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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珠(60056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0-06-01 18565.05 0 0.05 0.06 0
2020-05-29 18586.63 117.64 0.05 0.06 0
2020-05-28 18678.10 140.29 0.05 0.06 0
2020-05-27 18643.73 91.30 0.05 0.06 0
2020-05-26 19009.49 135.25 0.05 0.06 0
2020-05-25 19501.68 213.53 0.05 0.06 0
2020-05-22 19513.78 234.21 0.05 0.06 0
2020-05-21 20123.11 32.04 0.05 0.07 0
2020-05-20 20196.70 12.15 0.05 0.07 0
2020-05-19 20458.62 130.73 0.05 0.07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6 56220.14 33.684
2024-06-30 1 其他 6 56240.71 33.696
2024-03-31 1 其他 6 56240.71 33.696
2023-12-31 1 其他 6 59785.18 35.820
2023-09-30 1 其他 6 60238.30 36.091
2 券商 1 1200.00 0.71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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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9-02 1.25 1.29 -3.10 50.00 62.50

买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中国凤凰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中国凤凰大厦证券营业部

2024-08-30 1.24 1.32 -6.06 50.00 62.00

买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中国凤凰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中国凤凰大厦证券营业部

2023-03-07 1.74 1.81 -3.87 30.00 52.2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猎德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猎德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0-09-15 1.56 1.56 0 40.00 62.4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滨路证券营业部

2020-09-15 1.56 1.56 0 42.00 65.52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滨路证券营业部

2020-09-15 1.56 1.56 0 40.00 62.4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滨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滨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5-3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中珠:关于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朗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股东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黄新浩,黄超,深圳市朗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0-1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中珠:关于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德来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志坚,许德来,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0-1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中珠:关于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德来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叶继革,蒋春黔
公告日期 2021-05-2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中珠:关于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1-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号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范军

ST中珠:关于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朗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股东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5-30

处罚对象:

黄新浩,黄超,深圳市朗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56 号
───────────────
关于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
股东深圳市朗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
相关股东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朗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大股东;
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朗地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股东;
黄新浩,深圳市朗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
黄超,深圳市朗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 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0 年 10 月 28 日,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ST 中珠或公司)披露公告称,深圳市朗地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地科技)通过司法拍卖竞得公司控股股东
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 6.42%的公司股份。 2020 年 12
月 1 日,法院作出上述司法拍卖股份过户的裁定书,朗地科技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该权益变动报告书
显示,朗地科技股东为黄新浩及黄超,分别持股 51%、 49%。 2022
年 8 月 6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朗地科技再次通过司法拍卖竞得
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 12.66%的公司股份。 2023
年 1 月 17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上述股份已完成过户,朗地科
技合计持有公司 19.08%股份,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023 年 1 月 19 日,朗地科技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首
次披露朗地科技存在股权代持情况,其股东黄新浩、黄超为深圳
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商控股)代持朗地科
技股份,朗地科技实际控股股东为深商控股。 2023 年 2 月 9 日,
公司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显示,黄新浩、黄超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与深商控股签署《代持协议》,并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解除
股权代持,朗地科技已完成股权代持还原的工商变更手续,变更
后深商控股持有朗地科技的全部股权。
在 2020 年 12 月 4 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朗地科
技披露其股东为黄新浩及黄超,但未如实披露前述股权代持关- 3-
系,未披露朗地科技实际控股股东为深商控股等情况,信息披露
不准确,直至 2023 年 1 月 19 日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时才首
次披露股权代持和实际股东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
主体的股权结构、实际股东等情况,是影响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的重大事项。朗地科技持续增持公司股票成为公司第
一大股东,长期故意隐瞒股权代持情况,导致其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东信息披露不准确, 首次权益变动报告造成的误导影响长达 2
年有余, 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深商控股为朗地科技收购
提供资金,是本次收购的实际收购主体,策划安排并实施股权代
持,黄新浩、黄超作为股权代持方,知悉参与股权代持安排,对
相关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朗地科技及其相关股东的
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3.4.1 条、第 3.4.2 条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有关责任人在听证及异议回复中提出的主要申辩理由如下:
朗地科技提出,第一,其于 2020 年 10 月通过法院拍卖取得
公司股份,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作出终审裁定,在此期限- 4-
前获得的股权处于不稳定状态。其未及时公告股权代持关系,系
由于不熟悉相关规定,按照公司内部人员提供的模板格式填写而
造成,主观上没有过错。第二,其于 2022 年再次通过拍卖方式
获得公司股份后,主动公告了股权代持关系,主动消除并减轻了
前期未披露导致的危害后果。
深商控股提出,第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朗地科技,其为朗地科技的投资人。第二,其不存在隐瞒股权代
持关系的主观故意,朗地科技的披露内容未向其征询意见。其疏
于对朗地科技的管理,未参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制定过
程。第三,已主动纠错并消除不利影响,于 2023 年 1 月披露代
持关系。
黄新浩、黄超提出,黄新浩、黄超分别受深商控股委托代持
朗地科技股权,朗地科技两次通过司法拍卖竞得股票后均按要求
进行了相应信息披露,并及时完成代持股权的还原。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根据公司公告,朗地科技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竞得
拍卖标的,法院此后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上述股份归朗地科
技所有。对于本次权益变动,朗地科技已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披
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中披露称朗地科技的股东为黄新
浩、黄超,与实际控股股东为深商控股的情况不符,信息披露不
真实、不准确,违规事实清楚。相关责任主体所称 2021 年 11 月- 5-
24 日前其获得的股权处于不稳定状态等异议理由,不影响对其
违规披露信息的责任认定。
第二,朗地科技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系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直
接披露主体,深商控股早在 2019 年 12 月 30 日即与黄新浩、黄
超签署代持协议,委托其代持朗地科技股权, 在朗地科技对外披
露其控股股东为黄新浩、黄超时,即隐瞒了其对朗地科技的实际
控制关系,且在朗地科技持续增持公司股份过程中,也未及时通
过朗地科技更正披露股份代持关系和真实的控股股东,对投资者
形成严重误导;黄新浩、黄超为朗地科技时任总经理、监事,上
述主体均知悉参与股份代持相关事项,对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不真
实、不准确负有主要责任。其所称不熟悉规则、不存在主观故意、
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疏于管理等理由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
合理理由。相关事项直至 2 年以后才如实披露,更正信息存在严
重滞后,相关责任主体所称已及时更正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 的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深圳市朗地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
新浩及黄超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北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6-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相关方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5月24日

