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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医疗(60058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12 26171.42 423.28 18.77 386.12 0.06
2024-04-11 26789.49 829.68 20.03 417.25 0.37
2024-04-10 26331.07 682.90 20.48 431.54 2.44
2024-04-09 27934.38 849.82 22.90 490.09 4.35
2024-04-08 28707.76 4364.07 28.22 585.87 11.40
2024-04-03 26409.52 656.16 27.20 625.63 1.61
2024-04-02 26870.87 928.01 25.61 587.78 3.69
2024-04-01 26962.45 2547.97 23.51 543.34 10.28
2024-03-29 25325.76 1360.20 14.95 341.78 0.89
2024-03-28 24977.73 477.34 24.70 562.45 3.52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其他 6 13637.57 30.759
2 基金 303 11182.11 25.221
2023-09-30 1 其他 3 14822.49 33.432
2 基金 24 4660.73 10.512
2023-06-30 1 其他 6 14182.05 35.150
2 基金 278 12775.71 31.665
2023-03-31 1 其他 3 13629.86 33.782
2 基金 35 6020.17 14.921
2022-12-31 1 其他 7 14207.68 35.214
2 基金 129 8424.45 20.88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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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8-28 25.53 24.26 5.23 16.09 410.74

买方: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28 25.53 24.26 5.23 22.68 578.99

买方: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花园石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28 24.26 24.26 0 21.39 518.82

买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1-20 25.83 25.83 0 133.97 3460.35

买方: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2-06-09 18.96 18.96 0 11.40 216.14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2-06-06 18.16 19.28 -5.81 13.20 239.71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文诚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国睿大厦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12-31 处罚类型 警告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许尚峰、总经理赵勇、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财祥、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高秀华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财祥,许尚峰,赵勇,高秀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8-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袁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袁渊
公告日期 2019-10-0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方怡平,李健,杨远志,罗在疆,苏晓东,邱家山,阳仲武,隋涌,魏旭航
公告日期 2019-10-0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季跃相,李财祥,赵毅新,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许尚峰、总经理赵勇、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财祥、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高秀华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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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2-31

处罚对象:

李财祥,许尚峰,赵勇,高秀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22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增公告,因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另经查明,公司扣非后净利润由盈转亏,系因联营企业华检医疗财务数据调整所致,公司业绩预告时无法预见其财务数据审计情况,相关情节可酌情考虑。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许尚峰、总经理赵勇、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财祥、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高秀华予以口头警告。2、整改措施公司收到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信息披露业务加强培训、深入学习;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内部责任机制、提高内部管理规范,避免类似事项再次发生。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袁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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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8-06

处罚对象:

