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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物流(60060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4 69292.18 56.310
2 基金 21 4790.86 3.893
3 保险 2 3641.39 2.959
4 上市公司 1 806.65 0.656
2023-12-31 1 其他 7 71914.13 58.441
2 基金 84 8811.98 7.161
3 保险 1 2290.42 1.861
2023-09-30 1 其他 6 71992.05 58.504
2 保险 2 3606.15 2.931
3 基金 4 3435.84 2.792
2023-06-30 1 其他 6 71033.28 57.725
2 基金 67 7782.04 6.324
3 保险 2 4291.13 3.487
2023-03-31 1 其他 6 74686.72 59.520
2 保险 2 4347.56 3.465
3 基金 9 2845.63 2.26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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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3-10 7.57 7.69 -1.56 60.00 454.2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华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2-09 8.50 8.85 -3.95 28.00 238.0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洋证券营业部

2023-01-11 9.08 9.08 0 41.27 374.73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2-08-15 10.83 12.10 -10.50 20.00 216.6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

2022-08-15 10.83 12.10 -10.50 50.00 541.5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

2022-08-15 10.83 12.10 -10.50 60.00 649.8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7-1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汇物流:关于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孙广信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孙广信,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5-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孙广信,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4-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汇物流: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孙广信,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9-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黄鹏

广汇物流:关于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孙广信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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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7-11

处罚对象:

孙广信,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78 号
───────────────
关于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新疆
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实际
控制人孙广信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汇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股东;
孙广信,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2-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 2023〕 1 号)查明的事实,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广汇物流或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实际控制人孙广信在股票买卖、
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
截至 2018 年 9 月 10 日,公司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及其一致行
动人持有公司股票 573,467,090 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
45.75%; 2018 年 9 月 11 日至 17 日,广汇集团借用他人账户通
过大宗交易买入公司股票 57,261,323 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
4.57%。广汇集团于 2018 年 9 月 11 日至 17 日利用他人账户买入
公司股票时,未依法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的要约。
(二)控股股东短线交易公司股票
2019 年 11 月 4 日至 2020 年 1 月 3 日,广汇集团借用的上
述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票 22,500,367 股,占广汇
物流总股本的 1.79%。 2020 年 1 月 10 日,该账户通过大宗交易
买入公司股票 25,000,000 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 1.99%。 2020
年 1 月 20 日至 2 月 24 日,该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
票 6,760,956 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 0.54%。上述交易决策和
-3-
操作均由控股股东作出,存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买入后六个
月内又卖出的情形,构成短线交易,累计成交金额为 1.25 亿元。
(三)控股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
广汇集团借用的上述账户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至 2021 年 6
月 28 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持续卖出广汇物流股票,累计卖出
53,179,000 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 4.23%;其中, 2020 年 11
月 6 日至 2021 年 4 月 8 日期间零星买入 179,000 股。上述期间
累计减持金额 2.64 亿元,无违法所得。控股股东上述减持前,
未提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
个月内减持比例超过 1%且未履行公告义务。
此外, 控股股东未告知公司其持股变动情况,未向公司告知
其利用他人账户交易公司股票情况,导致公司 2019 年、 2020 年
年报存在差错。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控股股东广汇集团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存在短线交
易、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也未向公司告知其持股变动情况;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违规减
持公司股票等相关交易的决策和操作均由广汇集团作出,具体由
广汇集团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孙广信授意、广汇集团员工进行操
作执行,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广信对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
约、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未按规定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
-4-
未向公司告知持股变动情况等违规行为负责。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
第一款,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 9 号)第八条第一款、
第九条第一款,《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三条,《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3 条、第 3.1.7 条、第 11.9.1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指引》(2010 年制定)第 4.1 条、第 4.4 条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广汇集团、孙广信回复异议。
第一,无主观故意,本次违规行为由 2015 年重组时的原控
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引发,过程中广汇集团通过各种方式追讨
公司股份,于 2018 年 9 月 11 日至 17 日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将原
实际控制人所持的 57,261,323 股公司股份过户至广汇集团指定
的第三人名下。广汇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虽有侥幸心理,但无主
观故意,且已配合监管调查。第二,过错认定和惩戒处罚不全面,
广汇集团系因原实际控制人的原因而被迫违规操作,不应处罚过
-5-
重,未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公司控股股东广汇集
团利用他人账户交易公司股票,存在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短
线交易、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等违规行为,实际控制人孙广信对相
关违规行为负责,违规事实清楚明确,涉及股数、金额较大,严
重影响投资者知情权。 相关责任主体所称无主观故意、被迫违规
操作的异议不能成立。 第二, 相关当事人所称配合监管调查、 追
回股份等,系其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
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广信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四川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
-6-
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
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7月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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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5-04