ST中珠:关于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德来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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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0-11

处罚对象:

刘志坚,许德来,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21 号
───────────────
关于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许德来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 股简称:ST 中珠,A 股证券
代码:600568;
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
许德来,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2-
长兼总经理;
刘志坚,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叶继革,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蒋春黔,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
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
股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集团)、实际
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许德来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2017 年 10 月 13 日,公司第二大股东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体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一体
正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体正润)及公司时任董事兼
高级副总裁刘丹宁向他人借款 2,000 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
市一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上述关联担保占
公司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0.33%,但公司未将该关联担保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迟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经自查后才予
以披露。2020 年 4 月 21 日,一体集团、一体正润与刘丹宁已归
还上述借款本息并解除担保。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2020 年 5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3-
全资孙公司珠海市泽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泓公司)
于 2019 年 5 月向深圳市前海顺耀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购珠海
中珠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商业)30%股权,并约定
由泽泓公司承担中珠商业持有的夏湾批发市场城市更新项目地
价款 2 亿元。2019 年 5 月 24-27 日,公司代泽泓公司向中珠商
业出借资金 2 亿元,用于上述地价款补交,相关款项占公司 2018
年末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4.93%。鉴于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志坚
在中珠商业担任董事,公司与中珠商业构成关联方,上述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但公司仅将相关借款作为对持股 30%的联营企业的
支持借款,未能将借款事项识别为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与相
关规则规定,上述借款交易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
按规定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直至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时才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予以披露,且截至目
前仍未补充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三)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公司代关联方偿还债务,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
出具的《关于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4 号)和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
问询函回复公告,2019 年 5 月 24-27 日,公司向中珠商业出借
上述 2 亿元款项后,中珠商业并未及时作为地价款补交,而是实
际用于代公司控股股东中珠集团控制的珠海广海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偿还债务,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该
-4-
笔资金占用款项 2 亿元,占公司 2018 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4.93%。直至 2019 年 12 月 23 日,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下发
地价款缴纳通知后,中珠商业才将相关款项收回并作为地价款予
以补交,相关资金占用行为解除。
2.为控股股东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担保逾期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2015 年 2
月 13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潜江中珠实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潜江中珠)2.7 亿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
期限 5 年。2016 年 12 月 2 日,公司披露关于转让下属公司股权
关联交易的公告称,将潜江中珠 100%股权转让予控股股东中珠
集团。公司原为潜江中珠提供的贷款担保尚有 2.2 亿元未到期,
由中珠集团出具承诺提供反担保。2019 年 9 月,因潜江中珠未
能及时履行偿债义务,而中珠集团未能履行对潜江中珠的担保和
对公司的反担保义务,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担
保责任,并冻结公司部分账户及股权资产。2020 年 4 月 10 日,
公司披露公告称,截至公告日,法院对已冻结财产累计执行 1.95
亿元,公司对潜江中珠相关涉诉担保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形成债权,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资
金占用款项合计 1.95 亿元,占公司 2019 年末经审计归母净资产
的 5.29%。截至目前,该笔资金占用余额为 9502.04 亿元。同时,
根据湖北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2021〕18 号)查明的违规事实,
潜江中珠上述贷款逾期,而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披露的《对
-5-
外担保公告》中称,公司对外担保中无逾期担保事项,相关信息
披露不准确。
由于公司前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
务、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承担担保
责任后未能采取有效追收措施导致公司资金损失等事项,年审会
计师认为,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认定公司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据此,年审会计师对公司 2019 年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出具否定意见。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代关联
方偿还债务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在
出售其全资子公司股权后未能采取措施降低资金无法偿还的风
险,未及时解除担保或要求控股股东提供担保财产,也未在承担
担保责任后及时要求控股股东承担反担保义务,导致公司净资产
流出,公司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亦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0.2.4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等有关规定。
中珠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规占用
-6-
上市公司资金,侵占公司利益,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股
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3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2.2 条、第
2.4.1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许德来
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确保公司依法
