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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物流(60060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5 69390.83 58.149
2 上市公司 1 1429.16 1.198
2025-06-30 1 其他 7 71675.29 60.063
2 上市公司 1 1429.16 1.198
3 基金 9 1407.42 1.179
2025-03-31 1 其他 8 73544.01 61.629
2 上市公司 1 1429.16 1.198
3 基金 1 867.34 0.727
2024-12-31 1 其他 8 75581.06 61.421
2 基金 19 2223.72 1.807
3 上市公司 1 1129.16 0.918
2024-09-30 1 其他 7 74096.13 60.214
2 上市公司 1 933.59 0.759
3 基金 1 907.94 0.73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725 7.78 7.75 0.39 35.00 272.3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兴民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韶山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50319 7.94 7.45 6.58 25.20 200.09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天钥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10 7.57 7.69 -1.56 60.00 454.2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华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209 8.50 8.85 -3.95 28.00 238.0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洋证券营业部

20230111 9.08 9.08 0 41.27 374.73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20815 10.83 12.10 -10.50 20.00 216.6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

20220815 10.83 12.10 -10.50 50.00 541.5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

20220815 10.83 12.10 -10.50 60.00 649.8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

20220815 10.83 12.10 -10.50 90.00 974.7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

20220815 10.83 12.10 -10.50 100.00 1083.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

20220815 10.83 12.10 -10.50 110.00 1191.3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

20220815 10.83 12.10 -10.50 135.00 1462.0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

20220815 10.83 12.10 -10.50 155.00 1678.6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

20220815 10.83 12.10 -10.50 170.00 1841.1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

20220815 10.83 12.10 -10.50 175.00 1895.2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

20220815 10.83 12.10 -10.50 185.00 2003.5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

20220815 10.83 12.10 -10.50 190.00 2057.7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

20220815 10.83 12.10 -10.50 277.00 2999.91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

20220815 10.83 12.10 -10.50 323.00 3498.09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

20220815 10.83 12.10 -10.50 360.00 3898.8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7-1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广物: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郭春亮、卓红英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卓红英,郭春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沙自贸区分所
公告日期 2025-06-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卓红英,郭春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4-10-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广物:关于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海,刘栋,宋东升,崔瑞丽,康继东,杨铁军,王国林,王玉琴,赵强,高源,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0-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广物: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海,刘栋,崔瑞丽,康继东,杨铁军,王国林,王玉琴,赵强,高源,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9-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何海,刘栋,崔瑞丽,康继东,杨铁军,王国林,王玉琴,赵强,高源,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ST广物: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郭春亮、卓红英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7-10

处罚对象:

卓红英,郭春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沙自贸区分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44 号
────────────────────────
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
注册会计师郭春亮、卓红英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郭春亮,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
会计师;
第1页
会计师。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
83 号)查明的事实及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司通过提前确认房地产项目收入,2022 年
度虚增营业收入 28.94 亿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57.65%,虚
增利润总额 6.22 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8.52%,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大信所)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大信所作为公司 2022 年年度审计机构,郭春
亮、卓红英作为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在执业
过程中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对项目未完工和未交付的明显舞弊迹象未保持应有
的职业怀疑
大信所将房地产项目入住交付资料作为公司 2022 年确认收
入的关键审计证据,并以提高查验比例来应对风险,但在审计中
对以下明显异常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一是在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试、控制测试以及营业收入实
质性程序中,大信所查验了项目销售合同和交付资料,但未发现
获取的房屋交付资料与销售合同上业主签字存在大量不一致。
二是未按计划查看御锦城项目房屋交付现场,仅从公司获取
第2页
了交付视频,对于该交付视频显示的制作日期早于公司登报公告
上的交付日期未予以关注。
三是在实地查看御锦城项目过程中,大信所对住宅楼无房屋
门牌号等明显异常未保持应有的注意义务,未能进一步发现项目
实际未完工和未交付的情况。
(二)内部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设计、执行缺陷
一是存货监盘程序存在设计缺陷。大信所的御锦城项目存货
监盘计划缺乏对抽盘方法、原则、范围的具体计划,且在《存货
盘点报告》《存货抽盘记录表》的审计底稿中,仅列示了住宅楼
和商业楼的楼号、数量,无具体房号,无法区分抽盘样本属于存
货还是已出售的房屋,所设计的程序无法有效确认存货的存在和
状况。
二是未按审计计划执行相关程序。其一,在销售与收款循环
穿行测试、控制测试以及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中,大信所计划对
项目楼宇交接、物业费缴纳等情况进行检查,验证是否已向业主
交付。大信所未按计划执行,也未在底稿中说明,相关审计证据
无法支持控制活动得到有效执行以及收入确认不存在异常的审
计结论。其二,在御锦城项目存货监盘程序中,大信所未按计划
根据存货明细表实施从财务账到实物的监盘程序,仅观察楼体外
观,并随机入户查看,无法确认存货账实相符。且未对盘点范围
内的部分住宅楼和车库进行查看,未发现部分道路及车库未完工
的情况,未能发现项目实际未完工和未交付。
第3页
三是开发成本审计执行不到位。大信所获取了御锦城项目工
程进度款申请表等资料,对于已关注到的 2022 年末门窗安装及
采购等工程进度比例较低的异常情况,未有效实施进一步的审计
程序,项目已完工的审计证据明显不足。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
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
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
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16)
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
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
考虑》(2019)第三条、第四条的要求。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大信所作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郭春亮、卓红英作为
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收入等
相关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执
业违规行为性质极为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12.1.2 条、第 12.1.4 条等
相关规定。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第4页
大信所及注册会计师郭春亮、卓红英回复异议如下:一是受
限于审计手段的固有限制,难以发现公司财务造假,且在审计过
程中已获取一定审计证据合理判断公司能够如期交付房地产项
目。二是已进行总结和反思,并采取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
强审计资源与风险的匹配等一系列措施以提升审计质量。三是责
任人积极配合证监会的调查,且中国证监会已对责任人作出行政
处罚。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异议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一是大信所及相关责任人在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对明显舞弊迹象未保持应
有的职业怀疑、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缺陷等相关事实
已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3 号)认定,
违规事实清楚。相关责任人未就《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情形提
出实质性相反证据,其提出的异议不能作为其未勤勉执业的合理
理由。二是总结和反思等系其应尽的补救措施,未能实际减轻违
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不构成减免违规责任的情节。三是本所
已充分考虑违规事项的情节和影响,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
定的违规事实及相关业务规则,基于自律监管职责对当事人予以
纪律处分,与行政监管并行不悖。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第5页
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 2022 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郭春
亮、卓红英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于收到本所有关决定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请大信所及相关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
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
计执业质量。请大信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
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
规则,勤勉尽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7 月 10 日
第6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6-14

处罚对象:

卓红英,郭春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7848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
〕
83
号
      
当事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
,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物流)
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
  
郭春亮
,
男,
广汇物流
2022
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
  
卓红英,女,
广汇物流
2022
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大信所
为上市公司广汇物流提供审计服务未勤勉尽责
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
大信所、郭春亮、卓红英
的要求
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
大信所、郭春亮、卓红英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当事人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信所为广汇物流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会另案查明,2022年,广汇物流通过伪造交付资料等方式提前确认
相关
房地产项目业务收入,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广汇物流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大信所为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业务收入
1,698,113.21
元(不含增值税)。大信所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郭春亮和卓红英。
  
二、大信所在对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广汇物流在2022年
12
月集中提前确认
相关
房地产项目收入,合计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7.65%,收入确认时点临近资产负债表日且金额重大。在广汇物流
2022
年财务报表审计中,大信所已将收入、成本以及存货评估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将收入评估为特别风险,但在相关审计过程中存在以下未勤勉尽责行为:
  