处罚对象:

孙广信,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当事人: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或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沙路2号(广汇美居物流园)。
孙广信,男,1962年12月出生,广汇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广汇集团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违规减持“广汇物流”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广汇集团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
广汇集团为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物流)控股股东。2018年9月11日至17日,广汇集团借用“程某陶”申万宏源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广汇物流”股票57,261,323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4.57%。
“程某陶”申万宏源账户于2018年8月17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营业部(资金账号为8102****5192)。该账户开立之后一直由广汇集团使用,所有交易“广汇物流”股票的决策和操作均由广汇集团作出,具体由广汇集团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孙广信授意、广汇集团员工进行操作执行。
截至2018年9月10日,广汇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广汇物流”股票573,467,090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45.75%。广汇集团于2018年9月11日至17日利用“程某陶”申万宏源账户买入“广汇物流”股票时,未依法向广汇物流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广汇集团短线交易“广汇物流”股票
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程某陶”申万宏源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广汇物流”股票22,500,367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1.79%。2020年1月10日,该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广汇物流”股票25,000,000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1.99%。2020年1月20日至2月24日,该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广汇物流”股票6,760,956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0.54%。上述短线交易决策和操作均由广汇集团作出,累计成交金额为1.25亿元。
广汇集团交易“广汇物流”股票存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的情形,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广汇集团违规减持“广汇物流”股票
2020年9月,广汇集团将“程某陶”申万宏源账户剩余53,000,000股“广汇物流”股票全部转托管至“程某陶”华福证券账户。
“程某陶”华福证券账户于2020年7月16日开立于华福证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为5301****1433)。该账户开立之后一直由广汇集团使用,所有交易“广汇物流”股票的决策和操作均由广汇集团作出,具体由广汇集团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孙广信授意、广汇集团员工进行操作执行。该账户自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6月28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持续卖出“广汇物流”股票,累计卖出53,179,000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4.23%;其中,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4月8日期间存在零星买入行为,累计买入179,000股。
广汇集团在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6月28日期间,利用“程某陶”华福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持续卖出“广汇物流”股票,累计减持金额2.64亿元,无违法所得。
广汇集团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前未提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个月内减持比例超过1%且未履行公告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广汇集团未告知上市公司其持股变动情况
广汇集团未向广汇物流告知其利用“程某陶”申万宏源账户、“程某陶”华福证券账户交易“广汇物流”股票情况,导致广汇物流2019-2020年年报存在差错,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交易记录、证券登记证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年度报告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广汇集团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所述行为。孙广信应对该违法行为负责。
广汇集团交易“广汇物流”股票存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的情形,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行为。
广汇集团作为广汇物流控股股东,违规减持“广汇物流”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行为;未按规定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孙广信应对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责。
广汇集团未向广汇物流告知其持股变动情况,导致广汇物流2019-2020年年报存在差错,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孙广信应对该违法行为负责。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孙广信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减持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孙广信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合计处以330万元罚款;对孙广信给予警告,合计处以7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4月26日

广汇物流: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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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4-29

处罚对象:

孙广信,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证券代码: 600603 证券简称:广汇物流公告编号: 2023-039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广汇物流” )控
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
东”或“广汇集团”)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7202228 号),相关事项涉及
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的《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2-103)。
4 月 27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3〕 1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 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深圳证监局对控股股东未按
规定发出收购要约、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
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
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2
经查明,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
截至 2018 年 9 月 10 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票
573,467,090 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 45.75%; 2018 年 9 月 11 日至
17 日 , 控股股东借用他人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公司股票
57,261,323 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 4.57%。未依法向公司所有股东
发出收购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违反了 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控股股东短线交易公司股票
2019 年 11 月 4 日至 2020 年 1 月 3 日,上述账户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卖出公司股票 22,500,367 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 1.79%。 2020
年 1 月 10 日,该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公司股票 25,000,000 股,占
广汇物流总股本的 1.99%。 2020 年 1 月 20 日至 2 月 24 日,该账户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票 6,760,956 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
0.54%。上述短线交易决策和操作均由控股股东作出,累计成交金额
为 1.25 亿元。控股股东交易公司股票存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买
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的情形,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
(三)控股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
上述账户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至 2021 年 6 月 28 日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持续卖出广汇物流股票,累计卖出 53,179,000 股,占广汇物
流总股本的 4.23%;其中, 2020 年 11 月 6 日至 2021 年 4 月 8 日期间
零星买入 179,000 股。 累计减持金额 2.64 亿元,无违法所得。控股
股东减持前未提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 3 个月内减持比例超过 1%且未履行公告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3
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着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 号)第
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控股股东未告知上市公司其持股变动情况
控股股东未向公司告知其利用他人账户交易公司股票情况,导致
公司 2019-2020 年年报存在差错,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
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深圳证监局决定:
1、对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2、对控股股东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3、对控股股东违规减持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4、对控股股东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
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综上, 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控股股东给予警告,合计处以 330 万
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合计处以 70 万元罚款。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说明
1、上述处罚因广汇集团为解决其与广汇物流原实际控制人陈铁
铭之间发生的股权纠纷事宜所引起,属广汇集团历史行为, 不会对公4
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任何影响。
2、公司将持续围绕能源物流主业,以“一条铁路,四大基地”
为工作主线,快速推进能源物流业务延伸,通过区域煤炭储配中心建
设,拓展上下游联动运输模式,实现新疆资源优势在全国范围内高效
转化。
3、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9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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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9-28

处罚对象:

黄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
当事人:黄鹏,男,1978年11月出生,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黄鹏内幕交易“广汇物流”“广汇能源”“广汇汽车”3只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黄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2018年上半年因资金链紧张,从2018年6月开始对外寻找战略合作伙伴。广汇集团董事长孙某信和总裁尚某强出于战略考虑和对未来经济形势的判断,计划发展广汇集团房地产业务板块,希望引进恒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集团)合作。
2018年9月7日下午,孙某信前往恒大集团拜访许某印,就出让广汇集团股权事项进行初步沟通。9月8日,许某印指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周某秋次周周一(2018年9月10日)带队对广汇集团尽职调查。
9月10日至17日,周某秋带领尽调团队前往乌鲁木齐对广汇集团开展全面尽职调查,了解广汇集团相关业务情况,期间对广汇集团领导层孙某信、尚某强及广汇集团子公司负责人蒙某良等人进行了访谈。
9月18日,恒大集团在广州恒大中心召开汇报会,由参与尽调的团队向许某印、夏某钧等核心高管汇报并介绍广汇集团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许某印表示一家世界500强企业愿意出让股权的机会难得,让夏某钧抓紧推进落实。
9月19日,夏某钧带领尽调团队及中介机构前往乌鲁木齐推进与广汇集团的谈判工作。
9月20日下午,孙某信与夏某钧、周某秋进行会谈,夏某钧提出希望签署协议。当日晚至21日下午,双方商讨合作协议细节。21日下午3时许确定合作协议条款,4时许双方在广汇集团会议室举办签约仪式,广汇集团孙某信、尚某强与恒大集团夏某钧代表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和《投资协议》。
9月23日,恒大集团发布《战略合作安排须予披露交易对广汇集团的投资》公告,称恒大集团与广汇集团于2018年9月21日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同意在汽车销售、能源、地产、物流等领域开展全面战略合作。恒大集团对广汇集团进行股权投资,由广汇集团股东向恒大集团转让广汇集团23.865%股权,作价人民币66.8亿元,同时恒大集团以人民币78.1亿元向广汇集团增资,增资完成后,恒大集团将持有广汇集团40.964%的股权,成为广汇集团第二大股东。
广汇集团为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物流)、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能源)、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广汇汽车)3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且实际控制人均为广汇集团董事长孙某信,恒大集团与广汇集团合作事项披露后对3家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我局认为,恒大集团与广汇集团上述合作事项,在依法公开前,属于该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9月17日形成,2018年9月23日公开。蒙某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9月17日。
二、黄鹏内幕交易“广汇物流”等3只股票情况
(一)黄鹏与蒙某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有通话联络
蒙某良时任广汇物流董事长,黄鹏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曾在广汇物流工作,黄鹏从广汇物流辞职后在黄某的典当公司工作,黄某系蒙某良的外甥。2018年9月19日22:03,黄鹏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蒙某良通话61秒。2018年9月19日下午,夏某钧带领尽调团队及中介机构前往乌鲁木齐推进与广汇集团的谈判工作,黄鹏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与内幕信息变化的关键时点高度吻合。
(二)黄鹏账户组交易明显异常    
 1.账户基本情况
黄某证券账户2007年1月15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解放南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代码A48****633,深圳股东代码010****606。李某华证券账户2015年5月4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代码A10****947、C11****543,深圳股东代码017****732。黄鹏证券账户2015年5月4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代码A10****773,深圳股东代码010****236。经查,“黄某”“李某华”“黄鹏”账户(以下简称黄鹏账户组)资金主要来源于黄某,部分资金与蒙某良有关联。黄鹏自认,黄某将“黄某”“李某华”账户交由其使用,其自行决策并使用黄鹏账户组下单买入涉案3只股票,下单笔记本电脑由蒙某良送其使用,蒙某良承认将上述笔记本电脑送给黄鹏。在案黄某、李某华的指认和下单交易设备信息等证据也印证了黄鹏、蒙某良的说法。根据自认、指认以及交易设备等证据,我局认定,黄鹏实际控制“黄某”“李某华”“黄鹏”3个账户交易广汇集团旗下3只股票。
2.交易情况
“黄某”账户2018年9月21日卖出原本持有的部分股票,13:15-13:29买入“广汇能源”200,000股,成交金额946,000元;买入“广汇物流”32,000股,成交金额127,680元。2018年9月26日9:59-10:01卖出“广汇能源”200,000股,成交金额1,002,000元;2018年9月28日10:40卖出“广汇物流”32,000股,成交金额178,240元。
“李某华”账户2018年9月21日卖出原本持有的部分股票,13:19-13:40买入“广汇能源”110,000股,成交金额521,439元。2018年9月26日10:02-10:04卖出“广汇能源”110,000股,成交金额551,100元。
“黄鹏”账户2018年9月21日卖出原本持有的部分股票,13:23买入“广汇汽车”7,000股,成交金额40,530元,直至2019年10月24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26,600元。
黄鹏自认,上述买入交易是其使用蒙某良赠送的笔记本电脑下单。经查,黄鹏账户组买入交易均使用笔记本电脑下单,卖出交易除“黄某”账户9月28日卖出系使用黄鹏自己的手机号下单,其余均使用笔记本电脑下单。经计算,黄鹏控制上述3个证券账户涉案交易获利119,566.88元。
2018年9月21日系黄鹏与蒙某良联络接触后的第2个交易日,黄鹏账户组在当天下午开盘后、恒大集团与广汇集团举行签约仪式前,卖出原本持有的部分股票集中买入广汇集团旗下3只股票,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的第2个交易日集中卖出,黄鹏账户组的交易行为与联络接触时间以及内幕信息发展过程高度吻合,交易特征明显异常。黄鹏还称,其2018年9月21日前往广汇集团办事,在43楼楼道看到广汇集团工作人员准备了“恒大集团与广汇集团战略合作签约仪式”横幅,且承认进行了内幕交易。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公告、当事人自认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黄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黄鹏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19,566.88元,并处以358,700.6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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