合规运营。作为实际控制人,许德来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利益,对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资金占
用等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许德来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2 条、第 2.23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2.2 条、第
2.4.1 条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志坚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
未能勤勉审慎履职,未能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并督促公司依法依规
对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决策程序与披露信息,未采取必要有效措施
避免资金占用的形成,未在股权转让后及时关注公司控股股东财
务状况、督促控股股东履行反担保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责任。刘志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4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7-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董事长叶继革作为公司时任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
露第一责任人,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蒋春黔作为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对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形成
的资金占用违规负有责任。上述 2 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
则》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
对于为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事项,属于前期本所已处理违规
担保中的对同一监管对象、同一时期的同类违规行为,本次新发
现的违规事实不改变前期已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依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对相关违规事实不再处理。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听证及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1.关于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提出异议称,公司向中珠商业出借资金时,时任财务总监刘志坚
虽在中珠商业担任董事,但当时公司已着手更换中珠商业派驻董
事人选,只是未及时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彼时刘志坚仅名义上担
任中珠商业董事,故公司未能及时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不具
有主观故意。同时,公司在 2019 年度进行自查,补充签订相关
协议,并补充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但因中珠商业及其股东不予配
合,最终未能补充相关手续。
-8-
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蒋春黔称,其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开始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但对于出借款项构成关联交易的事
项不知情。2020 年 4 月,公司开展自查,经与监管部门沟通,
将自查截止日期定在 2019 年 3 月 31 日,而对此后的事项未开展
调查。此外,其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在公司内部下发通知,要求
各单位及时上报重大事项,但有关单位未能按照通知要求向其通
报。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及时任
董事长叶继革、时任财务总监刘志坚称,一是公司支付 2 亿元地
价款是履行股东投资义务。公司支付款项后,中珠医疗因考虑开
发成本等因素,未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缴纳地价款,不属于公司
的主要责任。此外,因公司与中珠商业对相关款项的会计核算口
径不同、资金入账安排不一致才导致该事项,不属于实质性资金
占用。二是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导致资金占用事项,相关担保均已
依规履行审议与披露义务;在担保债务涉诉后,公司也已及时披
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是法院强制行为,公司不具有主观恶意,
且公司已多次督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及时归还款项。
公司时任董事长叶继革还称,2 亿元款项支付主要执行人及
审批人是时任财务总监刘志坚,最终审批人是实际控制人暨时任
总经理许德来,2 人完全未向董事会汇报和提请召开董事会,其
对该事项不知情。时任财务总监刘志坚称,支付 2 亿元款项仅为
按照相关协议约定执行股东投入义务,作为财务总监已积极履
职,督促控股股东与中珠商业尽快就账务处理问题进行清理、确
-9-
认。对违规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与申辩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不能成立。
一是因公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公司承担担保
责任后未能采取有效追收措施导致公司资金损失等事项,年审会
计师认定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并对公司 2019 年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出具否定意见。依据湖北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查明的
事实与公司相关公告,公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通过代关联方偿还债务、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形成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事项清楚明确。公
司所称未能及时识别关联方、代付控股股东关联方欠款不属于资
金占用、承担担保责任形成资金占用是法院强制行为等异议理由
不能成立。而不具有主观恶意的异议理由不构成从轻、减轻责任
的情节。
二是时任董事长叶继革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
一责任人,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蒋春黔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合规运营、规范
运作并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规行为。2 人对为控股股
东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形成的资金占用负有责任。2 人所称对相
关违规事实不知情、不在核查范围、不具有主观恶意等异议理由
-10-
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不构成从轻、减轻责任的情节。
三是时任财务总监刘志坚作为公司财务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作为关联借款合同审批人与对外支付款项的主要执行人,未能勤
勉审慎履职,未能持续关注公司资金使用与管理状况、全面核查
并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未能有效维护财务管理制度的规范运行,
导致公司大额资金流出并形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对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代关联方
偿还债务形成资金占用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对于为控股股
东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构成资金占用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所
称相关款项系按照协议安排执行,对违规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的
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不构成从轻、减轻责任的情节。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珠海
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许德来,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志坚予以公开谴责;对公司时任董
事长叶继革、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蒋春黔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北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11-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
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ST中珠:关于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德来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0-11

