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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广物(60060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7 74096.13 60.214
2 上市公司 1 933.59 0.759
3 基金 1 907.94 0.738
2024-06-30 1 其他 6 70236.85 57.078
2 基金 66 5131.05 4.170
3 上市公司 1 955.04 0.776
2024-03-31 1 其他 4 69292.18 56.310
2 基金 21 4790.86 3.893
3 保险 2 3641.39 2.959
4 上市公司 1 806.65 0.656
2023-12-31 1 其他 7 71914.13 58.441
2 基金 84 8811.98 7.161
3 保险 1 2290.42 1.861
2023-09-30 1 其他 6 71992.05 58.504
2 保险 2 3606.15 2.931
3 基金 4 3435.84 2.79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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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3-10 7.57 7.69 -1.56 60.00 454.2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华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2-09 8.50 8.85 -3.95 28.00 238.0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洋证券营业部

2023-01-11 9.08 9.08 0 41.27 374.73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2-08-15 10.83 12.10 -10.50 20.00 216.6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

2022-08-15 10.83 12.10 -10.50 50.00 541.5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

2022-08-15 10.83 12.10 -10.50 60.00 649.8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0-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广物:关于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海,刘栋,宋东升,崔瑞丽,康继东,杨铁军,王国林,王玉琴,赵强,高源,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0-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广物: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海,刘栋,崔瑞丽,康继东,杨铁军,王国林,王玉琴,赵强,高源,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9-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何海,刘栋,崔瑞丽,康继东,杨铁军,王国林,王玉琴,赵强,高源,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8-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汇物流: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海,刘栋,崔瑞丽,康继东,杨铁军,王国林,王玉琴,赵强,高源,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7-1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汇物流:关于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孙广信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孙广信,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ST广物:关于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0-31

处罚对象:

何海,刘栋,宋东升,崔瑞丽,康继东,杨铁军,王国林,王玉琴,赵强,高源,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98 号
────────────────────────
关于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广物,A 股证
券代码:600603;
杨铁军,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赵强,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栋,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高源,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崔瑞丽,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康继东,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王玉琴,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王国林,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
何海,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汇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股东;
宋东升,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总裁。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04 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并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4 号,以下简称
《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公司公告,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ST 广物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控股股东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
在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 2022 年年度、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明,公司通过伪造交付资料等方式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
业收入 2,893,869,277.69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57.65%,虚
增营业成本 2,013,003,854.81 元,虚增利润总额 622,473,759.50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8.52%;2023 年半年度虚增营业收
入 265,437,567.33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9.23%,虚增营业
成本 193,912,657.89 元,虚增利润总额 55,597,753.75 元,占当期
披露利润总额的 15.98%。
2024 年 4 月,公司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
整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和附注》,对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
年度报告进行了更正调整。
(二)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根据《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前期公司未披露控股股东广汇
集团及其关联方 2020 年、2022 年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及后续
年度归还占用资金情况。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资金占用并已解决完毕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存在通过第三方供应商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包括通
过贸易业务及大额采购业务形成的资金占用。其中,2020 年 12
月,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贸易业务的供应商最终转移资
金至关联方的情形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计支付贸易业务合
同款 5.26 亿元,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8.13%,该笔贸
易业务资金已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按照业务合同实现全部回款
5.43 亿元,其中贸易业务毛利润为 0.17 亿元;2022 年 9—12 月,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业务的供应商最终转移资金
至关联方的情形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供应商将采购款中 2.26
亿元直接或间接转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公司 2021 年
经审计净资产的 4.21%,上述金额截至 2023 年 11 月 20 日已全
部归还完毕。截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已收到控股股东因资
金占用产生的利息 650.16 万元。
(三)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根据《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确认房地产项目收入,2022 年对部分房地
产项目提前确认收入,导致 2022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不准
确。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
调整的公告,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更正原因及内容
包括:一是 2020 年 12 月,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贸易业
务的供应商最终转移资金至关联方的情形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该笔贸易业务资金已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按照业务合同实现
全部回款;二是根据客户实际交付情况,对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四
川广汇蜀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蜀信)开发的雪莲天府
小区、四川蜀信持股 70%的子公司新疆御景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开发的御锦城小区的收入确认相关处理予以更正;三是2022
年 9—12 月,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业务的供应商最
终转移资金至关联方的情形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金额截
至 2023 年 11 月 20 日已全部归还完毕。
以上事项导致公司 2020 年资产,2022 年度、2023 年一季度、
2023 年半年度及 2023 年三季度资产、负债、收入、净利润等相
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告显示,在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对前期会
计差错进行更正后,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一季度、2023 年半
年度及 2023 年三季度分别调增总资产 19.13 亿元、23.86 亿元、
26.31 亿元、8.66 亿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 8.81%、10.94%、
11.79%、3.82%;分别调减归母净资产 3.88 亿元、3.89 亿元、4.22
亿元、1.98 亿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 6.84%、6.65%、7.08%、
3.21%;分别调整营业收入-28.94 亿元、-0.44 亿元、-2.65 亿元、
16.76 亿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 57.65%、6.09%、19.23%、80.15%;
分别调整归母净利润-3.88 亿元、-0.13 亿元、-0.34 亿元、1.90 亿
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 71.66%、7.17%、13.17%、43.38%。
此外,根据《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存在不规范情况,原子公司汇融通(成都)供应链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未按要求建立印章管理台账。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金额巨大,多期定期报
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规范,原子公司
未按要求建立印章管理台账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条、第
五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第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3.4 条、
第 4.1.1 条等有关规定 。
公司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及其时任总裁宋东升未能保证公司
独立性,致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相关资金占用事项还导致公司存在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根据
《警示函》的认定,广汇集团及其时任总裁宋东升对相应违规负
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1.1 条、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时任董事长
杨铁军组织、安排实施伪造交付资料等造假行为,导致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长赵强负责公司全盘工作,知悉公司 2022 年度提
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参与涉案房地产项目付款审批,未充分
关注 2023 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公
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
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刘栋负责公司经营层全面工作,知悉公司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参与涉案房地产项目付款审批,
未充分关注 2023 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在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
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
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高源分管公司财务工作,知悉公司 2022 年度
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参与涉案房地产项目付款审批,未充
分关注公司 2023 年半年度确认相关房地产项目业务收入无交付
资料等异常情况,在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
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2022 年年度报
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崔瑞丽分管公司房地产业务,知悉公司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参与涉案房地产项目付款审批,
未充分关注 2023 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在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
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康继东知悉公司 2022 年度提前
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未充分关注 2023 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
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2022 年
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王玉琴知悉公司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
务收入,在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是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监事会主席王国林知悉公司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
业务收入,未充分关注 2023 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
入确认条件,在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
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何海知悉公司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
收入,未充分关注 2023 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
认条件,在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
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公司时任董事长杨铁军、赵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高源作为财务事务具体负责
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康继东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根据
《警示函》的认定,相关责任人对其期内公司 2022 年年报财务
信息披露不准确、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治理不
规范等相应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此外,相关责任人及时任总经理
刘栋,对其任期内公司会计差错违规行为亦负有责任。
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以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
诺。
鉴于相关占用资金已经归还,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违规的不良
影响,对此予以酌情考虑。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主体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
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控股股东时任总裁宋东升,广汇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杨铁军,时任董事长赵强,时任总经理刘栋,
时任财务总监高源,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康继东,时任副
总经理崔瑞丽,时任副总经理王玉琴,时任副总经理何海,时任
监事会主席王国林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杨铁军 5 年内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四川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
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0 月 28 日

ST广物: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0-14

处罚对象:

何海,刘栋,崔瑞丽,康继东,杨铁军,王国林,王玉琴,赵强,高源,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0603 证券简称: ST 广物公告编号: 2024-086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720241002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41)。
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处罚字〔 2024〕 121 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4 年 9 月 3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73)、《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
牌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74)。
2024 年 10 月 1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 2024〕 104 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2
当事人: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物流),住所: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 165 号中信银行大厦。
杨铁军,男, 1963 年 2 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董事长,住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赵强,男, 1973 年 4 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董事长,住址: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刘栋,男, 1981 年 11 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总经理,住址: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高源,女, 1973 年 9 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财务总监,住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崔瑞丽,女, 1972 年 11 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住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康继东,男, 1989 年 12 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王玉琴,女, 1968 年 10 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住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王国林,男, 1964 年 11 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监事会主席,住
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何海,男, 1972 年 10 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住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
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我会)对广
汇物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法制审核,并依
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3
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
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广汇物流通过伪造交付资料等方式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
收入,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广汇物流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
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 2022 年度虚增营业收
入 2,893,869,277.69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57.65%,虚增营业
成本 2,013,003,854.81 元,虚增利润总额 622,473,759.50 元,占当
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8.52% ; 2023 年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265,437,567.33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9.23%,虚增营业成本
193,912,657.89 元,虚增利润总额 55,597,753.75 元,占当期披露
利润总额的 15.98%。
杨铁军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8 月任广汇物流董事长,组织、安
排实施伪造交付资料等造假行为,导致广汇物流 2022 年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
赵强自 2022 年 8 月起任广汇物流董事长,负责广汇物流全盘工
作,知悉广汇物流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参与涉案房
地产项目付款审批,未充分关注 2023 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
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
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刘栋自 2023 年 2 月起任广汇物流总经理,负责广汇物流经营层
全面工作,知悉广汇物流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参与
涉案房地产项目付款审批,未充分关注 2023 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
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
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4
高源自 2019 年 2 月起任广汇物流财务总监,分管广汇物流财务
工作,知悉广汇物流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参与涉案
房地产项目付款审批,未充分关注广汇物流 2023 年半年度确认相关
房地产项目业务收入无交付资料等异常情况,在广汇物流 2022 年年
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崔瑞丽自 2020 年 8 月起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其中 2023 年 2 月
至今分管广汇物流房地产业务,知悉广汇物流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
地产业务收入,参与涉案房地产项目付款审批,未充分关注 2023 年
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 2022 年年
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康继东自 2022 年 8 月起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知
悉广汇物流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未充分关注 2023 年
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 2022 年年
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王玉琴 2017 年 3 月至 2023 年 7 月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知悉广
汇物流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在广汇物流 2022 年年度
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王国林自 2023 年 2 月起任广汇物流监事会主席,知悉广汇物流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未充分关注 2023 年半年度相关
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5
何海自 2022 年 8 月起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知悉广汇物流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未充分关注 2023 年半年度相关房地
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
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广汇物流相关公告、相关房地产项目预售合同、
竣工验收资料、交付资料、财务资料、询问笔录、会议资料、情况说
明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024 年 4 月,广汇物流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
整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和附注》,对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
报告进行了更正调整。
我会认为,广汇物流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广汇物流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是杨铁军、赵强、刘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高源、崔瑞丽、康继东、
王玉琴、王国林、何海。对于广汇物流 2023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赵强、刘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高源、崔瑞
丽、康继东、王国林、何海。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充
分考虑主动纠正及配合我会调查等相关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二、对杨铁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三、对赵强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对刘栋给予警告,并处以 180 万元罚款;6
五、对高源、崔瑞丽、康继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
款;
六、对王玉琴、王国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20 万元罚款;
七、对何海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杨铁军组织、安排实施伪造交付资料等造假行为情节
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
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杨铁军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
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
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
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
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情形。7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
自纠并已整改完毕。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
责任人引以为戒,认真汲取经验教训,积极落实整改,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
有效性,提升财务专业能力,积极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规范
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
健康、稳定发展。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4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9-30

处罚对象:

何海,刘栋,崔瑞丽,康继东,杨铁军,王国林,王玉琴,赵强,高源,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04号
当事人: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物流),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杨铁军,男,1963年2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董事长,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赵强,男,1973年4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董事长,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刘栋,男,1981年11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总经理,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高源,女,1973年9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财务总监,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崔瑞丽,女,1972年11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康继东,男,1989年12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王玉琴,女,1968年10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王国林,男,1964年11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监事会主席,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何海,男,1972年10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我会)对广汇物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法制审核,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广汇物流通过伪造交付资料等方式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广汇物流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2年度虚增营业收入2,893,869,277.69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7.65%,虚增营业成本2,013,003,854.81元,虚增利润总额622,473,759.5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8.52%;2023年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265,437,567.33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9.23%,虚增营业成本193,912,657.89元,虚增利润总额55,597,753.7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98%。
杨铁军2020年1月至2022年8月任广汇物流董事长,组织、安排实施伪造交付资料等造假行为,导致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赵强自2022年8月起任广汇物流董事长,负责广汇物流全盘工作,知悉广汇物流2022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参与涉案房地产项目付款审批,未充分关注2023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刘栋自2023年2月起任广汇物流总经理,负责广汇物流经营层全面工作,知悉广汇物流2022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参与涉案房地产项目付款审批,未充分关注2023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高源自2019年2月起任广汇物流财务总监,分管广汇物流财务工作,知悉广汇物流2022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参与涉案房地产项目付款审批,未充分关注广汇物流2023年半年度确认相关房地产项目业务收入无交付资料等异常情况,在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崔瑞丽自2020年8月起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其中2023年2月至今分管广汇物流房地产业务,知悉广汇物流2022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参与涉案房地产项目付款审批,未充分关注2023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康继东自2022年8月起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知悉广汇物流2022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未充分关注2023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王玉琴2017年3月至2023年7月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知悉广汇物流2022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在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王国林自2023年2月起任广汇物流监事会主席,知悉广汇物流2022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未充分关注2023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何海自2022年8月起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知悉广汇物流2022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未充分关注2023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广汇物流相关公告、相关房地产项目预售合同、竣工验收资料、交付资料、财务资料、询问笔录、会议资料、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024年4月,广汇物流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和附注》,对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更正调整。
我会认为,广汇物流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杨铁军、赵强、刘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高源、崔瑞丽、康继东、王玉琴、王国林、何海。对于广汇物流2023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赵强、刘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高源、崔瑞丽、康继东、王国林、何海。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主动纠正及配合我会调查等相关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杨铁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对赵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刘栋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
五、对高源、崔瑞丽、康继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六、对王玉琴、王国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0万元罚款;
七、对何海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杨铁军组织、安排实施伪造交付资料等造假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杨铁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9月29日

广汇物流: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8-31

处罚对象:

何海,刘栋,崔瑞丽,康继东,杨铁军,王国林,王玉琴,赵强,高源,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0603 证券简称:广汇物流公告编号: 2024-073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720241002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41)。
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处罚字〔2024〕 121 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杨铁军先生、赵强先生、刘栋先生、
高源女士、崔瑞丽女士、康继东先生、王玉琴女士、王国林先生、何
海先生: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物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
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
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2
经查明,广汇物流通过伪造交付资料等方式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
收入,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广汇物流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
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 2022 年度虚增营业收
入 2,893,869,277.69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57.65%,虚增营业
成本 2,013,003,854.81 元,虚增利润总额 622,473,759.50 元,占当
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8.52% ; 2023 年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265,437,567.33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9.23%,虚增营业成本
193,912,657.89 元,虚增利润总额 55,597,753.75 元,占当期披露
利润总额的 15.98%。
杨铁军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8 月任广汇物流董事长,组织、安
排实施伪造交付资料等造假行为,导致广汇物流 2022 年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
赵强自 2022 年 8 月起任广汇物流董事长,负责广汇物流全盘工
作,知悉广汇物流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参与涉案房
地产项目付款审批,未充分关注 2023 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
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
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刘栋自 2023 年 2 月起任广汇物流总经理,负责广汇物流经营层
全面工作,知悉广汇物流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参与
涉案房地产项目付款审批,未充分关注 2023 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
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
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高源自 2019 年 2 月起任广汇物流财务总监,分管广汇物流财务
工作,知悉广汇物流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参与涉案
房地产项目付款审批,未充分关注广汇物流 2023 年半年度确认相关3
房地产项目业务收入无交付资料等异常情况,在广汇物流 2022 年年
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崔瑞丽自 2020 年 8 月起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其中 2023 年 2 月
至今分管广汇物流房地产业务,知悉广汇物流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
地产业务收入,参与涉案房地产项目付款审批,未充分关注 2023 年
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 2022 年年
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康继东自 2022 年 8 月起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知
悉广汇物流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未充分关注 2023 年
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 2022 年年
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王玉琴 2017 年 3 月至 2023 年 7 月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知悉广
汇物流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在广汇物流 2022 年年度
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王国林自 2023 年 2 月起任广汇物流监事会主席,知悉广汇物流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未充分关注 2023 年半年度相关
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何海自 2022 年 8 月起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知悉广汇物流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未充分关注 2023 年半年度相关房地
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
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4
上述违法事实,有广汇物流相关公告、相关房地产项目预售合同、
竣工验收资料、交付资料、财务资料、询问笔录、会议资料、情况说
明等相关证据证明。
2024 年 4 月,广汇物流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
整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和附注》,对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
报告进行了更正调整。
我会认为,广汇物流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广汇物流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是杨铁军、赵强、刘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高源、崔瑞丽、康继东、
王玉琴、王国林、何海。对于广汇物流 2023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赵强、刘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高源、崔瑞
丽、康继东、王国林、何海。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充
分考虑主动纠正及配合我会调查等相关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广汇物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二、对杨铁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三、对赵强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对刘栋给予警告,并处以 180 万元罚款;
五、对高源、崔瑞丽、康继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
款;
六、对王玉琴、王国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20 万元罚款;5
七、对何海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杨铁军组织、安排实施伪造交付资料等造假行为,违法行为情节
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
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杨铁军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
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
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
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
证的权利。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
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
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
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
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
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6
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
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
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仅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事先告知,最终结果以其后续出具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 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
自查自纠并已整改完毕。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
相关责任人引以为戒,认真汲取经验教训,积极落实整改,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
性和有效性,提升财务专业能力,积极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
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
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31 日

