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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赛智联(60060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0 48762.43 6324.04 9.84 155.96 1.27
2024-11-19 49362.84 4678.12 8.57 129.41 0
2024-11-18 48397.10 5034.58 10.87 160.88 5.95
2024-11-15 49640.70 6608.53 5.05 80.80 0.10
2024-11-14 53095.60 16322.07 12.32 205.62 0.52
2024-11-13 64049.95 22980.53 11.90 213.60 2.30
2024-11-12 60128.98 18673.44 9.74 166.16 0.08
2024-11-11 62433.83 26395.08 9.89 171.20 0.30
2024-11-08 60823.15 14202.85 10.58 171.93 1.50
2024-11-07 71401.27 22501.45 9.38 154.58 0.03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6 50717.43 47.210
2 基金 11 855.93 0.797
2024-06-30 1 其他 7 50595.07 47.096
2 基金 114 2502.61 2.330
2024-03-31 1 其他 4 47840.13 44.531
2 保险 4 2667.24 2.483
3 基金 8 340.71 0.317
2023-12-31 1 其他 4 47741.49 44.440
2 基金 123 3891.40 3.622
3 保险 4 3254.98 3.030
2023-09-30 1 其他 3 47229.90 43.963
2 基金 34 3606.53 3.357
3 保险 1 1010.58 0.94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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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12-12 8.50 8.50 0 245.09 2083.27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市心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心北路证券营业部

2019-08-20 7.36 7.33 0.41 118.44 871.72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17-01-04 8.63 9.61 -10.20 27.08 233.70

买方: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龙华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龙华西路证券营业部

2014-10-27 5.70 6.44 -11.49 70.00 399.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总部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证券营业部

2014-10-27 5.70 6.44 -11.49 42.00 239.4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总部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证券营业部

2014-10-24 5.72 6.33 -9.64 50.00 286.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总部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总部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7-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胡晓明)
发文单位 广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胡晓明
公告日期 2020-05-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慕忠魁、吴健彪)
发文单位 广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吴健彪,慕忠魁
公告日期 2019-10-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云赛智联关于公司董事长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黄金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胡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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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7-10

处罚对象:

胡晓明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广西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7月10日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胡晓明)
文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胡晓明) 
当事人:胡晓明,男,1963年9月出生,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胡晓明内幕交易“云赛智联”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胡晓明的申请,我局于2020年6月9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胡晓明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胡晓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相关内幕信息的形成、公开过程及知情人
云赛智联2016年前后一直在实施行业并购战略。2016年7月、8月左右,云赛智联开始接触北京信诺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8月更名为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诺时代)。
2016年9月,云赛智联总经理翁某青、副总经理赵某鸿、时任云赛智联战略企划部总经理蒋某到信诺时代拜访,向时任信诺时代控股股东、董事长谢某和时任信诺时代副总裁张某宇提出并购意向,谢某、张某宇同意开展商谈。
2016年9月21日,云赛智联与信诺时代及其股东就云赛智联投资并购信诺时代事项签订《保密协议》。
2016年12月14日,云赛智联赵某鸿、曹某海(2016年11月接任蒋某职务)到信诺时代与谢某、张某宇、时任信诺时代首席运营官朱某斌就收购方式、交易价格等进行商谈,对交易价格不超过信诺时代PE的15倍有了共识,并提出现金收购、发行股份收购、发行股份加支付现金收购3种收购方式供选择。
2017年1月9日,信诺时代谢某、张某宇到云赛智联进行商谈,就收购方式、价格等达成初步意向。云赛智联此次收购事项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董事总经理陈某来、执行董事王某、并购融资部助理董事蒋某琳参加商谈。
2017年1月10日,云赛智联控股股东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听取云赛智联关于收购信诺时代情况汇报,同意云赛智联继续推进收购工作。
2017年1月18日,信诺时代与云赛智联管理层再次就收购事项进行商谈,并达成最终意向。
2017年1月20日,谢某代表信诺时代股东签订同意云赛智联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信诺时代100%股份的承诺函。
2017年2月3日下午股市收市后,云赛智联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向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从2月6日起停牌。
2017年2月6日,云赛智联发布《云赛智联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2017年5月9日,云赛智联发布《云赛智联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等公告,明确云赛智联将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信诺时代100%股份,作价为21,800.00万元。其中,发行股份20,761,902股、支付现金4,360.00万元。“云赛智联”股票当日复牌。
云赛智联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信诺时代100%股份的事项,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需要编制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等文件,并履行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和中国证监会审核程序,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该信息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6年12月14日形成,2017年2月6日公开。
胡某阳时任国泰君安并购融资部助理董事,是上述云赛智联收购事项项目组成员。2017年1月11日,同为该项目组成员的蒋某琳告知胡某阳云赛智联收购项目年后启动,并通过微信将与云赛智联收购事项有关的两个文件《INESA:关注问题及时间安排》《INESA方案概述及关注问题》发送给胡某阳。两份文件对云赛智联收购包含信诺时代在内的相关公司股份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信息进行了明确,对关注的问题、各阶段的工作、时间预计等予以明确并做出初步安排。胡某阳在微信中打开上述文件进行了审阅。综上,胡某阳属于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1月11日。
二、胡晓明内幕交易“云赛智联”股票情况
(一)“胡晓明”证券账户交易“云赛智联”股票情况
胡晓明使用其开立于华泰证券合肥长江东大街证券营业部(后变更为华泰证券合肥怀宁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在2017年1月16日,通过其本人手机号码下单,单笔委托买入“云赛智联”股票58,200股,成交金额530,318.66元。2017年1月17日全部卖出上述股票,收回资金536,530.61元,盈利6,211.95元。