处罚对象:

叶继革,蒋春黔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21 号
───────────────
关于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许德来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 股简称:ST 中珠,A 股证券
代码:600568;
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
许德来,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2-
长兼总经理;
刘志坚,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叶继革,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蒋春黔,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
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
股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集团)、实际
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许德来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2017 年 10 月 13 日,公司第二大股东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体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一体
正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体正润)及公司时任董事兼
高级副总裁刘丹宁向他人借款 2,000 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
市一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上述关联担保占
公司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0.33%,但公司未将该关联担保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迟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经自查后才予
以披露。2020 年 4 月 21 日,一体集团、一体正润与刘丹宁已归
还上述借款本息并解除担保。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2020 年 5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3-
全资孙公司珠海市泽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泓公司)
于 2019 年 5 月向深圳市前海顺耀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购珠海
中珠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商业)30%股权,并约定
由泽泓公司承担中珠商业持有的夏湾批发市场城市更新项目地
价款 2 亿元。2019 年 5 月 24-27 日,公司代泽泓公司向中珠商
业出借资金 2 亿元,用于上述地价款补交,相关款项占公司 2018
年末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4.93%。鉴于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志坚
在中珠商业担任董事,公司与中珠商业构成关联方,上述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但公司仅将相关借款作为对持股 30%的联营企业的
支持借款,未能将借款事项识别为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与相
关规则规定,上述借款交易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
按规定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直至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时才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予以披露,且截至目
前仍未补充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三)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公司代关联方偿还债务,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
出具的《关于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4 号)和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
问询函回复公告,2019 年 5 月 24-27 日,公司向中珠商业出借
上述 2 亿元款项后,中珠商业并未及时作为地价款补交,而是实
际用于代公司控股股东中珠集团控制的珠海广海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偿还债务,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该
-4-
笔资金占用款项 2 亿元,占公司 2018 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4.93%。直至 2019 年 12 月 23 日,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下发
地价款缴纳通知后,中珠商业才将相关款项收回并作为地价款予
以补交,相关资金占用行为解除。
2.为控股股东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担保逾期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2015 年 2
月 13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潜江中珠实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潜江中珠)2.7 亿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
期限 5 年。2016 年 12 月 2 日,公司披露关于转让下属公司股权
关联交易的公告称,将潜江中珠 100%股权转让予控股股东中珠
集团。公司原为潜江中珠提供的贷款担保尚有 2.2 亿元未到期,
由中珠集团出具承诺提供反担保。2019 年 9 月,因潜江中珠未
能及时履行偿债义务,而中珠集团未能履行对潜江中珠的担保和
对公司的反担保义务,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担
保责任,并冻结公司部分账户及股权资产。2020 年 4 月 10 日,
公司披露公告称,截至公告日,法院对已冻结财产累计执行 1.95
亿元,公司对潜江中珠相关涉诉担保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形成债权,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资
金占用款项合计 1.95 亿元,占公司 2019 年末经审计归母净资产
的 5.29%。截至目前,该笔资金占用余额为 9502.04 亿元。同时,
根据湖北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2021〕18 号)查明的违规事实,
潜江中珠上述贷款逾期,而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披露的《对
-5-
外担保公告》中称,公司对外担保中无逾期担保事项,相关信息
披露不准确。
由于公司前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
务、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承担担保
责任后未能采取有效追收措施导致公司资金损失等事项,年审会
计师认为,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认定公司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据此,年审会计师对公司 2019 年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出具否定意见。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代关联
方偿还债务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在
出售其全资子公司股权后未能采取措施降低资金无法偿还的风
险,未及时解除担保或要求控股股东提供担保财产,也未在承担
担保责任后及时要求控股股东承担反担保义务,导致公司净资产
流出,公司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亦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0.2.4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等有关规定。
中珠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规占用
-6-
上市公司资金,侵占公司利益,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股
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3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2.2 条、第
2.4.1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许德来
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确保公司依法
合规运营。作为实际控制人,许德来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利益,对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资金占
