
一般级委托人出资 4 亿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民生银行) 作为优先级委托人出资 8 亿元, 认购玺瑞 23 号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玺瑞 23 号),分别与玺瑞 23 号受托
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签署相关信托合
同,指定受托人云南信托将信托资金全部用于投资厦门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发行的天勤十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天勤十号)。
天勤十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 同时, 信托合同约定,天
勤十号所持有公司股东表决权归属于宋雪云。 2017 年 2-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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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勤十号合计增持公司股票 91,588,16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2%。 其后,由于公司股票价格下跌, 天勤十号跌破平仓线。
2018 年 9 月 5 日, 宋雪云向民生银行、云南信托发出《声明函》
表示,自愿放弃其持有的玺瑞 23 号的信托份额、享有的信托利
益、基于受益人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的权利及已追加尚未取回的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并将其全部让渡于民生银行所有。 同时, 宋
雪云解除其本人与玺瑞 23 号作为一致行动人的关系,并同意将
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权交于民生银行。
经监管督促, 2019 年 7 月 12 日, 宋雪云披露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称, 截至报告书出具之日,其不再持有通过天勤十号增持
的公司股份 91,588,168 股的权益。本次权益变动前,宋雪云持
有公司股份 122,800,512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7%;宋雪云及其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398,474,97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2.73%。本次权益变动后,宋雪云持有公司 31,212,344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1.78%;宋雪云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306,886,80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7.51%。经监管督促, 公
司经核查后披露公告称,宋雪云于 2018 年 9 月 5 日签署《声明
函》。《声明函》正式生效后,宋雪云将签署《声明函》事项告知
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考虑到相关
个人原因认为不宜披露该权益变动事项,因此未能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的持股变动属于
重大敏感信息,按有关规定应予以公平、及时披露,但其未按规
定披露。根据公司公告, 张朋起出于个人目的故意阻挡,导致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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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权益变动的重要信息未能及时披露, 违规行为性质恶劣。
(四) 公司定期报告中对于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不完整
公司全资子公司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16 年、 2017
年分别向公司大股东曹亮发累计借入资金 7,370 万元、2.3 亿元,
分别占公司 2015 年末、 201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63%、 4.98%;
2017 年向公司董事曹剑累计借入资金 4,05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0.88%。公司未在 2016 年、 2017 年年度报
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 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存在实际控制人大额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 多起对外大额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定期报告中对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
完整等违规行为。公司上述信息披露、 规范运作违规等事项, 性
质恶劣,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
修订)》第五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 第 2.7
条、 第 9.11 条、 第 10.2.6 条、 第 11.9.1 条等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违反公司决策
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滥用控制地位,违规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
相关担保合同, 为其自身及相关利益方的债务提供大额担保, 长
期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大额资金, 故意阻碍相关权益变动及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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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 张朋起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 《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以
下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4 条、第 1.5
条、第 2.4 条、第 2.6 条、 第 2.7 条、 第 3.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在自身持股发生变动后, 未
能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 《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 第 2.3 条、 第