广汇物流:关于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孙广信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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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7-11

处罚对象:

孙广信,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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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78 号
───────────────
关于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新疆
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实际
控制人孙广信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汇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股东;
孙广信,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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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 2023〕 1 号)查明的事实,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广汇物流或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实际控制人孙广信在股票买卖、
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
截至 2018 年 9 月 10 日,公司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及其一致行
动人持有公司股票 573,467,090 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
45.75%; 2018 年 9 月 11 日至 17 日,广汇集团借用他人账户通
过大宗交易买入公司股票 57,261,323 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
4.57%。广汇集团于 2018 年 9 月 11 日至 17 日利用他人账户买入
公司股票时,未依法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的要约。
(二)控股股东短线交易公司股票
2019 年 11 月 4 日至 2020 年 1 月 3 日,广汇集团借用的上
述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票 22,500,367 股,占广汇
物流总股本的 1.79%。 2020 年 1 月 10 日,该账户通过大宗交易
买入公司股票 25,000,000 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 1.99%。 2020
年 1 月 20 日至 2 月 24 日,该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
票 6,760,956 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 0.54%。上述交易决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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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均由控股股东作出,存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买入后六个
月内又卖出的情形,构成短线交易,累计成交金额为 1.25 亿元。
(三)控股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
广汇集团借用的上述账户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至 2021 年 6
月 28 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持续卖出广汇物流股票,累计卖出
53,179,000 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 4.23%;其中, 2020 年 11
月 6 日至 2021 年 4 月 8 日期间零星买入 179,000 股。上述期间
累计减持金额 2.64 亿元,无违法所得。控股股东上述减持前,
未提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
个月内减持比例超过 1%且未履行公告义务。
此外, 控股股东未告知公司其持股变动情况,未向公司告知
其利用他人账户交易公司股票情况,导致公司 2019 年、 2020 年
年报存在差错。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控股股东广汇集团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存在短线交
易、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也未向公司告知其持股变动情况;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违规减
持公司股票等相关交易的决策和操作均由广汇集团作出,具体由
广汇集团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孙广信授意、广汇集团员工进行操
作执行,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广信对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
约、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未按规定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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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公司告知持股变动情况等违规行为负责。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
第一款,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 9 号)第八条第一款、
第九条第一款,《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三条,《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3 条、第 3.1.7 条、第 11.9.1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指引》(2010 年制定)第 4.1 条、第 4.4 条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广汇集团、孙广信回复异议。
第一,无主观故意,本次违规行为由 2015 年重组时的原控
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引发,过程中广汇集团通过各种方式追讨
公司股份,于 2018 年 9 月 11 日至 17 日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将原
实际控制人所持的 57,261,323 股公司股份过户至广汇集团指定
的第三人名下。广汇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虽有侥幸心理,但无主
观故意,且已配合监管调查。第二,过错认定和惩戒处罚不全面,
广汇集团系因原实际控制人的原因而被迫违规操作,不应处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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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未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公司控股股东广汇集
团利用他人账户交易公司股票,存在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短
线交易、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等违规行为,实际控制人孙广信对相
关违规行为负责,违规事实清楚明确,涉及股数、金额较大,严
重影响投资者知情权。 相关责任主体所称无主观故意、被迫违规
操作的异议不能成立。 第二, 相关当事人所称配合监管调查、 追
回股份等,系其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
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广信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四川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
-6-
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
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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