(一)对项目未完工和未交付的明显舞弊迹象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大信所将房地产项目入住交付资料作为广汇物流2022年确认收入的关键审计证据,并以提高查验比例来应对风险,其在审计中对以下明显异常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1.
在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试、控制测试以及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中,大信所查验了项目销售合同和交付资料,但未发现
其获取的房屋交付资料与销售合同上业主签字存在大量不一致。
  
2.
大信所未按计划查看
相关
项目房屋交付现场,仅从广汇物流获取了交付视频,对于该交付视频显示的制作日期早于广汇物流登报公告上的交付日期未予以关注。
  
3.
在实地查看
相关
项目过程中,大信所对住宅楼无房屋门牌号等明显异常未保持应有的注意义务,未能进一步发现项目实际未完工和未交付的情况。
  
大信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
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22
年
1
月
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2019
年修订)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2016
年修订)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设计、执行缺陷
  
1
.
存货监盘程序存在设计缺陷。大信所的
相关
项目存货监盘计划缺乏对抽盘方法、原则、范围的具体计划,且在《存货盘点报告》《存货抽盘记录表》的审计底稿中,仅列示了住宅楼和商业楼的楼号、数量,无具体房号,无法区分抽盘样本属于存货还是已出售的房屋,所设计的程序无法有效确认存货的存在和状况。
  
2
.
未
按审计计划执行相关程序。一是在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试、控制测试以及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中,大信所计划对项目楼宇交接、物业费缴纳等情况进行检查,验证是否已向业主交付。大信所未按计划执行,也未在底稿中说明,相关审计证据无法支持控制活动得到有效执行以及收入确认不存在异常的审计结论。二是在
相关
项目存货监盘程序中,大信所未按计划根据存货明细表实施从财务账到实物的监盘程序,仅观察楼体外观,并随机入户查看,无法确认存货账实相符。且未对盘点范围内的部分住宅楼和车库进行查看,未发现部分道路及车库未完工的情况,未能发现项目实际未完工和未交付。
  
3
.
开发成本审计执行不到位。大信所获取了
相关
项目工程进度款申请表等资料,对于其已关注到的2022
年末门窗安装及采购等工程进度比例较低的异常情况,未有效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项目已完工的审计证据明显不足。
  
大信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2019
年修订)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2016
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
2019
年修订)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费发票、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收款凭证等证据证明。
  
大信所
的上述行为
违反
了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签字注册会计师郭春亮、卓红英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
大信所、郭春亮、卓红英
提出受限于审计手段的有限性、已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和职业怀疑、执行了适当必要的审计程序、没有主观过错且未产生重大影响、量罚过重、审计业务收入认定应当调整等申辩意见
,请求免于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当事人未勤勉尽责,
量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
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1,698,113.21元,并处以
3,396,226.42
元罚款。
  
二、对郭春亮、卓红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
罚没款
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6
月
14
日

ST广物:关于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0-31

处罚对象:

何海,刘栋,宋东升,崔瑞丽,康继东,杨铁军,王国林,王玉琴,赵强,高源,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98 号
────────────────────────
关于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广物,A 股证
券代码:600603;
杨铁军,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赵强,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栋,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高源,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崔瑞丽,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康继东,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王玉琴,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王国林,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
何海,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汇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股东;
宋东升,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总裁。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04 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并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4 号,以下简称
《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公司公告,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ST 广物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控股股东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
在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 2022 年年度、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明,公司通过伪造交付资料等方式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
业收入 2,893,869,277.69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57.65%,虚
增营业成本 2,013,003,854.81 元,虚增利润总额 622,473,759.50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8.52%;2023 年半年度虚增营业收
入 265,437,567.33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9.23%,虚增营业
成本 193,912,657.89 元,虚增利润总额 55,597,753.75 元,占当期
披露利润总额的 15.98%。
2024 年 4 月,公司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
整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和附注》,对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
年度报告进行了更正调整。
(二)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根据《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前期公司未披露控股股东广汇
集团及其关联方 2020 年、2022 年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及后续
年度归还占用资金情况。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资金占用并已解决完毕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存在通过第三方供应商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包括通
过贸易业务及大额采购业务形成的资金占用。其中,2020 年 12
月,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贸易业务的供应商最终转移资
金至关联方的情形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计支付贸易业务合
同款 5.26 亿元,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8.13%,该笔贸
易业务资金已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按照业务合同实现全部回款
5.43 亿元,其中贸易业务毛利润为 0.17 亿元;2022 年 9—12 月,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业务的供应商最终转移资金
至关联方的情形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供应商将采购款中 2.26
亿元直接或间接转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公司 2021 年
经审计净资产的 4.21%,上述金额截至 2023 年 11 月 20 日已全
部归还完毕。截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已收到控股股东因资
金占用产生的利息 650.16 万元。
(三)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根据《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确认房地产项目收入,2022 年对部分房地
产项目提前确认收入,导致 2022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不准
确。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
调整的公告,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更正原因及内容
包括:一是 2020 年 12 月,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贸易业
务的供应商最终转移资金至关联方的情形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该笔贸易业务资金已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按照业务合同实现
全部回款;二是根据客户实际交付情况,对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四
川广汇蜀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蜀信)开发的雪莲天府
小区、四川蜀信持股 70%的子公司新疆御景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开发的御锦城小区的收入确认相关处理予以更正;三是2022
年 9—12 月,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业务的供应商最
终转移资金至关联方的情形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金额截
至 2023 年 11 月 20 日已全部归还完毕。
以上事项导致公司 2020 年资产,2022 年度、2023 年一季度、
2023 年半年度及 2023 年三季度资产、负债、收入、净利润等相
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告显示,在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对前期会
计差错进行更正后,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一季度、2023 年半
年度及 2023 年三季度分别调增总资产 19.13 亿元、23.86 亿元、
26.31 亿元、8.66 亿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 8.81%、10.94%、
11.79%、3.82%;分别调减归母净资产 3.88 亿元、3.89 亿元、4.22
亿元、1.98 亿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 6.84%、6.65%、7.08%、
3.21%;分别调整营业收入-28.94 亿元、-0.44 亿元、-2.65 亿元、
16.76 亿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 57.65%、6.09%、19.23%、80.15%;
分别调整归母净利润-3.88 亿元、-0.13 亿元、-0.34 亿元、1.90 亿
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 71.66%、7.17%、13.17%、43.38%。
此外,根据《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存在不规范情况,原子公司汇融通(成都)供应链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未按要求建立印章管理台账。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金额巨大,多期定期报
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规范,原子公司
未按要求建立印章管理台账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条、第
五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第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3.4 条、
第 4.1.1 条等有关规定 。
公司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及其时任总裁宋东升未能保证公司
独立性,致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相关资金占用事项还导致公司存在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根据
《警示函》的认定,广汇集团及其时任总裁宋东升对相应违规负
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1.1 条、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时任董事长
杨铁军组织、安排实施伪造交付资料等造假行为,导致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长赵强负责公司全盘工作,知悉公司 2022 年度提
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参与涉案房地产项目付款审批,未充分
关注 2023 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公
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
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刘栋负责公司经营层全面工作,知悉公司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参与涉案房地产项目付款审批,
未充分关注 2023 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在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
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
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高源分管公司财务工作,知悉公司 2022 年度
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参与涉案房地产项目付款审批,未充
分关注公司 2023 年半年度确认相关房地产项目业务收入无交付
资料等异常情况,在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
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2022 年年度报
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崔瑞丽分管公司房地产业务,知悉公司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参与涉案房地产项目付款审批,
未充分关注 2023 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在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
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康继东知悉公司 2022 年度提前
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未充分关注 2023 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
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2022 年
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王玉琴知悉公司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
务收入,在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是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监事会主席王国林知悉公司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
业务收入,未充分关注 2023 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
入确认条件,在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
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何海知悉公司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
收入,未充分关注 2023 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
认条件,在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
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公司时任董事长杨铁军、赵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高源作为财务事务具体负责
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康继东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根据
《警示函》的认定,相关责任人对其期内公司 2022 年年报财务
信息披露不准确、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治理不
规范等相应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此外,相关责任人及时任总经理
刘栋,对其任期内公司会计差错违规行为亦负有责任。
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以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
诺。
鉴于相关占用资金已经归还,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违规的不良
影响,对此予以酌情考虑。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主体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
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控股股东时任总裁宋东升,广汇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杨铁军,时任董事长赵强,时任总经理刘栋,
时任财务总监高源,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康继东,时任副
总经理崔瑞丽,时任副总经理王玉琴,时任副总经理何海,时任
监事会主席王国林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杨铁军 5 年内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四川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
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0 月 28 日