袁渊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袁渊)
  〔2021〕49号
   
    
  当事人:袁渊,男,1983年7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袁渊操纵证券市场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袁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袁渊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从相关人员自认及指认、资金往来、账户组开户情况、身份关系、交易终端地址、交易行为特征,可以认定在2018年3月27日到5月8日期间,袁渊实际控制使用裴某周、马某欣、邱某狮、代某飞、庄某桐、罗某贤、江某槟、陈某龙、张某伟、方某宏等1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进行证券交易。
  二、袁渊操纵“新华医疗”情况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在2018年3月27日到4月9日期间,袁渊存在控制使用马某欣、代某飞、邱某狮、庄某桐、罗某贤、江某槟、裴某周等七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新华医疗”股票的行为。在8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持有“新华医疗”流通股占流通股本比例均值为1%。
  在8个交易日中,上述账户组有7天申买笔数在2笔以上,有6天申买排名第一。账户组期间日买入成交占比均值为31%,账户组期间日买入成交占比最高值为49%;账户组期间日卖出成交占比均值为27%,账户组期间日卖成交占比最高值为55%。上述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账户申买数量比例超过30%的天数有7天,且最高占比达到100%;上述账户组连续竞价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占连续竞价市场成交量超过20%的天数5天,且最高占比达到42.99%。操纵期间股票与对应板块综指存在偏离。期间股价涨跌幅为6.59%,对应板块综指涨跌幅为0.15%,期间涨跌幅与对应板块综指的偏离值为6.44个百分点。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在2018年3月27日到4月9日期间,袁渊共计有4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新华医疗”,其中1个交易日账户组对倒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达到19%。
  上述账户组在操纵期间内,竞价买入“新华医疗”12,178,786股,买入总成交金额190,866,320.13元,竞价全部卖出持有股总成交金额192,358,259.88元,经计算,实际盈利1,153,498.26元。
  三、袁渊操纵“第一医药”情况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在2018年4月19日至5月8日期间,袁渊存在控制使用马某欣、邱某狮、江某槟、陈某龙、张某伟、方某宏等六个账户连续交易“第一医药”股票的行为。在12个交易日内,账户组期间持流通股占流通股本比例均值为1%。
  在12个交易日内,上述账户组有11个交易日申买笔数在2笔以上,有9个交易日申买排名第一。账户组期间日买入成交占比均值为34%,账户组期间日买入成交占比最高值为58%;账户组期间日卖出成交占比均值为26%,账户组期间日卖成交占比最高值为58%。上述账户组连续竞价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账户申买数量超过30%的天数有9天,且最高占比达到96.52%;连续竞价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占连续竞价市场成交量超过20%的天数为7天,且最高占比达到43.49%。操纵期间股票与对应板块综指存在偏离。“第一医药”股票涨跌幅为10.77%,对应板块综指涨跌幅为2.27%,期间涨跌幅与对应板块综指的偏离值为8.5个百分点。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在2018年4月19日至5月8日期间,袁渊共计有4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第一医药”。当日账户组内对倒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占12个交易日的25%,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最高达到20%。
  上述账户组在操纵期间内,竞价买入“第一医药”股票13,733,064股,买入总成交金额175,123,680.96元,竞价全部卖出持有股卖出总成交金额175,564,644.94元。经计算,实际盈利168,346.90元。
  综上,袁渊操纵“新华医疗”“第一医药”股票盈利合计1,321,845.16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袁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了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涉案账户不应当认定为一个组。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账户的交易决策指挥是受某一主体实际控制;袁渊既没有这方面的专业能力,也缺乏与案涉交易相应的资金实力;袁渊本人也明确否认自己控制涉案证券账户;涉案账户交易的IP和MAC均不具有唯一性特征;袁渊未向涉案账户提供过资金,也未从涉案账户获得任何资金收益。
  第二,袁渊不是涉案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本案中,袁渊取得相关账户和资金经手后均转手给其父亲袁某伦做资金拆借之用。袁渊不是涉案账户的交易下单人或指挥决策者,与账户的资金往来没有关系,与账户没有利益关系,也不认识账户的名义所有人,相关账户名义所有人也没有指认袁渊是账户的使用人。
  第三,本案法律适用错误。基于上述主张,袁渊在本案中仅为配资经办人,不是操纵行为的主体。涉案交易不存在对倒交易,无法认定存在“自买自卖”的操纵手法。相关交易数据不应合并计算,单个账户交易不满足认定股票操纵的相关指标。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我会认定涉案账户为一个账户组有足够的事实、证据支持。本案中,涉案证券账户之间存在开户日期、开户营业部相同的情况,部分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之间存在开户日期、开户地相同的情况,且证券账户和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存在新开立的情况,部分账户资金存在同期集中划转的情况。涉案10个账户中,有8个账户的交易终端存在相同的MAC地址记录,全部账户均存在使用共同网段IP地址的情况。
  当事人主张其自行使用2个不同的华为无线网卡做证券交易显示的MAC地址一致的问题,我会认为,在我会多次要求下,当事人未提供其本人或其父亲袁某伦日常使用电脑或其在涉案交易期间使用的硬件设备予以证明其实际操作地址与涉案账户组的交易终端是否匹配,当事人自行购买的网卡并非其在涉案交易期间使用的设备,仅凭事后购买的两张与本案无关的网卡不足以排除涉案账户之间存在强关联的事实。
  第二,我会认定袁渊实际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有足够的事实、证据支持。根据相关当事人指认和袁渊自认,涉案账户均是按照袁渊的要求开立后交给袁渊,而袁渊主张所有账户均转交给其父亲袁某伦使用。在袁某伦已经过世的情况下,综合袁某伦本人的文化水平、身体状况、去世前住院情况等因素,袁某伦本人生前并不具备控制使用涉案账户交易股票的可能。我会在听证程序中,要求袁渊就其父亲使用涉案账户从事借贷活动的主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袁渊未能提供任何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交易资金并非本人提供、与账户没有利益关系等理由,不是认定账户组控制主体的必要条件,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
  第三,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袁渊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用连续交易、对倒等手段操纵“新华医疗”“第一医药”股价,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本案法律适用正确。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袁渊操纵“新华医疗”“第一医药”股票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321,845.16元,并对袁渊处以3,965,535.48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7月2日

关于对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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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10-09

处罚对象:

方怡平,李健,杨远志,罗在疆,苏晓东,邱家山,阳仲武,隋涌,魏旭航

关于对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股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隋涌,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对方; 
邱家山,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对方; 
苏晓东,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对方; 
魏旭航,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重大资产重
-2- 
 