11.9.1 条等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孙潇桐长期担任公司财务管理事
项具体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 未能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
财务资金流出保持重点关注,导致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巨额资金违规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违规行为,应当对公司相关
违规事实负有相应责任。
公司时任总经理彭欣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具体负责人,时任董
事会秘书胡湧、朱晓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 均未
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此外, 时任董
事会秘书胡湧还对公司定期报告中对于关联方资金往来信息披
露不完整负有责任。时任独立董事严法善、 魏嶷、 童兆达,时任
董事曹文法、 曹剑,作为公司董事, 未能勤勉尽责, 未能督促公
司合规运营、保持合理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相关违规事项负有
责任。 上述责任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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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时任总经理彭欣、 时任董事兼财务总
监孙潇桐、 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湧、 时任董事会秘书朱晓军提出异
议并申请听证, 时任独立董事魏嶷提出异议,其他责任人未提出
异议。相关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如下。
1.公司的主要异议理由: 一是关于资金管理及对外担保、 公
章使用, 公司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 资金占用及违
规担保系实际控制人跳过内部控制制度有意而为, 公司管理层毫
不知情, 也无从知晓。 公司管理层曾警觉公司资金异常,及时采
取行动,如要求内审部门进行核查、在定期报告中作出风险提示、
审计委员会通过决议要求公司进一步核查、 向实际控制人发函征
询、 配合监管部门问询回复等。 二是近期对于部分担保诉讼,法
院判决担保文件无效, 尚未给公司造成实质损失; 同时, 公司加
强风险排查和内部控制, 已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三是对于定期报
告中对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不完整事项,系因子公司和相关责任
人未告知相关事项, 导致公司不知情, 而未能及时披露。
2.时任总经理彭欣的主要异议理由: 一是任职期间短, 发现
公司存在较多问题已经超出能力范围后, 迅速决定辞职。 二是发
现公司资金管理内部控制问题后, 及时采取措施,如组织独立董
事讨论、要求子公司自查、要求内部审计、 在 2018 年半年度报
告中进行资金流动性风险提示。 三是对于资金占用事项, 其在任
职期间不分管财务工作, 不对子公司的资金使用事项进行审批。
四是违规担保由实际控制人个人决定签署。 五是权益变动及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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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资金往来事项未发生在其任期内。 对相关违规无过错, 无主观
故意和不当得利。
3.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孙潇桐的主要异议理由: 一是全部资
金占用问题发生在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其在日常工作
中无法获知洛阳鹏起的大额资金变动。 发现异常科目后, 已要求
公司核查并采取上述相关异议中的一系列措施, 并向实际控制人
函证但均未得到合理回复。二是对于违规担保事项,相关违规担
保与前期已处分事项属于同一违规行为,不应就同一违规行为对
其进行重复处分。 所有违规担保系实际控制人个人恶意所为并刻
意隐瞒, 且部分担保诉讼已被判决担保文件无效。三是对于权益
变动报告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事项均不知情。除对资金占用事
项负有一定责任外, 其他违规事项均非其过错, 也无主观故意和
不当得利。
4.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湧、朱晓军的主要异议理由: 一是资金
占用事项系实际控制人刻意隐瞒, 其无法了解资金占用发生时
间, 无法发现资金异常情况。已积极采取相关核实、查证、风险
提示措施。 胡湧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离职,未签署 2018 年半年
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等; 朱晓军未签署 2018 年年度报告。二是相
关违规担保与前期已处分事项属于同一违规行为,不应就同一违
规行为对其进行重复处分。 所有违规担保系实际控制人个人恶意
所为并刻意隐瞒, 且部分担保诉讼已被判决担保文件无效。三是
对于权益变动报告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事项均不知情。四是对
于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事项, 胡湧称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未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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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导致公司不知情而未能及时披露。 中国证
监会上海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公司已及时予以纠正。 朱
晓军称, 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事项发生在其任职前。
5.时任独立董事魏嶷的主要异议理由: 一是违规担保和资金
占用事项系实际控制人个人所为并刻意隐瞒, 其并不知情。 发现
公司资金异常情况后, 已督促公司进行审计和核查, 但在实际控
制人承认前一直未能确认占用事实, 也是由于实际控制人刻意隐
瞒和阻挠, 其个人没有能力核实确认资金占用。二是权益变动披
露不及时系股东未向董事会汇报, 其并不知情。三是其主动向监
管部门汇报实际控制人的疑点事项, 组织召开审计委员会,督促
公司进行内部和外部审计,多次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发函征询
实际控制人违规担保事项, 主动推动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
及申辩意见,本所认为:
对于公司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一是公司管理层称毫不知情
恰恰证明公司未能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内部规