ST广物: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0-14

处罚对象:

何海,刘栋,崔瑞丽,康继东,杨铁军,王国林,王玉琴,赵强,高源,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0603 证券简称: ST 广物公告编号: 2024-086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720241002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41)。
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处罚字〔 2024〕 121 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4 年 9 月 3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73)、《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
牌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74)。
2024 年 10 月 1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 2024〕 104 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2
当事人: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物流),住所: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 165 号中信银行大厦。
杨铁军,男, 1963 年 2 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董事长,住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赵强,男, 1973 年 4 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董事长,住址: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刘栋,男, 1981 年 11 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总经理,住址: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高源,女, 1973 年 9 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财务总监,住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崔瑞丽,女, 1972 年 11 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住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康继东,男, 1989 年 12 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王玉琴,女, 1968 年 10 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住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王国林,男, 1964 年 11 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监事会主席,住
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何海,男, 1972 年 10 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住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
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我会)对广
汇物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法制审核,并依
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3
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
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广汇物流通过伪造交付资料等方式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
收入,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广汇物流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
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 2022 年度虚增营业收
入 2,893,869,277.69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57.65%,虚增营业
成本 2,013,003,854.81 元,虚增利润总额 622,473,759.50 元,占当
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8.52% ; 2023 年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265,437,567.33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9.23%,虚增营业成本
193,912,657.89 元,虚增利润总额 55,597,753.75 元,占当期披露
利润总额的 15.98%。
杨铁军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8 月任广汇物流董事长,组织、安
排实施伪造交付资料等造假行为,导致广汇物流 2022 年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
赵强自 2022 年 8 月起任广汇物流董事长,负责广汇物流全盘工
作,知悉广汇物流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参与涉案房
地产项目付款审批,未充分关注 2023 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
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
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刘栋自 2023 年 2 月起任广汇物流总经理,负责广汇物流经营层
全面工作,知悉广汇物流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参与
涉案房地产项目付款审批,未充分关注 2023 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
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
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4
高源自 2019 年 2 月起任广汇物流财务总监,分管广汇物流财务
工作,知悉广汇物流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参与涉案
房地产项目付款审批,未充分关注广汇物流 2023 年半年度确认相关
房地产项目业务收入无交付资料等异常情况,在广汇物流 2022 年年
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崔瑞丽自 2020 年 8 月起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其中 2023 年 2 月
至今分管广汇物流房地产业务,知悉广汇物流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
地产业务收入,参与涉案房地产项目付款审批,未充分关注 2023 年
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 2022 年年
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康继东自 2022 年 8 月起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知
悉广汇物流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未充分关注 2023 年
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 2022 年年
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王玉琴 2017 年 3 月至 2023 年 7 月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知悉广
汇物流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在广汇物流 2022 年年度
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王国林自 2023 年 2 月起任广汇物流监事会主席,知悉广汇物流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未充分关注 2023 年半年度相关
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5
何海自 2022 年 8 月起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知悉广汇物流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未充分关注 2023 年半年度相关房地
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
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广汇物流相关公告、相关房地产项目预售合同、
竣工验收资料、交付资料、财务资料、询问笔录、会议资料、情况说
明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024 年 4 月,广汇物流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
整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和附注》,对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
报告进行了更正调整。
我会认为,广汇物流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广汇物流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是杨铁军、赵强、刘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高源、崔瑞丽、康继东、
王玉琴、王国林、何海。对于广汇物流 2023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赵强、刘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高源、崔瑞
丽、康继东、王国林、何海。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充
分考虑主动纠正及配合我会调查等相关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二、对杨铁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三、对赵强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对刘栋给予警告,并处以 180 万元罚款;6
五、对高源、崔瑞丽、康继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
款;
六、对王玉琴、王国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20 万元罚款;
七、对何海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杨铁军组织、安排实施伪造交付资料等造假行为情节
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
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杨铁军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
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
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
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
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情形。7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
自纠并已整改完毕。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
责任人引以为戒,认真汲取经验教训,积极落实整改,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
有效性,提升财务专业能力,积极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规范
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
健康、稳定发展。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4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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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9-30