用等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许德来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2 条、第 2.23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2.2 条、第
2.4.1 条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志坚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
未能勤勉审慎履职,未能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并督促公司依法依规
对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决策程序与披露信息,未采取必要有效措施
避免资金占用的形成,未在股权转让后及时关注公司控股股东财
务状况、督促控股股东履行反担保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责任。刘志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4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7-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董事长叶继革作为公司时任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
露第一责任人,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蒋春黔作为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对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形成
的资金占用违规负有责任。上述 2 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
则》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
对于为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事项,属于前期本所已处理违规
担保中的对同一监管对象、同一时期的同类违规行为,本次新发
现的违规事实不改变前期已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依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对相关违规事实不再处理。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听证及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1.关于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提出异议称,公司向中珠商业出借资金时,时任财务总监刘志坚
虽在中珠商业担任董事,但当时公司已着手更换中珠商业派驻董
事人选,只是未及时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彼时刘志坚仅名义上担
任中珠商业董事,故公司未能及时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不具
有主观故意。同时,公司在 2019 年度进行自查,补充签订相关
协议,并补充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但因中珠商业及其股东不予配
合,最终未能补充相关手续。
-8-
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蒋春黔称,其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开始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但对于出借款项构成关联交易的事
项不知情。2020 年 4 月,公司开展自查,经与监管部门沟通,
将自查截止日期定在 2019 年 3 月 31 日,而对此后的事项未开展
调查。此外,其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在公司内部下发通知,要求
各单位及时上报重大事项,但有关单位未能按照通知要求向其通
报。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及时任
董事长叶继革、时任财务总监刘志坚称,一是公司支付 2 亿元地
价款是履行股东投资义务。公司支付款项后,中珠医疗因考虑开
发成本等因素,未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缴纳地价款,不属于公司
的主要责任。此外,因公司与中珠商业对相关款项的会计核算口
径不同、资金入账安排不一致才导致该事项,不属于实质性资金
占用。二是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导致资金占用事项,相关担保均已
依规履行审议与披露义务;在担保债务涉诉后,公司也已及时披
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是法院强制行为,公司不具有主观恶意,
且公司已多次督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及时归还款项。
公司时任董事长叶继革还称,2 亿元款项支付主要执行人及
审批人是时任财务总监刘志坚,最终审批人是实际控制人暨时任
总经理许德来,2 人完全未向董事会汇报和提请召开董事会,其
对该事项不知情。时任财务总监刘志坚称,支付 2 亿元款项仅为
按照相关协议约定执行股东投入义务,作为财务总监已积极履
职,督促控股股东与中珠商业尽快就账务处理问题进行清理、确
-9-
认。对违规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与申辩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不能成立。
一是因公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公司承担担保
责任后未能采取有效追收措施导致公司资金损失等事项,年审会
计师认定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并对公司 2019 年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出具否定意见。依据湖北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查明的
事实与公司相关公告,公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通过代关联方偿还债务、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形成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事项清楚明确。公
司所称未能及时识别关联方、代付控股股东关联方欠款不属于资
金占用、承担担保责任形成资金占用是法院强制行为等异议理由
不能成立。而不具有主观恶意的异议理由不构成从轻、减轻责任
的情节。
二是时任董事长叶继革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
一责任人,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蒋春黔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合规运营、规范
运作并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规行为。2 人对为控股股
东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形成的资金占用负有责任。2 人所称对相
关违规事实不知情、不在核查范围、不具有主观恶意等异议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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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不构成从轻、减轻责任的情节。
三是时任财务总监刘志坚作为公司财务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作为关联借款合同审批人与对外支付款项的主要执行人,未能勤
勉审慎履职,未能持续关注公司资金使用与管理状况、全面核查
并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未能有效维护财务管理制度的规范运行,
导致公司大额资金流出并形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对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代关联方
偿还债务形成资金占用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对于为控股股
东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构成资金占用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所
称相关款项系按照协议安排执行,对违规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的
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不构成从轻、减轻责任的情节。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珠海
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许德来,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志坚予以公开谴责;对公司时任董
事长叶继革、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蒋春黔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北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11-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
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ST中珠:关于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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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5-21