范有效运行,导致实际控制人能够绕过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长期
多次通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方式侵占公司利益。同时,公司管
理层未能及时核清并对外披露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的实际情况,
也未能及时向市场揭示公司在运营及财务管理等事项上存在的
重大风险。 公司至今仍未收回大额占用资金, 所称补救整改措施
未能起到实质减轻违规行为不良影响的作用,相关异议理由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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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二是公司发生多起对外违规担保,严重违反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和公司治理相关规定, 导致公司面临可能承担巨额债务偿还
义务的法律风险,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该违规行
为的认定并不以公司是否实际承担不利后果为构成要件,不能以
部分违规担保被判担保文件无效为由减免相关违规责任。 三是公
司应当积极主动地对其及子公司资金进行核查, 并完整披露与大
股东等关联方的大额资金往来情况,不知情、未被告知等异议理
由不能成立。
对于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孙潇桐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一是
作为公司财务、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其对公司大额资金流向
等重大事项应当具有高度且持续的注意义务,但其未勤勉尽责,
未能在日常履职中保持对大额资金流向的合理关注,未能及时掌
握、跟进重要子公司资金情况并实施有效管理。在发现异常科目
后, 未在定期报告中进行关于资金占用风险的有针对性的提示。
在启动核查后,仍未及时查实、披露资金占用实际情况,导致公
司 2018 年定期报告及资金占用专项核查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
确。二是公司发生多起违规担保行为,涉及金额巨大,在监管多
次要求、督促核实违规担保事实的情况下,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仍未能全面、真实地核查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尽管目前部
分违规担保被判担保文件无效,但公司内部控制失效已导致发生
多起违规担保,其未能勤勉尽责保证公司合规运营, 对公司违规
担保行为负有一定责任,不能以不知情、 未参与等为由免除责任。
三是本次纪律处分所涉违规担保与前期已作出处分的违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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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不同金额和事项。 四是鉴于实际控制人张朋起的个人恶性违
规行为,其他责任人事先知晓相关违规事实确实存在一定困难,
已综合考虑相关情节。 此外,对于第三项、第四项违规事实,并
未将孙潇桐列为责任人。
对于时任总经理彭欣、 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湧、朱晓军的异议
理由可酌情采纳。一是公司长期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
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较大缺陷。 上述 3 名责任人未能积极履职, 未
能维护保障公司合规运营及规范运作。 在监管多次要求、督促核
实违规担保事实的情况下, 上述 3 名责任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仍未能全面、真实地核查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上述 3 名责任
人对公司的违规事项负有一定责任, 不能以不知情、 未参与等为
由免除责任。二是考虑到实际控制人张朋起的个人恶性违规行
为,其他责任人事先知晓相关违规事实客观存在一定困难, 上述
3 名责任人也均不是负责财务、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难以实
时掌握、判断公司资金流出情况,可酌情考虑。 此外,对于第三
项、第四项违规事实,未将彭欣、朱晓军列为责任人;胡湧作为
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在定期报告中对全资子公司大额资金往来
情况予以真实、准确披露, 不知情不能作为该项违规事项的合理
理由。
对于时任独立董事魏嶷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一是公司长期
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 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较大缺陷。 作
为独立董事,其未能积极履职, 未能督促公司合规运营及规范运
作,对公司违规事项负有一定责任,不能以不知情、未参与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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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免除责任。 二是其所称对资金异常情况采取核查及相关补救措
施, 但未在定期报告中进行关于资金占用风险的针对性提示。 在
启动核查后, 仍未及时查实、披露资金占用的实际情况,至今公
司被占用资金仍未收回。 其采取的措施未能实质减轻违规行为的
不良影响,不能据此减免相应责任。 此外, 其所称曾主动向监管
部门汇报疑点事项, 但未提供合理证据证明,相关异议理由不予
采纳。 三是鉴于实际控制人张朋起的个人恶性违规行为,其他责
任人事先知晓相关违规事实确实存在一定困难, 已综合考虑相关
情节。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
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孙
潇桐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张朋起 10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宋
雪云, 时任总经理彭欣, 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湧、朱晓军, 时任独
立董事严法善、魏嶷、童兆达, 时任董事曹文法、曹剑予以通报
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吉林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
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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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
券市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
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