处罚对象:

何海,刘栋,崔瑞丽,康继东,杨铁军,王国林,王玉琴,赵强,高源,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04号
当事人: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物流),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杨铁军,男,1963年2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董事长,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赵强,男,1973年4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董事长,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刘栋,男,1981年11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总经理,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高源,女,1973年9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财务总监,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崔瑞丽,女,1972年11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康继东,男,1989年12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王玉琴,女,1968年10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王国林,男,1964年11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监事会主席,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何海,男,1972年10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我会)对广汇物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法制审核,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广汇物流通过伪造交付资料等方式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广汇物流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2年度虚增营业收入2,893,869,277.69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7.65%,虚增营业成本2,013,003,854.81元,虚增利润总额622,473,759.5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8.52%;2023年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265,437,567.33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9.23%,虚增营业成本193,912,657.89元,虚增利润总额55,597,753.7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98%。
杨铁军2020年1月至2022年8月任广汇物流董事长,组织、安排实施伪造交付资料等造假行为,导致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赵强自2022年8月起任广汇物流董事长,负责广汇物流全盘工作,知悉广汇物流2022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参与涉案房地产项目付款审批,未充分关注2023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刘栋自2023年2月起任广汇物流总经理,负责广汇物流经营层全面工作,知悉广汇物流2022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参与涉案房地产项目付款审批,未充分关注2023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高源自2019年2月起任广汇物流财务总监,分管广汇物流财务工作,知悉广汇物流2022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参与涉案房地产项目付款审批,未充分关注广汇物流2023年半年度确认相关房地产项目业务收入无交付资料等异常情况,在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崔瑞丽自2020年8月起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其中2023年2月至今分管广汇物流房地产业务,知悉广汇物流2022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参与涉案房地产项目付款审批,未充分关注2023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康继东自2022年8月起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知悉广汇物流2022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未充分关注2023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王玉琴2017年3月至2023年7月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知悉广汇物流2022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在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王国林自2023年2月起任广汇物流监事会主席,知悉广汇物流2022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未充分关注2023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何海自2022年8月起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知悉广汇物流2022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未充分关注2023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广汇物流相关公告、相关房地产项目预售合同、竣工验收资料、交付资料、财务资料、询问笔录、会议资料、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024年4月,广汇物流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和附注》,对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更正调整。
我会认为,广汇物流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杨铁军、赵强、刘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高源、崔瑞丽、康继东、王玉琴、王国林、何海。对于广汇物流2023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赵强、刘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高源、崔瑞丽、康继东、王国林、何海。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主动纠正及配合我会调查等相关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杨铁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对赵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刘栋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
五、对高源、崔瑞丽、康继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六、对王玉琴、王国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0万元罚款;
七、对何海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杨铁军组织、安排实施伪造交付资料等造假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杨铁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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