(二)“胡晓明”证券账户资金情况
胡晓明购买“云赛智联”股票的资金来源于2017年1月12日上海锦林厨具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转入的500,000元及证券账户自有资金30,318.66元。胡晓明称,500,000元资金是其朋友上海锦林厨具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程某兵归还的借款。
(三)胡晓明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胡某阳联络情况
胡晓明是内幕信息知情人胡某阳的父亲,二人未共同居住,但日常通话联络较多,2017年1月期间,双方通话15次,联系密切。其中,胡晓明买入“云赛智联”股票前的2017年1月12日19时49分,胡晓明主叫胡某阳,双方通话12分钟。
(四)“胡晓明”证券账户交易“云赛智联”股票行为明显异常,未能提供合理解释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胡晓明”证券账户系首次交易“云赛智联”股票,此期间前后均未交易过该股票。2017年1月12日,胡晓明与胡某阳通话后,第二日即将50万元资金全部转入证券账户,资金转入证券账户后第二个交易日即一次性全部委托买入“云赛智联”一只股票,占其证券账户可动用资金的99.72%,买入意愿坚决。胡晓明资金转入、股票买入等行为时点紧凑,与胡某阳知悉内幕信息以及两人联络时点高度吻合。胡晓明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未能提供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相关公告、通讯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资料、询问笔录以及书面说明和协议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胡晓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胡晓明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胡某阳系父子关系,且2017年1月是春节前后,父子间多次通话符合常理,仅凭通话记录不能证明胡晓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第二,胡晓明2017年1月16日买入“云赛智联”股票,2017年1月17日就全部卖出,该交易行为不能达到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第三,2017年1月16日,胡晓明名下有华泰证券、广发证券等多个证券账户,总持仓规模较大,但并未通过融资或清仓其他股票甚至杠杆等方式购买“云赛智联”股票,认定为买入意愿强烈不符合客观情形。第四,胡晓明购买“云赛智联”股票的资金来源于他人还款,并非获得内幕信息后突击借钱交易。第五,胡晓明长期在上市公司或关联公司担任高管人员,具备上市公司董秘资格,对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非常清楚,不可能明知违法还以自己的账户内幕交易。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2月6日。胡晓明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胡某阳系父子关系,通话记录证明二人在上述期间有频繁的联络。第二,2017年1月12日19时49分,胡晓明与胡某阳通话12分钟;1月13日11时58分,胡晓明向证券账户转款50万元;1月14日、15日为周末,非交易日;1月16日10时41分,胡晓明将上述50万元资金全部委托买入“云赛智联”股票。上述通话联络、资金转入证券账户、委托买入等行为时点紧凑,可以认定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2017年1月17日卖出“云赛智联”股票的行为不影响对其买入行为的认定。第三,根据胡晓明在调查阶段的询问笔录,其名下有广发证券、华泰证券、光大证券3个证券账户,其中广发证券、光大证券账户是由其妻朱某英管理,华泰证券账户由其本人操作。2017年1月16日,胡晓明华泰证券账户资产余额较大,但其中绝大部分为其他股票持仓,当日可动用资金仅有53.18万元,而其动用其中53.03万元一次性全部委托买入“云赛智联”股票,占其证券账户可动用资金的99.72%,上述买入行为属该账户首次买入“云赛智联”股票,足以认定其买入意愿坚决。第四,胡晓明买入“云赛智联”股票的资金来源于他人还款的情节并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第五,胡晓明的职业身份与其内幕交易行为无关,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
   综上,胡晓明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胡某阳系父子关系,且在内幕信息公开前频繁联络,其交易“云赛智联”股票的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认定其内幕交易行为成立无误。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胡晓明违法所得6,211.95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0年7月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慕忠魁、吴健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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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5-13