处罚对象:

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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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43 号
───────────────
关于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
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
经查明, 2020 年 6 月 11 日,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珠集团) 收到由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有关中珠集团、公司实际- 2-
控制人许德来与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万向信托) 合同纠
纷一案的《仲裁判决书》(〔 2019〕 杭仲裁字第 2338 号),裁定万
向信托有权对中珠集团提供质押的 104,118,119 股公司股份, 折
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及后续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
的送股、转增股份和现金红利享有优先受偿。 7 月 30 日,中珠
集团收到《强制执行裁定书》(〔 2020〕 粤 04 执 756 号),裁定查
封、冻结、扣押、提取、划拨被执行人中珠集团、 许德来名下的
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收益,金额以 613,457,625.68
元为限。 8 月 3 日,中珠集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杭州中院)申请撤销《仲裁判决书》。 9 月 22 日,杭州中院开庭
审理并驳回中珠集团申请。 12 月 11 日,中珠集团收到《强制执
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中珠集团持有的公司 104,118,991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5.225%,所得款用于清偿上述合同纠
纷案中的债务。
中珠集团收到上述裁定书等文件后,未及时告知公司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0 年 12 月 17 日, 中珠集团在拍卖网上
获知拍卖公告、 得知司法拍卖涉及股份变动情况后,才函告公司。
公司于 12 月 18 日披露了上述裁定及相关执行情况并表示, 接到
控股股东中珠集团函告, 中珠集团所持公司 5.225%股份将拍卖、
变卖。根据 2021 年 2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
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上述股份拍卖已完成, 中珠集- 3-
团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 17.418%下降至 12.193%,公司第二大
股东一体投资持有的 12.661%公司股份超过中珠集团, 不排除会
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控股股东所持 5.225%的公司股份被裁定执行拍卖,且
被拍卖后可能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发生变化,控股
股东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但控股股东中珠集团未及时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23 条、第 11.12.7 条等相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中珠集团在规定限期内表示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中珠医
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
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 4-
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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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1-19

处罚对象:

范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号
时间:2020-11-19 来源:
  当事人:范军,男,1966年1月出生,地址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范军内幕交易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范军违法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6年中珠医疗通过发行股份收购深圳市一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募集配套资金12.65亿元,截至2016年底仍有部分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公司准备使用该资金收购医疗类资产,同时公司在2016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2017年公司积极实施对外并购重组,并购整合互补性强、关联度高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医疗机构。
  2017年7月至10月,中珠医疗医疗事业部业务人员陆续获悉包括六安某立医院、广安某州医院、淮南某康医院、玉林某南医院、沐阳某山医院、深圳某爱医院、浙江某德医院等多家医院均有与上市公司合作的意愿。
  经初步了解,六安某立医院效益很好,中珠医疗有通过收购该医院带动其2016年收购的六安开发区医院发展的想法,2017年12月初,该医院相关责任人同意与中珠医疗商谈收购合作。2017年12月11日,中珠医疗时任董事长许某来安排医疗事业部总监杨某生赴六安实地考察并沟通具体收购事宜。12月13日,杨某生向许某来、时任副总裁兼董秘陈某峥汇报了考察情况,其二人对医院利润情况满意,均认为符合收购要求,要求继续跟进,但因对方诉求较高,后续收购合作暂时搁置。
  2017年12月13日,中珠医疗委托某资本管理公司对浙江某德医院尽调。2018年1月11日,陈某峥安排杨某生等人前往该医院考察,详细了解财务指标并商谈股权合作,返回后杨某生向许某来、陈某峥汇报了考察情况,他们均认为该医院体量较大,利润良好,符合收购要求,要求杨某生继续跟进。
  2018年1月中上旬,杨某生对其余5家医院进行考察,进一步了解医院基本情况、合作意向及经营状况。
  2018年1月17日上午,中珠医疗召开医院产业项目研讨会,会议讨论了浙江某德医院、玉林某南医院、淮南某康医院、沐阳某山医院、广安某州医院等5家医院的基本情况及近几年财务情况,大家认为这5家医院经营状况良好、合作意向强烈,可以作为公司收购的备选标的,下一步将尽快开展尽调工作,并签署相关合作框架协议。
  2018年1月25日(停牌前一周)左右,陈某峥向许某来口头汇报了上述5家医院的情况,许某来认为上述5家医院资产情况比较理想,决定启动收购流程。
  2018年1月30日至31日,陈某峥再次前往浙江某德医院考察,双方就医院估值、控制权等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就收购方式等其他事项继续商谈。2018年1月31日晚上,陈某峥返回珠海后,在许某来家中向其汇报了考察情况,并决定申请临时停牌并筹划重组。
  2018年2月1日,中珠医疗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拟进行重大收购事项,该事项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中珠医疗上述收购事宜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7年12月11日形成,公开于2018年2月1日,许某来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范军内幕交易“中珠医疗”
  1.范军系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范军时任中珠医疗控股股东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集团)监事,为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7年12月14日至2017年1月30日,范军与关键内幕信息知情人许某来电话通讯15次、短信通讯3次。
  2.“范军”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范军”账户于1999年4月24日开立于广发证券珠海粤海中路证券营业部。“范军”证券账户由其本人控制和使用。
  3.账户资金情况
  “范军”证券账户买入“中珠医疗”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4.账户交易情况
  2017年12月19日,“范军”账户买入“中珠医疗”60,000股,成交金额451,500元;2017年12月21日,买入“中珠医疗”74,280股,成交金额559,123元;2018年1月4日,买入“中珠医疗”566,000股,成交金额4,241,969元;2018年1月5日,买入“中珠医疗”150,600股,成交金额1,115,464元。截至调查日,“范军”账户共卖出“中珠医疗”600,000股,亏损3,128,127.35元。
  5.“范军”账户交易“中珠医疗”特征
  账户交易时点与范军获悉内幕信息时间高度吻合,范军在2017年12月14日与许某来联系后的第3个交易日开始买入“中珠医疗”(6万股),12月20日与许某来联系后,账户开始持续大量买入“中珠医疗”(79.09万股)。
  账户单向买入特征明显,自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1月5日,账户持续单向买入“中珠医疗”股票(85.09万股),期间其他股票交易量远远低于“中珠医疗”交易量(“北方稀土”买入100股,“豫园股份”买入4万股,“华能水电”卖出1000股),内幕信息公开前,“范军”账户未卖出“中珠医疗”股票。
  账户资金变化异常,自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1月5日,范军通过赎回理财产品累计向证券账户转入资金685万元,其中买入“中珠医疗”约637万元,占比达93%。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通讯记录、银行账户流水、相关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认为,范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当事人范军提出了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当事人购买股票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长期交易“中珠医疗”,买卖判断基于股价波动及短线操作念头,系独立的个人行为,与中珠医疗重组事项无关。第二,当事人在中珠集团任职期间,共参加2次监事会和2次股东大会,会议内容均不涉及中珠医疗重组事宜,并且与关键内幕信息知情人许某来通话及短信内容均未涉及重组事宜,其本人长期在辽宁工作,无法获知相关内幕信息。综上,当事人的相关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虽然范军账户前期曾交易过“中珠医疗”,但是范军之前买入“中珠医疗”为少量多笔,并且其在2017年8月至11月期间卖出绝大多数。而范军在与关键内幕信息知情人许某来联系后,突击大量买入“中珠医疗”,且在此期间“中珠医疗”股价并未出现明显波动,不符合其惯常交易习惯且不能够提供正当理由。第二,范军时任中珠医疗控股股东中珠集团监事,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关键内幕信息知情人许某来频繁联络,账户交易时点与联络时间高度吻合,账户单向买入特征明显,并且账户资金变化异常,其所述理由不足以解释交易的异常性,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亦不足以排除内幕交易。综上,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范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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