组交易对方; 
罗在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对方; 
李健,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对方; 
方怡平,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对方; 
杨远志,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对方; 
阳仲武,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对方。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医
疗或公司)股东隋涌、邱家山、苏晓东、魏旭航、罗在疆、李健、
方怡平、杨远志、阳仲武(以下简称隋涌等9名自然人)作为成
都英德生物制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英德或标的资
产)的原主要股东和新华医疗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在公司收
购成都英德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2014年11月,新华医疗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成
都英德85%股权。成都英德高管层和核心人员隋涌等9名自然人
获得公司股份4,736,708股并承诺:成都英德2014年至2017年
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800万元、4,280万元、4,580万元、4,680
-3- 
 
万元,相关股份根据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分批解锁;如成都英德未
达到上述业绩承诺,隋涌等9名自然人应当进行业绩补偿,且各
自然人之间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新华医疗年度报告和相关公告,成都英德2014 年至
2017 年实现净利润分别为3,163.35 万元、3,252.24 万元、
-5,057.83万元、-4,593.45万元,连续4年都未实现业绩承诺,
且合计实现金额为-3,235.69万元,与业绩承诺金额之间的差额
巨大。在业绩不达标后,隋涌等9名自然人迟迟不履行业绩补偿
义务。其中,2015 年,股东邱家山、魏旭航、罗在疆、李健、
阳仲武至今仍未支付业绩补偿款;此后,2016、2017 年,隋涌
等9名自然人均未支付相应业绩补偿款。 
此外,因公司已申请对隋涌等9名自然人所持有的全部新华
医疗股票和成都英德12.16%股权进行了司法冻结,公司已对相
关资产进行了会计处理和确认。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上述
资产的公允价值合计为 5,121.46 万元。 
隋涌等9名自然人未能审慎、客观地对成都英德进行业绩预
测,未能有效配合并保障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
信息,使合理依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的投资者对成都英德及上市
公司未来业绩产生强烈预期,但成都英德连续4年未实现业绩承
诺。此外,隋涌等9名自然人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损害了公司
利益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4- 
 
隋涌等9名自然人作为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方,理应在具备充
分依据的基础上,客观、谨慎地进行业绩承诺,但相关责任人未
能审慎客观地对标的资产进行业绩预测,未能有效配合并保障上
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可能对合理依赖法定
信息披露文件的投资者产生误导;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损害了
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上述责任人的相关行为违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2.1条、第2.6条、第2.23条及第11.12.1条等相关规定。 
(二)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对本单纪
律处分事项进行了审核,其间根据相关责任人的申请举行了听
证。隋涌等9名自然人主要申辩理由如下: 
一是造成成都英德未完成业绩承诺的原因主要属于事前无
法预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形。2014年至2017年,成都英
德所处市场环境发生一致性评价等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如药物
一致性评价的开展导致下游客户对成都英德的产品需求和资金
投入大幅下降,相关核查政策逐渐深入也导致下游制药企业施工
建设进度与成都英德的交货验收受到较大影响。上述情况是导致
成都英德未完成盈利预测的主要原因。 
二是交易双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
预测补偿协议》是不平等协议,仅约定了隋涌等9名自然人的利
润目标和补偿义务,却没有对新华医疗应给予的资金、业务支持
及经营权归属问题作出约定,也未对隋涌等9名自然人所获得的
-5- 
 
新华医疗股份价值进行保值约定。同时,隋涌认为,股价大幅下
跌造成的补偿金额远超对价金额让其不具有支付能力,属于合同
中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不构成违约。 
三是隋涌等9 名自然人同意在其所持有的未解禁股票价格
回升后用于支付业绩补偿款,并同意将所持有的剩余成都英德股
权按双方确认的价格转让用以支付业绩补偿款。 
(三)纪律处分决定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充分审议纪律处分建议及相关责任人
的申辩意见后认为,2015年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政策和2017
年国家相关核查政策客观上对成都英德的生产经营产生了不利
影响,国家相关新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相关责任人对标的资产
未来盈利情况的合理估计。同时,隋涌等9名自然人承诺用其所
持有的全部新华医疗股票和剩余成都英德股权进行业绩赔付,也
属于一种积极承担责任的表现。该申辩理由可酌情予以采纳,但
不足以免除相关责任人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审慎及不履行业绩补
偿承诺的责任。此外,相关责任人提出股价大幅下跌等理由,不
影响对其违规责任的认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对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隋涌、邱家
山、苏晓东、魏旭航、罗在疆、李健、方怡平、杨远志、阳仲武
予以通报批评。 
-6-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及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应引以为戒,在从事
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
行公开承诺,保障上市公司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对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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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10-09

处罚对象:

季跃相,李财祥,赵毅新,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 86 号
───────────────
关于对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新华医疗,
A 股证券代码: 600587;
赵毅新, 时任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季跃相, 时任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董事会
秘书;
李财祥, 时任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
财务负责人。-2-
一、上市公司等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14 年 4 月 19 日及 8 月 6 日,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医疗或公司)分别披露了《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修订稿)》,以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成都英德生物制药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成都英德) 85%股权。交易对方隋涌、邱家山、苏晓东、
魏旭航、罗在疆、李健、方怡平、杨远志、阳仲武等 9 名自然人
(以下简称隋涌等 9 名自然人) 承诺: 成都英德 2014 年至 2017
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3,800 万元、 4,280 万元、 4,580 万元、 4,680
万元,相关股份根据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分批解锁; 如成都英德未
达到上述业绩承诺, 隋涌等 9 名自然人应当进行业绩补偿,且各
自然人之间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新华医疗年度报告和相关公告,成都英德 2014 年至
2017 年实现净利润分别为 3,163.35 万元、 3,252.24 万元、
-5,057.83 万元、 -4,593.45 万元,连续 4 年都未实现业绩承诺,
且合计实现金额为-3,235.69 万元,与业绩承诺金额之间的差额
巨大。在业绩不达标后,交易对方隋涌等 9 名自然人至今仍未履
行业绩补偿义务。
公司理应在具备充分依据的基础上,客观、谨慎地对交易标
的资产进行评估和预测工作。但相关方对标的资产未来盈利预测
情况与实际实现情况相差巨大,使合理信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的-3-
投资者对成都英德及上市公司的未来业绩产生强烈预期, 而最终
标的资产又连续 4 年未实现业绩承诺。公司有关重组盈利预测的
信息披露不审慎,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中,对交易标的未来盈利的
评估和预测是整个交易的核心,市场和投资者对此高度关注,相
关业绩承诺和盈利预测信息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
响。而公司未能对相关盈利预测予以审慎合理预测,导致预测情
况与实际实现情况差距巨大,相关预测性信息披露可能对投资者
产生误导。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6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赵毅新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
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季跃相、 时任董事会秘书兼
财务负责人李财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未能勤勉尽
责,对公司上述披露资产重组预测性信息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
述责任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
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对本单纪
律处分事项进行了审核,其间根据相关责任人的申请举行了听
证。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4-
一是新华医疗收购成都英德是基于制药装备板块全产业链
布局而进行的产业并购,公司及相关人员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
夸大事实或者为操纵股价等进行盲目并购的情形; 成都英德作出
的业绩预测是合理的,业绩预测信息的编制与披露已履行了严格
的审批程序,也已充分披露业绩预测的依据和过程。
二是造成成都英德未完成业绩承诺的原因主要属于事前无
法预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形。 2014 年至 2017 年,成都英
德所处市场环境发生一致性评价等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 如, 药
物一致性评价的开展导致下游客户对成都英德的产品需求和资
金投入大幅下降, 相关核查政策逐渐深入也导致成都英德对下游
制药企业的施工建设进度与交货验收受到较大影响。 上述情况是
导致成都英德未完成盈利预测的主要原因, 公司在盈利预测前不
能合理预见并避免; 同时, 受上述政策变动等因素影响,同行业
其他公司业绩也出现大幅下滑。
三是新华医疗在收购成都英德未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且
不强制业绩对赌的情况下,采取发行股份为主的并购方式,在很
大程度上降低了新华医疗的并购风险,并设置了 4 年业绩承诺期
限且股份分批解禁、双倍差额补偿标准且未设置补偿额上限等较
市场惯例更为严格的业绩对赌方案。
四是李财祥不应对担任董事会秘书前的相关信息披露承担
责任。李财祥系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本次重组方案后担任董
事会秘书,其担任董事会秘书后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议披露的重组
相关文件(修订稿)与其担任董事会秘书前公司披露的重组相关-5-
文件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主要是补充披露评估报告备案情况和更
新最新一期财务数据。
(三)纪律处分决定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充分审议纪律处分建议及相关责任人
的申辩意见后认为: 一是主观过错状态不影响对违规事实的认
定,不得以无主观故意为由免责。二是李财祥在上任后参与了对
本次重组相关文件修订稿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且并未对重组相关
预测性信息披露事项提出异议;其在此之前是否担任董事会秘书
及董事会对重组相关文件的修订内容等都不能成为其免责的依
据。 三是2015年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政策和2017年国家相关核
查政策客观上对成都英德生产经营产生了不利影响,国家相关新
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对收购标的未来盈利情况的合理估
计,该申辩理由可酌情予以采纳,但不足以免除公司及相关责任
人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审慎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
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
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
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赵毅新、 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季跃相、
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李财祥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6-
的规定,规范运作,审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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