处罚对象:

吴健彪,慕忠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慕忠魁、吴健彪) 
当事人:慕忠魁,男,1972年11月出生,住址:吉林省长春市。
吴健彪:男,1972年4月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慕忠魁、吴健彪内幕交易“云赛智联”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慕忠魁、吴健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相关内幕信息的形成、公开过程及知情人
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赛智联)2016年前后一直在实施行业并购战略。2016年7月、8月左右,云赛智联开始接触北京信诺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8月更名为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诺时代)。
2016年9月,云赛智联总经理翁某青、副总经理赵某鸿、时任云赛智联战略企划部总经理蒋某到信诺时代拜访,向时任信诺时代控股股东、董事长谢某和时任信诺时代副总裁张某宇提出并购意向,谢某、张某宇同意开展商谈。
2016年9月21日,云赛智联与信诺时代及其股东就云赛智联投资并购信诺时代事项签订《保密协议》。
2016年12月14日,云赛智联赵某鸿、曹某海(2016年11月接任蒋某职务)到信诺时代与谢某、张某宇、时任信诺时代首席运营官朱某斌就收购方式、交易价格等进行商谈,对交易价格不超过信诺时代PE的15倍有了共识,并提出现金收购、发行股份收购、发行股份加支付现金收购3种收购方式供选择。
2017年1月9日,信诺时代谢某、张某宇到云赛智联进行商谈,就收购方式、价格等达成初步意向。云赛智联此次收购事项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董事总经理陈某来、执行董事王某、并购融资部助理董事蒋某琳参加商谈。
2017年1月10日,云赛智联控股股东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听取云赛智联关于收购信诺时代情况汇报,同意云赛智联继续推进收购工作。
2017年1月18日,信诺时代与云赛智联管理层再次就收购事项进行商谈,并达成最终意向。
2017年1月20日,谢某代表信诺时代股东签订同意云赛智联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信诺时代100%股份的承诺函。
2017年2月3日下午股市收市后,云赛智联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向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从2月6日起停牌。
2017年2月6日,云赛智联发布《云赛智联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2017年5月9日,云赛智联发布《云赛智联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等公告,明确云赛智联将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信诺时代100%股份,作价为21,800.00万元。其中,发行股份20,761,902股、支付现金4,360.00万元。“云赛智联”股票当日复牌。
云赛智联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信诺时代100%股份的事项,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需要编制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等文件,并履行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和中国证监会审核程序,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该信息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6年12月14日形成,2017年2月6日公开。
在云赛智联收购信诺时代股份前,吴健彪持有信诺时代13.85%股份,为信诺时代的第三大股东,是本次云赛智联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信诺时代100%股份的交易对方之一。吴健彪在接受调查询问时称:“之后2017年1月我在海南的时候,谢某电话告诉我云赛智联收购北京信诺的事成了,并告诉我收购方式是20%现金、80%股份,作价2.18亿”;谢某在接受调查询问时称:“到2017年1月,与云赛智联达成合作意向后,我把相关情况告诉了北京信诺的其他股东,征得他们同意后,才签了承诺协议,支付保证金”。谢某提供的手机通话详单显示,2017年1月期间,其只在1月14日13时23分和13时30分与吴健彪使用的1860XXXX485手机号码有通话联络;吴健彪提供的手机通话详单显示,2017年1月14日其在海南海口,与吴健彪和谢某上述说法吻合。综上,吴健彪属于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1月14日。
二、慕忠魁、吴健彪使用“慕忠魁”证券账户共同内幕交易“云赛智联”股票情况
(一)“慕忠魁”证券账户交易“云赛智联”股票情况
“慕忠魁”证券账户2014年3月4日开立于国金证券上海奉贤区金碧路证券营业部,慕忠魁承认其本人实际控制使用该账户。2017年1月20日至2月3日期间,慕忠魁通过其本人手机号码下单,共计买入“云赛智联”股票327,400股,成交金额2,991,521元,2018年11月、12月分两笔全部卖出上述股票,收回资金1,692,400元,对应亏损1,299,121元。
(二)“慕忠魁”证券账户资金情况
2017年1月20日至2月3日期间,慕忠魁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收到高某生等8个个人银行账户转入及现金存款2,988,000元,加上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原有资金4,000元,合计2,992,000元,均转入其证券账户中,用于购买“云赛智联”股票。上述资金中,有2笔直接来源于吴健彪银行账户转账,其中一笔是2017年1月20日转入500,000元,一笔是2017年1月24日转入88,000元,共计转入588,000元。全部卖出“云赛智联”股票后,慕忠魁将上述2,988,000元资金中除吴健彪转入的588,000元外的剩余2,400,000元资金全部原数返还资金提供人。截至2019年6月21日调查调取银行账户资料日,慕忠魁未返还吴健彪的588,000元资金。
(三)慕忠魁与吴健彪联络情况
2017年1月、2月,吴健彪使用的1860XXXX485手机号码与慕忠魁名下1364XXXX228、1868XXXX885手机号码有46次通话联络记录。其中,2017年1月14日18时53分、19时03分,吴健彪、慕忠魁两人存在2次通话联络。1月20日至2月3日,“慕忠魁”证券账户买入“云赛智联”股票期间,两人有27次通话联络记录,明显高于其他月份,存在频繁异常联络。此外,部分资金提供人在向慕忠魁银行账户转款前,与吴健彪存在通话联络。
(四)“慕忠魁”证券账户交易“云赛智联”股票行为明显异常,未能提供合理解释
“慕忠魁”证券账户在买入“云赛智联”股票前,股票交易频繁,但交易量、交易额较小,而交易“云赛智联”股票的交易量、交易额较其他股票明显放大,与以往交易习惯存在明显差异。在买入“云赛智联”股票过程中,收到资金提供人银行账户汇入及现金存入的资金后,即在当日或者次日全部转入证券账户用于买入“云赛智联”单只股票,合计买入金额占其证券账户可动用资金的99.98%,当委托价格较低未成交时,“慕忠魁”证券账户在短时间内即以更高价格委托买入“云赛智联”股票,买入意愿强烈,且在敏感期内未卖出“云赛智联”股票,表现出突击性、集中性和单向性。慕忠魁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未能提供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相关公告、通讯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资料、询问笔录以及书面说明和协议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吴健彪与慕忠魁存在频繁异常的通话联络,内幕信息知情人吴健彪提供资金,慕忠魁操作涉案账户,共同交易“云赛智联”股票的行为明显异常,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慕忠魁、吴健彪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同交易“云赛智联”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慕忠魁、吴健彪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0年5月9日

云赛智联关于公司董事长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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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10-25

处罚对象:

黄金刚

  证券代码:600602          股票简称:云赛智联            编号:临2019-027
           900901                     云赛 B 股
                     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长黄金刚先生兼任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董事长,飞乐音响因涉嫌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
局)已于近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沪证监处罚字[2019]8
号),上海证监局拟给予黄金刚先生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因该事先告知书是对黄金刚先生作为飞乐音响时任董事长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而受到拟处罚事项的告知,此处罚事项与本公司无关,公司生产经营未受
到任何影响。
    特此公告。
                                                  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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